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起,中国在经历了三年经济恢复时期以后,开始了建设社会主义的历程。从第一个五年计划到1978年的20多年间,经济发展模式的一个根本特点,是在前苏联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下,认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就是计划经济,因而在整个经济发展过程中,都始终贯彻着计划经济的思想,全部的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都是在计划经济的模式下取得的。这个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是不符合中国的国情的,它虽然创造了很大的经济成就,同时也造成了很多的失误并因此遭受了巨大的损失。直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方开始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新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经过近二十年的探索,才找到这个新的社会经济体制。这个新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面将要阐述和分析的,就是中国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大致过程。 一、1953—1957年间经济建设的成就及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初步形成 1953—1965年的13年间,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其间虽然经历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的重大失误,但总的来说,成就是主要,失误是次要的,并且得到了克服。 表一 工农业总产值指数(1949—1957)
注:以1952年总产值实数为100,实数分别为社会总产值960亿元,农业总产值1241亿元,工农业总产值510亿元,工业总产值450亿元,轻工业总产值282亿元,重工业总产值168亿元。 表一是1949—1965年间各年度的工农业总产值指数,它反映了这一期间我国经济建设的成就[1]。从表中可以看出,从1952年到1957年的五年时间,社会总产值增长了70.9%,工农业总产值增长了67.8%,其中工业总产值增长了128.6%,大于快于农业的24.8%。工业总产值中重工业增长了210.7%,大大快于轻工业的83.3%,是一种重工业优先发展的增长模式。 1952年,我国结束了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其时,全国范围内都完成了土地改革,在农村建立了以小块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小农业生产制度。在工业领域,确立了以国家所有制企业为领导,国家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公私合营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手工业共同发展的新民主主义经济结构。1952年,各种类型经济成份的比重为:国家所有制企业41.5%,集体所有制企业3.3%,公私合营工业企业4.0%,私营企业30.6%,个体手工业20.6%[2]。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经济管理制度,一是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中央和各大行政区分级管理国民经济计划的制度。当时这种制度基本上适应了中国地域大、人口多,历史造成的经济发展不平衡状况严重的国情,对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经济的积极性,保证国家计划的实现,充分利用各地的生产资源,促进工业和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二是对国营企业一般实行直接计划,对公私合营企业、私营企业和一部分手工业实行间接计划。对国营企业,国家向它们下达计划指标,财政上实行统收、统支,物资供应和产品销售上实行计划调拔和计划收购。对公私合营企业、私营企业和部分手工业 (包括一部分集体工业和个体手工业),国家主要通过实行各项有关经济政策,确定合理利润和收益,推行经济合同,采用加工定货、统购统销、经销代销等措施,把它们的经济活动引导到国家计划的轨道上来。 从1953年开始,我国开始了社会主义改造也即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根据当时我国社会主义国营经济虽然掌握着国民经济中的主要命脉,是居于领导地位的经济成份,但在国家经济中还未占据优势地位,还广泛存在着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和部分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实际情况,中共中央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即要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根据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国家制定了1953—1957年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其基本任务是;集中主要力量进行以苏联帮助设计的156个建设项目为中心、由694个大中型建设项目组成的工业建设,以建立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初步基础,发展集体所有制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并发展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以适应对农业和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初步基础;基本上把资本主义工商业分别纳入多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的轨道,以建立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到1957年,全国农村居民基本上都被组织在初级社和高级社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中,农业集体化基本完成。个体手工业者则被组织成为手工业合作社,成为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所有制经济。1958年,许多手工业合作社被进一步改组为合作工厂。合作工厂对劳动者发给固定工资,所获盈利上交上级领导统一掌握。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分步骤改造为国家资本主义,1956年完成了作为国家资本主义最高形式的全行业公私合营的定息。在全行业公私合营和定息制度下,企业的全部生产资料由国家统一调配,私人投资已不再起职能资本的作用,资本家也不再以资本主义的权力,而是以国家任命的工作人员的职权参与企业的管理,待定息停止,企业就成为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了。通过社会主义改造,到1957年,全民所有制企业产值在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上升为53.8%,已超过一半,集体所有制企业产值的比重也上升到19.0%,公私合营企业产值比重急剧增长为26.3%,而私营企业和个体工业产值比重则分别下降为0.1%和 0.8%[3]。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农业生产(总产值)由1952年的484亿元增长为1957年的604亿元,增长了24.8%,平均年增长率达4.5%;原煤产量1957年比1952年实际增长98%,达1.31亿吨,发电量比1952年实际增长16.4%,达193亿千瓦时;钢产量比1952年实际增长296%,达535万吨,黑铁产量比1952年实际增长208%,达594万吨,水泥产量增长 149%,达686万吨,木材生产增长149%,达2787万立方米,硫酸、烧碱和金属切削机床分别增长 233%、150%和104%,达63.2万吨、19.8万吨和2.8万台[4]。“一五”期间,施工建设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共921个,比计划规定数目增加了227个。到1957年底,有595个大中型建设工程全部建成投产。一些新的工业部门,包括飞机、汽车制造业,重型和精密机器制造业,冶金和矿山设备制造业,以及高级合金钢和重要有色金属冶炼业,从无到有垢建设起来了。从工业布局看,以鞍钢为中心的东北工业基地已经基本形成,上海和其他沿海城市的工业基础大为加强,华北、西南地区以及河南、湖北等地也建立了一批新的工业企业.旧中国农村经济破产,轻工业极其薄弱、重工业几近于无。新中国通过第一个五年计划,就使农业生产持续高速增长,并在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方针下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基础。 “一五”计划的实施奠定了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初步基础,同时也形成了日后被不断强化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管理体制的特征是对企业、对一切经济活动的管理权都集中在中央政府手中的。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农业的管理。国家对农业管理的基本制度是农业集体化和农产品统购统销政策。国家从 1953年起实行对农产品的统购统销政策并实行高额农业税,其目的在于通过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和高额税收将农业产品价值转移到工业部门,达到为工业化积累资金的目的。据统计,从1950年到1957年,农业为国家提供的积累光税收一项就累计达298.18亿元,农业的净贡献达191.38亿元,相当于同期全国经济建设投资的四分之一[5]。 (2)对工业企业的管理,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国家对工业企业实行境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制度,当时除华北地区有一部分国营工业企业由中央直接管理外,其它各大行政区的工业企业都是由大行政区直接管理。“一五”期间,由于撤销大行政区的建制,原来由大行政区管理的国营工业企业转为由中央各部门直接管理,由私营企业改造而成的公私合营企业甲也有一部分由国家直接管理,“一五”期间由日家投资兴建的工业企业投产后也由中央各部门直接管理。这样,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的工业企业大大增长了。 (3)工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一五”期间,基建项目(特别是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绝大部分都是由中央政府直接安排的。国家预算内投资达到531.18亿元,占基本建设投资总额的 90.3%[6]。“一五”期间,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高度集中,中央政府各主管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也很集中,从人财物的调度到设计、施工以及生产设备的安排都是一管到底的。 (4)对计划,财务、物资和劳动工资的管理。“一五”期间,国家实行了直接计划与间接计划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计划管理体制。对国营工业企业、生产国家计划产品的一部分公私合营工业企业实行直接计划管理,由国家向这些企业下达指令性生产指标。指令性指标有12项:总产值、主要产品产量、新种类产品试制、重要的技术经济定额、成本降低率、成本降低颧、职工总数、年底工人到达数、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利润。对多数公私合营企业、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以及一部分手工业实行间接计划管理,主要由国家采用各种经济政策、经济合同和经济措施,把它们的经济活动引导到国家计划的轨道。至于对各类小商品生产,一般不列入国家计划,而由市场进行调节。 “一五”时期,国家对国营企业实行统收统支的财务管理制度。国营企业需要的资金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的财政进行拨款,超定额流动资金则由国家银行贷款。国营企业除了需要依据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的规定缴纳税款外,还需要按隶属关系把企业全部折旧基金和大部分利润上缴中央政府财政部或地方政府。企业只能按照国家提取一定比例的计划利润和超计划利润作为企业奖励基金。 “一五”时期,国家对物资进行集中统一的管理。物资被分为三类:一是统配物资,即关系国计民生的最重要的通用物资,由国家计委组织生产和分配的平衡。二是部管物资,即重要的专用物资,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组织生产和分配的平衡。这些列入国家计划的物资,均由国家计委或国务院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生产和分配,生产企业、国务院其它部门和地方政府无权支配。三是地方管理物资,即第一、第二两项以外的工业生产资料,不由国家计划分配,而是一部分由地方政府安排生产和销售,大部分由企业自产自销。与这种物资管理体制相适应,在物资价格管理上,第一、二类物资都是按国家的计划价格组织调拨,第三类物资的价格则由地方或企业自行规定。 在劳动管理方面,1954年以前,是在中央统一政策指导下,以大行政区管理为主。当时不论国营企业或私营企业,都可以在国家政策允许的限度内自行增减职工,企业招工可以对职工进行考核,并择优录用,还有辞退职工的权力。1954年撒消大行政区以后,对劳动用工的管理就逐步转到以中央集中管理为主了。同时,为了适应有计划的经济建设的需要,又逐步扩大了国家对职工统一分配的范围,从大学毕业生到中专、技校毕业生,一直到复员退伍军人,都实行统一分配。在全行业公私合营以后,对原来私营企业的职工,又实行了包下来的政策。这就形成了只能进不能出的“铁饭碗”制度,同时也意味着企业的用工权力丧失殆尽了。在工资管理方面,情况也大致类似,也是逐步趋向集中管理,统一实行直接用货币规定工资标准的制度。 总的来说,“一五”期间基本形成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一五”前期的工业经济管理体制已是高度集中的了,但此时地方政府和工业企业还有一定的权限,但是,到了“一五”后期,伴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以及社会主义工业建设对于财力物力的需要和财力物力供应不足的矛盾的发展,这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就进一步向前发展了,对工业经济的管理权力进一步集中到中央政府手中,地方政府和工业企业就没有多少活动余地了[7]。 这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的形成,主要是受前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50年代苏联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过去解放区和革命根据地管理经济的经验的影响。这种影响直接形成了当时党对计划和市场的性质的认识,从而导致了排斥市场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形成。“一五”期间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时期,是由新民主主义经济向社会主义经济过渡的时期。这一时期就基本形成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与当时党对计划与市场的性质的认识有密切的关系。早在建国前夕,毛泽东、刘少奇、张闻天等都提出过未来的新民主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经济的思想。如1948年刘少奇在修改《关于东北经济构成及经济建设基本方针的提纲》时,就提出“新民主主义的国民经济应该是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组织性和计划性的经济”,“掌握在国家手中的大规模的国营经济则必须首先适当地实行这种组织性与计划性”,“现在我们不只是要作财政计划,也不只是要作农业生产与工业生产计划,而且要作整个国民经济计划”[8]。但是,直至1953年上半年,党对计划管理与市场调节仍是两者并重的,即认为在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实行宏观计划管理的基础上,对国营、供销合作社、公私合营经济应该实行直接计划管理(即指令性计划管理),而对于分散的个体经济和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则主要依靠市场调节,国家只能通过价格政策等调控市场以实施其指导性计划。例如毛泽东在1953年提出,“目前我国的农业,基本上还是使用旧式工具的分散的小农经济,……还只能用价格政策以及必要和可行的经济工作和政治工作去指导农业生产,并使之和工业相协调而纳入国家计划之中。”[9]同年《中共中央关于应当重视手工业的指示》也提出:“对手工业者,也应如同对待小生产者农民一样,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主要是靠价格政策,市场产销关系,辅以必要的可行的政治工作和经济工作教育指导他们,影响他们,慢慢引导他们纳入国家计划轨道。”[10] 但是,1953年下半年以后,由于投资过猛,经济运行中出现许多供求关系紧张,供不应求的现象,导致出现卖方市场。这种紧张首先在关系国计民生的粮食、油料及副食品方面反映出来,从而使党对市场调节作用的认识发生了根本变化,把市场当作资本主义的东西了。毛泽东在专门讨论粮食问题的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说道:马克思、恩格斯从来没有说过农民一切都是好的,它有自发性和盲目性的一面。提出要求对粮食实行征购,并将此作为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重要内容。之后,中共中央《关于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指出:“现在在供销方面所表现的紧张性,其本质是反映了国家计划经济与小农经济和自由市场之间的矛盾,反映了工人阶级领导与农民自发势力和资产阶级反限制的市场之间的矛盾,”[11]这样,党就把计划管理与市场调节之间的矛盾看成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之间的矛盾,把市场机制当成资本主义的东西了。从1953年下半年到1956年底,是直接计划管理伴随着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的迅速实现,迅速由局部发展到覆盖整个国民经济,而市场机制的作用则被作为资本主义经济规律,作为计划经济的对立物,而被限制和缩小到尽可能小的范围的时期[12]。 对这种排斥市场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作用应如何评价?应当说,这种体制对当时集中物力财力和人力保证重点建设顺利进行,对实行计划控制以加速工业化的发展、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工业基础,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它的局限性也是很明显的。特别是到了“一五”末期,其主要弊端如所有制趋向单一,中央集权过多,企业自主权过小,过分强调“条条”管理等等,已较多地暴露出来,影响了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妨碍经济的发展。到1956年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前后,党中央就觉察到这个问题,并提出了某些改正措施。 1956年上半年,毛泽东用一个半月的时间听取了中央工业、农业、交通运输、商业、财政等部门和工作汇报,并作了《论十大关系》的报告。