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西藏和平解放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西藏地方具有历史意义的伟大转折。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中国共产党明确提出两个“绝不容许”和和平解放西藏的方针,人民解放军进军西藏,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签订《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是三个关键性的问题。然而,目前关于和平解放西藏方针提出的时机、“多路向心进兵”策略的形成和《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附件的签订等问题的记述或认识,存在一些不准确、不清晰或有争议之处,实有予以甄别、辨析的必要。 关键词:西藏和平解放;“十七条协议”;“多路向心进兵” 在西藏和平解放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共产党明确提出两个“绝不容许”和和平解放的方针,奠定了西藏解放的根本方向与方式;制定和实施以十八军为进军主力的“多路向心进兵”策略,促进和保障了西藏和平解放的开展;《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以下简称“十七条协议”)的签订,则标志着西藏和平解放的实现。认识和研究西藏和平解放史,史料的翔实与确凿是基础。然而,在上述有关西藏和平解放的关键问题上,无论是历史文献档案的整理与编纂,还是历史研究的著述,均存在着一些对史料记述有误,对历史事实认识不清晰甚或有争议之处,实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本文择其要者作一考证与辨析,以求教于方家指正。 一、关于西藏地方两个“绝不容许”和和平解放西藏方针提出的时机问题 在解放西藏问题上,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关于西藏地方两个“绝不容许”和和平解放的方针。前者遵循历史、捍卫主权,是西藏解放的根本政治前提;后者规定了西藏解放的根本方向与方式。二者相辅相成,共同形成新中国解放西藏的根本方针。 (一)关于西藏地方两个“绝不容许”方针的提出 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筹备召开期间,西藏地方政府中的亲帝分裂势力在英美等帝国主义侵略势力的怂恿下,于1949年7月8日制造了“驱汉”事件,企图将西藏地方从祖国分裂出去。中国共产党从诞生起,就始终坚持西藏地方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一部分的历史观,反对分裂,维护祖国领土完整与主权统一。针对这一“驱汉”事件,新华社发表了《决不容许外国侵略者吞并中国的领土——西藏》的社论,重申了中国共产党对于西藏地方的鲜明立场,阐明了中国人民、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对于西藏地方坚定不移的方针。这就是两个“绝不容许”的方针:(一)西藏是中国的领土,绝不容许任何外国侵略;(二)西藏人民是中国人民的一个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绝不容许任何外国分割。遵循这一方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西藏反分裂斗争,随着新中国的即将成立而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社论的发表无疑成为这一阶段到来的重要标志。 1949年9月3日,《人民日报》全文发表了这一社论,并注明“新华社北平二日电”。这是关于该社论最初的公开记载。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出版的《西藏工作文献选编(1949—2005)》节选了该社论,并注明“一九四九年九月三日新华社社论”。这里,新华社社论时间与公开发表时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由于新华社电讯是《人民日报》的重要信息源和稿源,因此二者有时同日,有时则先后有别,但新华社电讯一定是在公开发表的前面。对比《选编》和《人民日报》关于新华社社论时间的注明,可以明显地看出,《选编》将《人民日报》发表社论的时间误读为了新华社社论的时间,而新华社社论的实际时间应为1949年9月2日。 (二)关于和平解放西藏方针确立的时机问题 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解放西藏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为解放西藏,并争取和平解放的前途,中国共产党适时提出了和平解放西藏的方针。西藏的和平解放,驱逐了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在西藏地方的历史发展中具有转折性意义。西藏的和平解放,也揭开了西藏地方与祖国关系新的历史篇章。认识和研究西藏和平解放史,必须弄清楚党提出和平解放西藏方针的历史实际,其中何时提出的问题就成为一个重要的历史与逻辑起点。 在中央明确提出和平解放西藏方针的时机问题上,目前大体存在着三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1)与中央决定人民解放军向西藏进军同时,但没有具体时间的表述。(2)1949年12月25日。其所依据的是当日中共中央内部指示西北局和西南局:“我军进驻西藏的计划是坚定不移的,但可采用一切办法与达赖集团进行谈判。”(3)1950年1月20日。这三种观点在时间问题上虽然相差不远,大致集中在1949年底至1950年1月之间,但确定中央明确提出和平解放西藏方针的具体时间,对于理解这一方针提出的历史条件,以及人民解放军进军西藏与和平解放西藏的关系问题,仍是十分必要的。 解放西藏,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应有之义。人民解放军进军西藏,是以驱逐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为首要任务的解放西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解放西藏中,人民解放军进军西藏具有双重使命,一方面抵御西藏地方政府中亲帝分裂势力的军事威胁,另一方面则是根本的和深远的,即巩固新中国的国防。当解放西藏提上日程,无论和平解放与否,人民解放军进军西藏就成为了应然和必然,并且贯穿于解放西藏的全过程。 第一种观点把人民解放军进军西藏与和平解放西藏联系和统一起来,无疑反映了西藏和平解放的内涵与实质。但是,按照这一观点推断,中央明确提出和平解放西藏方针的时机就具有了不确定性。新中国成立之前,1949年9月2日新华社社论《决不容许外国侵略者吞并中国的领土——西藏》就明确指出:“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解放包括西藏、新疆、海南岛、台湾在内的中国全部领土,不容有一寸土地被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统治以外。”新中国成立之后,1949年10月13日,毛泽东关于西北西南作战部署电示彭德怀:“经营云、贵、川、康及西藏的总兵力为二野全军及十八兵团。”1949年12月间,毛泽东赴苏联访问,途径满洲里时,致信中共中央并西南局指出:“进军西藏宜早不宜迟。”1950年1月10日,毛泽东同意刘伯承、邓小平关于进军西藏的计划,并指出:“现在英国、印度、巴基斯坦均己承认我们,对于进军西藏是有利的。”然而,这一时期的西藏严重存在着与祖国分离的危险,和平解放的历史机遇与条件并未形成。中央虽然在解放西藏问题上,始终把政治因素与军事因素相统筹,但此时并没有明确提出和平解放的战略设想,而是不断强调进军西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相应地制定和调整进军西藏的计划。因此,认为中央决定进军西藏的同时明确提出了和平解放西藏的方针,不仅与历史事实不相符,而且在认识上带来和平解放西藏方针提出时机的不确定性。 第二种观点依据的是其所说的1949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内部指示西北局和西南局:“我军进驻西藏的计划是坚定不移的,但可采用一切办法与达赖集团进行谈判。”关于这一观点,首先,就1949年12月25日这个时间点而言,在之前的11月23日,毛泽东电告彭德怀:“经营西藏问题请你提到西北局会议上讨论一下。”这说明如何进军和经营西藏还在酝酿之中,思想认识尚没有达到明确提出和平解放西藏方针的程度。其后的1949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表《告前线将士和全国同胞书》,把解放西藏列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在1950年的任务,但没有提到和平解放的内容。