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王莺桦,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吴大华,贵州省社会科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2 王莺桦,贵州民族大学民族地区公共政策研究院副教授,贵州民族大学社会管理法治建设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法社会学、民族法学、经济法学; 吴大华,贵州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民族法学(法律人类学)、犯罪学、循环经济。 内容提要:新型城镇化是人的城镇化,是经济发展方式、生活方式、空间、社会、生态环境的城镇化与现代化,法律之治的实现是城镇化最终取得成功的关键。西南民族地区因其地理位置、经济社会发展、历史形成的民族性因素及治理惯习等多方面原因,乡村治理法治化难度系数较大,也对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实现提出了多重挑战。在探寻现代形式理性法治方向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保留传统法制文化中的合理因素,有利于更好推进形式法治与实质公平的有效实现,是新型城镇化实现的重要保障。 关 键 词:新型城镇化/法治化/西南民族地区/乡村治理 标题注释:2015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西部与边疆课题“撤乡并镇背景下西南民族地区乡村治理法治化问题研究”(15XJA820003)。 201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着力提高城镇化质量。2014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中西部地区,尤其是西南民族地区如何在新型城镇化持续推进的过程中,实现经济社会的长足发展、民族文化的传承与保护,以及现代法律之治的有效融合?如何在新型城镇化中推进法律之治的同时,融合西南民族地区传统治理优势,从而实现当地经济社会稳定有序发展,村庄公序良俗有效形成?如此等等,诸多问题有待深入探讨。 一、新型城镇化法治之需 根据《大英百科全书》,城镇化是指人口向城镇集中的过程。这个过程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城镇数目的增多,另一方面是城市人口规模不断扩大。伴随着城镇数目的增多、人口规模的扩大,更为重要的是人的城镇化,是经济发展方式、生活方式、空间、社会、生态环境的城镇化[1],是城乡一体化统筹发展的城镇化,而并非“去农村化”[2]的城镇化。这便是新型城镇化。新型城镇化以民生、可持续发展和质量为内涵,以追求平等、幸福、转型、绿色、健康和集约为核心目标,以实现区域统筹与协调议题、产业升级与低碳转型、生态文明与集约高效、制度改革和体制创新为重点内容的过程。[2]事实上,新型城镇化的发展过程,同时也是我国社会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过程。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夏季达沃斯论坛开幕式上指出,中国城乡和区域发展还很不平衡,差距大、潜力也大。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是最大的结构调整。[3]这个最大的结构调整对中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对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西南民族地区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同时,城镇化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采取什么样的治理模式,而国外比较成功的城镇化经验表明,在城镇化治理模式的选择上,法律治理是普遍选择。换句话说,在一定程度上,法律之治的实现是城镇化最终取得成功的关键。 但西南民族地区乡村因其地理位置相对封闭,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以及历史上形成的治理惯习和自我治理传承得到一定程度的沿袭等多方面的原因,新型城镇化这一最大的结构调整更增加了对西南民族地区乡村治理法治化的难度系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