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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国:清末责任内阁人员编制考

http://www.newdu.com 2017-11-03 《历史档案》2014年第4期 newdu 参加讨论

    摘要:设置责任内阁是清末宪政史和政治史上的一件大事,影响既深且远。因关注点不同,兼之资料方面的限制,学界对责任内阁人员编制情况论述较少。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档案考证,责任内阁由四类官员组成,分别为高级官员、次高级官员、中级官员和下级官员。官员的级别不同,其来源、职掌、数额和结构迥异。通过精算和估量可知,四级官员之总和达640人之多,规模庞大,编制复杂。考证清末责任内阁人员编制不仅有裨于准确把握责任内阁的性质,而且有助于了解责任内阁在民国初年之承续。
    关键词:清末 责任内阁 人员编制
    宣统三年(1911年)四月,清廷决定仿效西方议政体制,裁撤军机处、内阁、会议政务处、宪政编查馆、吏部、中书科、稽查钦奉上谕事件处、批本处诸机构,设立新内阁,实行责任内阁制度。这是清末宪政史和政治史上的一件大事,影响既深且远,学界对此作了很多研究。但有关研究前后关注重点有所不同,初始“主要是在一般的立宪运动史、宪政改革史,尤其是关于立宪派的研究以及有关官制改革、国会请愿运动等论著中有所涉及”①,概述新内阁设置的过程、职掌、性质及其在宪政史上的地位。近来专题论文逐渐增多,或探讨责任内阁创设的背景,或分析责任内阁的性质及其在清末宪政改革过程中的历史命运,或梳理责任内阁演变的过程及其阶段性变化,或研究责任内阁制出台后对时局的影响等,研究更加丰富,论述更为深入,颇值后来者参考和借鉴②。
    然因关注点不同,兼之资料阙如,前辈学者对责任内阁运作的基础——人员编制情况,却鲜有论及。这不仅会影响对责任内阁职掌的了解和把握,还会影响对责任内官性质、地位的分析和评价。笔者查阅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军机处录副奏折,发现时任内阁总理大臣、庆亲王奕劻奏留责任内阁官员的档案,一方面可以据此考证责任内阁人员编制情况,较为准确地把握其组织结构和职掌范围;另一方面通过分析所留人员的原有身份和原属机构,可以厘清责任内阁的性质及其在清末政治史上的地位,进而加深对责任内阁的整体认知。
    一 特简、简任官员之编制
    责任内阁之创设,体现于两个重要的文件:一是宣统三年四月颁行的《内阁官制》,二是宣统三年五月颁行的《内阁属官官制暨内阁法制院官制》(以下简称《属官官制》),前者规定责任内阁之基本组织方式、大臣构成及职责,后者规定责任内阁机构之设置、属官构成及职掌分工。从这两份文件可见,责任内阁官员设置明目繁多,地位有别,职掌迥异,额数不同。就地位、职掌和性质来分,责任内阁官员由两部分组成:内阁大臣和内阁属员。就选任方式来分,责任内阁官员由四部分构成:特简官员、简任官员、奏任官员和委任官员。这为考察责任内阁人员编制情况提供了分类基础。
    关于内阁大臣,《内阁官制》第一、二条规定,责任内阁“以国务大臣组织之”,而国务大臣以内阁总理大臣和外务大臣、民政大臣、度支大臣、学务大臣、陆军大臣、海军大臣、司法大臣、农工商大臣、邮传大臣、理藩大臣为之③,共计11人。但因实施条件不成熟,清廷在颁行《内阁官制》的同时,又拟定了《内阁办事暂行章程》十四条,“以为过渡办法”④。《暂行章程》在第一条就对《内阁官制》中规定的内阁大臣员额作了调整,规定责任内阁设立“总理大臣一员,协理大臣一员或二员,均候特旨简任;各部大臣,均候特旨简任为国务大臣”⑤,在总理大臣之下、各部大臣之上增设了协理大臣一个职位。这样,责任内阁大臣额数就从原定之11人调整为12人或13人,具体数额,取决于协理大臣之多寡。从此后任命的大臣名单可知,内阁协理大臣设有2人。至宣统三年十一月袁世凯组阁时,才取消协理大臣之缺,仅置总理大臣1人。故此,内阁大臣,包括总理大臣、协理大臣和外务等大臣,共计13人。
    内阁属官之设置,《属官官制》中规定,内阁下设一厅、四局和一院。其中,一厅即承宣厅,四局分别为制诰局、叙官局、统计局和印铸局,一院为法制院。其官员设置,各厅局“设阁丞,以总各厅、局之事;设厅长、局长以下各官,分治各厅、局之事”;而法制院,则“设院使以下各官,专治院事”,目的是“各司其职,以重责成”⑥。具体来说,总理、协理大臣之下,设阁丞一人,“承内阁总理大臣之命,管理阁务,监督指挥各厅、局,并进退本阁委任各官”。承宣厅,设厅长、副厅长各一人,厅长“承内阁总理大臣之命,掌机要文件,管理承宣厅事务,并监督指挥本厅各官”;副厅长“佐厅长之职务,厅长有事故时,由副厅长代理”。制诰、叙官、统计、印铸等四局各设局长一人、副局长一人,局长“承内阁总理大臣之命,管理局务,并监督指挥本局各官”;副局长“佐局长之职务,局长有事故时,由副局长代理”。法制院,设院使、副使各一人,院使“承内阁总理大臣之命,管理院务,并监督指挥本院各官”。此外,法制院“奏任官以上之进退,由院使具状陈由,内阁总理大臣办理;委任官之进退,院使专行之”;副使“佐院使之职务,院使有事故时,由副使代理”⑦。
