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合与重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基层实践的非预期后果(二)——基于东北两个少数民族自治县的比较研究
在我国诸多的少数民族自治县中,满族自治县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况。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并没有满族自治地方,与此同时,满族由于近百年来的满汉通婚,族群融合程度较高,满汉差异很小。而在改革开放之后,国家开始重新落实民族政策,允许居民更改民族成分,并先后建立了13个满族自治县。不到十年时间,辽宁地区满族人口净增3倍,截至1990年,辽宁满族人口达400万。这也就意味着,满族自治县建立的同时伴随着满族人口构成主体的变化。因此,满族自治县中的族群主体实质上是一个崭新的、松散的族群共同体,他们对满族传统具有一定的历史记忆,但同时对于满族的族群认同又相对淡薄。与此同时,民族政策的基层实践往往侧重于民俗传统的保护和区域经济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对于族群历史记忆与认同的重构性作用。那么与民族政策本身的立意相比,设立满族自治县和相关民族政策起到的现实意义更多地体现在对区域社会的整合与对族群认同意识的影响上。 由此,我们有必要先来梳理回顾一下自近代以来国家总体民族政策的变迁,这种变迁对于东北地区特别是满族产生了深刻影响。而通过对民族政策历史变迁的把握,可进一步探索当代中国民族政策的历史背景及社会影响。 从清末到满洲国时期,满族经历了从优待到民族平等的过渡,而满汉的融合也日益明显 在整个清朝统治时期,虽然清廷对于民族方面的限制呈逐渐减弱的趋势,政策也愈发开明,但是对满族的优待依然体现在许多方面。如满族人“计丁授田”、官僚体系中的重满轻汉、旗人按期领饷等等。与此同时,直至光绪年间,官方政策依然禁止满汉通婚,民族之间界限分明。到了清朝末年,清政府开始推行“化除满汉畛域”政策,主要体现在允许满汉通婚,统一官员晋升体系,统一满汉官员待遇等,而这一般被看作对革命派风起云涌的“排满”浪潮的一种回应。 “排满”大致兴起于甲午战争前后,章炳麟的《正仇满论》、邹容的《革命军》均阐述了革命派”排满“的立场,这一时期的”排满“思潮对以孙中山为代表的同盟会的指导思想及民国建立之后的民族政策导向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同盟会在1895年成立之时,就确立了“驱除鞑虏”的宗旨,而革命党的满族概念是以“旗人”为边界的。 辛亥革命后,随着南京临时国民政府的成立,“驱除鞑虏”的内涵一再改变直至不再提及,开始演化为更为包容的民族政策立场——五族共和。在五族共和的基础上,南京临时国民政府强调民族平等、团结,“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以立法的形式保障各民族平等的权利。同时,维护边疆稳定,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开展边疆教育等等。可以说,民国初年所实行的一些民族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平抑了革命时期“排满”所造成的一些后果,在满族旗人的平民化过程中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而在这一段时期里,东北地区面临的情况与全国其他地区略有不同。由于东三省是满族的故乡,而革命党在最初设想中是将东北作为“驱除鞑虏”的目的地的,因此东北地区没有发生类似南方的大规模“排满”现象。且此时的东北,正面临自清末以来大规模的内地移民,满汉之间的民族融合较为迅速,因此相对而言,东北地区此时的社会矛盾较少地表现为民族矛盾。这种现象到了伪满统治时期才有所变化。 伪满统治时期,由于满洲国是在日本扶持下建立的,因此在伪满官制中,日本人占有重要地位,很多重要职位均由日本人担任。在辽宁省档案馆中一份“关于修改‘国务院’官制的意见”中就记载“总务长官……若仍用特任……人选宜用日本人或满洲人,候官制改定后再斟酌”。韩国东亚大学教授尹辉铎在其研究中也发现,满洲国的劳动界中,人均工资依照“日本人—朝鲜人—中国人”的位序排列。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国人与日本人、朝鲜人之间的民族界限变得愈发清晰,而满族、汉族却由于先前的融合和当下面对外族的同质性而日益成为一个共同体。 总体而言,从清末到满洲国时期,国家总体的民族政策从清朝的优待满族过渡到民族平等,而东北地区的满汉融合日益明显。与此同时,在“排满”浪潮和革命中,满族也逐渐从贵族走向了平民化,并确有部分满族隐瞒其民族成分,化满为汉。不过,对这种隐瞒民族成分的行为需要具体分析。在民国时期的东北,特别是在东北的广大农村,刻意隐瞒民族成分的行为少之又少,这一事实在改革开放之后建立满族自治县时将会被重新考量。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民族政策使得汉满之间的隔阂基本消除 在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共产党有大量的革命根据地建立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因此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党和政府更加了解少数民族的情况,也更为重视处理新中国内部各少数民族的关系,而我国民族政策的基本纲领和原则性的规定也是在这一时期确定的。 