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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识别的依据

http://www.newdu.com 2017-10-20 未知 newdu 参加讨论

王希恩

【内容提要】中国民族识别的现实依据,一是民族工作的需要,二是民族自觉的要求。民族识别在多民族国家具有普遍性,不是中国政府的别出心裁,但在具体做法上我国有自己的特色,并不是对苏联的模仿。我国的民族识别工作早已基本结束,但不能说已经彻底完成,因为还存在着一些有待解决的遗留问题和正在出现的问题。这些问题中的大多数都面临着必须解决的压力。中国民族识别的基本的理论依据是斯大林的民族定义,然而在实践中这一定义并没有成为教条,而是始终被灵活运用。2005年中央关于民族理论和政策基本观点“十二条”中对民族概念的阐述,是新阶段进行民族识别必须遵循的理论依据。然而,无论现实民族现象的变化还是理论研究的倾向,都要求我们在确定民族识别的标准上必须增加主观认同的权重;而“有利于民族团结和民族自身发展”、“特点和地域相近”则是民族认同调控和引导的原则,必须着意遵守。

【关键词】民族识别;民族定义;民族政策;民族认同

【作者简介】王希恩,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民族理论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民族识别是新中国建立后开展的一项基础性民族工作,为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全面落实民族政策创造了条件。这项工作虽早已基本完成,①但仍有少数群体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完成识别,一些群体则对识别结果存在不同意见而有待进一步确定。随着我国民族工作的深入和各民族自我意识的增强,这些民族识别遗留问题和新出现的一些问题的解决逐渐提上日程。解决待识别群体问题的本质仍是要完成对这些群体的族属确认。对此要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深入细致的分析甄别,但贯穿始终的将是一个识别的依据问题:即为什么要对这些群体进行识别,又根据什么来进行识别。所以,对民族识别的依据的完整回答就是要从实践上说明识别的必要性,从理论上确定识别的标准。
    一、民族识别的基本理由
    
中国的民族识别始自上世纪50年代初,时至今日仍没有最后完结。开展民族识别是出于两个原因:一个是民族工作的需要,一个是各民族自觉的要求。
    新中国实践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将民族平等作为自己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但制定和实行这一政策的一个前提是必须明确政策对象,即中国有哪些民族,多少民族,而恰恰这一点当时并不清楚。实际上这一问题自辛亥革命时就已提出来了。建立民国后,孙中山提倡“五族共和”,但很快他就提出,“现在说五族共和,实在这五族的名词很不切当”,还说我国“何止五族”。②1939年,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中也讲:我们中国现在拥有四亿五千万人口,其中“十分之九以上为汉人。此外,还有蒙人、回人、藏人、维吾尔人、苗人、彝人、壮人、仲家人、朝鲜人等,共有数十种少数民族”。③“数十种少数民族”比“五族”大进了一步,但仍是个概数,并不准确。这怪不得他们,革命的岁月和战争的环境,容不得人们弄清楚这类问题。
    但完成民主革命建立新国家后就不同了。1950年,主持西南工作的邓小平同志再次接触到了这一问题,他说:“西南的少数民族究竟有多少,现在还不清楚。据云南近来的报告,全省上报的民族名称有七十多种。贵州的苗族,据说有一百多种,实际上有些不是苗族。例如侗族,过去一般都认为是苗族,实际上语言、历史都不同。他们自己也反对这么说。从这一情况就可看出,我们对少数民族问题不仅没有入门,连皮毛还没有摸着。当然经过三两年工作之后,对各个民族有可能摸清楚。历史上弄不清楚的问题,我们可能弄清楚。”④
    弄清楚这些问题并不是为了满足一种好奇,而是为了开展民族工作,落实民族政策。为此,从1950年开始的中央访问团赴少数民族地区访问,任务之一也是摸清少数民族的族别情况。随后,多民族各省对自报的民族群体进行调研,而中央民委从1953开始也不断派出识别调查小组,先后赴中南、东南、西南、西北和内蒙古等地区调查研究,对相关的民族予以确认和甄别。30年后,亲身参与了民族识别的费孝通教授在总结这一工作时说:“要认真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有必要搞清楚我国有哪些民族。比如,在各级权力机关里要体现民族平等,就得决定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里,哪些民族应出多少代表;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时,就得搞清楚这些地方是哪些民族的聚居区。”⑤这就把民族识别的原因说清楚了。
    当然,民族识别的进行也是中国各民族的自觉要求。受近代民族理念的浸染和巨大社会变迁的影响,民族认同与自身利益结合起来的民族意识自近代以来逐步显现和增强。这其中有国家层面的中华民族意识,也有各族体自身的民族意识。如今关于中国民族主义问题的讨论总是追溯到清末民初,是因为当时的帝国主义侵略激发了中国人的“中华民族”意识,近代革命和“民族平等”、“民族自决”的理念又激发了各民族自身的民族意识,而这些民族意识都与民族主义息息相关。中国各民族在人口、历史文化和发展状况上固然是很不相同的,各自的民族意识或民族自觉表现情况也不尽相同,但不可否认的是各民族自觉的普遍发生。蒋介石1943年发表《中国之命运》,试图借强调“中华民族”而抹杀少数民族的地位,不但受到中国共产党的严厉批评,也得到了少数民族的普遍抵制,以至于他领导的国民党不得不将“民族平等”、“扶持弱小民族”的“自治”和“进步”等继续写在政策文本之中。旧中国的族称中,所谓“汉、满、蒙、藏”所指比较清楚,而“苗、回、夷、番”则不很清楚,但发生自觉的不仅有“汉、满、蒙、藏”,也有“苗、回、夷、番”。这一点绝不可以视而不见。费孝通教授讲:“解放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实现了民族平等。长期被压迫的许多少数民族纷纷要求承认他们的民族成分,提出自己的族名。这是党的民族政策的胜利,是少数民族自觉的表现。到1953年,汇总登记的民族名称据称有400多个。”⑥
    这说明,先有少数民族的普遍自觉,后有民族识别;民族识别是对民族自觉的政策回应,而不是在族体确认上强加于人。不论民族识别是否进行,民族自觉或民族认同实际上都在发生。它们的区别仅在于,识别会使认同沿着识别的结果而发生;不识别则会朝着多种可能的结果而发生,因为它的对象是不明确的。从这一点来说,由于识别结果的权威性和可信性,识别引导的认同对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起的作用是正面的、积极的。
    其实,民族识别并不是中国的独创。多民族国家都有着协调民族关系、管理民族事务的职责,都为此而需要制定民族政策,所以,当民族状况不清楚或容易混淆的时候,民族识别或与此相类似的做法也被提出和运行了。就此我们可以举出一些例子:
    老挝和越南与中国的云南、广西山水相连,民族状况一样纷繁复杂,因此,他们在独立建国以后也有过民族识别这个过程。老挝1975年自报的民族名称有750多种,1983年至1985年自报的又是820种,经过研究整理、剔除重复,还有近200个。1985年,经过老挝民族研究者的反复考证,最终确定老挝全国有47个民族。1986年该研究成果得到了老挝党中央政治局的认可。1995年老挝的人口普查使用了这一数字。⑦越南有多少民族,以往也很不清楚,有60多、80和100多等不同的数字。越南的民族识别工作共分为4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59年以前,民族情况不明了,按一般习惯划分和称呼各群体。第二阶段是1959-1972年,首次公布了全国的民族数字和名单,但没有提出划分民族的标准。第三阶段是1973-1979年,确定了民族识别的标准,但越南南方尚未解放或刚解放不久,对南方民族还没有进行实地调查。第四阶段是1979年以后。于是,各个时期的民族数字不一样:1960年3月1日越南北方人口普查时,确定并公布的民族共26个;1974年4月1日越南北方人口普查时公布的民族共40个;1978年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民族学研究所著《越南北方少数民族》一书公布全国(包括南方)有59个民族;而1979年以后,越南官方认定的民族数字固定在54个。⑧
    民族识别不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专利,因为除了社会主义国家之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也一样有民族政策。印度把国内的“部落民”划入“少数民族”,为了给予相应的扶持政策,印度人类学调查局也曾对他们的部落进行过识别。据研究,1991年时印度共有461个部落,部落民6776万人,约占全国人口的8.08%。⑨我国台湾的少数民族原来被称为“高山族”、“山胞”等,上世纪80年代开始,他们掀起“原住民运动”,自称“原住民族”,并追逐各自“族群”或“民族”的认同。期间,为了求得事实上的准确和法律上的承认,也都经过学术界的识别和台湾当局的承认。目前,台湾“原住民”得到确认和承认的族群已有14个,而在十年前还是10个。
    有些国家虽然没有这样的识别,但也有相应的族别界定方法。如挪威的萨米人,经过长期同化大多数已与挪威主体民族难以区分,于是根据《萨米法案》对萨米人的界定方法就规定,首先自己要宣称是萨米人,其次自己的家庭语言是萨米语,或者自己上一代或上两代的家庭使用或曾经使用过萨米语,再或者自己是确定的萨米人的子女。而正在起草审议的《北欧萨米公约》则将类似的规定扩展到了有萨米人的挪威、瑞典和芬兰三国。美国也没有过名义上的民族识别,但受美国政府资助,1980年出版的《哈佛美国族群百科全书》对美国一百多个族群进行了区分和论述,实际上也是以某种标准识别或界定的结果。
    这些例子是说,民族识别或有相似性质的族别界定是多民族国家民族事务管理中的普遍做法,并不是中国政府的别出心裁。
    二、中国的民族识别不是模仿苏联
    
有一种说法,认为中国的民族识别是对苏联的模仿。这一观点流传很广,似乎已成公论(笔者也曾这么认为),但仔细追寻,至少从现在来看,没有证据可以这样说。关于苏联的民族识别国内其实一直缺乏研究。上世纪90年代后期有研究者提出,1924年前苏联在中亚地区进行了“史无前例的民族识别”,“用人工方法去组织、成立民族和民族国家”,但同时也认为,“这个识别和划分工作详情缺乏权威的官方档案资料,还是个没有完全弄清楚的问题”。⑩这一状况至今并没改变。不过从已有的材料和研究来看,苏联的“民族识别”很可能子虚乌有,因为能够用来说明苏联“民族识别”的主要是这样两点:
    其一,对苏联境内的族体做了不同性质的分类。苏联是20世纪国土面积最大的国家,占世界陆地面积的六分之一。如此辽阔的国土,民族状况的复杂是不言而喻的。为了推进各民族的发展和落实民族政策,苏联建国前后曾将这些民族按社会发展和人口状况划为“部落”、“部族”和“民族”。大致而言,部落(包括氏族)是指尚处在氏族社会晚期的族体;部族是指处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族体;而民族则是对应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社会的族体。其中民族可以由一个部族发展而来,也可以是多个部族聚合而成,(11)其标准是斯大林“共同的语言、共同的地域、共同的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著名民族定义。
    其二,“以国定族”,对各族体做了大规模的归并。与苏俄建立民族联邦制的国家体制相对应,各联邦单位必须以相应的民族为基础,然而在一些地方由于发展程度较低却没有这样的民族。但为了能够建立这样的体制,苏俄仍在语言、族源等方面相近的“部族”地区建立起了“苏维埃共和国”,并为这个国家设定了一个“民族”称号,然后该国内的各部族便被冠以这一称号,成为这个“民族”的成员。当然这样的“民族”在语言、文化和经济状况等方面的要素还不完整,还必须在各自的民族共和国内通过发展经济文化逐渐形成。这一过程在中亚地区最为突出,如今的哈萨克斯坦等中亚五国的建立及其民族的形成都是这一过程的产物。由于这一过程,“在苏维埃制度条件下,有几十个从前被压迫的部族,复兴并结合成了苏维埃社会主义民族”。(12)
    这种对族体的分类和归并并不需要对各民族做出严格的族属上的辨析,因为它实际上都是在实践前苏联的一种民族理论:即民族是与社会发展形态相对应的。由于沙俄封建帝国的统治和压迫,苏俄境内的族体发展是不平衡的。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的民族融合,必须首先使处于部族和部落阶段的族体尽快发展成民族,而通过民族共和国这种民族国家的形式来构建“社会主义民族”是走向融合的必需途径。所以,基于这种理论的分类和归并与以辨明族属为目的的民族识别并不是一回事,它的主要工作是对各族体的经济状况和所属的行政区划做出明确界定,而不必在他们属于此族还是彼族上下工夫。也正因为这一点,苏联的这项工作,尤其是按行政界定民族就留有了极大遗患。如原为绝大多数格鲁吉亚人所居的西格鲁吉亚地区被建成了“阿布哈兹苏维埃共和国”,原为“鞑靼人”或“突厥人”的群体因被划在阿塞拜疆共和国成了“阿塞拜疆人”,而“哥萨克人”和“波莫尔人”也因同样原因成了“俄罗斯人”等等。(13)这些都成为苏联解体后持续发生民族裂变的诱因。
    前苏联没有搞过民族识别的另一个证据在于,苏联的民族人口普查中所提供的有关各民族的资料都是依据被调查者个人的报告统计出来的。(14)与此有关,前苏联历次人口普查中民族的数字并不一样:1926年为194个,1958年为109个,而1970和1979年两次为104个。民族数字不断减少的原因在于苏联的同化政策使得许多小民族的成员把自己认同为俄罗斯族,从而使他们所在的民族不存在了。1959年至1979年,约有4000万其他民族的人口认同于俄罗斯族。(15)苏联的这种以个人认同确定族属的做法与有些国家的做法类似或相同,而和中国通过严格界定的民族识别不一样。
    同样都是社会主义国家和多民族的国情,新中国在包括民族理论和政策在内的许多方面都曾向苏联学习过,但更主要的是在走自己的路。中国实行民族识别的根本原因和方法不是对于苏联的模仿,而是根据自己民族工作的需要和具体的国情出发。这一点,我们必须有个实事求是的评价。
    三、遗留的和正在出现的问题
    
中国的民族识别如果从1950年算起,至1979年最后一个民族得到确认,经历了近30年时间。其后,又对以往各个时期因各种原因隐瞒自己真实民族成分的情况进行了恢复和更改,同时对一些过去未来得及识别或没有定论的识别结果继续进行了识别或核定。比如,贵州省至1980年时还有“待识别”的人口近百万、80多种族称。