其次,查阅现有文献和研究著述,并没有关于1949年12月25日中央给西南局、西北局指示的记载或记述,倒是其所征引用的“可采用一切办法与达赖集团进行谈判”的提法,与1950年2月25日刘少奇代中央起草的《中共中央同意派志清法师说服达赖集团的指示》的内容相同。该指示是对1950年2月24日西南局给中央的电报中提出派志清法师秘密赴藏的回电。西南局派志清法师秘密赴藏,旨在“说服达赖集团脱离英美帝国主义,回到祖国,要达赖本人或其代表赴北京协商解决西藏问题办法,或在进军中与我前线司令部谈判”。中央同意了西南局的这一意见,并指出:“我军进驻西藏计划,是坚定不移的,但可采用一切方法与达赖集团进行谈判,使达赖留在西藏并与我和解。”有鉴于此,这一观点所征引内容的时间应是有误,以致于把中央明确提出和平解放西藏方针的时间从1950年提前到了1949年。 第三种观点持1950年1月20日之说。因为,这一日,毛泽东主席授权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发言人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针对西藏地方政府派出所谓“亲善使团”赴美、英、印、尼等国活动争取对“藏独”的支持,并要到北京表明其“独立”一事指出:“西藏人民的要求是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主大家庭的一员,是在我们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适当的区域自治,而这在人民政协的共同纲领上是已经规定了的。如果拉萨当局在这个原则下派出代表到北京谈判西藏的和平解放的问题,那么,这样的代表白将受到接待。”这一谈话来自于毛泽东主席向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发言人的授权,并且是通过与新华社记者谈话的方式公开发布的,因此具有权威性,可以说是中央通过这一谈话,向世界宣布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的方针。 认为中央在1950年1月20日明确提出和平解放西藏的方针,也是符合党的和平解放西藏的思想认识从酝酿到方针确立的逻辑发展的。1949年2月3日,毛泽东在西柏坡与苏联客人谈到中国国内形势和解放西藏时认为,中国“大陆的事情比较好办,把军队开进去就行了”。“西藏的问题也并不难解决,只是不能太快,不能鲁莽。因为:(1)交通困难,大军不便行动,给养供应麻烦也多;(2)民族问题,尤其是受宗教控制的地区,解决它更需要时间,需要稳步前进,不能操之过急。”解放西藏,政治与军事交织在一起,而且政治制约军事。在1949年3月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根据解放战争即将全面胜利的形势,指出今后的解放方式“不外天津、北平、绥远三种”,其中“按照北平方式解决问题的可能性是增加了”。北平方式即和平方式。这里虽然不直接针对西藏而言,但对于解放西藏具有启发性和指导性。1950年1月2日,中央正式确定由西南局担负进军和经营西藏的主要责任。正在出访苏联的毛泽东从莫斯科致电中央、彭德怀并转发邓小平、刘伯承和贺龙,指出:“由青海及新疆向西藏进军,既有很大困难,则向西藏进军及经营西藏的任务应确定由西南局担负。”他建议:“请刘、邓、贺三同志于最近期内(例如一月中旬)会商一次,决定入藏的部队及领导经营西藏的负责干部等项问题,并立即开始布置一切。”据此,西南局确定由十八军担任进军西藏的主力。1月15日,邓小平在向十八军部分师以上领导干部会议部署进藏工作时指出:“解放西藏有军事问题,需要一定之军事力量,但军事与政治比较,政治是主要的。”1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召集各地来京藏族民主人士、知识分子等座谈西藏问题。会上,中央人民政府朱德副主席指出,西藏问题最好采取政治解决的办法,不得已时才用兵。第一步先要争取西藏的知识分子,特别是受过内地文化教育的知识分子。对西藏的贵族、王公、喇嘛也要注意争取和分化,要向他们说明我们对西藏的政策,是要把西藏的政治、经济、文化都发展起来,共同把西藏建设好。以上说明,党在优先以政治解决即和平解放西藏问题上,思想认识越来越清晰,并逐渐形成共识,进而发展到毛泽东授权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发言人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对外正式宣布和平解放西藏的方针。至于1950年2月25日的《中共中央同意派志清法师说服达赖集团的指示》,则应是贯彻这一方针的一种具体体现。因此,以1950年1月20日毛泽东授权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发言人向新华社记者发表关于和平解放西藏方针的谈话为标志,认为中央明确提出了和平解放西藏的方针,是适宜的,也是符合历史实际的。 