报告以苏联为借鉴,初步总结了我国过去几年经济建设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对今后建设工作中需要着重处理好的十个方面的问题,作了精辟的论述。其中涉及到经济管理体制的,主要有三个方面:(1)重工业、轻工业和农业的关系。强调要适当地调整重工业和农业、轻工业的投资比例,更多地发展农业和轻工业。(2)国家、生产单位和生产者个人的关系。指出把什么东西统统都集中在中央或省市、不给工厂一点权力,一点机动的余地,一点利益,恐怕不妥。强调国家和企业、国家和工人、生产单位和生产者都必须同时兼顾。对待农民不能像苏联那样,不要把农民搞得很苦,要兼顾国家和农民的利益。(3)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毛泽东指出不能像苏联那样把什么都集中到中央,把地方卡得死死的。应当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扩大一点地方的权力,给地方更多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13]。同年9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刘少奇在大会报告中指出:“有必要指出这样一个事实,就是上级国家机关往往对于企业管得过多、过死,妨碍了企业应有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工作受到不应有的损失。应当保证企业在国家的统一领导和统一计划下,在计划管理、财务管理、干部管理、职工调配、福利设施等方面,有适当的自治权利”,“我们的领导机关必须认真把该管的事管好,而不要去管理那些可以不管或者不该管的事。”[14]周恩来在党的八大上就怎样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管理职权提出了具体的原则,提出要明确地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一定范围的计划、财政、企业、事业、物资、人事的管理权;凡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而带动全局性、关键性、集中性的企业和事业,由中央管理,其他的企业和事业,应该尽可能地多交给地方管理;企业和事业在下放的时候,同他们有关的计划、财务管理和人事管理一般地应该随着下放;(3)企业和事业的管理,中央管理的主要计划和财务指标,由国务院统一下达,改变过去许多主要指标由各部门条条下达的办法;某些主要计划指标和人员编制名额等,应该留给地方一定的调整幅度和机动权[15]。与此相应,八大在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中明确指出;“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全国工农业产品的主要部分都将列入国家计划,由生产单位按照计划进行生产。但是为了适应社会的多方面的需要,在国家计划许可的范围内,有一部分产品将不列入国家计划,而由生产单位直接按照原料和市场的情况进行生产,作为计划生产的补充。国家对于这一部分产品的生产只从供销关系加以调节,或者只规定参考性的指标。如果把这一部分产品勉强列入国家计划,或者把参考性的指标当作正式计划的指标,对于这些产品的生产作不必要的限制,那就不合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同样,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体是实行集中经营的,但是也需要有一定范围的分散经营作补充。”[16] 根据八大的指标精神,于195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由陈云同志主持起草的《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的规定(草案)》、《关于改进商业管理体制的规定(草案)》和《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草案)》,并经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予以公布实施。这三个经济体制改革的规定的总的精神是调整中央和地方、国家和企业的关系,把一部分工业管理、商业管理和财政管理的权力下放给地方和企业,以使进一步发挥它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地制宜地完成国家的统一计划[17]。 回顾“一五”时期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形成及1956—1957年对这种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的历史,我们应当如何评价呢?形成这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的原因在于学习苏联的计划经济体制,中间夹杂着一些战争年代管理根据地和解放区经济的经验,在于党对市场机制的作用缺乏正确的认识。这个体制的根本特点有两个:一是高度集中,一是高度计划。高度集中就是把经济决策的权力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企业没有决策权。高度计划就是包括确定投资项目在内的一切经济行为的依据是国家的计划,而不是市场的需求,对经济活动起调节作用的是所谓的“有计划按比例规律”,而不是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在当时,实行这种模式可能是唯一的选择。因为社会主义的历史毕竟太短,我们管理经济的经验毕竟太少。在当时,明确的、现实的社会主义经济模式只有苏联的计划经济一种,苏联在计划经济下实现了急速的工业化并经受了反法西斯战争的考验,在当时当然被认为是成功的模式。况且,苏联型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对于工业十分薄弱的落后国家启动工业化、迅速建立一个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来说,应当说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方法。但是,不能将它当作一种目标模式,因为这个模式的缺陷和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尤其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经济十分落后、还基本处在小生产阶段的社会来说,长期维持这种模式显然更不适当.因此,在第一个五年计划还没有全部完成之时,党中央就觉察到了这一模式的问题,觉察到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是不利于经济发展的,并对此进行了一定的改革。但是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并没有真正认识到这一模式的根本问题在于剥夺了企业的自主权,在于忽视了对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的自觉利用,因此对此的改革也不可能真正切中要害,而只是在中央与地方、国家和企业的权力分配上做文章,在权力的收与放上做文章,而不是在自觉利用价值规律、自觉遵循市场机制上做文章,不是在调整计划与市场的作用上做文章。这一点不仅体现在1956—1957年的改革上,而且体现在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的历次改革上。(刘少奇同志在1961—1965年间曾对国民经济管理体制改革进行了许多新的探索,试图摆脱这种“收与放”的循环,而采取一种用经济手段管理经济的、比较灵活的经济管理体制,但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发生而被迫夭折了。详见后述)因权力集中而出了问题就放权给地方和企业,权力下放出了问题时就又将权力上收至中央。我们想摆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不利影响,但又因历史条件的限制而找不到正确的道路。我们想脱离苏联模式,又找不到正确的替代模式,这个正确的替代模式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为中国人民和中国共产党所发现,这个正确的替代模式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总的来说,“一五”时期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我国的工业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虽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已经暴露出自身的弱点和弊端,但是,如果我们能够找到一条比较合适的途径(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决不可能找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种理想的替代模式),既能发挥国家对于促进和加速工业化的作用,又能有效地发挥地方和企业的自主性,在一定程度上利用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的作用,那么,我们的经济建设应当说是成功的。但是,众所周知,在当时我们并未找到正确的替代模式。不仅如此,此后我们的党在探索过程还出现了严重的偏差,出现了“大跃进”、“人民公社”这样的严重失误,出现了“文化大革命”这样的严重挫折。 二、1958—1978年间对经济管理体制的探索及经济建设的重大失误 (一)1958—1965年对经济管理体制的探索 1956年党的八大根据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其主要经验,提出了1958—1962年发展国民经济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建议中提出,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要继续进行以重工业为中心的工业建设,推进国民经济的技术改造,巩固和扩大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建议提出到1962年,工农业总产值比1957年计划增长75%左右,其中农业总产值增长35%左右,工业总产值增长一倍左右,国民收入增长50%,1962年钢产量计划达到1050—1200万吨,原煤产量达1900—2100万吨,粮食产量达25000万吨[18]。总的来看,这个计划还是比较切合当时的实际的,并无明显的不切实际的幻想。但是,后来由于经济指导工作上发生了严重失误,这个计划被搁置起来,没有付诸实施。 “一五”计划的顺利完成,使党内一部分同志特别是党的主要领导人毛泽东同志的头脑开始发热,逐渐滋长出骄傲自满和急于求成的情绪。1958年5月,在毛泽东同志主持下,党的八大二次会议通过了“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块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毛泽东同志错误地认为只要迅速地变革生产关系,并通过“大干快上”的群众运动就可以在短时期内生产出大量的粮食和钢铁,从而迅速地确立社会主义制度,最终向共产主义社会迈进。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毛泽东同志错误地发动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在毛泽东同志主持下,八大二次会议宣称,我国正处在“一天等于二十年”的伟大时期,号召“破除迷信、解放思想”,要求争取在七年左右时间内在工业主要产品的产量方面赶上英国,再加八至十年超过美国,片面强调发展速度,这样就使“大跃进”运动在全国务行各业迅速展开,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共产风”开始逐步泛滥,不断升级。 1958年8月北戴河会议发表了两个主要文件,一个是号召全国人民在1958年内生产1070万吨钢而奋斗,另一个是《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19]。这两个文件表明,急于求成、急于过渡的“左”倾思想已发展成为当时占主导地位的思想。 “大跃进”时期的主导思想,概括起来讲主要有两点,一是通过生产关系的变革,迅速建立起完全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了在农村实现完全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轻率地发动了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1958年8月下旬,中共中央政治局北戴河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之后,全国农村掀起了声势浩大的建立人民公社的运动。经过短短的两三个月时间,到十一月初,全国农村就实现了人民公社化,99%以上的农户都参加了人民公社,参加公社的总户数达12000多万户,组成人民公社26000多个[20]。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一大二公”。所谓“大”,就是规模大,一般以一乡一社,两千户左右,也可以数乡一社,六、七千户左右,甚至可达万户或两万户以上。所谓“公”,就是公有化程度高,在公社范围内实行贫富队拉平、平均分配。在公社内部推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生产实行大兵团作战,经营、核算、分配全公社统一,大办“公共食堂”,“吃饭不要钱”。幻想在农村建立全民所有制,把人民公社说成是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最好形式。在城镇,决定对个体工商业者采取更严厉的限制和改造措施,一是组织入社,二是把集体工商业并入或转为国营企业,三是限制个体劳动者的收入水平,规定不得超过同行业合作社或国营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 “大跃进”的第二个主导思想是用群众运动的方式完成经济指标。首要目标是要实现钢产量的“跃进”。为此中央规定不顾其它,全力保钢,各地方都要把钢铁生产和建设放在首要位置。但是,现代化高炉炼出来的好铁充其量只能满足钢产量翻番的四分之一,大部分炼钢用的生铁只好用土法生产,于是出现了田野、街道处处冒烟的情况。为增加钢产量和实现工业“大跃进”,不断拼凑追加投资,基建规模急速膨胀。商业、银行无条件支持工业“大跃进”,抓东墙、补西墙,打乱了正常的资金流通。银行的资金和存款大量垫付企业流动资金,而这些资金都成了库存和废品。钢铁产量表面上上去了,但新增部分大多是质量不合格的废物。 为了完成钢产量指标和实现工业的“大跃进”,大规模地向地方和企业下放管理权限。这也是大搞群众运动”的必然要求。1958年4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工业企业下放的几项规定》,提出了企业下放的总原则,即各个工业部门以及部分非工业部门所管理的企业,除了一些重要的、特殊的和试验性质的企业仍归中央继续管理以外,其余企业原则上千律下放给地方管理[21]。由此,中央把所属企业原则上下放给地方管理,并在计划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审批、财政和税收、劳动管理、商业和银行管理以及教育管理等各个方面都下放了不同程度的权限。对企业一是减少指令性指标,扩大企业的计划管理权;二是实行全额利润分成制度,扩大企业的财权;三是扩大企业的人事安排权和机构设置权。 “大跃进”时期的主要“成就”表现在:(1)建成了一批重要的工业项目,新增了大量的工业生产能力。三年中,施工的大中型工业项目达2200个左右,其中完工和投入生产的有一半左右,施工的小型工业项目约有9万多个。据统计,建国以后到1964年,许多重工业部门新建设的大中型企业中,属1958年以后开工的占2/3以上,其中绝大多数是在三年“大跃进”时期开工的。由于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中国的主要工业部门特别是重工业部门的生产设备和生产能力有了很大的增长,主要工业产品新增长能力与“一五”时期相比,有了较大的增长。例如,炼钢新增长生产能力为“一五”时期新增生产能力的4.45倍,炼铁为3.95倍,发电机组容量为3.04倍,石油开采为3.82倍,化肥为6.51倍,水泥为4.37倍,棉纺锭为1.93倍[22]。(2)主要经济指标特别是以钢铁为中心的重工业产品产量迅速增长。下表是1957—1966年主要经济指标统计表[23]。 表二 1957—1966年中国主要经济指标统计表
从表二中看出,在1958、1959、1960年中,除粮食产量(由此影响到农业总产值)出现严重衰退以外,钢产量和工业总值、基本建设投资额都有大幅增长。但是,工业生产建设的上述发展和变化是极不正常的和畸形的。工业生产建设“大跃进”的做法是在急躁冒进、急于求成的指导思想下进行的,突出一点,不及其余。因此,这一时期的发展和变化是以投入超越实际可能的财力物力人力,破坏国民经济的合理比例关系,降低经济效益和人民生活水平为代价的。至于工业本身的某些成就,如主要工业产品的高产量,也是建立在不稳固的基础上的,是不能持久的。从表中看出,从1961年起,工业生产就开始大幅后退,钢产量和工业总产值都跌到低于1958年的水平,直到1964年才开始恢复增长,1965年达到“二五”计划原来所计划的1962年的水平。农业生产则由于全民大办钢铁和“一平二调三收款”的影响,从1959年就急剧下降,且降到了1953年以前的水平。“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严重地破坏了工农业生产,破坏了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破坏了国民经济管理体制,国民经济不得开始重新调整的时期。 1961年中共中央决定从该年度年起,对整个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八字方针”的重点在于搞好调整。调整的中心,从国民经济建设来说,是努力加强农业战线,坚决缩短工业生产建设战线。对工业生产建设的调整则要求大力压缩重工业特别是钢铁工业的发展速度;缩短基本建设战线,努力加强对农业的支援,增加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加强轻工业和手工业的生产能力;加强设备修理工作;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品种规格,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经济效益。从国民经济管理来说,调整的中心,一是调整农村生产关系,改变农村和农业生产管理体制,二是在工业企业管理上加强中央的集中统一,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 在调整农村生产关系、改革农村管理体制上,首先是改变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根据毛泽东同志提出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精神,中央决定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平均每队约二、三十户。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也即所谓的“农业六十条”)明文规定生产队作为人民公社中的基本核算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亏盈,直接组织生产,组织收益的分配。生产队对生产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有自主权[24]。其次是实行灵活多样的经营管理方式。可以划分固定的或临时的作业小组,实行小段的、季节性的或常年的包工,建立严格的生产责任制。有的责任到组,有的责任到人。某些地区出现了包产到户的形式。再次是恢复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由于采取了上述措施,整个农业生产在1962年停止了下降,从1963年起,得到了较快的恢复。 在调整工业管理体制上,主要是强调和实行高度的集中统一,克服无政府状态和分散主义。 1961年1月2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调整管理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提出管理权要集中到中央、中央局和省市(市、自治区)三级,更多的权力集中到中央,一切方针、政策、计划的制定都集中于中央;凡属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平衡的重要物资,均由中央统一管理,统一分配;财政和货币发行权都集中到中央;所有生产、基建、收购、财务、文教、劳动等各项任务,都必须执行全国一盘棋、上下一本账的方针,不得层层加码[25]。