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做好民族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的思考 民族地区虽然拥有数量众多的传统村落,但是,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和社会发展等原因,这些传统村落生存发展日益面临严峻的挑战。一是当地政府未能将传统村落列入传统文化尤其是非遗文化保护范畴和新农村建设范畴。二是广大村民的文化自觉观念尚未形成,认为古村落就是陈旧破烂的村寨,古建筑就是老房子,用水用电不便,新式家具不好摆设,大车小车开不进来,是现代生活的“累赘”,是新农村建设的“包袱”,因而掀掉青石板,铺上水泥路;拆除古民居,盖上小洋楼,使苗乡山寨再无丁点历史的记忆。三是自然灾害也对传统村落造成蚕食盘剥,雷雨冰霜,虫蚁火灾,都对数百上千年古民居构成巨大威胁。尤其是在当前的经济开发大潮中,苗寨中青年都外出求学、务工或工作,老年儿童留守古民居,有的甚至全家外出,铁将军把守,使得百年老屋无人看守,缺失了烟火味,从而更容易遭受虫蚁的侵蚀,引起腐朽倒塌。四是当前的法律政策规定对保护传统村落工作不利。如《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保护的原则是谁拥有谁保护,当主人无力保护或不想保护时,就会着手放弃,任其自生自灭甚至人工拆除。另外,古民居为集体土地性质,其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局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流转,难以吸引社会资本的经营性投入。 2016年4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对文物工作做出重要指示,他强调,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厚滋养。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各级党委政府要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树立保护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推进文物合理适度利用,使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