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从清代太祖太宗时期、顺治初年到乾隆中后期、乾隆后期到清末三个阶段的满蒙联姻概况谈,阐述三个时期政治形势的不同,清统治者采取满蒙联姻方式有别,进而分析不同时期满蒙联姻的不同特点。从中以看出,清代满蒙联姻政策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有所改变的,同清代诸多民族政策一样,具有因时制宜的特点。 关键词:满蒙联姻;制度性联姻;主动遣嫁;备指额驸 以联姻达到某种政治目的,是古代王朝、政权、部族之间时或采用的一种手段。而重视以联姻方式来巩固其统治,在中国封建王朝中,可以说莫过于清代。清代爱新觉罗皇族的政治性联姻,逐步形成一种制度。其联姻范围、人数均大大超过以往任何一个朝代,在联姻形式上也表现为多样性。这对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与发展起过相当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就清代满蒙联姻的三个阶段及其特点作粗略分析。清代满蒙联姻经历的三个阶段,指的是入关前的太祖、太宗时期,入关后的顺治到乾隆中后期,乾隆后期到清末。这三个时期因清统治者面临的政治形势、任务不同,故联姻的目的、方式及其特点也有差异。 一、太祖太宗时期 这时期,清(后金)政权尚在关外,它最大的政治任务就是积蓄力量,进取中原,夺取明朝政权。而横亘在明与清(后金)之间的漠南蒙古,是后金与清初统治者非常重视的一股力量。怎样利用蒙古这一马上民族,使其成为进逼中原的借助力量呢?联姻即是一种最好的办法。这时期满蒙联姻只局限于漠南蒙古,具有重点与普遍相结合、互相嫁娶的特点,并初步形成制度。 努尔哈赤与皇太极统治初期,满蒙联姻的重点是科尔沁部。1612年(万历四十年),努尔哈赤听说科尔沁贝勒明安的女儿博尔济锦氏“颇有丰姿,遣使欲娶之。明安贝勒遂绝先许之婿,送其女来。”[1](卷一)科尔沁贝勒便成为蒙古各部第一个与建州女真建立联姻关系的封建王公。之后,努尔哈赤的二子、四子、五子、十子均娶蒙古王公女为妃。他开创的与科尔沁部的联姻关系,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皇太极于1626年(天聪元年)成为后金政权的统治者,继续加强和科尔沁部的联姻关系,使相沿承袭的“以壤地相接,结为婚姻”[2](p.216)的活动更加牢固。皇太极后妃中,蒙古妃有七人,他的两位皇后(孝端皇后、孝庄皇后)和一位妃子都来自科尔沁部。科尔沁部以“列朝外戚,荷国恩独厚,列内札萨克二十四部之首”[3](p.98)。据史料统计,努尔哈赤时,同漠南蒙古联姻共39次,其中同科尔沁部联姻竟占11次;皇太极时,同漠南蒙古联姻共41次,其中同科尔沁部联姻竟占18次之多。科尔沁王公之女先后有19人做努尔哈赤和皇太极的皇后、妃子。[3](p.95)从这些数字可以得知,科尔沁部与清皇室联姻时间最早,次数最多,对努尔哈赤和皇太极统治地位的巩固起了重要作用。 除重点与科尔沁部联姻外,太祖太宗时期也重视与漠南蒙古其他各部的联姻。这些联姻是与漠南蒙古各部相继归附后金及清廷结合起来进行的。