9月1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当前工业问题的指示》[26],再次指出要切实“改变过去一段时间内权力下放过多、分得过散的现象”,在最近两三年内,要把工业管理的权力更多地集中在中央一级,对全国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统一安排。具体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计划的集中统一管理,一是扩大了计划的范围,1961年编制12种计划,到1963年扩大为 20种计划,二是增加了计划指标,基本恢复到“一五”时期的一套计划指标,有的比“一五”时期还要细,如工业计划包括工业总产值、商品产值、主要产品产量、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工业设备大修理等;三是集中统一的程度高了,中央直接管的指标占了各项经济活动的大部分。(2)加强对基本建设的集中统一管理。规定基本建设资金不再由地方财政包干,改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严加控制并减少部门、地方、企业和预算外资金。规定大中型项目一律由国务院或国家计委批准。(3)上收一批下放得不适当的企业。(4)加强财政、信贷的集中统一管理。规定国家财权基本上集中在中央、大区和省 (市、自治区)三级,缩小专区、县、公社的财权。调低国营企业利润留成比例。(5)收回一部分物资管理权,加强物资的集中统一管理.1963年,设国家物资总局,对地方物资系统实行垂直领导。增加了统配和部管物资总类,1961年统配物资87种、部管物资416种,以后逐渐增加,1966年达统配物资 326种、部管物资253种[27]。1962年1月,刘少奇在“七千人大会”上代表中共中央提出10项要求,其核心是强调计划决策权高度集中统一,反对分散状态和无政府主义[28]。1964年9月,成立了由毛泽东、刘少奇挂帅的国民经济统帅部,实现中央对计划、经济工作的高度集中领导[29]。 在改革企业管理体制上,1961年中共中央颁发了《国营企业工作条例(草案)》(即《工业七十条》),规定国营企业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经济组织,又是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它的根本任务是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增加社会产品,扩大社会主义积累。国家对企业实行“五定”(即定产品方向和生产规模,定人员和机构,定主要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和供应来源,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定协作关系),企业对国家实行“五保”(即保证产品的品种、质量、数量,保证不超过工资总额,保证完成成本计划,保证完成上缴利润,保证主要设备的使用期限)。重新肯定了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30]。 特别值得强调的是,这一时期在刘少奇同志主持下,对国民经济管理体制进行了一些新的探索,以期建立切合中国实际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这些措施主要有:(1)试办托拉斯,尝试破除用行政办法管理经济,而用经济组织来管理经济,(2)改革农村分配体制,实行定额记工、定额管理与包产到户、包产到组和自留地相结合的多种分配形式,(3)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实行固定工制度和合同工制度并存的劳动体制,(4)强调要允许一定程度的自由市场的存在,用自由市场补充国营商业的不足,等等[31]。这些探索虽然没有超出计划经济模式的总体框架,但使计划经济有了一点灵活性。 经过几年调整,我国从1963年开始恢复经济增长。从1963年到1965年,工农业总产值平均每年增长15.7%,其中工业总产值平均每年增长17.9%,农业总产值平均每年增长11.1%,国民收入每年增长14.7%。从表二中还看出,1965年,钢产量超过1200万吨,粮食产量达到19453万吨。到1965年底,国民经济中农、轻、重的比例关系在新的基础上实现了协调发展,工农业生产接近并在某些方面超过了历史水平,经济效益大大提高,物价稳定,财政收入平衡,商品供应大有好转,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改善。这说明调整国民经济的任务已经基本完成,国家已从根本上摆脱由“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造成的困难局面,开始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如何评价1961—1965年的调整及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变革?调整的目的是为了克服“大跃进”和“人民公社”所造成的分散、混乱和国民经济比例失调局面,恢复国民经济的健康成长。调整时期,采取了“先集中、后分散”的步骤,先把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大权集中和掌握在中央手里,然后再把部分投资权(即非工业部门的投资权)和财政权下放给地方和企业。调整初期,主要是从体制上加强集中统一,搞好综合平衡。为此在农村改变了所有制的形式和结构,调整了核算单位和分配关系。在工业和企业管理上上收计划、财政、信贷、物资、劳动、价格的管理权,实行中央集中统一的领导。这在当时是十分必要的。经济开始好转后,也即调整时期的后几年,开始注意逐步扩大地方管理经济的权限,并在企业调整、改组、整顿的前提下,适当的扩大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从而在中央集中统一的前提下,较好地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特别是在刘少奇同志主持下,进行了一些力图用经济组织管理经济的体制改革。但是,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这一期的调整和改革未能突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这一时期在经济管理体制上的调整和改革的局限性是十分明显的,主要是把下放权力上收,即仍然是在中央和地方、国家和企业的权力分配上做文章,而不是从计划与市场的关系上入手。此时的经济管理体制,仍然属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形态,这种经济管理体制的弊端仍然没有得到克服。刘少奇同志的用经济组织管理经济的尝试确实是一种新的东西,但这些新东西只不过是为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提供了一点灵活性,并没有超出计划经济的框架,如果刘少奇的探索能够继续进行下去,或许在经历了一个时期以后,能够找到一种较为灵活的经济管理模式。但是,如果认为刘少奇主持的改革就是突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的先声,或认为如果刘少奇能够继续主持经济改革,就能很快找到正确的替代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的模式,那是不能令人信服的。也就是说,即使没有“文化大革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也仍然会暴露出来,仍然需要在“收与放”上作循环调整。当然,这种调整不可能是完全的重复,总会有一些新的认识和新改变。每调整一次,就有一点新的东西。经过若干次调整,最终会找到一种正确的替代模式。但是,就这一时期的历史条件来看,还不可能真正探索出一种正确的替代模式。到找到一种正确的替代模式,可能还需要较长的一段时间,还需要新的历史条件。从80年代开始的改革开放终于找到了正确的替代模式,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找到这个替代模式,既需要以前经济体制改革“循环”中积累的经验,同时又有新的历史条件作用的结果。这个新的历史条件就是80年代后期开始的:全球范围内工业升级换代所形成的世界经济一体化,使我们充分认识了市场经济对于经济增长和发展的巨大作用。如果没有这个新的历史条件,我们是否能这么快地找到正确的替代模式,可能还是个疑问。 (二)十年“文革”对经济管理体制的破坏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严重失误 在刘少奇、周恩来同志的主持下,经过五年的调整改革,国民经济得到恢复并开始正常发展。但是,毛泽东同志对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恢复并不十分满意。毛泽东同志仍在试图摆脱这种集中的和僵化的经济管理体制。当然,受历史条件的限制,毛泽东同志也不可能找到一种正确的替代模式,也仍然是在“收与放”上做文章。毛泽东以为克服高度集中的体制的有效方法就是“放”。在“大跃进”时期“放”,现在仍然是“放”,1966年3月,毛泽东同志给刘少奇同志写了一封信,指出“一切统一于中央,卡得死死的,不是好办法”[32]。这已预示着,一场新的以下放权力为中心的经济体制大变革即将开始。 但是,可能是由于毛泽东同志对形成这种高度集中韵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政治原因以及它所可能产生的政治后果作了更加深入的思考,毛泽东同志决定采取更大胆的行动,即发动一场“文化大革命”(实际上是“政治大革命”),从根本上消除形成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政治原因及其有可能产生的政治后果。毛泽东同志越来越相信形成这个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根源在党和政府内部,也即是党和政府内部的“官僚组织”,而刘少奇则是这个“官僚组织”的总代表。毛泽东同志认为,这个“官僚组织”已严重脱离人民群众,而由这个“官僚组织”所制造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则严重地扼杀了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和主动性。因为在这个经济体制中,一切计划,从宏观到微观的一切经济活动都由这个“官僚组织”制定,然后逐级下达,一切地方、一切社会团体和企业,一切经济和生产单位,乃至一切参与经济活动的个人,都被严格要求按照这一计划而行动。这样,人民群众就成了单纯执行和完成由中央“官僚组织”制定的讨划的工具,成了一种被动的存在。在毛泽东看来,这完全是“英雄决定论”,完全违背了“人民群众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真正动力”的历史唯物主义根本原理,它有可能改变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基础。结合苏联“卫星上天、红旗落地”的教训,毛泽东同志把这个“官僚组织”定义为隐藏在党内的资产阶级。如果不打倒这个“官僚组织”和党内资产阶级,我们的党就会“变修”,我们的国家就会出现“资本主义复辟”。为了“反修防修”和防止“资本主义复辟”,也是为了从根本上消除形成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政治根源,毛泽东提出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发动了一场实际上是大规模政治运动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决心发动人民群众,用“阶级斗争”的方法打倒这个“官僚组织”、打倒党内的资产阶级。毛泽东同志对这个“官僚组织”的性质及其作用,对党内国内的形势作了错误的判断,因而发动了一场错误的“政治革命”。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利用,这场“政治革命”演变成了一场社会的大动乱,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整个国民经济也陷于崩溃的边缘,直到这个所谓的“官僚组织”和党内资产阶级被打倒后,毛泽东才正式开始以下放权力为中心的经济体制大变革。 到1970年,改革经济体制的问题被提上了日程。当时,有两方面的因素对促成这个体制变动及其变动的方向,起了不容忽视的作用。一是所谓的“以战备为纲”,强调各地方都要建立独立完整的国防工业体系,以便打起仗来能够各自为战。这就要求改变“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经济管理体制,把管理经济、管理企业的权力以及财权、物权、投资权等,更多地下放给地方。二是经济建设中急于求成,盲目追求高指标、高速度的思想再度抬头。1970年2—3月召开的全国计划会议,讨论制定了第四个五年计划,不切实际地确定年均工业增长速度达12.8%,1975年的钢铁产量要达到3500万吨至4000万吨(比1970年增长106—135%),生产能力达到4000万吨以上。电力、轻工等部门也提出了高指标[33]。其它各行各业也都在酝酿着要大上,要翻一翻。当时认为,要实现这些目标,就必须向地方下放权力,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 首先是盲目下放企业,从而加剧了生产经营管理的混乱状况。1970年3月,中央拟定了《关于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直属企业下放地方管理的通知(草案)》,要求国务院工交各部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绝大部分下放给地方管理;少数由中央部和地方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极少数大型或骨干企业,由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以中央部为主,于是,在很短的时间内,将包括大庆油田、鞍山钢铁公司、长春汽车厂、开滦煤矿、吉林化学工业总公司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骨干企业在内的2600多个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和建设单位,不加区别地下放给各省、市、自治区管理,有的又层层下放到专区、市、县。中央部属企业,1965年有10533个,1970年下放后只剩下142个,其产值与全民所有制工业总产值的比重,由46.9%下降到8%[34]。 其次是实行财政收支、物资分配和基本建设投资的“大包干”。(1)财政收支“大包干”。《第四个五年计划纲要(草案)》要求大力发展地方工业,为实现这个要求‘没有相应的财力是不行的。因此,随着企业的下放,又提出了下放财权的问题。1971年,全国开始实行“财政收支包干”体制,规定国家财政收入除中央部直接管理的企业收入和海关关税收入归中央外,其余全部划归地方;国家财政支出除中央部门直接管理的基本建设、国防战备、对外援助、国家物资储备等支出归中央外,其余也划归地方,由地方统筹安排:各地方的预算收支经中央综合平衡,核定下达,收入大于支出的,按包干数额上缴中央财政,支出大于收入的,由中央财政按差额数量包干给予贴补.这种财政“包干”制度,大大地扩大了地方的财政权限,但实行之初就暴露了许多问题,如收入打不准、地区间财力过于悬殊、包而不干、财力过于分散等,后又进行多次调整,效果仍不理想。(2)物资分配“大包干”。1970年,开始试行物资分配“大包干”,即在国家统一计划下,实行地区平衡,差额调拨,品种调剂,保证上缴的办法。具体做法如调整和减少了国家统一分配和中央各部管理的物资种类,将下放企业的物资分配和供应工作移交地方管理等。(3)基本建设投资“大包干”。即按国家规定的建设任务,由地方负责包干建设,投资、设备、材料由地方统筹安排,调剂使用,结余归地方。 再次是简化税收、信贷和劳动工资制度,削弱了经济杠杆的作用。在税收制度上,基本上一个行业按一个税率增收,大大削弱了税收这一经济杠杆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在信贷制度上简化利率种类、降低利率水平,利息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因此受到削弱。在劳动工资体制上取消了“两种劳动制度”,形成单一固定用工制,取消了奖励基金制度和计件工资制度,形成了单一工资制度。劳动工资上的平均主义严重影响了生产效率的提高[35]。 林彪反革命集团被粉碎以后,在毛泽东同志支持下,由周恩来同志主持日常工作。周恩来同志在极端困难的情况下,毅然着手纠正经济工作中的“左”倾错误。在工业战线的整顿上,首先主持起草了《一九七二年全国计划会议纪要》,提出了整顿工业的若干措施,其中包括;(1)按照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的原则,建立强有力的生产指挥系统:(2)恢复和健全7项管理制度,即岗位责任制、考勤制度、技术操作规程、质量检验制度、设备管理和维修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经济核算制;(3)抓7项指标,即产量、品种、质量、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消耗、劳动生产率、成本、利润;(4)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实行正常的考核晋级制度,进行计时工资加奖励和计件工资的试点工作;(5)落实对干部、工人和技术人员的政策。又主持起草了《关于坚持统一计划,加强经济管理的规定》,提到1973年1月的全国计划会议上进行讨论。这个文件针对在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方面过于分散,以及企业缺少责任制、分配上吃“大锅饭”等现象,提出了有关改进经济管理体制的十条规定。主要内容有:加强国家统一计划的领导,搞好综合平衡,反对地方各行其是,严格控制基本建设规模,不许乱上建设项目;职工总数、工资总额、物价等控制权集中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无权擅自决定;中央下放的大中型企业由省、市、自治区或少数省辖市管理,不能再层层下放,严格执行物资分配计划和订货合同,不准随意中断合同关系,加强资金管理,严禁拖欠、挪用税款和利润,不准用银行贷款和企业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企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建立强有力的生产指挥系统;坚持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广泛推行计时工资加奖励,少数重体力劳动可实行计件工资[36]。周恩来同志还积极排除“四人帮”的干扰,发展对外技术交流。在农村政策上,周恩来同志也开始纠正一些“左”的政策,要求不要生搬硬套“大寨经验”,要坚持按劳分配原则,不能把党的政策允许的多种经营和家庭副业当作资本主义的东西批判。这一系列整顿措施,收到了明显的效果:生产增长、经济效益也有所改善,1973年工业劳动生产率比上年提高了3.3%,不少工业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的情况也有了转变[37]。但是,由于“四人帮”的阻挠和破坏,很多措施未能付诸实施,整顿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1974年底,邓小平同志在毛泽东同志支持下,开始主持中央的党政日常工作,并对国民经济进行丁比较系统的整顿。整顿首先从铁路开始,接着是钢铁工业。1975年9月,邓小平同志在农村工作座谈会上明确指出:“当前,各方面都存在一个整顿问题。农业要整顿,工业要整顿,文艺政策要调整,调整其实也是整顿。要通过整顿,解决农村的问题,解决工厂的问题,解决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解决各方面的问题”[38]。这一时期在整顿国民经济、改进经济体制方面所做的努力和认识水平,集中地反映在1975年7月至9月国务院主持起草的《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问题》(即《工业二十条》)上。《工业二十条》明确指出,必须加强国家对经济生活的集中统一领导,凡国民经济的方针政策、工农业主要生产指标、基本建设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重要物资的分配、主要商品的收购调拨、国家财政预算和货币发行、新增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主要工农业产品的价格,必须由中央集中决策,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其是,国家计划要着重搞好综合平衡,重点安排好农、轻、重的比例关系,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关系,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比例关系等,计划的制订要进行逐级平衡,订出全国统一的计划;中央下放给地方的企业及地方原有的大中型企业,原则上由省、市、自治区和省辖市领导,不能再往下放,中央各部对这些企业要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管理。《工业二十条》还在坚持按劳分配,在工业支援农业、城市带动农村方面,以及引进技术、积极利用国际市场等许多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正确意见。但是,由于“四人帮”的干扰,它没有形成正式文件[39]。 由邓小平同志主持的1975年的全面整顿,对于消除“文革”中“左”倾错误所带来的严重后果,起了很大的作用。国民经济由停滞转为上升,当年社会总产值增长11.5%,其中工业总产值增长 15.1%,农业总产值增长4.6%。 表三反映了“文革”期间工农业总产值的增长情况[40]。从表中看出,从1966年到1968年,国民经济经历了严重的衰退,工农业总产值和社会总产值连续两年大幅下降。这是由于这几年“文化大革命”的严重混乱局面所造成的。为了制止局势的进一步恶化,恢复生产秩序,中央采取了一系列步骤。首先,采取一切措施,恢复混乱局面,如派出军队对交通、铁路和工矿业等国民经济的重要部门和单位,实施军事管制,恢复生产秩序;发布一系列政令,支持坚守岗位的干部和职工群众,打击违法乱纪者;停止武斗,着手重建各省、市、自治区的领导机构和工业管理部门,以及厂矿企业的领导机构,接着又恢复中断两年的计划工作。1976年6月,国务院原有的部委和直属机构进行调整、合并,并确定了编制,开始部署工作。这样,1969年,中国工农业生产由连续两条下降,转为回升。当年工农业总产值比1968年增长23.8%(与1966年相比,只增长2.7%),其中工业总产值增长34.3% (与1966年相比,只增长4.5%)。1970年,工农业总产值又比1969年增长25.7%,其中工业总产值增长30.7%。1971年和1972年两年,增长率开始下降。1973年,由于周恩来同志主持整顿,增长率略有回升。1974年停滞。1975年,邓小平同志主持整顿,增长率又大幅回升。1976年转为停滞。 表三 “文革”期间工农业总产值增长指数
