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光明日报史学版2017年5月22日、7月26日分别发表了仲伟民《在历史小碎片中发现大历史——兼评〈明清歇家研究〉的学术贡献》、高寿仙《准确把握历史的细节和碎片——也以明清歇家为例》两篇文章。仲文对《明清歇家研究》给予高度评价,认为“这项研究成果的意义巨大,可以说是从历史碎片中发现大历史的一个典型成果”;高文则对其中一些观点提出商榷,强调对历史细节和碎片的把握必须准确,对其定位必须适度,要注意克服研究微观问题时的偏爱情绪和评价偏差。今天,我们刊发《明清歇家研究》作者胡铁球的回应文章。期待专家学者围绕这一话题尤其是明清基层社会的支配力量及明清区域社会研究的范式反思等继续交流,推动相关研究深入发展。 高寿仙先生的文章读后让我受益匪浅,但也让我产生了更多的疑惑。先生所选的几个问题,我自己并没有深挖,只是作为现象提出,加起来不足2000字,不到《明清歇家研究》篇幅的千分之三。在该文中,先生提出两个核心问题:一是从细节和“碎片”中来探讨“大历史”,其细节和“碎片”必须准确,这一点我完全赞同,但细节或“碎片”的理解与解读,需放在史料体系中去,仅依靠一段单独文字来理解,往往会误读;二是歇家的存在能否动摇“乡绅社会”“宗族社会”等传统观点,这个问题从不同的角度思考会有不同的答案。我认为,我国古代社会是一个受政府支配的社会,要理解明清基层社会的性质,必须从政府如何将民间力量整合到自己的系统中去思考,纳入官府系统中的民间力量往往是最强大的,因为其可以利用公柄谋利而不断壮大。现略述如下。 历史中的细节与“碎片”要放到史料体系中把握 史料含义必须在史料群中来理解,高先生对我所描述的“在京法司歇家”“兵歇家”“驿站歇家”“解户歇家”四类歇家进行了批评。其中“驿站歇家”并非我所提出,而是把它归入“保人歇家”类,指出这是一种特殊的“保人(保歇)”。在引吕坤所言驿站这段史料之前,我费了近2400字,引了26条文献及契约文书来论证歇家在诉讼领域做保人的普遍性。且在第18章《歇家在司法领域的职能及其与州县关系考》中,进一步引证了大量史料来论证歇家充当保人的原因及其主要职责,并指出明清司法领域有“押保”与“委保”两大系统,这两大系统共同保证了诉讼正常运转,这是制度性的规定。明清政府之所以让歇家担当“委保”,其中一个最核心的原因是囚房条件过差,经常囚死人。为了防止这些悲剧的发生,明清政府一般在犯人没有定罪之前交由歇家看管羁押。即使在犯人定罪之后,若是轻刑犯或病犯也可由歇家保领在外羁押服刑,如“押犯太多,于卫生有碍,拟请将情罪较轻之犯概交歇保……保释出之押犯已有百余名之多”;又“吴朱成患病取保,确有歇家刘章茂保状”,诸如此类史料甚多。正因为如此,所以“保歇”成了“羁所”“班房”的另一种称呼,即“羁所又名班房,又名保歇”。而歇家也被称为“保人歇家”,如《大清律例》规定:“保人歇家串通衙门行贿者,照不系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财科断。”因为是制度性规定,所以明清两朝不断强调呈状时:“无歇家保状者不准”“无歇家作保者,概不收阅”,这几乎是全国通行的做法。因此自明嘉靖年间设立“委保”制度后,在明清司法领域中的“保人”,基本上指的是“歇家”。 而高先生在引我的话时,总是无意中把我最重要的信息隐掉。如吕坤言:“一等颇有身家,纳赎既惜多费,摆站又怕辱名,到驿之日,官吏先行贿赂,保人图得货财,收管出门,犯人离驿。一等奸顽积棍,无力赎徒,到驿之日,私查徒数,暗记官赃,挟制官吏,假取衣粮,驿递不敢不放,此两等人查盘官到,或保人代觅点站,或本人探听亲来查盘,既过,依旧回家……一等才能可用,或图衣食私役于积年保歇之家,或求亲幸听差于衙门奔走之事。甚有役满之后,依恋不归者。”从整个史料体系来看,这里的“保人”指的就是“歇家”,而高先生把讲“保人”职责部分的史料统统隐掉了。从上述“保人”职责来看,歇家确实通过其“保人”的身份,将犯人领出看管驱使。而高先生所引用的“囚房狼狈倾颓,驿递尤甚,何者?