从1626年(天聪元年)到1639年(崇德四年),在十几年的时间内,漠南蒙古对后金的归附,由努尔哈赤时的4部,骤增到皇太极时的22部。对来归的蒙古各部,皇太极及时地在他们中间选择额驸(即驸马),以增强其归附的牢固性。这方面最突出的事例是皇太极将次女下嫁给察哈尔部林丹汗的儿子额哲。虽然,在争夺控制漠南蒙古各部的斗争中,皇太极和林丹汗处于敌对的立场,但是林丹汗毕竟是大汗,在蒙古各部中处于“正宗”地位。因此,当林丹汗败亡、其子额哲归附后,皇太极毫不犹豫地把固伦公主马喀塔许嫁给他。其娶婚仪式之隆重,赏赐物品之丰富,均前所未有。 由此清太祖、太宗时期的满蒙联姻呈现出互相嫁娶的特点。娶蒙古王公之女为后妃,使蒙古族女子离开草原,走进清朝宫廷和王府;而公主及宗室女下嫁蒙古王公贵族,使满族皇室之女离开宫廷,步入草原。从此时起,这种“北不断亲“的政策为清统治者所长期奉行。也从此时起,这种联姻逐步形成制度。皇帝掌握着皇族之女的婚配权。通过缔结婚姻达到某种政治目的,成为这一家族的“家法”。努尔哈赤之侄大贝勒阿敏、皇太极之弟阿济格就因私自为女儿或弟弟择姻而受惩处。之所以称为制度性联姻,第一,因为指婚并非偶或实行。太祖太宗时期多次进行。并由清初一直到清末。第二,制定与指婚家法相配合的规定。如关于下嫁蒙古之公主、格格及其额驸的各种待遇的规定。嘉庆帝回顾说:“选指额驸”乃“我朝国初创制定制”[4](卷三三七),说明它是自清初就已沿袭实行下来的定制。 二、顺治初年到乾隆中后期 这一时期,满洲贵族在蒙古王公、汉族地主阶级的支持下,已进据中原,逐渐建立了全国范围内的封建统治秩序。清朝统治者所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巩固封建大一统的局面,并把这种局面延续下去。 顺治帝遣官赍敕漠南蒙古各部王公。“朕方思致天下于太平,尔等心怀忠荩,毋忘两朝恩宠。”[5](卷一七)这是满洲贵族在中原未定的形势下,希望和蒙古王公结成更牢固联盟的表露,在这种思想指导下,通过满蒙联姻,进一步密切了清廷和漠南蒙古各部的关系。从康熙中叶起,清朝统治者在北部和西北边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在漠北蒙古、漠西蒙古建立起直接的封建统治秩序。1688年(康熙二十七年),漠西蒙古准噶尔部台吉噶尔丹首先发难,进攻漠北蒙古,并迫使其全部南迁。1691年(康熙三十年),多伦会盟后,清朝在漠北蒙古建立起直接的封建统治。仿漠南蒙古盟旗制度,在漠北蒙古设4盟86札萨克旗。 1697年(康熙三十六年),康熙为了笼络漠北蒙古的土谢图汗,将自己的第六女恪靖公主嫁给土谢图汗的儿子敦多布多尔济。今天内蒙古呼和浩特旧城北五里的公主府就是公主和额驸曾经居过的宅邸。恪靖公主北嫁蒙古,实质上是清王朝对蒙古贵族羁縻政策的一环,也是对在喀尔喀蒙古有雄厚实力的土谢图汗,实行“恩威并施”的一个组成部分。恪靖二字是公主结婚后才赐与的封号[6](p.118),这和清圣祖责备土谢图汗“自作弗靖”[7](卷一四○)是相联系着的。更可以证明恪靖公主的结婚,是清廷对蒙古政策的产物。 这时,漠西蒙古准噶尔部领袖人物对清廷并未完全归附。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清朝西北地区陷于不安定状态中。清廷一方面要加强对漠北蒙古的统治,另一方面,还要利用漠北蒙古、漠南蒙古王公为抚绥漠西蒙古的工具。