注:环比指数,以1966年的数字为100,按可比价格计算。 十年动乱中经济体制变动的主要内容是盲目下放权力,其结果是国家对宏观经济失去控制,正常的经济秩序遭到破坏。这次权力下放,仍然局限于中央和地方权限划分的变动,基本上没有涉及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关系问题,更没有涉及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问题。国家对企业管得过细、过死,统得过多,企业缺乏经营管理自主权的状况并没有改变。这次经济体制变动的另一个方面,即简化税收、信贷、劳动工资等制度,使得各种经济杠杆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更加被削弱,行政办法完全取代了经济手段。加上由于各种规章制度一概被斥之为“管、卡、压”,或被废弃,或名存实亡,各级管理机构不是被“砸烂”,就是被夺权,因而国家对经济的行政管理也不能正常的行使。分别由周恩来同志和邓小平同志主持的两次整顿只是局部改善了上述诸问题,并未改变这次经济体制变动的总体趋势。“十年文革”对我国国民经济的破坏是极其严重的。 “十年文革”中的这次经济体制变动是按照毛泽东同志的主张进行的。把这次经济体制变动与 1961—1965年的调整和改革相比,可以看出毛泽东同志和刘少奇同志在社会主义经济管理和经济建设思想上的差异。毛泽东同志和刘少奇同志都认识到照搬苏联型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是不行的,是不适合中国的国情的。但是,二者在如何摒弃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毛泽东同志主张,将中央管理经济的行政权力下放给地方和企业,以克服中央高度集中和高度计划的毛病,这是一种简单化的做法。而刘少奇同志主张在适当地向地方和企业下放经济管理权外,还在思考和探索如何运用经济手段管理经济,以克服用行政方法管理经济的弊端,同时通过实行两种劳动制度并存、灵活运用多种分配制度、允许一定程度的自由市场存在等方法,以使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显然,刘少奇同志对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及克服这种弊端的方法的认识,要比毛泽东同志更加准确和更加有效。毛泽东同志与刘少奇同志在这一问题的思路上的区别,是导致毛泽东同志发动“文化大革命”,以打倒刘少奇同志的重要原因之一,更加准确的认识和更加有效的方法未能得以实行,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悲剧。对替代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新的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探索,不得不落到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身上。 在粉碎“四人帮”后,直至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的约两年时间里,对国民经济管理体制作了一些局部性的调整。主要内容是;(1)按照统一领导、分极管理的原则,调整了一部分工业企业的隶属关系,把“文化大革命”中下放的一批大型骨干企业陆续上收,由中央有关工业部门直接管理,未上收的部分大中型企业要服从国家统一计划,(2)上收了部分财政、税收、物资管理权;(3)恢复企业基金制度;(4)在企业中恢复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这些措施,目的在于加强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恢复“文化大革命”前的一些做法,对“文化大革命”后中国工业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左”的思想仍然占主导地位,系统地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新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还要等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三、1979—1992年的改革开放和对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前期探索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邓小平同志在党中央领导集体中的核心地位,标志着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已经开始形成。全会作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并提出了改革经济体制的任务,标志着我国开始了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历史过程。全会总结了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病,并提出了改革的方向。全会指出:现在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严重缺点是权力过于集中,应该有领导地大胆下放,让地方和工农业企业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应该着手大力精简各级经济行政机构,把它们的大部分职权交给企业性的专业公司或联合公司;应该坚决按经济规律办事,重视价值规律的作用;应该认真解决党政不分、政企不放的现象[41]。1979年4月,党中央又召开了工作会议,提出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李先念同志在会上作了《关于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的问题》的重要讲话,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则、方向、步骤作了全面的分析和探讨,提出了以下原则;(1)在整个国民经济中,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由国家统一计划,其它产品可由企业根据市场的供求情况自行确定生产,自行销售。(2)扩大企业自主权,并把企业经营好坏同职工的物质利益挂起钩来。(3)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中央和地方的权限。(4)精减行政机构,更好地运用经济手段来管理经济[42]。1982年5月,成立了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对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改革由此全面开展起来了。 对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改革,顾名思义,应当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对高度集中性的改革,这就要求扩大地方和企业的经济管理权,尤其是企业的经济管理权。从根本上说,就是要使企业成为独立自主的经济主体。二是对高度计划性的改革,这就要求重视价值规律的作用。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要发挥市场机制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党的十四大和十五大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模式,对以上两个方面的内容作了最终、最准确的界定,这就是要使国有企业和所有其它类别的企业一样,成为独立的拥有法人所有权的市场主体;要使市场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手段。国有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和市场成为资源配置基础手段,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内容。但是,并不是从开始经济体制改革之初就达到这种认识的。从党的十届三中全会和1979年4月中央工作会议的内容来看,在计划与市场的关系上,是强调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在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上,是强调让企业拥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从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到使市场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手段,从扩大企业自主权到使国有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我们的党在认识上经历了一个逐级深化、逐渐清晰的过程。这个过程也就是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新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过程,也就是我国整个改革开放的过程。 从1979年到1992年党的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前的十几年时间里,我们党对于经过改革,最后应当建立怎样一种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并不是十分清楚的。当时的目标是为了“建立充满生机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43]。所以,如何能使经济体制更加有活力、更加富于生机,就如何改,至于最终将改成一个什么样子,即改革的目标模式是什么,并不是心中有数的。这是一段“摸着石头过河”的路程。 改革首先从农村开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次年9月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并通过了这个决定。决定指出,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任务,就是要集中精力使目前还很落后的农业尽快得到迅速发展,因为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高速发展是保证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根本条件。会议提出必须在最近两三年内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八亿农民的积极性。此后党中央采取许多措施,对农业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这些措施包括:(1)大幅度提高农副产品价格,增加农民的收入。(2)保障生产队的经营自主权。《决定》规定,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有权因地制宜的进行种植,有权决定增长措施,有权决定经营管理方法,有权分配自己的产品和现金,有权抵制任何领导机关和领导人的瞎指挥。(3)实行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44]。 上述三条措施中,对农村管理体制影响最大的,是实行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生产队的自主权受到尊重后,各地群众和干部从实际出发,大胆探索,恢复和创造了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这些生产责任制如包工到组、包产到组、专业承包联产计酬,其中最有争议的是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即所谓“双包”。包产到户,即农户对产量承包,承包部分参加集体的统一分配,超产的部分全部桨给农户。包干到产,即由农户包农业税和国家征购任务,包生产队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其余全归承包户所有,这就是社员所说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俗称“大包干”。包干到户作为一个联产承包责任制,日后在全国获得全面推广。 “双包”责任制到底是资本主义性质的还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到底应不应该允许存在?这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1980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有关会议纪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45]纪要指出,在我国当前的具体情况下实行的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是依存于社会主义经济的,而不会脱离社会主义轨道,没有复辟资本主义的危险。这一重要论断受到农民热烈拥护。到1980年底,实行“双包”的生产队,从年初仅占生产队总数的1.1%上升到14.9%。到1982年6月,全国实行家庭承包的生产队已占86.7%[46]。1982年下半年,中共中央制订了《当前农业经济政策若干问题》,并于1982年4月10日公开颁布。文件明确指出,这种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中“分散经营和统一经营相结合的经营方式”,在这种经营方式下,“分户承包的家庭经营只不过是合作经济中的一个层次”,是一种新型的家庭经济,它和过去小私有的个体经济有着本质的区别。文件还指出,联产承包责任制“既可适应当前手工劳动为主的状况和农业生产的特点,又能适应现代化进程中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文件》从根本上否定了“双包”责任制是资本主义性质的认识,肯定了它作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一个层次的地位[47]。此后,以“双包”为形式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到1984年底,全国569.2万个生产队中,有569万个生产队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占生产队总数的99.9665%,只有0.2万个生产队未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其中有563.6万个生产队实行“大包干”,占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队数的99%[48]。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克服了以往集体中长期存在的生产上的“大呼隆”和分配上的“吃大锅饭”的弊病,解决了我国社会主义农业长期以来没有解决的问题,是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改革。 随着农村改革的成功,对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改革的重点逐渐地移到了城市工业管理体制上。1984年10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开始对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决定》指出,农村改革的成功经验,农村经济发展对城市的要求,为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的改革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在十二届三中全会之前,党中央就着手对城市工业管理体制进行了一些改革。这一时期对城市工业管理体制的改革,是在“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指导思想下进行的。1979年4月中央工作会议就已经提出,我国的经济管理体制应当是“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党的十二大对“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主要内容作了更明确的阐述。胡耀邦同志在十二大报告{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中指出;我国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有计划的生产和流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体。同时,允许对部分产品的生产和流通不作计划,由市场来调节,也即由价值规律自发地起调节作用。这一部分是有计划生产和流通的补充,是从属的、次要的,但又是必要的、有益的。十二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对于国民经济中关系国计民生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生产和分配,尤其是对于关系经济全局的骨干企业,必须实行指令性计划;对于集体所有制经济也应当根据需要下达一些具有指令性的指标,如对粮食和其他重要农副产品的征购派购,除此之外,对许多产品和企业要实行主要运用经济杠杆以保证其实现的指导性计划,至于各式各样的小商品,国家不必要也不可能用计划把它们都管起来,可以让企业根据市场供求灵活地自行安排生产。在计划生产中,无论是指令性计划,还是指导性计划,都要求经常研究市场供需状况的变化,自觉利用价值规律,运用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引导企业实现国家计划的要求,给企业以不同程度的机动权[49]。 根据这种指示精神,中央对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作了较大的改革。改革的基本点是扩大企业的自主权,并对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和以税代利制度。1979年7月,国务院决定开始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并实行利润留成制度,要求地方、部门按照统一规定的办法选择少数企业试点。