二、关于“多路向心进兵”策略的形成问题 以二野十八军为进军西藏主力的“多路向心进兵”,是人民解放军进军西藏的基本格局。关于这一策略的正式形成情况,从现有文献看,记载于中共中央、中央军委1950年1月24日《关于进军西藏的指示》中。《指示》说,刘伯承、邓小平“提议由青海、新疆及云南各出一支兵向西藏多路向心进兵,以便解决粮食及地形上的困难”。对此,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同意并指示西南局和西北局以及王震等,其一,西北局立即讨论并提出关于派工兵迅速修复由西宁经玉树至甘孜的公路,并调查玉树飞机场的情况的意见,电告中央及刘邓。其二,王震立即调查并提出关于由新疆向西藏西部进兵问题的意见。其三,刘邓在陈赓占领云南后令陈赓计划并布置从云南进军察隅。刘伯承、邓小平的这一提议,是对中央在进军和经营西藏问题上统筹西南和西北的运用与发展。1949年10月10日,毛泽东电示正率第一野战军第一兵团进军新疆的兵团司令员兼政委王震:“你们的进军任务,包括出兵西藏,解放藏北。”10月13日,他在关于西南、西北作战部署的电报中指出:“经营云、贵、川、康及西藏的总兵力为二野全军及十八兵团。”之所以由刘伯承、邓小平向中央作出了这一提议,则是西南局积极贯彻中央确定的以西南局为主、西北局协助进军和经营西藏决策的结果。 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在《关于进军西藏的指示》中转述并研究同意刘伯承、邓小平的提议时,在指示内容的前面交待说:“西南局关于进军西藏的备电均悉。”《西藏工作文献选编》在收录这一指示时,注解西南局关于进军西藏的“各电”共3个:(1)1950年1月8日,刘伯承和邓小平关于进军西藏问题致电毛泽东并贺龙;(2)1950年1月18日,西南局关于进军西藏的大体安排及中共西藏工委人选问题向中央军委报告;(3)1950年1月22日,刘伯承、邓小平等关于进军西藏各项准备工作的实施计划向中央军委报告。《邓小平军事文集》收录了前2个电报的内容,标题分别为《对进军西藏的计划》《进军西藏部署和成立西藏工委问题》。其中,刘伯承、邓小平在《对进军西藏的计划》中认为:“根据敌情,尤其交通经济条件说来,在兵力派遣上先以一个军去,惟在开辟时,则准备以另一个师给予加强之。在康藏两侧之新青两省及云南邻界,各驻防兄弟部队如可能时则予以协助(原马步芳骑兵经玉树入康)。”同时,“拟请由十八兵团在经营西康部队中,指定一个师随同十八军先期进入西康之西部”。这里有了“多路向心进兵”的雏形,可以看做是刘伯承、邓小平提议“多路向心进兵”的发端,但还没有作出“多路向心进兵”的概括。他们在该电报中说:“我们在调查研究康、藏情形,并望中央情报局新、青、滇省供给该方情报。”而且,对于这一电报,毛泽东已于1950年1月10日致电中央并转刘伯承、邓小平和贺龙及西北局,作了答复。他完全同意西南局关于进军西藏的计划,并指出:“现在英国、印度、巴基斯坦均已承认我们,对于进军西藏是有利的。”他说:只要刘伯承、邓小平和贺龙加紧督促张国华和十八军等部,进军西藏“在时间上是来得及的”。但回电中没有针对“多路向心进兵”的回应内容。西南局在1月18日的《进军西藏部署和成立西藏工委问题》中,只是提到“在准备事项中,有需要上海或中央帮助者(见另电)”,也没有“多路向心进兵”的有关内容。中共昌都地委、昌都地区行署编的《昌都战役文献资料选编》(西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收录了第三个电报,即《刘邓张李关于进军西藏各项准备工作的实施计划向军委的报告》。这一报告所讲的进军西藏各项准备实施计划,主要是强化补给运输组织,改善部队装备、编制,配发以适应康藏情况的卫生药物,筹带相当数量的黄金以购买必需品等,还是没有“多路向心进兵”的有关内容。因此,上述3封电报的现有内容均不是中央转述刘伯承、邓小平提议“多路向心进兵”的直接来源。 不仅如此,关于刘伯承、邓小平何时向中央提出“多路向心进兵”的进军西藏的策略,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党史研究室编写的《中国共产党西藏历史大事记(1949—2004)》记述,1950年1月16日,西南局、第二野战军致电中央军委,建议“在决策进军部署及拟定补给线时,曾考虑到新、川、滇界线围绕康、藏成一手枚形。我们当以主力从横断山脉及五河由正面前进。如可能时,最好由青、新各派骑兵配合,似较省事与收效,亦请考虑”。就这一内容来说,根据时间判断,应是西南局对刘伯承、邓小平在《对进军西藏的计划》中有关设想的一种延展。《大事记》接着说,1月19日,刘伯承、邓小平向军委报告,认为“进军西藏宜沿四省适当路线作向心的迂回部署,尤其照顾到地形、经济困难,亦以多路的向心进兵为宜”。