近些年,关于地方性知识和法律多元的概念在学术论著成为时髦的术语,风靡一时,像藏密六字真言那样,被人们不时耳口相邮,形诸文字,仿佛具有点石成金的法力。法律多元理论在中国的时兴显然与日本法人类学者千叶正士教授的著作《法律多元——从日本法律文化迈向一般理论》有关。千叶正士的《法律多元》被译成中文,其思想和观点在中国法学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而此书恰好又与吉尔兹的《地方性知识——阐释人类学论文集》在中国彼此呼应,所以使爱好新思想的学人纷纷辗转敷陈,形成话语的几何数级繁殖。 法律人类学近年来在中国也开始逐渐受到学术界的关注。阿图尔·考夫曼在梳理德国法理学发展的脉络时,就以费肯杰为代表的法律人类学作为超越长期以来自然法学和实在法学对立的一条新路径。现代社会科学纷纷从人类学汲取资源,在笔者看来是一种扩展研究的时空视域的趋势,因为现代理论毕竟是当下的社会实践产物,如同刀刃一样直面现实时虽然犀利但缺乏厚度,所以各个学科遂纷纷上溯往昔,以历史学为奥援,使现实理论的刀刃具有厚重的刀背,而事实上,历史学回溯的文化相对发达的历史时间跨度较之于以蒙昧简单文明为对象的人类学所延伸的时间还是短暂的一段,所以,现代理论→历史学→人类学其实是迤逦而上的。而从西方社会学、东方学、人类学三者的研究领域来看,这其中一方面存在时间上溯的扩展,另一面也包含着空间上的开拓,即:从现代西方社会到具有悠久历史但在西方中心观笼罩下被视为不及西方发达的东方文明,再到西方人心目中未开化的其他文明。而在费肯杰看来,法学和人类学这种结合还存在将追求真与追求善、或者说事实科学与价值科学的两种学科方法相互结合。明乎此,我们不难理解现在国外法学界之所以青睐法人类学的原因。 和费肯杰教授一样,千叶正士注重法律民族性的探讨,认为日本人最有特色的行为模式是“变形虫式的思维方式”,概括出英国的绅士式的条理性、美国的法治至上、德国的日耳曼式的体系主义、法国的精神式的象征主义、中国天道式的多元主义等本质主义特征。尽管从字面意义上讲西方法学是一回事,构成其对象的西方法又是另一回事,但它们在实质上是不可分割的,因为西方法学的目的就是为了论证、保护和推进西方法,因此西方法是西方法学的产物。西方的法学家如果想真正面对法律与发展问题,就必须会走出自己的体系,发展出一种跨文化的且内在于社会的法律多元的实证哲学。千叶正士认为,真正有资格理解一种独特的非西方文化的是本地的学者。他从非西方国家的角度最初发展出包括官方法、非官方法和基本法在内的“法律的三层结构”。这在本质上就是由自然法、官方法和习惯法三方面所构成的结构,但千叶正士认为习惯法等术语模糊不清,所以弃之不用。后来,有人批评千叶正士把第三个层次的基本法包括价值和观念,而这不宜称之为“法”,颇滋疑义。为回应这种批评,千叶正士遂在1982年用“法律原理”(juralpostulate)、1984年以来又用“法律原理”(legalpostulate)替代了“基本法”,但定义均没有实质变化。这三个层次构成一个国家现行法律的整体结构。这三个层次的结合随社会文化的不同而不同。在现代社会中,官方法优越于非官方法,而在初民社会,情形正好相反。后来,千叶正士又进一步修正自己的概念框架,提出“法律的三重二分法”,即:官方法与非官方法、法律规则与法律原理、固有法与移植法。千叶正士采取操作性定义对法做出这样的界定:法是由无数权利义务和特殊的制度,以及特有的价值理念的整体构成的一种组织性制度,由特定的社会组织创立并维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