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到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民族政策的相关规定都占有相当篇幅。在1953年中央统战部《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中,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被阐述为“巩固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共同来建设伟大祖国的大家庭;在统一祖国的大家庭内,保障各民族在一切权利方面的平等,实现民族区域自治……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可见,民族政策制定之初在于实现民族平等,消除发展差距并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而在这一过程中,民族区域自治是保障民族平等权利的重要举措。 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并以民族乡作为重要补充。到1957年底,全国已经建立起2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和53个自治县。而这些民族政策的落实又都是建立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向各地派出的民族慰问团和进行民族识别工作的基础之上的。 在上世纪50年代初,中央成立了民族访问团分赴西南、中南、西北、东北内蒙古4个地区,传达关怀和慰问,宣传民族政策。在有关纪念内蒙古自治区成立60周年的专题报道中,曾提及这次中央东北内蒙古民族访问团的情况。其中引用了一位满族代表的话:“解放前我们不敢说自己是满人,怕受歧视,怕失业。在反动派的统治下,全市的满族人口由1万多人减少到1000多人。解放后,满人不再受歧视了,人民政府还帮助我们建工厂、盖学校,幸福生活像芝麻开花节节高。这全靠毛主席和共产党领导得好啊。”虽然由1万多人减少到1000多人这一数字是否确实不可考证,减少的人口是否都是隐瞒民族成分所致也难以判断,但这还是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排满”时期满族民族认同的变化和新中国成立初期人们对民族政策的积极态度。 为贯彻民族政策,中国在上世纪50年代开始进行民族识别工作。民族识别工作大体上分为3个阶段,直至上世纪80年代才宣告结束。东北地区的民族构成由于相对简单,因此多数在第一阶段就已经结束识别。而对于满族等在此之前就已确认的民族,民族识别工作基本按照承认其自报成分的原则进行。 事实上,经历这样一个过程之后,大多数辽东地区的满族人均如实申报了民族成分。而经历了百余年的融合过程之后,汉满两族在身体素质和生活习俗方面差别已经很小。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民族政策落实和民族识别工作使得汉满之间的历史隔阂基本消除,民族平等的政策也使得这一地区的民族之间边界日渐模糊。 改革开放与满族自治县的建立,居民中开始出现真正的“民族”边界 “文革”期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很多自治地方事实上中断了。因此,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的拨乱反正中,恢复落实民族政策也成为了重要工作之一。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84年正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重新确立并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此同时,民族识别工作也得以恢复。1982年,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国家民委发布了《关于恢复或改正民族成分处理原则的通知》,指出:“凡属少数民族,无论其在何时出于何种原因未能正确表达本人的民族成分,而申请恢复其民族成分的,都应予以恢复。”在该通知关于更改民族成分的细节性规定中,此时对于更改民族成分的条件十分宽松,包括可以通过更改父母的民族成分实现隔代追溯,认为户籍未能正确表达本人民族成分的居民,基本上持单位证明即可到户籍部门更改。自此到1989年国家民委、公安部发出《关于暂停更改民族成份工作的通知》止,全国提出更改民族成分申请的多达500万人,其中多数为辽宁和河北北部的满族,以及湘鄂川黔边界的土家族。 与民族识别相伴随的,是大量的民族自治地方的相继建立。自上世纪80年代,约有300万满族人口实现了区域自治,如下表所示。 从表中可以看出,满族自治县的大批建立主要集中于上世纪80年代,并分为两批。笔者所调查的新宾满族自治县是辽宁省建立的第一个满族自治县。在这些满族自治县中,满族人口所占比例基本上都超过一半,这似乎也使得民族区域自治在这些地方变得更加具有合法性。事实上,满族与汉族之间在生活习俗上的差异已日渐缩小。但是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政策维度上的区隔:如自治县与其他县之间不同的政策待遇、满族与汉族在升学等方面的待遇差异等等,反而在居民中开始出现了真正的“民族”边界,而这些是当下满族研究中需要面对的问题。
责任编辑:焦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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