如果这一记述属实,则“多路向心进兵”的策略至此正式被概括出来。对于这一内容,《刘伯承年谱》中有一相似条目,但表述有差异,记载的时间也不同。《年谱》载,1月24日,刘与邓向中央军委提出:“根据藏兵配置情况,尤其是根据粮食困难,征之军用会引起藏民反感,故进军西藏宜由四省路线作向心迂回,尤其照顾补给与经济困难,亦以多路向心进攻为有利。”而由解放西藏时曾任十八军五十二师副政委的阴法唐主持编写、经历进军和解放西藏的部分老同志参加、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党史研究室参与的《解放西藏史》(中共党史出版社2008年版)的征引内容与《刘伯承年谱》相同,但记述刘伯承、邓小平向中央军委报告的时间为1月18日。以上关于刘伯承、邓小平提议“多路向心进攻”的记载或记述,在时间上出现了1950年1月18日、1月19日和1月24日三种情况,实有厘清的必要。 《邓小平军事文集》收录的1月18日的电报《进军西藏部署和成立西藏工委问题》中没有“多路向心进兵”的内容。然而,《解放西藏史》认为1月18日,刘伯承、邓小平向中央军委提出了“多路向心进兵”,征引内容如上所述,并以注释的形式披露了“从各个方向进入西藏拉萨的地形道路状况和行动路线”的具体内容。由于《解放西藏史》所征引内容不存在于《进军西藏部署和成立西藏工委问题》中,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1月8日的《对进军西藏的计划》和1月18日的《进军西藏部署和成立西藏工委问题》的内容公布不完整。可资为证者,中央在1月24日《关于进军西藏的指示》中是将刘伯承、邓小平关于“多路向心进兵”的提议与“刘邓已决定十八军为进攻西藏的主力”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转述的。刘伯承、邓小平在1月8日《对进军西藏的计划》中,“拟定以二野之十八军担任入藏任务”,在《进军西藏部署和成立西藏工委问题》中谈到“我们近日召集十八军师以上干部来重庆,讲清入藏任务并商谈具体准备”,以十八军为基础,“拟成立西藏工作委员会”。二是除《进军西藏部署和成立西藏工委问题》外,1月18日,另有一封刘伯承、邓小平向中央军委提议“多路向心进兵”的电报。在《进军西藏部署和成立西藏工委问题》中,西南局在该电报中提到关于进军西藏计划的多项准备事项时,注明“另电报告”,接着谈到“在准备事项中,有需要上海或中央帮助者”时,也注明“见另电”。这里一封电报中连续注明“另电”,并且“另电”所指都是进军西藏计划中的“准备事项”,两个“另电”不应是两封电报,而是同一封电报。从内容上来说,这封电报就是1月22日《刘邓张李关于进军西藏各项准备工作的实施计划向军委的报告》。比如,该报告在谈到“改善部队装备、编制以适于康藏地区的特殊条件”时说:“拟请军委制发五千个帐篷,五万件雨衣。”此正是需要中央帮助者。因此,1月18日,另有一封刘伯承、邓小平向中央军委提议“多路向心进兵”的电报的可能性不大。 关于1月19日,与《大事记》记载的时间相一致的是,据时任十八军政治部主任的刘振国在《难忘的和平解放西藏大进军》中记述,1月19日,“邓小平、刘伯承向党中央和毛主席汇报进藏部队的部署情况及支援措施,并提议由青海、新疆和云南各出一支部队,配合主力向西藏实施多路向心进军,以便解决粮食和地形上的困难”。将这一记述与现有电报相对应,一方面“进藏部队的部署情况”被1月18日的《进军西藏部署和成立西藏工委问题》所反映,“支援措施”则被1月22日的《刘邓张李关于进军西藏各项准备工作的实施计划向军委的报告》所体现;另一方面,这里的“提议”与1月24日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在《关于进军西藏的指示》中转述相同。这一记述的内容具有综合性,不宜作为1月19日刘伯承、邓小平向中央军委提议“多路向心进兵”的佐证。但是,根据《大事记》所征引的情况,并不排除1月19日有一封刘伯承、邓小平向中央军委提议“多路向心进兵”的电报。此有待进一步研究。 至于1月24日,这是中央在《关于进军西藏的指示》中转述刘伯承、邓小平关于“多路向心进兵”提议的时间。中央是根据西南局关于进军西藏的各电,特别是在刘伯承、邓小平关于“多路向心进兵”提议的基础上作出相应部署的。因此,这个时间的可能性也不大。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刘伯承、邓小平关于“多路向心进兵”的提议,在1月8日的《对进军西藏的计划》中初显雏形,在1月18日形成《进军西藏部署和成立西藏工委问题》时已经完备。或是这两封电报公布的内容不完整,或是1月19日存在一封刘伯承、邓小平向中央军委提议“多路向心进兵”的电报,而导致现有著述的有关征引在时间和内容上产生差异。