通过扩权,试点企业拥有了部分计划权,在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多余的生产能力可根据市场需要自行安排生产;企业拥有部分销售权,在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任务后,多余产品可自行销售;企业拥有部分资金使用权,可按一定的比例实行利润留成,用于发展生产、改善集体福利、奖励职工,企业拥有部分干部任免权,中层干部不需上级批准,由企业任免等等。1979年底,试点企业达到4200个, 1980年又发展到6600个,约占全国预算内工业企业数的16%,产值的60%,利润的70%[50]。1981年夏,一些地方为了落实财政上缴任务,试行对工业企业进行利润包干的责任制,但由于价格结构不合理,利润指标并不能正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水平,效果并不理想。1983年,国务院批准实行利改税,规定;凡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按实现利润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剩余利润一部分按照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一部分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按不同办法上缴国家,凡有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缴纳以后由企业自负盈亏。 1984年10月,中央召开了十二届三中全会。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对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认识有了新的发展,提出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应当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从而突破了把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观点[51]。《决定》指出,“改革计划体制,首先要突破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明确认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必须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又指出:“实行计划经济不等于指令性计划为主,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都是计划经济的具体形式”,“指导性计划主要依靠运用经济杠杆的作用来实现,指令性计划则是必须执行的,但也必须运用价值规律”。 与对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这种认识相适应,《决定》对政企关系和国有企业的改革也提出了新的内容。《决定》明确指出,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简政放权的原则进行改革,是搞活企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迫切需要。政企分开是对企业自主权的进一步扩大。《决定》指出,过去由于长期政企职责不分,企业实际上成了行政机构的附属物,中央和地方政府包揽了许多本来不应由它们管的事,而许多必须由它们管的事又未能管好。今后各级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再直接经营管理企业。全国性和地区性的公司,是一种联合经济组织,必须是企业而不是行政机构。在政企分开的同时,要进一步扩大企业的自主权。企业在服从国家计划和管珲的前提下,有权选择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有权安排自己的产供销活动,有权拥有和支配自留资金,有权依照规定自行任免、聘用和选举本企业的工作人员,有权自行决定用工办法和工资奖励方式,有权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确定本企业产品的价格。总之,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 随着企业自主权的扩大,必然要对价格改革提出紧迫的要求。因为只有当价格体系基本反映产品的价值和供求关系时,企业才能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进行自主经营。为此,《决定》要求对价格体系进行改革。《决定》指出,我国现行的价格体系,由于长期忽视价值规律的作用和其他历史原因,存在着相当紊乱的现象,不少商品的价格既不反映价值,也不反映供求关系,不改革这种不合理的价格体系,就不能正确评价企业的生产经营效果。随着企业自主权的进一步扩大,价格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调节作用越来越显著,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更为急迫。价格体系的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此后,在1985年9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要求“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的有计划的商品市场,逐步完善市场体系”。《建议》并指出:逐步形成和完善市场体系的关键,是改革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制度。要求对消费资料,除极少数重要商品仍由国家定价外,一般商品要根据市场供求状况有计划的逐步放开,对重要生产资料,要逐步减少国家统一定价部分的比重,扩大市场调节部分的比重,同时有计划分步骤地调整计划价格,使计划与市场两种价格的差距逐渐缩小。通过改革,逐步形成少数商品和劳务实行计划价格、多数实行浮动价格和自由价格的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价格体系,更好地发挥价格这个最重要、最有效的经济杠杆对生产、流通和消费的调节作用[52]。 从这一时期改革的思路及措施来看,总的来说,计划经济体制还占有主导地位,企业的扩权主要还是在服从指令性计划的前提下进行的。例如给予国有企业十个方面的权利大都是在“服从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或“得到上级主管部门允许的前提下”才能实行[53]。这反映了尽管企业有了一定的自主权,但还处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控制之下。因此,此时的改革,仍然是初步的。 1987年10月召开的党的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又迎来我国工业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新的阶段。十三大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从而为我国的改革开放提供了理论基础。十三大继续肯定了十二大提出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概念,但对此作了新的发挥。赵紫阳同志在题为《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十三大报告中指出,“计划和市场的作用范围都是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市场的发育和完善,新的经济运行机制从总体上来说应当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机制[54]。可以看出,在这里,引进和突出了市场的作用。在十二届三中全会,只是强调国家计划必须依据价值规律,而在这里,国家计划必须通过市场来实现,也即只能通过市场把企业引导到国家计划上来。这样,指令性计划必然要退居次要位置,整个经济体制因此向市场经济迈进了一大步。与此相应,对国有企业的改革也提出了一个新的要求,即不仅要进一步扩大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还要求国有企业转变经营机制,以适应市场引导作用的发挥。为此,十三大报告提出了“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搞活全民所有制企业”。报告指出,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把经营权真正交给企业,理顺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关系,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使企业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是建立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报告还肯定了当时刚开始实行的国有企业承包制,认为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是实行两权分离的有益探索。 由于突出和扩大了市场的作用,十三大报告提出了要建立和培育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问题。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不仅包括消费品和生产资料等商品市场,而且应当包括资金、劳务、技术、信息和房地产等生产要素市场。报告指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必须积极而稳步地推进价格改革,理顺商品价格和各种生产要素价格,逐步建立少数重要商品和劳务价格由国家管理,其它大量商品和劳务价格由市场调节的制度。 根据十三大的理论和指示精神,于1988年4月召开的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55]。《企业法》在十三大理论的基础上对政企关系和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企业法》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目标,为企业提供服务。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权,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企业法》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权责利关系,为国有企业制度与经营方式的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为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承包制,发挥承包制对分离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作用,国务院于1988年 2月和5月先后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两个文件,以推动和规范承包制和租赁制的有效展开.前者适用于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后者适用于小型国有工业企业。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中规定,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基础上,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发包方(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有权按照承包经营合同规定,对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监督;有义务按承包经营合同的规定维护承包方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承包方应按法律、法规、政策和合同规定完成各项任务。企业经营者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全面负责,可以根据需要按国家规定聘任一定数量的人员组成企业领导班子。承包经营企业必须包上交国家利润,包完成技术改造任务,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必须合理核定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的分配比例[56]。《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规定,租赁经营是指在不改变企业全民所有制性质的条件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国家授权的单位为出租方将企业有期限地交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照合同规定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的一种经营管理形式。《条例》还规定了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制和租赁制对调整政企关系、确保企业经营自主权起了相当大的作用。承包制以合同的形式确立了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因此得到了强化,政府的行为也变得规范起来,不再能任意干涉企业的经营活动。租赁制中,租赁者只要按期如数缴纳租金,保证租赁财产不受损失,其生产、经营与分配完全自主决定[57]。这样,政企关系理顺了,企业自主了,经济效益也变好了。 对两权分离和扩大企业自主权具有重要意义的另一个文件是1992年7月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全国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58]。这个条例是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具体化。由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条款比较原则,为便于操作,国务院责成国家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经过四年的制定与修改,形成了这个《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的,是使国有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条例》规定企业享有14项经营自主权,即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出口权、投资决策权、留用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拒绝摊派权等。《条例》具体规定了厂长和职工对企业盈亏的责任,明确了“厂长对企业盈亏负有直接经营的责任,职工按照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对企业盈亏也负有相应的责任。”《条例》还细化了政府的职能。《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对于进一步调整政企关系,明确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权责利关系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到《条例》颁布的1992年,政企关系从理论上看已经比较接近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标准。 但是,从《条例》来看,这一时期的政企关系和企业所拥有的自主权离市场经济的要求仍然存在着一定的距离,首先,对有些企业的自主权仍加以不必要的限制。例如,《条例》在进出口自主权、投资决策权、资产处置权等条款中都规定要有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这些规定或者过于笼统,或者限制过多,增加了落实的难度;其次,对企业如何自负盈亏没有具体规定,只是规定了厂长和职工对盈亏应负的责任,没有规定企业作为法人如何实现自负盈亏。再次,没有规定企业作为法人对财产拥有法人所有权。《条例》对保障国家的所有权是明确的,对企业的法人所有权则不明确。这是由于《条例》遵循的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即企业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的理论。而企业没有财产所有权,自负盈亏是难以实现的,第四,没有完全解决政企职责分开的问题。这表现在对企业经营自主权限制过多,政府职责仍然较大上,如厂长的任免、奖惩,企业的生产性建设项目等仍然需政府批准或决定。也就是说,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部分大权仍旧掌握在政府手里,政企职责没有有效分开。总的来看,这一期对工业企业管理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的改革还没有到位。从根本上来看,这是由于对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认识还不准确,还没有到位所引起的。 四、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迈进 1992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迎来了中国改革开放的新阶段。十四大确定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从而结束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走一步看一步、“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使改革有了一个总的、明确的目标。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开始了昂首阔步的新阶段。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的实践所产生的认识深化的产物。前文曾经指出,我党在1956年以前就基本形成了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是相互对立的,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性质的思想。自改革开放之初,我党开始重新反思这一问题。邓小平同志在1979年11月就提出,“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我们是计划经济为主,也结合市场经济”[59]。这一精神成了党的十二大的“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1985年10月,邓小平同志又一次提出,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不存在根本矛盾[60]。到十三大前夕,邓小平同志又进一步指出,“计划和市场都是发展生产力的方法”[61]。为此,十三大提出了“利用市场调节决不等于搞资本主义”,“计划和市场的作用范围都是覆盖全社会的”的论断[62]。直到1992年,邓小平同志在南巡讲话中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之后[63],党中央在总结十五年来改革开放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终于在十四大上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针。江泽民同志在题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的十四大报告中说道:“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要求我们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64]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是使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相结合。