于是,除在政治、经济、军事、宗教等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外,恩威并用、武力征服等表现在满蒙联姻方面,其地域和部族范围由漠南蒙古扩大到漠北蒙古、漠西蒙古。随着清朝封建国家制度的日益完备,这一时期满蒙联姻制度也逐步完善,如特旨指婚、处罚性法规的制定及主动遣嫁等。 这一时期,满蒙联姻制度逐步完善表现在,由皇帝指婚的家法到乾隆初稍作变通,将范围缩小到近支宗室。对于远支宗室子女,仍可出于政治需要而“特旨指婚”。关于宗女指婚的规定和程序,据《宗人府则例》的记载,大致是每年年底,蒙古札萨克、八旗衙门将符合年龄等条件的蒙古王公子弟、八旗官员子弟上报,再由专管皇族事务的宗人府将这些子弟的简况及宗室王公及岁之宗女列名具奏,呈皇帝钦点。[8](p.24)指婚蒙古在乾嘉时期甚至带有严厉的强制性。乾隆帝曾针对一些宗室王公不愿将女儿远嫁荒漠的情况,将私嫁京师旗人的亲王、郡王论以罚俸一年的处分。并严格规定,“嗣后凡亲王郡王之格格俱遵照旧例,候朕指给蒙古台吉等……私行许聘京师旗人者永远禁止”[9](卷一)。可见,清代之所以会有那么多宗室女下嫁蒙古,与清帝严厉推行指婚蒙古的家法有一定关系。最能反映这一阶段满洲贵族利用蒙古额附加强对蒙古统治的,是关于下嫁蒙古之宗女来京探亲的规定。顺治朝以后陆续定出:结婚十年后方准来京;不得擅自来京,须报理藩院请旨;来京探亲不得过一年之限,等等。[10](卷一四一、一四三)这些规定,无非是为了使下嫁宗女与额驸在蒙古地区发挥其作用,因“久住京师与蒙古无甚裨益”。针对公主下嫁蒙古久住京师的现象,1723年(雍正元年),清朝统治者规定:“嗣后公主等下嫁蒙古,非特旨留京者,不得过一年之限。若因有病,或有娠,不能即往者,令将情节奏明展限。”[9](卷九九三) 此时,清帝仍然延续着“主动遣嫁”的特点。如:1691年(康熙三十年)六月,康熙帝封皇三女为和硕荣宪公主,下嫁巴林鄂齐尔郡王子吴尔衮,授吴尔衮为和硕额驸。[7](卷一五二)1706年(康熙四十五年)七月,康熙帝将其第十三女温恪公主遣嫁翁牛特部郡王仓津,几天后,他又去看望公主、额附:“是日,翁牛特诸台吉及众蒙古列跪道左奏言:‘……今公主下嫁仓津,又蒙圣驾亲临,光荣无比,合词迎驾。’欢声动地。”[8](p.25)主动遣嫁,是清代联姻蒙古的重要特点,它是清帝致力于边疆经营的积极性措施。通过主动“下嫁”,不仅使对方感戴浩荡皇恩的“降泽”而效忠清廷,即使该部落的其它贵族、部众也为此而感到荣幸,视之为“蒙恩”,因而密切了民族关系。 而“互相嫁娶”这种情况在康熙以后虽有减少,但直至清末始终未断。从皇室家族《玉牒》中偶或见到的就有康熙时期的平郡王纳尔福,乾隆时期的恒亲王弘蛭,嘉庆时的豫亲王裕全,履郡王绵惠,道光帝之子淳亲王奕淙,咸丰时贝勒奕姻,光绪时的庄亲王载勋等,都曾娶过蒙古贵族之女。互相嫁娶,是双方关系进一步密切的表现,有利于它的进一步促进。 三、乾隆后期到清末 清廷经过康、雍、乾三朝对西北地区用兵,以及采取一系列措施之后,对蒙古地区的统治已比较稳定。1758年(乾隆二十三年)正月,乾隆帝在对军机大臣的一次谕示中说:“驾驭外藩之道,示之以谦则愈骄,怵之以威则自畏,此二言若子孙世世能守,实大清国亿万年无疆之庥也。”[11](卷五五五)1763年(乾隆二十八年)三月,乾隆帝再次重申:“驾驭外藩,若一味姑息,伊等必至骄肆,自当恩威并用,俾先知所惧,则其感益深。”