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注重普法,编写出版《<条例>释义》 为使广大基层干部群众深入了解《条例》规定的内容,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云南省民宗委、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编写了《<条例>释义》,对《条例》的法理、条款规范内容、执法行为等方面进行进一步阐释。 二、《条例》实施效果显著 (一)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实现依法行政 《条例》的实施填补了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立法的空白,实现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的依法管理,相关管理工作实现了依法行政。《条例》全方位、分层次地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出了规范使用和管理的要求,并设置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行政许可条款,对民族语地名规范、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和民族语影视译制等诸多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民族事务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吃透《条例》精神,研究学习贯彻落实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累经验,保证《条例》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切实贯彻实施。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政府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使用傣文的通知》、《关于会标、布标使用傣汉两种文字的通知》等文件,对傣文的使用进行了细化和规范,提高了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对《条例》的可操作性。 (二)依法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与研究的机构建设 《条例》实施以后,各地理顺机构设置、明确职责,恢复或成立、充实相关工作机构。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为进一步加强包括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在内的民族文化研究力量,增加核定事业编制3人,调整后石林县民族研究所核定事业编制由原来的2人增加到5人,5人均为专业技术人员。目前,2名专业技术人员均为少数民族语文翻译系列编制,其余3名纳入了2016年事业单位招聘计划。2015年,经石林县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会议决定,“石林县民族文史研究室”更名为“石林县民族研究所”,并被纳入财政全额拨款公益类事业单位。同年,大理州洱源县批准在民宗局内增设一类事业单位“洱源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文化保护示范中心”,编制为3人。临沧市筹划组建民族语文工作委员会,并充实现有临沧市民语委办公室。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拟恢复县民语委办公室。目前,除云南省民语委办公室外,云南省的少数民族语文工作机构有35个,包括出版、学校、广播、影视、科研等单位,工作人员达1409人。 (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进入依法保障的新阶段 《条例》的实施标志着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进入了一个依法保障、规范管理和依法促进的新阶段。云南省各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开展,一些州、市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在年度预算中安排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经费,确保民族语言文字在社会各个领域得到充分应用。 首先,依法促进民汉双语教学工作。《条例》实施以来,民汉双语教学工作取得较大突破,教学质量明显提高,双语双文教师培训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相关部门在昆明、保山等地举办双语文教师培训班88个,3112人参加培训。目前,云南省共有双语教师12936人,占小学专任教师总数的5.9%。教材编审工作取得重大进展。云南省教育厅在国家教育部的支持下,对全省少数民族文字教材进行了全面的审查和清理,并在审查、清理的基础上,从1997年起,组织召开少数民族文字教材审定会,先后审定了彝文、傣文等18个文种的教材(包括学前、小学1-6年级、教辅、乡土教材),共计396本396000册。目前,云南省在9651所学校,12176个班中开展民汉单文双语教学,学生达487050人;在800所学校,1460个班中开展民汉双语双文教学,学生达58423人。云南民族大学开设着景颇文、傈僳文等11个文种的本科专业,迪庆藏族自治州藏文中学开设有初中、高中藏文班。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