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首先对民族自决论、仅有补救权论等民族分离运动规范性政治学理论和霍尔维兹的民族和区域相对地位理论、巴特科斯的理论、现代化理论、内部殖民理论、政治经济学理论以及社会心理理论等民族分离运动实证性政治学理论进行了总结、介绍和评价。论文认为上述实证性理论大体上可以分为三大类:主观因素类、客观因素类和行动者因素类。不同理论之间往往存在相互补充的关系,综合起来才能对某类社会现象作出接近全面而正确的解释。最后论文在前文讨论的基础上提出多民族国家治理民族分离主义的战略设想:廓清其理论依据,促进各民族经济的相互依存和均衡发展,参考加拿大多元文化政策,借鉴协和式民主模式,主权国家通过协商否定民族分离对国家主权进行挑战的正当性。 关键词:民族自决论;内部殖民理论;协和式民主 作者简介:胡润忠,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美国Claremont Graduate University政治学博士,主要从事比较政治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图分类号:D0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11)01-0009-06 当代国际体系主要由领土固定的主权国家组成。但是,在有些地区如克什米尔,明确的国家边界尚未划定,这些地区经常会出现因边界之争而引发的暴力冲突。这些冲突不仅对当地的居民造成危害,而且影响到全球的安全与稳定。假如存在明确的国家边界的话,这些地区所遭受的暴力或暴力威胁便可能得以避免。因此,在当今世界,国家之间明确边界的存在仍然具有积极的意义。国家之间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当今国际社会的一条重要原则。人们普遍认为一个主权国家不能侵略另一个主权国家,这意味着国家的边界不应该受到来自外部的其他国家的挑战。 民族分离运动“是一个民族要求将本民族从现有的国家政治体系内分离出去,单独建立本民族的国家政治体系的群众性政治过程”。[1](P275)由于民族分离主义者旨在寻求建立他们自己的主权国家,认为现存国家内部的改革措施对他们的目标来说是不足够的因而加以拒绝,而且他们的要求通常是不妥协的,国家对他们一般会做出严厉的回应。和平的民族分离运动很少发生,爱沙尼亚是一个案例。20世纪90年代早期,在前苏联面临经济和政治危机的情况下,爱沙尼亚和平地分离出去。另一个案例是加拿大魁北克仍然在进行的和平的民族分离运动。众多的民族分离运动伴随着暴力,如下述民族的分离运动:俄罗斯的车臣族,中东的库尔德族,斯里兰卡的泰米尔族,西班牙的巴斯克族,等等。民族分离运动尤其是伴随暴力的分离运动造成很多国家的动荡不安,从这些国家内部挑战其领土和主权完整。关于民族分离运动从内部威胁国家边界是否具有正当性这一问题,虽然国际社会并未形成共识,但是一般说来,多民族国家对民族分离主义均持否定态度,即便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加拿大也不希望魁北克省独立出去。如何有效治理民族分离主义,是多民族国家共同面临的现实课题。 探讨多民族国家民族分离主义的治理战略,首先需要梳理民族分离主义理论。理论一般分为两种类型:规范性理论和实证性理论。前者是关于应然的理论,回答“应该不应该”的问题。民族分离主义规范性理论为民族分离运动提供了理论依据。实证性理论是关于实然的理论,回答“是什么”的问题。它不能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但能告诉人们能够做什么。民族分离运动实证性理论主要探讨民族分离运动的成因,这种探讨有助于人们找到治理民族分离主义的有效方法。本文从政治学的视角,首先总结民族分离主义规范性理论的主要内容,然后通过评析民族分离主义实证性理论以探讨民族分离运动的成因,最后提出多民族国家民族分离主义的治理战略设想。 一、规范性理论 有关民族分离运动的规范性政治学理论主要有两种类型:民族自决论和仅有补救权论。民族自决论是欧洲资产阶级于17-18世纪作为“天赋人权”而提出的,并在西欧民族国家建立过程中得到实现。[1](P92)该理论以人民主权为依据,认为每一个民族都应当建立本民族的主权国家,国家的边界线应当同民族居住区的边界线重合。同一个民族的成员具有共同的历史、共同的文化、共同的语言、共同的信仰、共同的利益,因而产生自我统治的共同的愿望,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国家能赢得民族成员的高度认同。 