    1981年7月,贵州省召开了民族识别工作座谈会,其后,省民委等部门经过多次研究,对错报、重报的族称进行了归并和更正,确定了待识别族称23个,涉及人口90多万人。至1985年全省认定15种民族成分,还剩“龙家”、“绕家”、“穿青”、“家”等8个待识别群体,共69.9万人。1986年,根据国家民委党组《关于我国的民族识别工作和更改民族成分的情况报告》的文件精神,贵州省对8个待识别群体做了细致的工作,给予他们享受少数民族待遇的同等政策,至1992年,其中的“龙家—南京人”认同于白族,“僙人”认定为毛南族,“木佬人”认定为仫佬族,完成了归并。(16)再如,为了配合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1981年广西民委组织民族识别调查组赴18个县进行民族识别调查,并对大部分人做了民族属性的甄别结论。当时全自治区有3.4万人需要进一步识别。调查组用了两个多月的时间认真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了他们的意愿,对一些民族支系,包括“伶人”、“隔沟人”、横县“栗姓人”、“俫人”等作了认定与归并。(17)
    虽然,经过上述过程和努力,我们的民族识别工作大体上已经结束,但不能说已经彻底完成,因为还存在着一些遗留问题和正在出现的问题有待解决。
    所谓遗留的问题,是讲以前民族识别没有解决的问题,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因各种原因应识别而未得到识别的问题。如云南的“毕苏人”、“八甲人”,四川阿坝、雅安的“格鲁人”等。1982年、1990年和2000年的全国人口统计数据中,未识别民族的人口分别有799,705人,752,347人和734,438人。(18)虽然逐次减少,但幅度不大。有人将国内未识别的群体归纳为23个,其实不准确。目前来看,真正有多少应得到而未得到识别的群体,并未进行有效统计。但可以明确的是,这些群体一般人数很少,居地偏僻,容易被忽视。
    第二,已经经过识别,但结论与当事群体的意愿不一致的问题。如分布于贵州省毕节等地的“穿青人”,经识别认定为是汉族的一部分,但他们不承认这一结论,自认为是一少数民族。分布于贵州省黔东南地区的“家人”被识别为苗族,他们同样不认同这一结论,而周边的苗族也不承认他们是苗族。同在贵州省的“蔡家人”也属这样的问题。他们分布在毕节和六盘水地区,不同意原有的识别结论,但目前归属哪个民族尚无统一意见。
    第三,虽经识别,但因识别意见不一致而被搁置起来的问题。如分布在川、甘交界的平武、南坪、文县等地的“白马人”。新中国建立之初被定为藏族,20世纪60年代之后他们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不同意藏族的结论。其后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和研讨,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氐族说、羌族说、藏族说等各执一词,各有所据。又如分散在西藏东南部的“僜人”,经过调查,已确定不是汉人,也不是藏人,但他们属于珞巴族的一支,还是单一民族,未取得一致意见。同在西藏,与尼泊尔跨界而居的“夏尔巴人”经过识别也难以确定其族属,有人认为是藏族的一个支系,也有人认为与藏族同源,但在长期发展中已形成了单一民族。(19)
    所谓正在出现的问题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在以往的识别中基本得到解决或没有问题,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又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这主要表现于当初被识别为汉族的一部分,后来又提出修改民族成分,将其认定为少数民族的群体。他们的理由或是因发现了一些不同于原来结论的“证据”,或是出于享受政策优惠的考虑。可以预料,类似这样的问题还会出现。
    第二,随着祖国统一进程的推进,港澳台民族成分的鉴定问题。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2006年6月提供的数据,香港共有342,198名少数族裔,占全港人口的约5.0%。当中包括菲律宾人(1.64%)、印尼人(1.28%)、白人(0.53%)、印度人(0.3%)、尼泊尔人(0.23%)、日本人(0.19%)、韩国人(0.07%)、混血人(0.26%)等。这些少数族裔人口的绝大部分(98.2%)都是常住居民,只有6028名(1.8%)是流动居民。(20)澳门也有少数族裔。《澳门基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澳门的葡萄牙后裔居民的利益依法受到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保护,他们的习俗和文化传统应受尊重。”这里所指的“葡萄牙后裔居民”,主要是指“土生葡人”(Macanese),也包括在澳门的正统葡人。“土生葡人”是在过去四百多年间,定居澳门的葡萄牙人和中国居民通婚后的后代,目前约有一万多人。他们世代生活在澳门,保持着葡萄牙人的生活方式和文化,主要说葡语。长期以来,他们中的许多人任职于政府部门,在澳门的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澳门社会中具有特殊性的社会阶层。为此,《澳门基本法》的许多条文,都对保护“土生葡人”的利益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台湾少数民族在大陆被统称为“高山族”,但这一名称已被当地少数民族代之以“原住民族”,而其中又包含着语言、文化各有不同的14个“族群”,他们的法律地位在台湾是等同的。港澳台的民族问题不同于大陆,但也是中国的一部分。目前中国的“56个民族”严格来讲是大陆民族识别后的结果,并未包括港澳台。但如果港澳提出统一民族划分和名称,大陆和台湾完成祖国统一,该如何回答“56个民族”与现存民族存在的矛盾,实在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第三,随着对外交往增多,外来移民的民族成分界定问题。近年来,与来华外国人大量增多相对应,一些国际性的聚居区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相继形成。他们或聚族而居,或因国而聚,种族、宗教、语言、文化、来源地等“族性”成为聚居的核心因素。因为这些移民绝大多数还是侨居的外国人,不是中国公民,在政策上没有鉴定他们民族成分的必须性。然而,如果这些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经过一定的历史时期,形成规模,在人口中占据一定比例,新的民族成分的界定问题也便形成了。
    上述民族识别遗留和正在出现的问题中,港澳台和大陆外来移民的民族成分界定问题,目前尚没有达到迫切需要解决的程度,但除此之外的其他几类问题却面临着必须要解决的压力。在以往的民族识别过程中,有些群体因居地偏远或其他原因没有条件做出识别,而随着经济发展和交通条件的改善,这一问题就没有理由耽搁了。虽经识别,但因识别意见不一致或识别结论与群体认同不一致而被搁置起来的问题,大都以“某某人”作为这些群体民族成分的代称,但这毕竟是一种“过渡”的权宜之计,(21)最终是要解决的。至于在以往的识别中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目前又提出不同的意见和要求,也要有明确的理由拒绝或接受。