其基本点有两个;一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二是以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公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使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就是要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映比较灵敏的优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就是要使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企业都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发挥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为此,十四在报告指出要抓好几个相互联系的重要环节:(1)转换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经营机制,把企业推向市场,增强它们的活动,提高它们的素质。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心环节。为此,必须通过理顺产权关系,实行政企分开,落实企业自主权,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并承担国有资产价值增值的责任。(2)加快市场体系的培育。这需要大力发展商品市场特别是生产资料市场,积极培育包括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的金融市场,发展技术、劳务、信息和房地产等市场,尽快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3)深化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4)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凡是国家法令规定属于企业行使的职权,各级政府都不要干预。政府的职能,主要是统筹规则,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 为进一步落实十四大的指示精神,于1993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制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如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了进一步的规定[65]。《决定》指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为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决定》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 什么叫作现代企业制度?它的基本内容是什么?《决定》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一是建立明晰的产权关系,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二是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三是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即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企业破产时出资者只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四是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五是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调节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关系。《决定》指出,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努力通过公司制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实现政企分开,使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摆脱对行政机关的依赖,解除国家对企业承担的无限责任,公司可以有单一投资主体的独资公司和由多个投资主体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同年12月,全国人大颁布了《公司法》,对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作了专门的规定[66]。 国有独资公司与其它国有企业有较大的差别。首先,国有独资公司是依据{公司法9设立的,它适用于公司法,而一般的国有企业只能适用企业法。其次,国有独资公司实行的是公司制度,即在公司组织上,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独立行使法人所有权,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一般国有企业实行的是一种特殊制度,在企业组织上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企业只享有经营权。第三,国有独资公司在内部管理体制上实行董事会制,由董事会行使经营决策权,经营指挥权由由经理行使,而一般的国有企业在内部管理体制上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由厂长(经理)向国家负责,厂长(经理)集经营决策权和经营指挥权于一身。第四,国有独资公司与政府(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它们靠民事法律关系联结,而一般的国有企业隶属于政府,它们之间的关系更多地表现为行政关系。 国有独资公司也不同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两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而国有独资公司只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这一个股东。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要设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和监事会(股东会和临事会的职责均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行使),只设董事会。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委派或者更换,对董事会的监督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管。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原《公司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的条款,决定在国有独资公司中设立监事会,从而进一步完善了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结构[67]。由此可见,在国有独资公司中,政府对公司的权利只限于相当于其它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会和监事会的权利,而不能有更多的权利,经理向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向作为股东的政府(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负责。公司具有法人所有权,国家则保留最终所有权。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既坚持了国有制,又使国有企业有可能成为真正的企业,从而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公司制改革不只有国有独资公司一种形式,还可以有多个投资主体组成,甚至有与非国有投资主体联合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与非国有投资主体联合组成的公司中,国有投资主体只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享受与其拥有股份相应的权利。 从上述论述可以看出,随着对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认识的不断演化,国有企业的改革也经历了扩权让利、两权分离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三个阶段。三个阶段中,政府对企业的权利越来越小,对企业的控制越来越弱,而企业的自主权则越来越大,企业对政府的依赖越来越少,最终使国有企业由原来那种隶属于政府行政的生产单位转变为具有法人所有权的自主的经济实体,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主要成员.能否使国有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形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能否成立的关键.如果不能使国有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那么我们只有两条道路可走:一是回头搞计划经济,一是实行私有制或以私有制为主体,通过私有化使国有企业转变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二者中无论何者,都会断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从而断送整个社会主义事业。但是,我们党终于找到使国有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的正确道路。在党中央的指示下,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国务院决心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力争在本世纪末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十四大报告强调,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在积极促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经济发展,并依法加以管理。”[68]“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就已提出,但“多种经济成分”的种类,十四大报告提的最为全面。 发展个体经济,以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是中国共产党从改革之初就坚决贯彻的重要方针。198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就指出:“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69]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报告也指出:“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70]198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指出:“我国现在的个体经济是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的,不同于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相联系的个体经济,它对于发展社会生产、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就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是从属于社会主义的。”[71]由于党和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体经济发展迅速。1988年,全国个体工商户达1452.7万户,就业人员2304.9万人。1993年底,个体工商户增至1766.87万户,从业人员增至2939.3万人,注册资金 854.85亿元,创产值1386.86亿元。个体工业企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1980年仅为0.02%, 1991年增至5.7%[72]。 与个体经济不同,我国对于私营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观望、默认到承认的阶段,直到党的十三大,才给予正式的肯定,被作为一项基本政策确定了下来。私营经济的出现和发展是个体经济广泛发展的必然结果。个体经济系指雇工7人以下的个体企业。个体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必然要求进一步扩大雇工,当雇工达到8人以上时,个体企业就发展成私营企业。1981年国务院作出规定,允许个体企业雇帮手1—2人,学徒3—5人(也即允许7人以下的雇工),但8人以上的雇工仍不在许可范围之内。当出现雇工8人以上的私营企业时,虽未强行禁止,但仍十分慎重,采取了不肯定、不宣传、不取缔、看一看(即所谓的“三不一看”)的方针。到1985年、1986年,私营企业的发展已引人注目,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议论。此时,党和政府决定允许其存在。1987年中央五号文件提出,对私营企业应当“允许存在、加强管理、积极引导、兴利抑弊”。直到党的十三大,才开始正式肯定私营经济的发展。在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我们已经进行的改革,包括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以至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都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状况所决定的,只有这样做,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鼓励它们发展。”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73]在十三大以前,所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并不包括私营经济。从十三大开始,私营经济也被包括在需要“共同发展”的多种经济成分之中了。 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的条文[74]。国务院并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用法律的形式确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75]自此以后,私营经济开始得到合法发展。到1993年底,全国私营企业23.8万户,从业人员373万人,注册资金680.3亿元,创工业产值421.74亿元。同时,出现了超大型的私有企业集团。[76]十四大对私营经济作了更进一步的肯定,并指出私营经济还可以同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其他经济成分实行以自愿为基础的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并在市场上平等竞争[77]。到1996年,私营企业发展到81.9万户,注册资金 3752.4亿元,户均资金458168元,其中100万元以上的有62617户,500万元以上的有6298户,私营企业集团有752户[78]。 外资经济虽然同私营经济一样,也是一种资本主义经济,但在我国却如同集体经济、个体经济一样,从改革之初就开始大力引进和发展。其中的原因在于外国资本的进入及其发展会带来我国现代化建设所急需的技术和资金。外资经济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命作经营企业、外国独资企业三种类型,俗称“三资”企业。“三资”企业在我国的发展是与举办“经济特区”和开放沿海、沿江、沿边城市紧密相联的。1980年8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79]。从此,深圳、珠海、厦门、海南等经济特区相继得到了发展,以“三资”企业为主体的企业结构在特区开始呈现。1984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放天津、上海、大连等14个沿海港口城市。1985年2月,又开辟了长江三角洲等沿海经济开放区.1991年初,继上海浦东新区建立后,沿江、沿边一些城市相继开放。这样,“三资”企业也就“兴旺发达”起来.到1994年底,累计实际利用外资955.77亿美元,协议利用外资2000多亿美元,与外商签定的直接投资总项目达221718个[80]。 城乡集体企业作为非国有的公有制经济成分,在改革开放开始之日起就理所当然地得到了党和政府的大力支持,并把它的发展作为确立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重要组成部分。城乡集体企业大致有三大类:一是城市集体企业,二是乡镇集体企业,三是农业集体企业。其中最重要,也是作为农村改革的意想不到的新事物出现的,是乡镇企业的兴起和发展。在农村,由于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劳动生产率大幅度提高,这一方面增加丁农民的收入,扩大了农村居民对服装、家用电器和其他轻工业制品的消费要求,另一方面又使农村形成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于是便促成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邓小平同志说道;“农村改革中,我们完全没有预料到的最大收获,就是乡镇企业发展起来了,突然冒出搞多种行业,搞商品经济,搞各种小型企业,异军突起。……这是我个人没有预料到的,许多同志也没有预料到,是突然冒出这样一个效果。”[81]到1990年,乡镇企业单位数达1850.4万个,职工人数达9264.75万人,总产值达8461.64亿元。1990年,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数166.85万个,总产值8522.73亿元,占工业总产值的35.6%[82]。到1993年底,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已达350多万个,职工人数3603万人,总产值13050.9亿元[83]。 十四大之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的新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进一步展开。改革开放初期,中央提出这一方针的时候,非公有制经济在经济总量中只占1%左右,到1997年十五大召开前后,非公有制经济已占到24%[84]。国民经济的市场化程度明显提高,无论是生产资料、工业消费品,还是农产品,大多数已由市场定价。资本、技术、劳动力等要素市场也有不同程度的发展,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明显增强.财政、金融、外贸、外汇以及投资等体制的改革,有的取得了重大突破,有的有了新的进展,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宏观调控体系的框架也初步形成。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的企业改革步伐加快,抓大放小,许多国有小型企业通过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增强了新的活力。但是,改革的发展仍然存在着不平衡状况。如相对于市场体系和宏观调控体系来说,国有企业的改革仍然滞后。从总体上看,国有企业尚未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市场机制的作用也受到相当大的局限。