丞使痛痒不关,守令耳目不及,钱粮无所措处,兴作谁肯申呈?是以浅隘之房,卑湿之地,漏雨穿风,浸泥濡水,盛暑蒸溽,大寒凄烈,人非木石,安能二三年不病且死哉”,恰恰道出了“驿站”设“保人歇家”的必要性,若任由此种情况发生,不是草菅人命吗? “解户歇家”是我在梳理歇家具有押解犯人的职责中提到的,歇家具有押解犯人的职责,于成龙说得非常清楚。其言:“嗣后原告上控,即发江夏县押,歇家解本犯回籍,查实取收管回报,另行起解候审。”如果将这条史料与高先生引用于成龙所言的“禁止保歇。省会、府、县歇家最为作奸犯法之薮,故定例,歇家与衙蠹同罪,法至严也……解人犯,则包揽打点行贿,更有主唆扛帮之弊”相对照,“解人犯”的主语无疑是歇家,但高先生隐掉这一史料,所以出现了歧义。自明到清,具有“解人犯”职责的,主要有“防夫”“差役”“歇家”,而“防夫”押解犯人多被“附驿军民包当”。笔者推测,歇家最初是通过包当“防夫”而具有押解犯人的职责。一般而言,“某词+歇家”的组词方式,往往是同义复合,如“讼师歇家”“保户歇家”“仓夫歇家”等等,皆是如此。如“讼师歇家者,名虽二而实则一”,因此还出现一个专门名词叫“讼歇”,如“原被告各投著名之讼歇”等。至于“保户歇家”则一般缩称为“保歇”。而“仓夫歇家”则一般缩称为“仓歇”。这里出现了“解户歇家”一词,不能排除其“同义复合”的可能。“解户歇家争共攒”中的“共”字也许仅是为了书写的整齐,但不管如何解读,歇家无疑具有解人犯、收押人犯的职责,是明清监狱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高先生认为“兵歇家”只是普通的“客店”,没有管理军人的职责,核心分歧是对“抄誊文字仍要一字一言,不许增减及别添祸福之说,每传毕,差巡视旗于街上,或歇家,唤二三个军来问之,照不知条内,查治所由”这段史料的理解。按明代以前的书写方式,若是“巡视旗”在“街上”“歇家”抽查问责,则断不会出现“或”这个字,这个“或”字,就表明了“歇家”与“巡视旗”同样具有抽查问责的职能,高先生的解读违背了古代的书写方式。至于士兵病了不及时治疗要问责歇家,晚上若人不在歇家,歇家与队长要受同样责罚,这不是管理之责又是什么呢? 在史料解读中,往往因一个词语不理解或习惯用语不清楚而造成的误断、误读,比比皆是。如因不懂“京徭”为何意,中华书局所点校的《明史》有一段史料就断错了,其原文断句如下:“凡均徭,解户上供为京徭,主纳为中官留难,不易中纳,往复改贸,率至倾产。”笔者改为“凡均徭,解户上供,为京徭主纳,为中官留难,不易中纳,往复改贸,率至倾产。”“京徭”的含义与“歇家”类似,明代政府规定各类钱粮到京皆由歇家主纳,如嘉靖时,政府规定:“凡差官起解供用等库钱粮,到京,即同歇家赴部领单上纳。”对于同一件事,《太仓考》则言:“凡官解到京,即将公文同歇家保状,赴部投下,领单上纳。”而“白粮投解,有侩家为之主办”,这里“侩家”就是指“歇家”(具体考证见《明清歇家研究》第543到547页)。同样,笔者在读硕士时因不理解“京”字在明代文献中仅指“北京”,后来又没有改正过来,故“在京法司歇家”所引证这段史料确实断错了。不过万幸的是,在京法司设歇家这个职役的结论,依据张永明所言依然可以成立。张永明言:“在京法司,多系犯人自纳本色纸张,或令歇家代送。南京各衙门,亦各自有常用人役,如歇家、门、库、斗子之流,虽非事体,然平价使之转卖,以一衙门之人供一衙门之役犹可也,而乃拘铺户,其谁堪之。”该史料出自张永明的《议处铺行疏》一文,该文谈的是南京地区的铺户承受许多非他们应该承担的职责,致使负担过重,破家不断。他举例说北京法司所用纸张要么由犯人自纳,要么由歇家代送,而不需要拘铺户来完成。而南京法司等各衙门如同北京法司一样,也设有歇家等役,理应像北京法司一样,不需要拘铺户来完成,即“亦各自有常用人役”的“亦”字是承接“在京法司”而来的。这两地衙门设置人役是一样的,但南京地区的歇家似乎没有履行“代送”的职责,“代送”两字含义非常复杂,并非如高先生所说没有意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