    目前民族识别中的各种要求本质上还是以往民族识别理由的延续。首先,民族政策还将是一个长期的存在,民族身份还是一种落实政策的依据。由此,未得到识别或结论未定的群体必然要使自己有一个明确的民族归属。尤其是,这些群体大都是少数民族或与少数民族有关系,在我国的民族政策总体上优惠少数民族的背景下,他们民族身份的确定与自身的利益直接相关。这也成为他们要求明确族属的直接原因,同时也是国家制定相关政策的必要前提。
    其次,民族自觉在持续,基于民族的群体认同还是一种强烈的心理需求。相比上世纪中叶民族识别之初,当今中国民族自觉的强烈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由于这种自觉,未得到识别或识别结论未定的群体对于自己民族身份的归属必然有着更多的关心,中国人认祖归宗的意识在他们身上必然显得更为强烈。
    在此笔者不能同意要求识别全都是利益驱动的观点。因为无论西藏的僜人、夏尔巴人,贵州的穿青人、家人,还是云南的摩梭人、苦聪人,虽然族属未定,但在当地都享受着少数民族的待遇,识别的结果在政策上的利益差别已大大降低了(当然还会有是单一少数民族还是民族分支的差别)。由于这些群体一般人数很少,所以有的还享有比一般少数民族更优厚的政策。如莽人和克木人是云南边境地区的两个待识别群体,人口总共不足4千人。由于长期深居原始森林,生活极度贫困,得到国家和云南省政府从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培育到民生保障等方面的全面扶持,其帮扶力度是一般少数民族所难以达到的。然而这些优待并没有消除他们对自己民族归属的渴望,直到2009年2月,国家民委确认他们归属布朗族后,他们才“终于有了归家的感觉”。所以,在民族认同理论的各种观点中,无论“工具论”、“原生论”还是“环境论”,任何一个单独观点对未确定族属群体要求的解释都不可能是全面的。
    总之,民族识别虽早已基本结束,但遗留的问题尚待解决,随着社会发展一些新的问题又正在出现。这些问题的解决既是维护当事群体权益和心理认同的需要,也是由民族识别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民族政策完善的需要,理当引起重视。
    四、民族识别的基本理论依据
    
当民族识别的必要性解决之后,自然应该回答的便是如何进行识别,即民族识别的理论依据问题。未来的民族识别是原有识别的继续,本质上讲是一个过程,所以,前后的识别标准要有传承性、一贯性和统一性。但必须明白的是,以往的识别在理论依据上有着经验教训需要总结,当前待识别群体的情况也有着不同于以往的特点。所以,一方面我们需要坚持原有的原则,另一方面,或说更重要的是要从以往的经验中,从现实民族理论发展和民族现象的特点中,提炼出更加符合实际的识别标准。
    对于上世纪50年代开始的民族识别来说,最终的理论依据是斯大林的民族定义。费孝通讲:“在开始进行民族识别工作时,我们曾反复学习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有关民族问题的理论,特别着重学习了斯大林著名的有关民族的定义:‘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我们认为这是对资本主义时期形成的西方民族的科学总结,应当作为我们进行民族识别的研究工作的指导思想。”(22)
    然而在实践中斯大林的民族定义并没有成为教条。大量的识别实践告诉人们,如果严格套用斯大林的定义,中国将识别不出一个民族。因为这个定义是指资本主义形成时期的民族,而中国,包括汉族在内尚没有一个完全进入资本主义。此外,以“四个共同特征”具体来衡量,也总会捉襟见肘。四个“共同”中,第一条是“共同的语言”,但实际上,一个民族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语言,一种语言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族所使用的现象极为普遍。中国有56个民族,却有130多种语言。(23)有专家研究指出,在中国,语言与族属之间大致存在着三种关系:第一种,“一对一”的对应,即一族一语的对应;第二种,“一对多”的对应,即一族多语的对应;第三种,“多对一”的对应,即多族一语的对应。而“一族多语”对应和“多族一语”对应的民族占中国民族总数的30%。(24)“共同的地域”也与中国的民族分布不符。长期的民族交流和共同生活,使中国的民族分布特征是“大杂居,小聚居”,各民族之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历史上普遍的人口迁移使一个民族可以有多处分布。达斡尔族大部分在黑龙江省的嫩江流域,少数在内蒙古的呼伦贝尔,还有一些分布在新疆塔城;苗族在贵州有,广西和云南有,湖南、湖北和重庆也有;而回族更是遍布全国各地。现在国际上有“原住民”或“土著人”的概念,但在中国不适用,因为我们各民族世代杂居,更适合用“世居民族”。“共同的经济生活”也与广泛的杂居相对应,很难讲一个民族从事一种经济活动,通常的情况是各民族因地制宜、因地为业,而不是因族而业或因业而族。同为游牧,蒙古人为之,哈萨克人、塔吉克人也为之;同是农耕民族,有汉族,有土家族,也有苗族、壮族和维吾尔族。“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各家解说莫衷一是,但无论把它说成是“民族意识”还是“民族性格”,都很难与具体民族一一对应,也是一个十分模糊的概念。
    正因为此,我们的民族识别虽然把斯大林的民族定义作为“指导思想”,但实际上贯穿始终的是“灵活运用”。1986年5月1日国家民委党组在《关于我国的民族识别工作和更改民族成分的情况报告》中写道:“我国大多数少数民族历史长、渊源久,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在我国民族识别中,没有搬套苏联的经验,区分氏族、部落、部族和民族,而统称民族。根据我国各民族的实际,参照斯大林关于现代民族四个特征(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和共同心理素质)的理论,从民族集团的现实特征出发,对其历史、族源、政治制度、民族关系等情况,经过具体分析研究,有的确定为单一少数民族或某个少数民族的支系,有的确定为汉族。在民族称谓上,‘名从主人’,尊重本民族的意愿。这符合我国的实际,得到了各族人民的拥护和支持。”(25)说明的正是这个道理。
    以斯大林的民族定义为指导,是因为当时的民族理论发展状况决定了只有斯大林这个理论可资借鉴;我们没有照搬苏联的经验,是因为我们有自己的国情,不能盲从。
    有一种很普遍的说法,认为我们没有搬用斯大林的民族定义,是因为我国的各民族绝大多数处于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尚未发育成现代民族,所以一般不完全具备斯大林所说的“四个共同”特征。言下之意是说,我们的各民族进入社会主义(当然资本主义已经跳过去了,不可能有这个阶段),成为现代民族后,“四个共同”特征就会逐渐形成了。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解。“四个共同”只是一种抽象的概括,如果说它正确的话,最适合的只能是刚刚形成的民族,而不论它是现代的还是古代的。因为只有刚刚形成的民族,才有可能较严格地居住于同一地域,说同一种语言,从事同样的经济活动,有着共同的文化和性格。然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同为一族的人们在与外族交往的过程中,通过商贸、战争、通婚、移民,一切原有的特征都会发生变化。所以,民族与其特征的正常演化逻辑是:民族越发展,社会化程度越高,人员、文化扩展的范围愈大,它的原生性特征散失的越快、越多,而不是相反。这样,现代民族与古代民族、原始民族相比,其四个特征就不可能更完整、更鲜明,而是更模糊。历史上我国各民族虽然均处于前资本主义阶段,发展程度不高,但在中国自成一体的地理空间内,数千年来从未停止过交往,已经有着很高的杂居度。所以,各个民族之间的特征都有很高的相通性,它和是否进入资本主义是没有关系的。它们既不可能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形成完整的四个特征,我们也不能单凭现在的特征而确定一个民族的真实属性。
