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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世明:“地方性知识”的概念陷阱(2)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中华读书报》2015年04月 张世明 参加讨论

    由于受到学术传播管道的限制,加之对于千叶正士“法律多元”思想理解存在偏颇,中国学术界目前似乎一谈起法律人类学,就认为这是为法律多元提供理论资源的有力工具,将法律多元主义视为法律人类学取得自己地位的依据所在。但是,千叶正士教授书名的副标题就是“从日本法律文化迈向一般理论”,其理论志趣并非仅仅局限于对于法律多元现象的描述,而是在于通过法人类学的研究创建一套普遍理论,即“多元法律的三重二分法”,认为任何国家的法结构都可以利用“三重二分法”加以观察和分析。在这种意义上,千叶正士的志趣实际上是以突破西方中心论法学的狭隘性和开拓一般法学理论为旨归。事实上,法人类学研究在德语法学国家首推维也纳大学法律系。据维也纳大学法律系对于法人类学研究范围的界定可以看出,法人类学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领域:法律多元、土著民族法律、发展合作法律、跨文化冲突治理。可见,除集中于法律多元研究以外,对于不同法律文化的冲突的消解、协调从而致力于全世界人类的和平发展,对于法人类学而言才是更加任重而道远的宏大课题。费肯杰教授的研究正是从法律多元的现实出发,通过法人类学研究为人类共同的合作和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指导,只是比千叶正士的研究走得更远,其推参阐述理论中的推参阐述Ⅳ是在千叶正士的考虑之外的。易言之,千叶正士的理论仅限于法律分析,而费肯杰的推参阐述理论最终落脚于经世,是世界治理的理论,是一个试图适用于跨文化的比较、比较法、发展援助、国际理解等等的元理论尝试。
    在中国法学界,有些中国法制史研究者费尽移山心力写成的中国法律史著作,之所以不被研究现代法的学者所接受,难入其法眼,除了接受者自身现代主义的傲慢与偏见之外,原因就在于这种研究本身存在严重问题。正如达亚·克里希纳在《比较哲学:是什么和应该是什么》中所说的那样,属于非西方社会和文化的学者们“不是用他们自己的观点去看待西方社会和文化,而是全盘接受西方学者们提出的标准,并竭力证明他们自己文化的各个领域中的成就,恰好与西方的那些成就相类似,这样,人们就不会认为这些成就比西方所发现的差。”因为在此以西学成为标准的逻辑中,中与西之间只存在“西”。这种所谓的比较研究主要是根据西方早已确定的概念结构加以依附性实证研究,将那些尚在探求答案的问题一开始就实际上根据被需要验证的理论予以事先解决了,阻碍了真正可以称为“比较的‘比较研究’”的出现。事实上,用任何一边为标准去重铸另一边肯定是个吃力不讨好的事情,既失去了自己的“原生态”特点,将自家思想元气摧折殆尽,而对方的真谛也难得其三昧,所以这种援西释中的著作并没有在充分尊重中国传统法律的思想生命原则的前提下展开阐释工作,所以自然在反对者看来是根本上牛头不对马嘴,颇有不伦不类的尴尬。中国现代法学自从清末修律以来,就面临全盘移植、袭取西方而仅足以作为蹩脚的学生的命运,前不着村,后不着店,两头踩空,而凡事只从半截做起,说话总依脚本而定,但源泉既已干涸,“鱼相与处于陆”,尚有多少回旋余地可言便不难预卜了。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国内外学者对宝坻、淡新、巴县等一批清代州县档案和明清契约文书的研究逐渐深入,法社会学意义的法的理解被导入,中国古代法的观察视野被再一次拓展。中国古代民法肯定说获得了新的资源,通过对这些底层社会的资料解读力图证明,即使在国家制定法层面无法肯定民法的存在,但至少存在调整民事关系的某种内在规则。这是一种扩充法律研究空间的功能性比较法路径的研究。然而,这种功能性比较在“中国的A是西方的B(简作中A是西B)”这种刘笑敢所称之为反向格义的言说方式下,又会面临生出许多假问题的危险,甚至导致削足适履。林安梧所举的筷子和叉子的例子就非常经典。中国人吃饭用筷子,西方人用叉子。如果我们说“筷子和叉子都是餐具”,这是正确的,但按照这种反向格义方式,我们应该说“筷子是叉子”,而这显然非常荒谬。正是这样,吉尔兹为了避免人类学中功能-结构学派的一些缺陷,标举阐释人类学的旗帜,提倡所谓对于地方性知识的深度描写。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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