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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史料体系中理解历史中的细节与“碎片”(2)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光明日报 胡铁球 参加讨论

    谁是明清基层社会的支配力量
    基层社会虽由政府支配,但政府也要依靠各类民间组织和群体来管理社会,这些组织和群体因而变得愈发重要,甚至具有支配县乡的力量,这在明清两代体现得尤为突出。明清时期,政府核心职能是“刑名钱谷”。“刑名”主要包含了词讼与治安两个方面,“钱谷”则泛指征收解纳各种赋役,也就是说协助政府完成“刑名钱谷”任务的组织与群体往往在基层社会的力量最大。因此我们要了解基层社会的性质及其运作模式,关键是了解谁在具体运作“刑名钱谷”。
    明清时期,从各类文献的记载来看,歇家势力非常强大,原因是他们掌控了“刑名钱谷”。如嘉靖中期,江西巡抚张时彻说:“凡词讼钱粮,事在官司,权柄执于歇家,行止听其自便。”在钱粮方面,因“近来里长正身俱不出官,雇觅歇家包当”,歇家势力越来越大,“兜收粮里钱粮,肆为侵欺。包揽里甲夫马,不行走递。甚至挟制吏书,把持官府,虎踞狼贪”;在词讼方面则是“柄权不由公门,歇家互争胜负”,最终导致了“在县市则知有歇家而不知有官府”的局面。不仅江西如此,全国情形大体如此,如明刻本《初仕要览》言“揽歇”:“家居城市,奸惯公门,乡民私则籍为居停,公则赖为打点一切。差粮、催比、答应、征解之役,咸彼任之。”
    至清代,歇家势力依然强大。如在江苏的地方志中,保歇(歇家)在钱粮词讼领域的形象是:“垄断乡闾”,“缙绅奉之如上宾,士庶畏之如太吏”,“甚者广通奸宄,挟制官长”,“民罹其害,官受其愚”。在浙江,余缙言歇家与蠹胥、悍役、土豪、势要串通起来,在钱粮词讼领域,不仅“蔑视令长等于仆隶”,而且“实足慑服有司”。清初,浙江历任巡抚,几乎都在谈歇家势力之强大,如巡抚李之芳言:“访闻(浙省)各属向有保歇一项,最为民害,分定都图,专卖顶首,积蠹相承,竟同世业。民间事涉公廷,不论钱粮词讼,认定居停,奉为耆蔡。”而巡抚赵士麟则言,“本都院访闻浙省各属,蛊官蠹民多山,歇家为害。在省城,则有各县之歇,在州县则有各里之歇。省城歇家,以包兑钱粮为事……州县歇家以包充里役为事……揽歇横行,出入各属衙门,干预一切公事”等等。诸如此类,在各地皆有类似记载。
    面对如此强大的歇家,我们就不得不追问,明清基层社会性质到底能不能称为乡绅社会或宗族社会?这就得考察歇家的身份构成,歇家作为一种经营方式,各种势力都可以参与进来,故活跃于明清时期的州县歇家,其身份极其复杂,主要由商人类、册书类、土豪积棍类、士绅劣衿类、胥吏衙役类、宗族类、仓夫类、讼师类、豪绅家仆类等构成。其中前七类是核心,甚至因此而形成了专门带“歇”的词汇,如“衿歇”“差歇”“仓歇”“里歇”(里书歇家),等等。至于土豪积棍、册书、商人,因充当歇家的普遍性,几成歇家的另一种称呼。如“有等土豪积棍,名曰歇家”,“禁歇家,则变其名曰传催、曰里书”等等。至于商人充当歇家,多称“市棍”“市猾”“市驵”“无藉”等,如“市猾多顶买其役(粮里),变其名曰歇家”,“包揽歇家市棍也”,“乡里制于市驵”,或直接称歇家为“牙歇”“斗歇”等等。
    从歇家人员构成来看,地方政府不是依靠某一类力量来完成“刑名钱谷”,而是根据各地各类人员的实际势力而定。一般而言,科举发达之地,绅衿势力较大;商业发达之地,商人势力较大;而当某地存在“土豪”,土豪势力便较大,其他皆可类推。这些人员往往具有运作“刑名钱谷”的潜在能力。明清政府往往将具备运作“刑名钱谷”能力的人员纳入协助政府完成“刑名钱谷”任务的系统中,因此从具体运作“刑名钱谷”的人员中,可以窥视该地实际社会力量的构成。而明中期至清初,具体协助政府运作“刑名钱谷”的经营或组织方式主要是歇家。以往学界讲包揽,往往只说某某人群包揽,但要把各家各户的钱粮聚敛并解纳到各级政府仓库中,需要一个复杂的运作系统,不管是乡绅还是胥吏衙役皆要借助歇家这种经营模式来完成包揽,这就是纷繁复杂的歇家身份构成根源。
    总之,通观整个明清社会中的歇家角色功能以及运作方式,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歇家类群体以各类商业服务功能为基础,以人情、人脉、官府为依托,上通各类势要与各类势力群体,下通民户、纳户、商户及各类基层群体,在商业贸易、赋役、司法、税关、仓场等领域构建了上达下通、贯通政府与社会之间的网络体系。为了充分利用这个网络体系功能,明清政府曾一度在上述各类领域通过包、保等责任形式,以歇家为中心构建了保歇制度和委保体系。当保歇制度与委保体系建立以后,各个领域的运转,往往是官府领导,歇家类组织来具体处理各类问题,即官府通过控制歇家类组织来完成国家与社会各项任务。正因为如此,歇家类群体在明清社会中的地位、作用与影响远远超过其他群体,不管是士绅还是胥吏衙役以及各类势力群体,要参与国家与社会管理以及分割商业贸易、财政、司法等领域的利益,往往需借助歇家类组织来实现。从这个角度来看,歇家成为观察明清基层社会性质的最佳窗口。笔者认为,在明清时期,从来没有出现过单一势力的社会结构,而是由各类势力共同承担国家、社会的管理与运作,所谓乡绅社会、宗族社会等,可能仅是针对某一层面某一具体问题而言。而所谓乡村自治论,则完全是臆想出来的。全盘考察明清社会,官府权力依然是整个社会的中轴,但权力的施展往往要借助各类民间力量。其中,商人常常是最为重要的,尤其是财政市场化与司法市场化后,官商社会性质更为凸显,而歇家就是“官商”合体的典型代表。
    (作者:胡铁球 单位:浙江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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