    正因为斯大林的民族定义存在诸多问题,不但在民族识别过程中已被“灵活运用”,而且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思想解放的推进,学术界对其进行的批评也不绝于耳,新的民族概念解说也屡屡提出。2005年5月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之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中,将中国共产党民族理论和政策的基本观点集中表达为“十二条”,其中第一条就是:“民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一般来说,民族在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心理认同等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有的民族在形成和发展中宗教起着重要作用。”
    这是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概念的第一次正式阐述。从行文来看,有与斯大林民族定义相近的地方,比如说民族是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这一坚持是对的,因为民族是一历史现象,在历史上形成,又在历史上消亡,是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的基本观点之一;民族又是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不是一个偶尔形成又会轻易分解的社会团体。再比如将“语言”仍然作为民族具有的“共同的特征”,虽然和斯大林的表述相近或相同,但符合马克思主义、符合民族现象的实际。
    然而,与斯大林的民族定义的不同之处更多一些:取消了“共同地域”,增加了“历史渊源”、“风俗习惯”,“心理认同”等因素,将“共同经济生活”改为“生产方式”,增添了“有的民族在形成发展中宗教起了重要作用”等。
    这些改动使民族概念大大中国化了。“共同地域”不再作为民族的必备特征,符合中国民族大分散,小聚居的特点。一个民族经过历史演变并不一定具有共同的地域,但却可以保持其他特征和认同。“历史渊源”实际上在每个民族中都是被强调的因素,现代民族理论中所谓的“民族记忆”其实就是指各民族对自己历史,尤其是对祖先、血统、来源的追溯和认同。斯大林民族定义中没有这一条,但在民族识别过程中,这一条又是被普遍应用、被每一个群体最为看重的。“文化”和“风俗习惯”虽然在内涵上有着相当重叠,但它们毕竟又是两个概念,“风俗习惯”是“文化”的重要内容,是一个民族最显见的特征之一,提出来至少对于民族识别是有操作意义的。“心理认同”比斯大林所言“心理素质”明确多了,其实可以直接说成“民族认同”,即对自己民族的归属感。以往的民族识别中强调“名从主人”,就是对于民族认同或“心理认同”的认可。将宗教因素在民族形成和发展中的作用加入民族概念完全超出了斯大林民族定义的框框,但的确有说服力,国外很多民族就是和宗教人群对应的。印度的印度教徒和穆斯林,前南斯拉夫的“穆斯林”、塞尔维亚族和斯洛文尼亚族的分野等,都是这样的例子。国内的回族最初也完全是由伊斯兰教团聚和塑造起来的。
    中央关于民族概念的总结,是中国共产党对于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要发展,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的重要内容,也是新阶段我们进行民族识别必须遵循的理论依据。
    五、增强认同在识别依据中的权重
    
然而,即便进了一步,用新的民族定义来指导我们的民族识别,还会出现两个问题:
    一是民族特征具有的相对性仍会对族别划分造成障碍。民族特征的相对性是说每一个民族与相邻民族的特征都有相通之处,所谓特征都是相对的。比如说识别民族要考虑语言因素,但这个语言是指方言,指语支,还是指语族或语系,完全可以有不同的标准。达斡尔族在识别时认为它有自己的语言,“属于阿尔泰语系蒙古语族”,历史上“可能属于古代蒙古语的方言”,但“达斡尔语和今日蒙古语的关系已不是方言的差别,而是语言的差别,已形成与蒙古语族中与蒙古语支并列的一个独立的达斡尔语支”。(26)这里划分的标准是“语支”。同样,识别土家族时也认为其有自己独立的语言,“它不是彝语的方言,而是彝语支中一个独立的语言”。这里的标准又是“语支中的独立语言”。(27)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世界6900多种语言中包括300种左右的中国语言,但中国学者只确认了其中的130多种,其余的认为只是同一语言内部的方言。(28)两者所用标准的差异是很大的。几个相邻的群体,风俗习惯上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但哪些不同是属于民族之间的,哪是不同又是属于同一民族内部的,完全可以见仁见智。历史上各民族分合无常。两千年前天各一方,一千年后合成一家,五百年后再度分离,现在又相邻而居,追溯他们的历史,该是一族还是两族,都可以拿出理由。甘肃、四川交界处的“白马人”依不同的根据有氐族、藏族、羌族和单一民族等多种说法。泸沽湖周边的“摩梭人”在云南的被归入纳西族,在四川的又被认定为蒙古族。湘西的“瓦乡人”(又有写作“哇乡人”或“挖乡人”者)上世纪50年代被湖南省民委认定为汉族,但后来在沅陵县却被恢复为苗族,迁往四川(今重庆)酉阳的被定为土家族,迁往广西龙胜和湖南城步的定为黎族,迁往保靖县的定为瑶族,迁往桑植县的又成为土家族。(29)为什么会这样?根本的原因就在于这些群体的特征有着很大的相对性,致使各地识别的结论很难统一。所以,尽管中央对于民族定义的阐述比斯大林的定义进步很多,但在实际民族认定过程中,由于民族特征相对性的广泛存在,仍难免会出现早先出现的问题,继续遗留争议。
    二是现代化发展大大消磨了原有的民族特征。我们所说的民族特征,其中的大部分,包括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等,其实都属于传统的范畴,而传统又无不随现代化的推进而发生重大变化。当前我国以传统文化为主的民族文化实际上呈现的是三种状态:繁荣、衰退和变异。所谓繁荣,是说由于认识到了保持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性,我们在民族文化建设上做了大量的工作,从民间艺术、传统节庆的复兴到文化规划的实施,其规模和声势都前所未有。所谓衰退,是说随着经济方式和社会环境的改变,不少传统技艺、生产生活、民俗服饰等失去传承、逐渐消逝。而所谓变异,是说大量传统的东西适应时代的发展,与现代的文化元素相结合,正在呈现出新的面貌、新的形式。三种状态中,传统文化的繁荣当然令人鼓舞,但实际上“变异”却是掺杂其中的,任何“原生态”的东西都不可能是纯粹的。当下与发展经济相结合的传统文化的复兴更多是一种掺杂现代文化的展演,不可能是民族文化特征的本真。所以,如果说上世纪50年代我们还可以从各民族传统中发现和辨别各自不同特征的话,现在则更多地失去了这种可能。因为,原本就模糊的能够为我们提供辨别依据的特征少之又少了。