仅有补救权论(Remedial Right Only Theories)认为不存在一般性民族分离权;只有在遭受不公正待遇(如被当成二等公民,等等)的情况下,某一民族才具有补救性的分离权。这一权利与革命权具有很大的相似性。以洛克的革命理论为例。洛克认为,如果一个国家人民的基本权利遭到政府持续、严重的侵犯,而且和平的维权方式都无济于事,那么他们就具有推翻政府的权利。同理,如果居住在一个国家某个地区的民族受到严重的不公正待遇(比如说,伊拉克北部的库尔德族曾遭遇萨达姆的种族屠杀),那么该民族就具有脱离其母国的权利。另一方面,民族分离权与革命权之间也存在区别:革命权涉及一个国家的所有公民和全部领土,民族分离权涉及一个国家的部分公民和领土;行使革命权的目的在于推翻政府,而行使民族分离权的目的在于剥夺原政府在该民族居住范围内的控制权。[2] 二、实证性理论及其评价 (一)实证性理论 实证性理论一般重视探寻因果关系。民族分离运动实证性理论重在探讨这些运动产生的原因,它们大体上有以下几种类型。首先是霍尔维兹(Horowitz)的民族和区域相对地位理论。他认为民族和区域的相对地位之间相互作用导致民族分离运动的产生。民族和区域的相对地位是指民族或区域同其他民族或区域相比处于发达还是欠发达的位置。通过研究四种情形:欠发达地区的欠发达民族,发达地区的欠发达民族,欠发达地区的发达民族,发达地区的发达民族,霍尔维兹发现欠发达地区的欠发达民族成为分离主义者的可能性最大,实际爆发分离主义运动的次数也最多。欠发达地区的欠发达民族在既有国家建立之初就产生了焦虑感,担心将来与发达民族竞争时会处于不利地位;这些民族通常以按人口的比例而非贡献大小来衡量自身在资源分配中所处的劣势。这种焦虑感是欠发达地区的欠发达民族寻求独立的主要诱因,经济因素在其中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发达地区的欠发达民族在这些发达地区往往并不占据支配地位。如果追求独立建国,他们需要获得这些地区发达民族的支持;而发达民族通常不会提供这种支持。因此,发达地区的欠发达民族寻求独立建国的可能性不大。欠发达地区的发达民族对危害他们利益的政治事件的忍耐力远远超过欠发达民族。这些发达民族的成员在全国各地拥有较好的工作机会,他们的家乡有大量来自他们的汇款收入;如果追求独立,他们就可能失去这些机会。除非在各地长期受到制度性歧视,他们一般不倾向脱离既有国家。发达地区的发达民族的成员和投资遍布全国,如果独立,这些地区和民族的利益都会受到损害。只有代价很小时,他们才会选择分离。然而分离的代价往往是很高的。因此,发达地区的发达民族成为分离主义者的可能性很小。[3](P229~281) 巴特科斯(Bartkus)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框架解释民族分离运动的成因。该框架认为民族分离运动的产生需要具备四个必要条件:明确的社区,领导者,领土和不满的情绪。巴特科斯围绕下述四个主要变量展开分析:留在既有国家的效益,留在既有国家的成本,分离的效益和分离的成本。留在既有国家的效益下降,留在既有国家的成本上升,分离的效益上升,分离的成本下降,这几种情况都会催生民族分离的企图。[4] 现代化理论。根据该理论,现代化对于不同民族产生不同的影响,一些民族从中获得的利益超过其他民族。民族的不同发展水平催生了嫉妒、不满甚至愤怒等情绪。处于劣势的民族可能声称受到歧视或者剥削,民族分离运动便由此产生。 内部殖民理论。该理论认为主权国家内部一个民族对另一个民族的控制、压迫和剥削会导致民族分离运动的产生。这种控制、压迫和剥削可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可称之为客观内部殖民理论),也可能只是某一民族成员的主观感觉(可称之为主观内部殖民理论)。 政治经济学理论强调民族分离运动产生的物质动机。该理论的主要观点是:不同民族的精英人物之间相互合作,操纵民族关系,有时甚至故意挑起民族之间的敌意,其目的是为了阻止工人阶级形成跨民族的反精英联盟。由此导致的民族关系的恶化成为民族分离运动产生的诱因。 根据王建娥的观点,民族分离主义是国家的神话、民族的防范和戒备心理以及民族对现有国家和中央政府不信任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不妨称之为社会心理理论)。黑格尔的国家至上主义与民族主义相结合产生国家民族主义——视民族的国家为民族的终极目的和最高价值、民族自由和利益的保证。其次,个人和集体对自己不熟悉的人或事都有一种防范和戒备心理。最后,民族分离主义者“不相信中央政府能允许或贯彻一种真正合作性的安排,即从长远看对生活机会具有重要意义的政治安排”。[5](P16) (二)评价 霍尔维兹和巴特科斯探讨民族分离运动的成因时,均使用了理性选择理论。他们将寻求独立的民族视为能够计算不同选项的成本和效益并依据效用最大化原则进行决策的理性行动者。