“多路向心进兵”策略最终形成于1月24日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的《关于进军西藏的指示》。 “多路向心进兵”是中央进军西藏的战略决策与部署,在1950年10月的昌都战役中得到初步尝试,在和平解放西藏的“十七条协议”签订后的和平进军西藏中得到贯彻实施。此表明,人民解放军进军西藏,是中央指导、全军支援和以十八军为主力、西南与西北协同进军的结果。人民解放进军西藏,实现了解放西藏、建设西藏和巩固新中国国防的历史性任务。 三、关于“十七条协议”附件问题 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在北京正式签订“十七条协议”,由此标志西藏和平解放。从其内容上看,协议是新中国对西藏地方主权归属的鲜明宣示:“西藏人民团结起来,驱逐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西藏人民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祖国大家庭中来。”协议是现代意义上关于西藏人权的宣言,同时规定了西藏和平解放后的社会发展方向,并将西藏地方与祖国的关系推进到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在新中国和西藏地方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 为了保证协议的贯彻执行,同时针对当时十四世达赖喇嘛从西藏拉萨移居亚东,有可能出走国外的情况,协议还签订了2个附件《关于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的若干事项的规定》和《关于西藏地方政府负责执行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的声明》。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各执一份,对外不宣布,同样起作用。1951年5月28日,《人民日报》用藏汉文两种文字公布了协议全文,附件未予公布。 “十七条协议”关于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用了4项条款,分别对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西藏军队改编、人民解放军入藏纪律,以及中央人民政府在西藏设立军政委员会和军区司令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针对人民解放军进军西藏问题,协议的附件《关于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的若干事项的规定》作了带有实施办法性的规定。根据《周恩来与西藏》(中国藏学出版社1998年版)的公布,原文共7项条款:(一)中央人民政府派遣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兵力为一个军左右。驻地为国防要点及交通要点。(二)进军计划及驻军部署,由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命令行之。(三)人民解放军向西藏进军期间,西藏现有军队仍在原驻地或原驻地附近维持治安,待人民解放军到达后,由西藏军区司令部进行统一部署和必要的调整。(四)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之后,成立西藏军区。统一领导和指挥西藏境内之一切武装部队。军区司令员、副司令员和政治委员,统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五)西藏现有军队,应有计划有步骤地改编成为人民解放军及达赖喇嘛的警卫部队和一定数量的公安部队。现有各地征调的民兵,得予逐步复员。(六)西藏现有军队既己同意改编为人民解放军,其所需武器,中央人民政府允许将昌都战役中人民解放军所缴获的武器予以发还,并酌予必要补充。(七)人民解放军驻西藏部队的经费,由中央人民政府供给,西藏地方政府应协助人民解放军购买和运输粮秣及其他日用品。为着国防建设的需要,修建飞机场、公路等需占用西藏人民私有土地或寺庙土地时,中央人民政府酌予补偿。从协议与其附件的关系来说,协议具有基础性和原则性,附件则是对协议有关规定的具体化和未尽事宜的补充完善。由于这一附件的内容属于军事机密,在当时是不能对外公布的。 附件《关于西藏地方政府负责执行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的声明》,共2项条款。