    然而,这里所说的民族特征的模糊或失去是指有形的、可以感知的部分,具体而言,是指前述六个要素中的“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而对“历史渊源”的追念和同一民族的“心理认同”却并没有随着现代化的推进而消逝,相反,这两个无形的属于认同的要素却成为支撑各民族存在和表达包括民族识别在内的各种诉求的主要动因。当代世界民族现象和民族过程的主要表现是“族性张扬”(30),而包括各种民族外在特征在内的“族性”最终都是由族性认同的提升得以张扬的。
    民族概念是中外民族学、民族理论常论常新的话题。因为很明白,没有一个明确的民族概念,就没有明确的研究对象,而恰恰在这一点上,最难达成一致。不过,从学科发展史的角度,我们还是可以看出一些倾向性的东西。一般来说,19世纪和20世纪前半期的民族概念较多地倾向于客观特征的强调。斯大林的民族定义即是这一倾向的集大成者,他所说的四个特征中只有“心理素质”属于主观的东西,却又依附于“共同文化”这个客观特征之上。而20世纪后半期之后,关于民族概念的解说便明显倾向于主观因素了。浏览一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关于民族概念的讨论,不论是与西方学术联系较多的文化人类学,还是操传统话语较浓的民族理论,“认同”或“民族意识”在他们的定义性解说中都处于显著的位置。当代西方民族理论同样关注着民族概念问题,同样有着见仁见智的诸多分歧,然而可以提出的一个明显特征是,认同是他们论述的核心要素。弗里德里克•巴斯详细研究了认同的发生及其在民族(或族群)形成中的作用,形成了著名的族际“边界”(boundary)理论,(31)而“边界说”实质上是认同说。其后,认同在民族概念中的地位日渐显著。本尼迪克特•安德森将民族解说为“想象的共同体”,代表了现代主义学派在此问题上的基本主张。(32)新现代主义的康纳讲:“实际上,民族(nation)只是具有自我意识的族群(ethnic group)”;“一个族群可以很容易地被人类学家或其他外人所识别,但在它的成员意识到这个群体的唯一性之前,它只是一个族群而不是一个民族”。(33)族裔—符号主义的代表人物安东尼•史密斯也认为,民族是以族群为核心而形成、是从前现代的族群发展而来的。族群的成员具有共同的名称、共享同一祖先的神话,拥有一个或多个共同文化的区别性要素,共同的历史记忆,把自己与特定的“家园”(home land)联系在一起,有一种为了这部分重要人口的团结意识。(34)
    将认同和意识的作用绝对化,甚至把它看做是民族存在的标准是有失偏颇的,因为它违背了认识规律:存在决定意识;存在也先于意识。只有在民族已经存在且已具备自我感知条件的情形下,民族成员才有发生认同或自我意识的可能,而不可能相反。但是,当今学术界对认同或自我意识的强调的确反映了当代民族存在的一个突出特点,即有形、外在特征的模糊和主观认同的增强。或者说,当今世界的民族存在正越来越多地有赖于主观认同来维系,而不再是以往显见的语言、习俗、服饰等传统元素。这是和现代化、全球化和社会化不断加速的时代背景相对应的。
    所以,无论现实民族现象的变化还是理论研究的结论都要求我们,在确定民族识别的标准上应该增加主观认同的权重。这是当前和未来我们解决民族识别问题有别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一个很重要方面。而以往民族识别的实践也证明,在外在特征模糊度较高,各方理由难分高下的情况下,依靠认同解决问题也是唯一的途径。
    六、民族认同的调控及其原则
    
但是要注意的是,我们提升认同在识别中的权重决不意味着可以完全由认同来决定族属。从理论上讲,认同是个人的权利,不容干涉。但这种族属上的认同又是与我国现阶段特定群体的权益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它就不仅仅是个人权利,还是一种集体权利,不容随意予夺。从实践来讲,放任认同决定族属也会带来不少的麻烦。首先,会造成民族数量的混乱。我国56个民族既是民族识别的结果,又是一个需要相对固定的民族格局。由于民族特征相对性的存在,由特征决定的民族界限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弹性,不对这些弹性做出必要的约束,必然会由认同产生出无数的“民族”。民族个体的增减势必增加民族关系的变数,影响社会稳定,当然,也会增加很大的政策成本。其次,放任认同决定族属还会导致少数民族权益的流失。因为我们的民族政策说到底是帮助和保护少数民族,由放任认同导致的“少数民族”个体数量和人口的增多必然是对真正的少数民族利益的分割。这对他们是不公平的,也是与我们进行民族识别的初衷相背离的。
    基于上述,在一定的时期内,将我国的民族数量限定为56个,是有利于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但同时也要留有余地,因为我们必须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不可知因素),解决民族识别的遗留问题和新出现问题也应尽量在这个民族格局内考虑对策。这样,一方面要增加认同的权重,另一方面又要约束认同,在56个民族的框架内解决问题,就不能不提出认同的引导和调控问题。实际上,当代民族理论对认同的强调已经包含了引导和调控的成分。所谓民族是“想象的共同体”,力主民族的“构建”或“建设”就是强调民族认同的可控性;“想象”或“构建”的共同体其实就是对民族认同加以引导和调控的结果。国外学者已认识到,身份认同具有很大的流动性,是易变的,在实施优惠政策中教条主义式的刻板做法是不可取的。同样,我国学者也根据民族识别的具体实践明确提出了民族意识调控理论。(35)这些观点的提出为民族识别的进一步开展提供了理论启示。
    不但如此,我们既往的民族识别其实都或多或少地贯穿着认同调控和引导。这里仅举解决遗留问题中的两个事例:
    例1:“南京人”和“龙家”原是贵州省西部有密切联系的两个族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他们一直要求政府认定族称,但始终悬而未决。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贵州省民族识别办公室根据国家民委和贵州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对“南京人—龙家”的历史和现状进行了广泛深入调查,于1984年2月将两者确定为“南龙族”,但有关部门根据“不再增加新的民族单位”的要求,未能通过这一确认。1985年,为了维护安定团结,从民族自身前途和发展出发,“南龙人”决定走“认同道路”,经多次比较分析,选择云南的白族作为认同对象。1987年7月贵州省民委组建了“贵州省民族识别考察组”,赴云南白族地区进行实地考察。通过直接观察、查阅资料、座谈访问、综合比较,考察组认为云南白族与贵州“南龙”人在族源、地域、居住环境、社会性质、语言特征等有13个方面的相同点或相似点,可作为相互认定的依据。