要解决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相结合的历史性课题,就必须集中精力攻克这个难题。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 党的十五大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在十三大提出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并且确定了邓小平理论在全党的指导地位。十五大报告围绕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根本目标,对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思路,作了具有历史意义的战略规划。首先,十五大对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含义作了新的界定。这些新的界定的主要内容包括;(1)提出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江泽民同志在题为《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85]这一论断不仅使公有制经济的内涵更加全面、准确,而且为公有制经济同其他所有制经济联合、合作,更好地发展生产力提供了广阔的道路。公有制经济可以采取独资的形式,也可以采取合资的形式,通过资本的联合和生产技术的联系,推动、支配大量社会资本的运作,更好地发挥主体作用。(2)从质与量的统一上认识和把握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原则,指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馋势,体现在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这样,维护和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就必须在努力优化国有经济结构、提高国有经济素质上下功夫,而不能单纯着眼于量的增加。只要国家能够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增强,国有经济的比重即使减少一些,也不会影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3)把公有制和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区分开来,努力寻找多样化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的利用。在公有制实现形式问题上最引人注目的两种形式是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对此,十五大报告指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投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尤其是以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股份合作制,是集体经济的一种形式,要大力提倡和鼓励[86]。 在上述对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新的界定下,十五大报告对国有企业改革也提出了新的思路。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使其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也即真正的市场主体。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把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并积极鼓励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十五大则进一步把现代企业制度的形式确定为公司制,即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要采取多种形式,包括直接融资,充实企业资本金。培育和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推动政企分开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87],二是把国有企业改革同改组、改造、加强管理结合起来,从战略上对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进行调整。当前国有企业经营困难,不仅仅是机制不适,还在于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不合理,即国有经济的战线太长,重复建设严重、布局过于分散。这是造成高投入、低产出,高消耗、低效益的重要原因。所以,十五大提出要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一方面,通过联合、兼并、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制和出售等形式,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使它们能够采取合适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适应市场需要,发展生产,稳定就业,满足需要,另一方面,集中精力抓重点,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市场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主导地位。而在其他一些领域,可以通过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适当收缩战线,突出重点,把国有资本用得更加集中、有效。三是实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形成企业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这也是实施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必然结果和要求。 党的十四大开创了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的改革开放新局面,十五大则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划了新的蓝图。目前,我国巳初步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主要表现在:(1)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已经基夺形成。到1997年底,全国注册的工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达2949万家,从业人员6791万人;“三资”企业快速发展,到1997年底达23.6万家,吸收外资3030亿美元,不仅引进资金,还引进了新的技术和新的管理经验;股份合作制起步虽晚,却生命力旺盛,到1997年底,全国股份制试点企业68万家,注册资金17302亿元;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同时,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依然稳定,1997年公有制经济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占整个GDP的比重为75.8%[88]。(2)价格改革取得初步成果,大多数商品的价格已由市场定价,价格基本上能反映价值及供求关系的变化,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已初步得以发挥。(3)要素市场有的已初步形成,有的正在逐渐形成,有的正在大力培养。在资本市场,通过完善信贷市场,发展股票市场和国债市场,使其不断得以扩大。在劳动市场方面,准许和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部分行业,越来越多的城镇职工得以自由流动。房地产市场也得到了初步发展。(4)财政、金融、外贸、外汇以及投资体制的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市场经济的基本政策的运用也初步显示了其良好的效果,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宏观调控体系的框架已初步形成。(5)农村改革取得巨大成果,农村市场体系基本形成。我国的农村改革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78年至 1984年,以推进家庭联产承包制为主要内容;第二阶段是1985年至1988年,以变革农产品流通体制及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为主;第三阶段是1989—1992年,以产业结构调整为主,并开始改革粮食购销体制、培养农产品市场,第四阶段是1993—1998年,以进一步深化农村市场经济改革为主要内容。20年农村改革的成果,一是粮食产量显著增长;二是改善了农村产业结构,第一产业的产值比重下降,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产值的比重增加,三是培育了农村市场。农村改革始终坚持以市场为取向,形成了以市场调节为主的农产品流通体制,80年代中期以来,国家取消了实行长达30年之久的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逐步放开了大多数农产品经营,农产品价格的确定由主要依靠国家定价转变为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在农副产品收购总额中,国家定价比重由1978年的94.4%下降为 1997年的15%以下。[89]目前,全国性、区域性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初步形成,农村土地、劳动力、资金和技术等要素市场也在逐步发育,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显著增强。 总起来看,到十五大前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取得初步成就,适合本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形成,下一步的工作是如何在十五大精神的指导下,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1998年3月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国有企业改革仍然是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中央决心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力争到本世纪末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九届人大一次会议还决定对政府机构进行大规模精减和改革,“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90] 1998年10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进一步深化农村体制改革作出了新的部署,《决定》第一次从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规律和农业生产自身特点的高度,强调必须长期坚持家庭联产承包和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决定》指出;“这种经营方式,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必须长期坚持。”[91]因此,《决定》强调要切实保障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生产经营权和经营收益权,使之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同时发挥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开发的功能,解决一家一户难以解决的困难。《决定》还提出要深化农产晶流通体制改革,完善农产晶市场体系,尽快形成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为此,必须在保证国家掌握粮源、确保市场稳定的前提下,放开粮食零售市场,实行多渠道经营,形成竞争机制。从1999年起放开棉花购销价格,拓宽流通渠道,逐步建立起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实现棉花资源合理配置的新机制。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仍然任重而道远。从十四大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来看,我们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主要是通过农村经济改革,乡镇企业发展,个体、私营、“三资”企业的发展,计划、价格、财政、金融、外贸体制的改革等得以实现的,而这些方面的改革并不是经济体制改革中最困难的.改革当中最困难、也是最实质的问题是国有企业改革。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企分开,再一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使国有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在这方面,党的十四大、十五大都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方案和措施。但是,可以设想,要把这些方案和措施落到实处,还需要一个过程,需要通过一段时间的探索,需要进一步的解放思想。这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但又是必须经历的过程。因为只有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才标志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最后成功,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确立。 200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16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从1997年十五大结束到2002年十六大召开的年,是伟大祖国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取得现代化建设新成就、综合国力迈上一个新台阶的五年。五年中,在邓小平理论和十五大精神的指引下,我国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又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突破,同时积累了许多十分珍贵的历史经验,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和内容的认识更加深刻了。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于2002年11月召开的。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上所作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工作报告,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全面总结了五年来的成就,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目标。[92] 为了尽快实现这一伟大目标,报告提出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内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实现工业化。为了建设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报告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进行了新的部署。报告提出: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要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要积极推进西部大开发,促进经济协调发展;要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要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要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其中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来说最具突破意义的、也是经过五年改革开发实践取得的最重要的认识,有以下几点:一、在继续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基础上,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报告提出要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建立权力、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二、深化国营企业改革,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报告提出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重要的企业由国家控股。三、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报告提出要推进和发展产权、资本、土地、劳动力和技术等市场,创造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环境,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遵照十六大的精神,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决定成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㈡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组和重组;㈢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㈣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㈤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㈥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93] 可以看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身并不是一级政府机构,而是接受政府的委托,对全国的国有企业资产(金融企业资产除外)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也即是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全国国有企业资产的总股东,它仅以股东的身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使对全国国有企业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既不能行使公共的行政权力,也不能直接干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具体经营事宜。如果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是运动员,那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就是领队加教练员,而不是裁判员。