原文为:“一、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声明:(甲)西藏地方政府及其军队负责执行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乙)希望中央人民政府允许达赖喇嘛在西藏地方政府执行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第一年内,如因某种需要,得自行选择驻地。在此期间内返职时,其地位和职权不予变更。二、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同意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之上项声明。”然而,关于这一附件,《当代西藏简史》(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版)则记述说:“在谈判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时,中央人民政府代表也接受了西藏地方代表的意见,搞一个暂时不公布的附件,其中就有如果达赖喇嘛以不同意解放军进军西藏守卫边疆为借口去了国外,应该允许他到国外去看四五年,看到西藏情况有好的变化,有发展,到时他再返回西藏的时候,中央保证维持达赖喇嘛的固有地位和职权。”《简史》的记述内容与附件的内容存在出入,主要是:(1)达赖喇嘛是“自行选择驻地”还是“到国外”;(2)达赖喇嘛返职的期限是“协议第一年内”还是“到国外去看四五年”。《简史》的这一记述依据的是阿沛•阿旺晋美1989年7月31日在西藏自治区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的有关讲话。阿沛•阿旺晋美在讲了与《简史》所记述的相同内容后接着说:“我们提出这个要求后,中央答应了。但是中央提出,十七条协议要向全世界公布,如果把这个条件写到协议里面,世界上可能有很多的议论,为了避免这个议论,建议不把这一条写到协议里面,而单独搞一个附件,写在附件里面。”由此可以看出,《简史》记述的应不是附件原文,而主要是西藏地方政府全权谈判代表当时所表示的意见。再者,对于西藏和平解放和实施协议来说,允许达赖“到国外去看四五年”,也是不现实的。1951年1月29日,周恩来在为中央起草的关于欢迎达赖喇嘛派代表来京商议和平解决西藏问题复我国驻印度大使袁仲贤的电文中曾指出:“达赖活佛不应离开西藏。离开西藏不仅有碍和平解放西藏的商谈,且将丧失达赖原在西藏的地位。”因此,《简史》的记述反映的是谈判签订附件过程中的情况,而附件则是经过双方谈判协商之后的最终结果,二者出入之处当然以附件的规定为事实。《和平解放西藏五十周年纪念文集》(中国藏学出版社2001年版)在收入阿沛•阿旺晋美1989年7月31日的讲话时征得了阿沛•阿旺晋美1989年11月21日同意。编者经与史料核对,将允许达赖喇嘛“到国外去看四五年”订正为“到国外去看一年”。 此外,在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隶属关系问题上,《西藏革命史》(西藏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在谈到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由政务院而不由西藏地方政府领导时说:“在1951年5月签订《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时,在协议之外,有个附件,附件中提到在适当的时候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将统一于西藏地方政府领导。”然而,“十七条协议”的2个附件均没有此项内容,只是在附件《关于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的若干事项的规定》中就改编藏军问题时规定:“西藏现有军队既已同意改编为人民解放军,其所需武器,中央人民政府允许将昌都战役中人民解放军所缴获的武器予以发还,并酌予必要补充。”因此,协议附件中提到“在适当的时候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将统一于西藏地方政府领导”的记述,缺乏文献依据。 根据现有记载,昌都地区划归以后成立的西藏自治区问题,不是由“十七条协议”附件所规定,而是在中央代表张经武促使达赖喇嘛拥护协议中发生的。为贯彻执行协议,毛泽东主席选派张经武为中央代表,赴藏劝说达赖喇嘛从西藏亚东返回拉萨。在亚东,张经武向达赖喇嘛递交了毛泽东主席的信、协议副本和上述2个附件。当时,达赖喇嘛对协议未予表态。1951年8月17日,达赖喇嘛回到拉萨。此前,张经武于8月8日抵达拉萨。