考察组考察回来后,“南龙人”聚居的毕节地区各县先后召开了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接着,按“名从主人,尊重本民族的意愿”,“有利于民族团结和民族自身的发展”等原则,成立“龙家(南京)认定白族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抽调人员从事认定工作。经过广泛宣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各县“南龙人”基本上取得了认定白族的一致意见。与此同时,贵州省民委派汇报组到北京向国家民委汇报。1988年1月,贵州省民委党组向省委提出了关于办理“南龙人”认定白族的请示报告。3月,贵州省民委负责同志召集在贵阳工作的部分“南龙人”代表座谈,毕节地区各县人民政府召开了“南龙人”认定白族工作代表大会,进一步沟通思想,促进认定。会后,县、乡(镇)、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认真造册登记,报县“认定”办公室汇总,并以县人民政府文件上报毕节地区行政公署,转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复。以此,贵州省人民政府分别批复同意毕节地区“南龙人”64,608人正式认定白族。1988年11月29-30日,黔西北龙家(南京)认同白族庆祝会在毕节隆重召开,标志着南龙人历时几十年识别工作的结束。(26)
    例2:俫人主要聚居在广西西北端的隆林各族自治县,目前人数为1000余人。早期民族识别过程中,俫人以“俫族”族名要求识别为单一民族,由于不符合条件而没得到承认。198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委组织力量调查俫人的族属问题,1984年又资助学者龚永辉对广西、贵州和云南的俫人进行了深入调查,写出了20多万字的调查材料和多篇论文,得出了俫人属仡佬族一支的结论。198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委有关领导给俫人领袖介绍了这一观点。1990年,有关领导又亲赴俫乡,与俫人精英们交流了意见,达成了双方共同努力将俫人确认为仡佬族的意向。在俫人、仡佬族干部、学者和政府主管部门立场基本一致的情况下,1990年5月23-27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委主持在隆林召开了民族座谈会。自治区、百色地区、隆林各族自治县和西林县的有关领导,仡佬、苗、彝、壮、汉族及俫人代表,学术界代表等聚集一堂,就俫人族属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促使俫人和仡佬族代表一致同意将俫人确认为仡佬族。俫人代表做出了《关于俫人民族成分的决议》,明确表示了赞同认同仡佬族的意见。6月16日自治区民委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呈报了《关于确认俫人为仡佬族的报告》,10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确认俫人为仡佬族,完成了俫人族属的识别。(37)
    这两个实例在解决民族识别遗留问题中具有典型性,而贯穿其中的是既重视当事群体的自我认同,又重视政府主管部门的引导调控,二者缺一不可。中国的民族识别是一项非常有特色的民族工作,它既是一项严肃的科学活动,又是一项重大的政治建设。所以,民族识别的标准就不仅仅有它的学术性,也有它的政治性。在这一点上,我们切不可因为诸多诟病和质疑的存在而放弃我们的立场,也切不可在民族识别中放弃调控和引导认同的责任。在中国,民族认同的调控说到底是要靠代表各民族共同利益的各级政府来完成。
    1986年5月1日国家民委党组《关于我国的民族识别工作和更改民族成分的情况报告》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它不但对以往民族识别做了总结,也对遗留问题的解决提出了指导性方针。关于遗留问题的解决,文件认为:“这一工作涉及的人不多,但情况复杂,难度较大,需要特别予以重视。”“在今后对遗留下来的个别民族集团的识别和少量的更改民族成分的工作中,要继续运用马列主义的民族理论,结合我国各民族的实际,坚持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掌握科学标准,尊重本民族意愿,慎重稳妥地进行。从民族识别的实践经验看,构成一个民族,必须具有共同的语言,有相对聚居的地域,有风俗习惯等民族特点,有民族文化艺术上表现的民族心理素质”。
    文件提出了解决识别问题过程中“要注意掌握的几条原则:(1)将构成一个民族的诸因素联系起来考察,而不以其中的某一因素作为唯一标准;(2)从现状出发,以现实特点为主,参酌历史,分析民族历史、族源、政治制度和民族关系;(3)对于民族的名称,要‘名从主人’,尊重本民族的意愿;(4)从有利于民族团结和民族自身发展出发,对于相互近似的民族集团,即其语言基本相同,民族特点相近,地域相连,而且形成密切经济联系的,尽可能相互合为一体,认定为同一民族。”(38)现在来看,这个文件除了受时代局限,仍基本重复了斯大林的民族概念之外,总的精神还是符合实际,于今仍是具有指导意义的。其中“几条原则”的第4点明确提出将一些群体“尽可能合为一体,认定为同一民族”,前提是“有利于民族团结和民族自身发展”、特点和地域“相近”,实际上也就是调控认同应有的原则。
    “有利于民族团结和民族自身发展”,这是我们民族识别的目的。所以,民族识别中的认同调控如果不能达到这个目的,也是一种失败的调控。我们看到,为了促成“合为一体”的成功,无论是上述贵州“南龙人”向白族的认同,还是广西“俫人”向仡佬族的认同,有关部门都严格按“程序”办事,对当事群体的干部群众进行了耐心的解释说服工作,力争使当事双方都能心悦诚服地接受合并的结果。这对问题的解决是非常关键的。当然,由认同调控而实现的族体合并涉及的不仅仅是两个族体的问题,因为合并后的民族人口增多了,与相邻民族的关系半径扩大了,利益格局也会发生改变。认同调控对象的选择和全部调控过程的合理与否都会事关其后的民族关系和社会稳定,草率不得。
    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所以,民族识别的成功表现在民族团结和谐,也会表现在各民族自身的发展繁荣。在民族识别过程中,对于合并性的认同调控来说,合并之前针对的是不同群体之间的关系,完成之后就成为一个民族内部的关系。因此,注重合并双方的感情协调、利益协调就成为认同调控不可忽视的环节。
    特点和地域相近。这是说,实行认同调控要有可行性,要有客观特征作基础。将认同调控作为解决特征相对性矛盾的手段,并不意味着可以“乱点鸳鸯谱”。没有根据地将不同群体捏合在一起,或者当时就会被拒绝,或者会埋下日后生变的隐患。不论是斯大林的“四个共同”,还是现今中央“十二条”的“六个特征”,都是可以依凭的相对根据。事实证明,我们的民族识别总体上被认可,最终靠的还是能够为人所服的理由。上述两个认同调控的事例中,为了求得“南龙人”对白族的认同,贵州省民委组建了专门的考察组,赴云南白族地区进行实地考察,通过直接观察、查阅资料、座谈访问、综合比较,找出了在族源、地域、居住环境、社会性质、语言特征等13个方面的相同点或相似点。为了求得俫人族属的可靠认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委组织多方面力量进行调查,不但在广西俫人集中的地方调查,也在相邻的贵州和云南进行调查,收集了大量资料,发表了多篇论文。正是这些调查研究及其提供的证据,才使得其后的说服工作能够见效,认同的调控能够顺利完成。这里蕴含的道理是:我们强调认同,调控认同,绝不意味着可以放弃其他民族特征的寻找、比对和确认;认同的调控和引导是离不开其他特征支撑的。