然而一个民族毕竟不是一个作为个体存在的人,也不是可以由若干领导者完全代表的铁板一块的组织,其内部往往存在分化和矛盾。不同成员的利益之间存在冲突,某些成员的成本可能是另一些成员的效益。因此,如何计算某一民族分离与否的成本与效益,在该民族内部很难取得一致意见;即便能达成一致,计算的技术难度也难以克服。将寻求独立的民族假定为能计算成本和效益的理性行动者,是不能准确反映现实的。霍尔维兹和巴特科斯的理论存在明显的不足。 现代化理论把现代化视为民族分离运动的成因,然而有些国家现代化过程中并没有爆发民族分离运动,而且早在现代化之前,民族和民族矛盾的存在就已经有了相当长的历史。因此,现代化理论对民族分离运动的解释力是非常有限的。 有些国家没有对任何民族进行所谓的内部殖民,而是对少数民族实行了优惠政策,然而未能阻止民族分离运动的进行,如西班牙政府对巴斯克族生产的产品实行优惠经济政策,但是巴斯克族仍然发生了民族分离运动。内部殖民理论的局限性由此可见一斑。 政治经济学理论的核心内容是不同民族的精英有意挑起民族矛盾以预防阶级冲突的爆发,然而一般情况下,多民族国家主体民族的精英并不希望国内其他民族独立出去,因此谈不上同国内其他民族的精英合作挑起民族矛盾并最终导致民族分离运动的产生。民族分离运动通常是由本民族的精英人物发起的。但是不能否定政治经济学理论对特定时空下民族分离运动的解释力。 社会心理理论把握了民族分离运动成因的一个重要维度。有的民族为了民族国家的神话付出了极为惨重的代价,最终却未能实现独立建国的目标,如俄罗斯的车臣族。不过,社会心理理论只有同其他理论相结合才能对民族分离运动的成因作出更好的解释。 依据解释性因素来划分,上述理论大体上可以分为三大类:主观因素类理论,包括社会心理理论和主观内部殖民理论;客观因素类理论,包括现代化理论和客观内部殖民理论;以及行动者因素类理论,包括巴特科斯的理论和政治经济学理论。霍尔维兹的民族和区域相对地位理论横跨客观因素和行动者因素两大类,其中民族和区域相对地位属客观因素,而对分离的经济代价的计算则属行动者因素。在一定的主、客观条件下,一部分人采取了行动,而另一部分人则没有,因此行动者是主、客观因素之外需要单独考虑的一类因素。 理论通常是从某个方面正确地反映现实,揭示导致社会现象产生的带有普遍性的因素及其因果机制。单一理论,一般无法全面解释某类现象。不同理论之间往往存在相互补充的关系,综合起来才能对某类社会现象作出接近全面而正确的解释。民族分离运动不是由单一因素导致,而是在特定的主、客观和行动者因素组合的作用下产生的。因此,民族分离运动实证性研究除了需要寻找更多巴特科斯所说的四个必要条件之内存在于所有民族分离运动个案中的普遍性因素之外,还需要探讨什么样的主、客观和行动者因素的组合以及这些因素怎样的组合最易于导致民族分离运动的产生。 三、多民族国家治理民族分离主义的战略选择 如前所述,民族分离主义成因复杂,涉及理论、经济、文化、政治、行动者等多方面的因素,多民族国家宜根据各自国情,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但不局限于这些战略)对民族分离问题进行综合治理。 首先,需要认清民族分离运动理论依据的不足。民族自决论曾经在历史上发挥了进步作用,有力地鼓舞了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人民反对殖民主义、争取民族独立的正义斗争。然而在以主权国家为基础的现代国际体系形成以后,该理论便失去其重要性,因为它不适用于主权国家内部的民族地区。事实上,虽然联合国大会1514号决议规定:“所有人民均享有自决权。依据这一权利,他们自由地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自由地发展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但是这里的“人民”指的都是殖民地以及外国统治下的人民。联合国接受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这样的表达,不承认从其现存会员国中分离出来的方法和实践。[6]仅有补救权论面临着两个难题。首先,在当今世界,很少存在主权国家内一个区域只有一个单一少数民族居住的情况;比较普遍的情况是,少数民族集中居住在某个地区,在该地区占据主导地位,但是其中也居住着其他民族的人。例如,科索沃的居民中,阿尔巴尼亚人占88%,塞尔维亚人占7%,其他民族占5%。独立前,科索沃是塞尔维亚的一个省;在塞尔维亚,塞尔维亚族是主体民族,阿尔巴尼亚人属少数民族。科索沃独立后,阿尔巴尼亚族是其主体民族,其境内的塞尔维亚人成为少数民族。一旦脱离母国,如何确保一个民族在其集中居住地公平地对待新的少数民族?这是仅有补救权论难以回答的问题。