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对于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使国有企业真正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进入市场,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运营企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的战略部署,中共中央于2003年10月召开了十六届三中全会,讨论和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94] 《决定》对下一步的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进提出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其中具有重大突破的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提出要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十五大提出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是一个突破,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把股份制作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又是一个新的突破。将股份制作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意味着要大力推进国有企业的多元化,由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或非公有制资本共同参股但由国家控股的混合经济将成为我国国有经济的主要形式。这不仅给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进入国有股份公司创造了条件,而且也使少量的国有资本通过股份制推动大量的社会资本,有效发挥国有资本的主导作用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二是提出要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产权是所有权的核心,是一般所有权的商品形态,它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也是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础。通过产权转换,促进推动资本的流动和重组,使资本等生产要素根据市场的要求流向效益高的部门和产业,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使市场真正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手段。只有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才能真正地形成现代市场经济。提出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里程碑。三是提出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给予非公有制经济以与公有制经济相同的待遇。首先是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其次是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给予非公有制经济以与公有制经济相同的待遇。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享受同样待遇,在企业与企业之间平等竞争,在企业内部互相监督和促进,不仅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而且也有利于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之后,通过现代产权制度,以市场经济原则进行资本及其他各种生产要素的流动和组合,一方面进行平等的竞争,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股份制互相联合,在联合中互相监督,在监督中共同发展。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真正为我们确立了一幅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伟蓝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将公有制与市场经济衔接起来。在中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以前,市场经济只有与私有制相连接的一种形式,即只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这样一种类型。中国将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连接的实践,开创了市场经济的另一种形式,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根本上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仅是一种经济体制,更重要的是一种发展道路,一种通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走向发达工业社会的发展道路,一种不同于西方式发展道路的中国式发展道路。中国式市场经济和发展道路的出现,从一个方面反映出人类社会的发展道路确实是一元多线的,“一元多线历史发展观”是一种符合历史实际的科学的马克思主义历史发展观[95]。 [1]国家统计局编:《光辉的三十五年》(中国统计出版社,1984年),第9-10页。 [2] 《中国统计年鉴》(1984年)第194页。 [3] 《中国统计年鉴》(1985年)第308页。 [4] 马洪主编:《现代中国经济事典》(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第53页,《中国统计年鉴》(1985年)第238页。 [5] 郭书田主编:《变革中的农村与农业》(中国财经出版社,199'年)第114页。 [6] 《中国境计年鉴》(1981)第808页。 [7] 以上参阅祝慈寿:《中国现代工业史》(重庆出版社,1990年)第109—112页。 [8]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30页。 [9] 参见顾龙生:《毛泽东经济年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第317—318页。 [10] 《中国手工业合作化和城镇集体工业的发展》(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第1卷第90页。 [11] 参见《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20册,第135页。 [12] 顾龙生主编,《中国井产党经济思想发展史》(山西经济出版社,1996年)第459页。 [13] 毛泽东:《论十大关系》,《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268—277页。 [14] 刘少奇:《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政治报告》,《刘少奇选集》下卷,第233页。 [15] 周恩来:《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的报告》,《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人民出版社, 1980年)第219页。 [16] 《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同上书,第84页。 [17] 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十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第664—682页。 [18] 《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二个五年计划(一九五八年到一九六二年)的建议,《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第162页。 [19]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十一册,第446—450页。 [20] 周太和主编 《当代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第66页。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大事辑要》(1949—1985),第120页。 [22] 《中国统计年鉴》(1983年),第348—350页。 [23] 谢明干、罗元明主编:《中国经济发展四十年》(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5页。 [24] 参阅中共中央《关于讨论和试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指示》,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晨计划大事辑要》(1949—1985),第165—166页。 [26] 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采重要文献选编)第1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 [27] 参阅周太和主编:《当代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第97—102页。 [28] 《刘少奇选集》下卷,第391—393页。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大事辑要》(1949—1985),第165—166页。 [30]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注释本(修订)》(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82页。 [31] 参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 [32]毛泽东:《关于农业机械化问题的一封信》,《人民日》1977年12月26日。 [33] 参见祝慈寿:《中国现代工业史》第136页。 [34] 参见顾龙生主编:《中国共产党经济思想发展史》(山西经济出版社,1996年)第726—727页。 [35] 以上参阅周太和主编:《当代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第136—147页。 [36] 以上参阅祝慈寿:《中国现代工业史》第140页,周大和主编:(当代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第149页。 [37] 周太主编:《当代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第151页。 [38] 邓小平:《全党讲大局,把国民经济搞上去》,《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5页。 [39] 参见顾龙生主编:《中国共产党经济思想发展史》(山西经济出版社,1996年)第723—724页。 [40] 《中国统计年鉴》(1985年)第21、25—26页。 [41]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全会重要文件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上册,第23页。 [42]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新时期经济体制改革重要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上册,第17—21页。 [43]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载同上书,第267—296页。 [44]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一后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全会重要文件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上册第32—58页。 [45]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新时期经济体制改革重要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上册第58--66页。 [46]周太和主编:《当代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第273、274页。 [47]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新时期经济体制改革重要文献选编》上册第168—187页。 [48] 《中国统计年鉴》(1985年)第237页。 [49]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一后三中全会以采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全会重要文件选编,上册,第227—283页。 [50]周太和编:《当代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第176页。 [51]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一后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历次全田代表大会中央全会重要文件选编》上册,第339—368页。 [5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一后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全会重要文件选编》上册,第373—413页。 [53]《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新时期经济体制改革重要文献选编》上册230—233页。 [5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全会重要文件选编》上册,第439—496页。 [55]参见《经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470—480页。 [56] 参见刘复之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辞书》(长春出版社,1991年)第1895—1896页。 [57] 同上书,第1894页。 [58]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新时期经济体帛改革重要文献选编》下册,第814—837页。 [5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新时期经济体制改革重要文献选编》上册,第35页。 [60]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48页。 [61]同上书,第203页。 [6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全会重要文件选编》上册,第462页。 [63]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3页。 [6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一后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全会重要文件选编》下册,第170页。 [65]同上书,第268—297页。 [66]参见《经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1979年)第427—469页。 [67] 《人民日报》1999年12月25日。 [6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全会重要文件选编》下册,第170页。 [69]同上书,上册第211页。 [70]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全会重要文件选辑》上册,第241页。 [71]同上书,第361页。 [72]黄文忠主编:《过渡型市场经济概论》(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91页。 [7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一后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全会重要文件选编》上册,第460、466—467页。 [7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新时期经济体制改革重要文献选编》上册,第529页。 [75]参阅刘复之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辞书》,第1899页。 [76]黄文忠主编:《过渡型市插经济概论》(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93页。 [7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一眉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全会重要文件选编》下册,第170页。 [78]刘祝平,刘学主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93页。 [79]参见刘复之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辞书》集2095页。 [80]黄文忠主编:《过渡型市场经济概论》第93—94页。 [81]《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38页。 [82]《中国统计年鉴》(1991年)第377,378,391页。 [83]黄文忠主编:《过渡型市场经济概论》第94页。 [84]桂世镛:《当代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发展》,载《经济日报》1998年11月26日。 [8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全会重要文件选编》下册,第426页。 [8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全会重要文件选编》下册,第427页。 [87]同上书,第428页。 [88] “辉煌的20年”(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形成》,《人民日报》1998干10月5日。 [89] 陈耀邦:《把农村改革与发展推向新世纪,,《人民日报》1998年10月17。 [90]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8页。 [91]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1998年10月19日。 [92]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载《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02年。 [9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载《人民日报》2003年6月5日。 [94]《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载《人民日报》2003年10月22日。 [95] 罗荣渠:《现代化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