[11](卷六八三)虽然这些话是乾隆本人对准噶尔部用兵的总结,但它确实反映了清朝统治者对蒙古各部的政策已发生变化,尽管要完成这种变化还需要一个过程。1801年(嘉庆六年)十月,曾任军机大臣的台布在一次上奏中指出:“蒙古强实为中国之患,蒙古弱乃为中国之福。”[4](卷八八)嘉庆帝碍于此话于满洲贵族统治蒙古不利,因而表示不赞成,并重申了满蒙联姻的政策:“重以婚姻,联为一体。”[4](卷八八)但在实际上,台布的活显然也反映了清朝廷对蒙政策的变化。其原因在于随着清朝在蒙古各部统治的稳定,清朝统治者对蒙古王公政治上的控制更加严密,相对说来,蒙古王公的作用日益降低,清朝统治者和蒙古王公的感情也日渐疏远。在满蒙联姻问题上的表现,是满洲贵族选择蒙古额驸数量的锐减和地域、部族范围的缩小。与此相适应,就是“备指额驸”制度的产生。它正式规定满洲贵族选择蒙古额驸,不仅排除了漠北蒙古、漠西蒙古各部王公,而且也排除了漠南蒙古其它部的王公,只局限于漠南蒙古东部七部十三旗的范围;这实际成为满蒙联姻逐渐走向松懈的标志。 这一时期,满蒙联姻的另一个特点,就是养育内廷,年长指配。早在1692年(康熙三十一年),喀尔喀蒙古的策凌、恭格喇布坦兄弟二人来京,康熙令“教养内廷”,后来便把他的女儿和孙女嫁与二人。1731年(雍正九年)明确规定,“将蒙古王公、贝勒、贝子、公札萨克等之子年十五以上者,令其来京教养。”[4](卷八八)此后,养育内廷的蒙古子弟被指为额附者不乏其例,如漠北土谢图汗部的桑斋多尔济,阿拉善蒙古的罗卜藏多尔济,科尔沁蒙古的色布腾巴勒珠尔等皆是。内廷教养,年长指配,目的是使未来的额驸从小即密切与帝室的感情,忠于清廷。 从以上对满蒙联姻三个阶段的分析,可以清楚地认识到清代的蒙古姻亲集团成为清廷维持北疆、西北疆乃至内地安定的倚重力量。清廷采取结亲的政策,筑成一座人为的“长城”,但它比土石筑成的长城更加坚不可摧。乾隆帝在巡幸科尔沁时,对满蒙联姻大加赞扬:“塞牧虽称远,姻盟向最亲。”[12](卷一)可见,联姻政策是清廷在满蒙关系中取得成功的关键,是其诸多政策中的“精髓”。 有清一代,出嫁蒙古的300余名公主、宗女,全部聘与王公及其子弟,这些王公额驸与皇室之女繁衍了庞大的贵族阶层。其中不少人又身任札萨克、盟长、副盟长或协理札萨克旗务。他们与清帝族血肉相连,诚心拥戴清帝,形成了举足轻重的向心势力,这不能不说是清朝能够维系对蒙古稳固统治的可靠保障。 金启子宗先生曾说:“满蒙联姻国初最盛,中叶以后,逐世递减。观此可知满蒙二族亲疏关系之演变。”[6](p.225)上述三个阶段的分析即可看出这一点。太祖太宗时期侧重与漠南蒙古特别是科尔沁部的联姻;顺治初年至乾隆中后期,这种联姻由漠南蒙古扩展到漠北蒙古、漠西蒙古;乾隆后期至清末,在联姻政策上出现了只局限于漠南蒙古七部十三旗的范围,满蒙联姻关系开始走向松懈。由此可知,清代的满蒙联姻政策是随着形势的变化、政治任务的不同而有所调整,体现出“因时制宜”的特点。清朝在处理民族关系中的这种特点,在今天,仍然值得深思。 参考文献: [1]刚林、希福等,清太祖武皇帝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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