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西古典学”的主体内容 林先生在《中西古典文明千年史》的“前言”说,这本书“只着重论述古代文明世界的民主政治史”,道出了“中西古典学”的主要内容。全书第一篇《绪论》分作七章,分别从横向和纵向划定古典文明史所关心的范围,然后以公卿执政制为关键概念,试图澄清东西方古典民主政治和东西方古典政治学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研究问题。第二、三篇各章则大体按照历史发展顺序论述“中国古代民主政治创始时期”和“中国古代民主政治全盛时代”。第四篇介绍西方古典民主政治时代的历史背景,内容是公元前二千年代末至公元前一千年代初的古代中东帝国。第五篇合论中西古典文明,回到“黑暗时代”问题解说中西古典发展道路的差异。 之所以将“中西古典文明千年史”写成了事实上以中国古代文明为主要关怀的古典民主政治史,是因为林先生认为民主政治是城邦时代的一般现象,中国的城邦时代更是如此。古典民主政治是“邦学”的根本所在,而邦学是古典学的始基和核心内容。“民主政治,只属于城邦阶段,帝国时代是专制政治时代,民主政治看不见了”,尽管“不是所有古代城邦都出现过民主政治,有的城邦就没有”,在古代中国,“民主政治不仅有,而且出现比较早,比较典型”(卷三:1;另见同书:300-301)。对西方古典政治的研究已经不止一个世纪,而中国“近来才在排除传统见解,研究讨论之中,许多材料尚待搜集和解剖”(卷三:162)。 具体而言,“在东半球或旧大陆,古典文明或古代文明集中出现于亚欧非三洲相连接的地带,西起地中海周围,东至中国海沿岸”(卷三:7)。这片地方是人类史上最早产生文明和国家的地带,“此即古典文明世界,亦称古代文明世界”(卷三:7)。林先生认为,堪称古代文明世界或古典文明世界者,只有旧大陆的这个地带而已,在此之外的旧大陆其他地区,或者新大陆的美洲和澳洲,并不直接纳入古典文明世界或者古代文明世界的研究范围。这个“南北东西成片存在于旧大陆的古代文明世界,依其历史发展和地理分布,可以划分为三大部分:其中间部分是古代近东(北非、西亚)、南亚和中亚,其西方是古代欧洲,东方则是古代中国”(卷三:8)。近现代欧洲学者强调北非、西亚、南亚、中亚、伊朗部分同欧洲之间的关联,林先生据此说,“中间近东至中亚、南亚部分,同西方欧洲部分,构成了古代文明世界的西方古典文明系统”,这个西方系统“与中国古典文明系统形成中西两大古典文明并立的局面”(卷三:14-15)。 “古典时代的国家,由城邦到帝国;古典时代的文明也由城邦阶段进入帝国阶段。城邦—帝国,城邦阶段文明—帝国阶段文明,这基本上是古代文明世界普遍存在于三大地区的历史现象,为中西古典文明所共有”(卷三:29-30)。根据中国古典文献游牧文明可称为“行国”,林先生认为它遵循类似的发展规律:“其始期近似于邦,与城郭之国相等,而其后期,行国就是帝国,如匈奴帝国”(卷三:53)。“行国帝国”将欧洲带入中世纪,中国的古典帝国则抵挡住了“行国帝国”的入侵而得以保存。就城邦而言,“有城邦就有城邦联盟”。所谓“雅典帝国”或“雅典同盟”实质上仍然是雅典为首的城邦联盟,所谓“周天下”也是以周邦为首的周人城邦联盟(卷三:42-50、78-85、208-209)。雅典和中国的城邦都经历了从“原始君主制时代”到“公卿执政制时代”的发展历程(参见卷三:155引《古代城邦史研究》的分期)。公卿执政制指主政当权者而言。古中国的公卿制,天子有公,诸侯有卿,公卿执政便是由公卿而非天子或者诸侯来执掌政权。“正如雅典实行雅康制后,巴西勒斯(邦君、王)还有宗教权一样,中国当春秋时代,邦君也仍有宗教权。”如此理解的话也就能看到,公卿执政制时代是古典时代城邦史的组成部分,无论是在古希腊史上,还是在古代中国史上都是一样的(卷三:62-63及表格)。在古代中国和古代希腊,公卿执政制时代都在大约自公元前9-8世纪至公元前4-3世纪总共大约5个世纪之久。 古典文明史关心的历史发展进程集中在这段时间之内,关注对象则是这段时间内的古典民主政治的发展和政治学的内容,这就是所谓“中西古典学”的基本内容。林先生强调民主政治是城邦时代古典世界的普遍现象,而不是希腊城邦独有的现象。“把一人统治的君主制或君主政治()混入邦君政治(),这是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一个重要错误(邦君政治就不一定是一人统治,如斯巴达有两君);他的另一个重要错误在于不知道亚洲或东方先前也有过城邦阶段,把亚洲当时波斯帝国时代的专制统治看成永远如此,因而断定亚洲人比之欧洲人更富奴性,‘忍受专制统治’”(卷三:153)。 古代中国的“民主”指的是“民之主”。林先生说,这个概念产生于西周之前,始见于周初作品《多方》。这时候的“民主”指的是邦君或邦的联盟的盟主之邦的邦君,也就是“王”或者“天子”,其中逻辑如孟子引《泰誓》:“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卷三:206-210)。“禹汤文武是这些邦君或王、天子的典型”。到了春秋时代,也就是公卿执政制时代,“民主”的概念有了新的发展,“指的不限于(或不是)邦君,而是执政的公卿,邦君的君逐渐退到后位,专管(或主要管)宗教了”(卷三:157)。“公卿掌管政治,掌管民事,当然是民之主”(卷三:159)。“邦君失国与公卿得国,是古中国民主(民之主)形式的重要发展。”(卷三:162)问题在于,西方希腊的民主政治,也就是“民为主”,与古典中国的“民之主”可不可以对比?林先生指出,所谓“民”在两个语境中都指全权公民、自由民,奴隶和无权者除外,“这一点双方一致,无可非难”,而这一点提供了将二者并论的基础。例如“民为主”的“由民投票”,如“陶片放逐法”所体现的公民投票,林先生根据《左传》所记郑国子产当政前后故事,指出当时郑国的“国人”“诸大夫”都有分别如民众会和长老会议这样的组织,还有“乡校”,子产当政正是依赖这样的民主政治力量(卷三:417-422)。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