该理论面临的另外一个难题是,一国内部少数民族遭遇的不公平待遇应该从什么时间起算?就美国而言,且不说历史上美国黑人长期充当白人奴隶,即便是几十年前,他们仍然在遭遇严重的歧视,那么他们该不该在美国辟出一部分领土以建立自己的国家呢? 其次,应注重各民族经济的相互依存和均衡发展。上述实证性理论大都非常关注经济因素在民族分离运动中所起的作用。经济利益的矛盾如果处理不好,往往会引发民族冲突,进而导致民族分离运动的产生。发展各民族经济,鼓励各民族地区之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是多民族国家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建设和谐民族关系的重要保证,也是治理民族分离主义的有效途径。各民族经济相互依存、均衡发展,会降低民族分离主义产生的几率,因为在这样的背景下,民族分离成本高昂、得到民族成员支持的比率很低、真正操作的难度也很大。以加拿大为例,经济因素是魁北克民族分离运动在1980年公投中遭到失败的重要原因。当时的魁北克省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安大略省的市场,依赖加拿大联邦的石油、健康方面的资助和养老金补充支持,依赖联邦在该省超过该省税收贡献的开支。反对魁北克民族分离运动的人士通过强调这些经济因素,赢得广大选民的支持,从而击败了民族分离主义者。[3](P627) 再次,应重视文化战略。如巴特科斯所言,不满情绪的存在是民族分离主义产生的必要条件之一。民族是民族文化的载体,如果一个民族的文化得不到尊重,其成员就会感到不满,进而导致民族分离主义的产生。因此,尊重各民族文化,营造和谐民族关系,是预防和治理民族分离主义的重要途径。加拿大的多元文化政策,值得受到民族分离主义困扰的多民族国家参考。加拿大人希望通过这一政策打造“马赛克”式社会,以别于美国式的“大熔炉”,并且希望因此成为处理民族差异的典范。该政策的设计者们似乎看到这样的社会愿景:个体在文化方面享有自由选择权。个体可以选择遵守本民族的习惯、追求本民族珍视的价值,而不会受到其他民族的歧视;也可以偏离甚至放弃本民族的传统转而遵循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而不会遭到本民族成员的敌视。个体听凭自己的偏好指导,在不同民族的传统之间自由穿梭。“传统上被视为由命运安排的族性和文化,将成为人们自由选择的事情”。[7](P96)多元文化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尊重个体权利,鼓励少数民族保持自身的文化,推动民族平等,促进民族之间的相互交流,反对民族歧视,国家通过经济资助、人权委员会、工作平等项目等途径公平地介入社会和文化领域,等等。多元文化政策于1971年开始推行。马尔罗尼于1984年执政后制订了多元文化主义法,该法通过以后,“加拿大政府坚持‘促进和了解多元文化主义是加拿大传统和加拿大特点的基本要素’的观点,认为‘多元文化主义为加拿大未来的模型提供了无法估价的资源’,从而使这项政策的内容更加充实和完善,实施的措施更加有效”。[1](P90)随着移民加拿大的非英裔和非法裔人数的逐步增加,加拿大多元文化政策对魁北克法裔加拿大人的分离运动起到了显著的限制作用。 第四,在政治制度方面,若能谨慎借鉴美国政治学者李普哈特(Arend Lijphart)提出的协和式民主模式(consociational democracy),多民族国家可以有效治理民族分离问题。李普哈特于1968年在其发表的《政治制度的类型》一文中最早使用协和式民主概念,此后在一系列著述中进一步论述了这一理论。其他学者也先后加入这一行列。李普哈特从社会多元(plural)还是同质(homogeneous),精英之间竞争还是联合这两个维度出发,区分了四种类型的民主制度。多元社会由若干异质的部分(如民族、宗教群体等)组成。各个组成部分的规模和人数都是可知的。在多元社会,如果精英之间相互联合,就构成协和式民主制度;如果精英之间相互竞争,就构成离心式民主制度。在同质社会,如果精英之间相互联合,就构成去政治化式民主制度(depoliticized democracy),因为精英之间缺乏竞争,民众参与政治的机会相对较少;如果精英之间相互竞争,就构成向心式民主制度。协和式、向心式民主制度较为稳定,离心式民主制度最不稳定,去政治化式民主制度居中。瑞士、奥地利、比利时、荷兰等是成功实行协和式民主制度有代表性的多元社会。[8] 协和式民主制度旨在解决多元社会不同组成部分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该制度具有四个主要特征。①来自尽可能多的群体的精英人物组成大联盟,以分享权力。