    注释:
    ①关于民族识别的进程,研究者和正式文件都称已经“基本结束”,只是时间所指不一样,有的指上世纪50年代,有的以1979年基诺族的被认定为标志,有的指其后的民族成分恢复和更改的基本完成。
    ②参见孙中山:《在上海中国国民党党部会议上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5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94页。
    ③毛泽东:《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22页。
    ④邓小平:《关于西南少数民族问题》,国家民委政策研究室编:《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94年版,第51页。
    ⑤费孝通:《关于我国民族的识别问题》,《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1期。
    ⑥费孝通:《关于我国民族的识别问题》,《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1期。
    ⑦参见周建新:《老挝的民族识别与划分及其未来发展》,《贵州民族研究》2001年第1期。
    ⑧参见范宏贵:《越南的民族识别与实践》,《世界民族》1997年第2期。
    ⑨参见Virginius Xaxa, Articulation of Autonomy among Ethnic Minorities in India,国家民委和香港科技大学主办“民族区域自治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1年),第289页。
    ⑩王智娟:《中亚民族共和国的组建》,《东欧中亚研究》1998年第2期。
    (11)参见[苏]勃罗姆列伊著,李振锡、刘宇端译:《民族与民族学》,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78页。
    (12)苏联科学院哲学研究所著、中央民族学院民族问题译丛编译室译:《苏联社会主义民族》,民族出版社1958年版,第43页。
    (13)参见[俄]瓦列里•季什科夫著、姜德顺译:《苏联及其解体后的族性、民族主义及冲突》,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8、40页。
    (14)参见[美]罗伯特•康奎斯特主编,刘靖兆、刘振前等译:《最后的帝国——民族问题与苏联的前途》,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29页。
    (15)参见[美]罗伯特•康奎斯特主编,刘靖兆、刘振前等译:《最后的帝国——民族问题与苏联的前途》,第51页。
    (16)参见黄光学、施联朱主编:《中国的民族识别》,民族出版社2005年版,第169-177页。
    (17)参见黄光学、施联朱主编:《中国的民族识别》,第159、177页。
    (18)参见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经济发展司、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编:《中国民族统计年鉴》(2004),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第488页。
    (19)白马人、僜人和夏尔巴人的资料取自黄光学、施联朱主编:《中国的民族识别》,第232、240、224页。
    (20)《二零零六年按种族(15组)、新市镇划分的居港人口》,参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统计处网站:http://idds.censtatd.gov.hk/BuildTable.aspx。
    (21)上世纪90年代后,根据国家民委和公安部的规定,有关地方对尚未确定具体族称或未得到识别群体的民族成分要求暂填为“××人”,即在该群体名称后加“人”字。
    (22)费孝通:《关于我国民族的识别问题》,《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1期。
    (23)20世纪50年代我国少数民族语言调查结果认为少数民族有60多种语言,但自80年代之后,我国学者经过调查又发现了许多新的语言,一般认为共有130多种语言。
    (24)参见周庆生:《语言与民族识别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6年第2期。
    (25)国家民委党组:《关于我国的民族识别工作和更改民族成分的情况报告》,国家民委办公厅等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政策法规选编》,中国民航出版社1997年版,第115页。
    (26)黄光学、施联朱主编:《中国的民族识别》,第149页。
    (27)黄光学、施联朱主编:《中国的民族识别》,第145页。
    (28)参见黄行:《我国少数民族语言研究的国际影响》,《中国社会科学报》2009年12月9日。
    (29)参见黄光学、施联朱主编:《中国的民族识别》,第184页。
    (30)参见王希恩:《族性与族性张扬——当代世界民族现象和民族过程试解》,《世界民族》2005年第4期。
    (31)参见Fredrik Barth(ed), Ethnic Group and Boundaries, Boston: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69。
    (32)参见[美]本尼迪克特•安德森著,吴睿人译:《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
    (33)Walker Connor, Ethno-nationalism: The Quest for Understanding,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4, p.108.
    (34)转引自Philip Spencer: Nationalism:A Critical Introduction, Sage publications, London, 2002, p.28。
    (35)参见龚永辉:《民族意识调控说》,广西民族出版社1996年版。
    (36)据贵州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贵州省志•民族志》(贵州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相关材料整理。
    (37)据龚永辉:《民族意识调控说》(广西民族出版社1996年版)相关材料整理。
    (38)国家民委党组:《关于我国的民族识别工作和更改民族成分的情况报告》,国家民委办公厅等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政策法规选编》,第115-116页。
    来源《民族研究》


    栏目编辑:焦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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