随着新中国第二个国庆节的到来,张经武希望达赖喇嘛最好在国庆节前致电中央,说明对协议的意见。9月24日至26日,西藏地方政府召开全体僧俗官员、三大寺堪布和藏军甲本以上军官等300多人的官员大会。阿沛•阿旺晋美在会上详细报告了参加和平谈判和签订协议的经过,出示了协议正本,并表示:“愿以全体和谈代表的身家性命和财产担保,签订协议完全是为了达赖喇嘛和全藏人民的复兴,中央对协议有诚意。”会议总的认为“协议本身很好”,但也提出了军政委员会的性质、希望进藏的军队要少、昌都划归西藏管辖等问题。9月30日,西藏地方政府以时间太紧为借口,告知节前发出电文来不及。节后,西藏地方政府则向张经武提出在拍发对协议表态的电报以前,要求答复成立军政委员会、解放军少来和昌都地区划归西藏地方政府等问题。对此,张经武经请示中央批准后,于10月14日在西藏地方政府的会议上作了明确答复。其中,中央人民政府原则同意昌都地区划归以后成立的西藏自治区。10月24日,达赖喇嘛根据西藏僧俗官员大会关于“十七条协议”的呈文,致电毛泽东主席拥护协议。 西藏和平解放后,昌都地区成为西藏地方的一个行政区域,是在西藏和平解放和筹备成立统一的西藏自治区的历史进程中逐步完成的。 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在1950年10月昌都战役胜利后,经昌都地区第一届人民代表会议选举成立。西藏和平解放后,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与原西藏地方政府、班禅堪布会议厅委员会并存,均归政务院(后来的国务院)领导。在西藏统一问题上,1952年10月27日,中央复电中共西藏工委指出:“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的西藏(指前藏后藏和阿里地区,在条件成熟时还可包括昌都地区)地区的统一,对于建设和发展西藏,对于争取团结全国藏族都是有利的。统一是困难的,因此需要慎重稳步实现,不可急躁。”中央强调:“统一的西藏自治区,是不可动摇的。”至1956年4月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之后,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原西藏地方政府、班禅堪布会议厅委员会则分事项归国务院和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领导。1955年3月9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决定》规定,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是负责筹备成立西藏自治区的带政权性质的机关,受国务院领导,其主要任务是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以及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和西藏的具体情况,筹备在西藏地区实行区域自治。西藏地方政府、班禅堪布会议厅委员会、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除按照《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决定》第一条规定接受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领导进行各项工作以外,其他有关国家行政事宜,仍受国务院直接领导。其后,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在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逐步参与到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进程中。由于1959年3月西藏发生全面武装叛乱,昌都地区基本上形成全区性的叛乱,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的委员也大都参加了叛乱,3月28日,国务院下令解散了原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并在4月20日撤销了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由此,昌都地区在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领导下,逐步成为西藏自治区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