联盟的形式依据不同社会的不同条件而有所变化。联盟内部,精英们通过合作的方式治理国家。只要精英们决意维护国家的领土与主权完整,就可以采取有效措施抵消文化差异可能带来的消极后果。精英之间通过有意识的合作促进政治稳定。这是协和式民主最重要的特征。②少数派享有否决权,或者不同群体之间相互享有否决权,以保护各个群体尤其是少数派的重要利益。在多数决民主制度下,少数派的利益易于受到忽视甚至侵犯;一旦享有否决权,各个群体的利益都能够得到维护。③按比例分配权力和工作机会等其他资源。实行比例代表制选举制度。④多元社会各组成部分实行自治。涉及各组成部分的共同性问题通过共识进行决策,涉及单个组成部分的特殊问题由该部分自行决定。[9-10] 协和式民主制度并不局限于中央政府层次,地方政府和专业部门都可以作出这种分享权力的安排。不过需要强调的是,该制度的实施须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根据霍尔维兹的看法,瑞士、荷兰等欧洲国家协和式民主模式比较成功的原因在于:与同样实行该模式的黎巴嫩、马来西亚等国家相比,这些欧洲国家内部族群之间的冲突先赋成分较少(less ascriptive)、强度较弱,要求族群成员忠诚时排他性较低,族群冲突不及其他冲突严重,等等。协和式民主制度虽然能够降低不同族群之间的敌意,但是如果在一些分化比较严重的亚洲和非洲社会(the more severely divided societies)予以推行,结果是难以预料的。[3](P572~573) 最后,主权国家之间应该本着和谐世界的理念,通过友好协商就主权问题达成共识。如前所述,民族自决论通常被当成民族分离主义的理论依据,而民族自决权又常常同人权问题勾连。这些权利同某一国家主权之间的冲突总是引起国际社会及时而广泛的关注。一些西方国家往往乘机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1999年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轰炸南联盟时,喊出的便是“人权高于主权”的口号。但是2008年格鲁吉亚对南奥塞梯采取军事行动时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加莱戈斯表示,美国支持格鲁吉亚领土完整。由此可见,在处理人权、民族权利与主权的冲突中,西方采用的是双重标准。到底何时运用什么标准,取决于他们自身的利益和意愿。如果西方国家真诚尊重人权,就应该同其他主权国家合作,帮助他们建设好自己的国家,而不是以瓦解他国为目的、挑动他国内部纷争引发灾难之后,再出面谴责这些国家直至进行武装干涉。对于从前南斯拉夫分裂到科索沃独立这段时间内巴尔干地区发生的人道主义灾难,美国等西方大国难辞其咎。 事实上,当今世界各国在其国内政治中都对主权价值极为重视。以俄罗斯为例。1991年苏联发生8•19事件以后,车臣民族主义者发起分离运动。在此后的12年里,为阻止车臣独立,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当局与车臣之间爆发了两场战争。1994年12月至1997年1月的第一次车臣战争导致3万至4万人死亡,车臣境内变成一片废墟。1999年至2002年的第二次车臣战争又夺去3万多人的生命。经过两场惨烈的战争,俄罗斯当局才恢复对车臣的管辖。俄罗斯人民和车臣人民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其教训是极其深刻的。此外,西班牙不允许巴斯克独立,土耳其不许库尔德人独立,斯里兰卡不许泰米尔人独立,这样的事例不胜枚举。各国在处理与他国之间的领土纠纷时,也都坚持寸土必争。国际社会同样对国家主权极为重视。第36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不容干涉和干预别国内政宣言》明确指出:“各国有义务避免利用和歪曲人权问题,以此作为干预国家内政,对其他国家施加压力或在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内部或彼此之间制造猜疑和混乱的手段”。 由于主权国家对民族分离均持否定态度,国际社会尊重主权价值,而且民族分离运动常伴随血雨腥风、造成大规模人道灾难,因此,为促进人类和平、建设和谐世界,国际社会应该在处理民族自决权与主权的冲突这个问题上达成一致,否定民族分离运动从内部威胁国家边界的正当性。如此,才能避免当今世界国家神话荼毒生灵的悲剧。 参考文献 [1]周平.民族政治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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