    由此可见,责任内阁所属之一厅、四局、一院共设阁丞、厅长、副厅长、局长、副局长、院使、副使13人,兼之内阁大臣13人,共计26人。这是制度明确记载的,也是最为人们所熟知的责任内阁人员编制情况。
    二 奏任官员之编制
    责任内阁人员编制,除国务大臣、阁丞、正副厅长、正副局长、正副院使等缺外,各厅局院副厅长、副局长、副使之下,还设有其他官缺。据《属官官制》规定,承宣厅、制诰局、叙官局、统计局另设有佥事、录事等官,印铸局另设有佥事、艺师、艺士、录事等官;法制院另设有参议、参事、佥事、录事等官⑧。但因时间短暂,官制仅是草创,尚未成熟,“所有参议、佥事以下各官额缺,拟由内阁总理大臣妥慎拟定,另案奏明办理”:各官官品、官等各项,因官制尚未厘定,“均暂令以原品治事,俟官品、官等办法奏请钦定后,再行遵照施行”⑨。换言之,责任内阁属官官制颁布时,仅确定了职掌重要、地位较高之阁丞、正副厅长、正副局长、正副院长等额数;至于地位较低之佥事、录事等官员额,并未确定。
    按照常规,佥事、录事等官应待清廷将责任内阁各方面,尤其是基层机构、官品、官级等项,考虑周全后予以设置,才是比较稳妥的办法。然而时不待人,责任内阁“开办伊始”,“合数衙门之事萃于一署,头绪至为纷繁”,“需人孔亟”。为开展政务,清廷决定“于裁并各衙门现有人员内,择其通达稳练者,先行酌量留用,藉资熟手”。而裁并各衙门官员,多为旧式人才,于宪政不谙,能称得上“通达稳练者”较少,不敷留用。不得已,又从其他衙门内“添调”多人,“按其所长,分别任事”⑩。可见,留用、添调人员,共同构成了责任内阁初创时中下级官员的人员班底。同时,这些人员及其数额,正是以后确定内阁人员编制之基础。
    《属官官制》颁布后不久,责任内阁留用、添调人员即已开始。迨至宣统三年六月时,各机构留添人员大致定型。《大公报》六月二十二日刊载了“叙官局人名一览表”一栏,详细列举了叙官局所留人员名单,其中佥事111人,录事108人,共计219人(11)。但此时官制颁行未久,各机构所留人员是否称职,所办事务是否妥善,需要试办一段时间之后才能得知。及至宣统三年八月,奕劻等认为,留添人员已“试办三月,尚无贻误,自应奏请留阁,俾得专心职务”(12)。于是综合各方面因素,尤其是各机构事务之繁简和裁并衙门人员之多寡,于初九、十九两日具奏请旨,初定各机构员额。如承宣厅30人,其中前军机处人员29人,调用人员1人(13);制诰局84人,其中留用前内阁人员69人,前吏部人员9人,外务部人员2人,陆军部人员4人(14);叙官局110人,均为前吏部人员(15)。统计局24人,其中留用前宪政编查馆人员8人,调用人员16人(16);印铸局25人,其中留用前政治官报局人员10人,前内阁人员2人,前吏部人员1人,前礼部人员3人,调用人员9人(17)。
    法制院比较特殊,所留人员分为两种,一种是参议,另一种是参事和佥事。据奕劻等人奏折,法制院应办之事,分为四类,“以关于官制、官规、议院、法令等为一类,以关于各项法典、律例为一类,以关于行政法规及其他宪政筹备事项为一类,以关于各项财政为一类”。凡此四类,“每类以参议领其事,以参事分任之,其庶务及文牍、会计各项,则以佥事任之”(18)。这样一来,参议的员额就非常明确,共设4员,且由皇帝简任;而参事和佥事则笼统算之,共留32人,其中留用前宪政编查馆人员15人,调用人员17人(19)。
    由上可见,除法制院参议4员不计外,内阁一厅、四局、一院共留用、调用官员305人。以官员的性质、分布及其与原衙门的关系来看,这些人员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官职庞杂,遍及多个衙门。就任官而言,既有京官如郎中、员外郎、主事、司务、笔帖式、章京、侍读、编修、中书、小京官、参事、检讨等,也有外官如道员、知府、同知、通判、知县、直隶州州判、按察司经历、府经历、县丞、教谕等;就衙门分布而言,既有已裁并之衙门如军机处、内阁、吏部、宪政编查馆、礼部等所属官员,也有现存之衙门如民政部、度支部、邮传部、学部、翰林院、农工商部、外务部、法部、陆军部、大理院等所属官员;就性质而言,既有现任官员,也有候选、候补人员,甚至还有留学毕业生、政法学堂毕业生等。但总体上以裁撤衙门官员为主。这反映了新内阁兼具职务新、人员旧之双重特点。
    第二,人员众多,分布极不均衡。责任内阁是在裁撤数个衙门的基础上设立的,衙门被裁,也就意味着所属官员失业待缺,生计困难,清廷不能不酌量安排,于奏留各机构人员时,适当放宽条件,多留员额。诚如奕劻等在奏折中所说的那样,旧日内阁、吏部“裁缺人数较多,自宜宽为留用”。这一“宽”字,清晰地反映出对于奏留人员的标准和无奈情形。当然,“宽为留用”也不是漫无边际、不加选择地尽数留用,而是按照固有人数和比例,“均拟酌留旧员十分之二”(20),最终留用305人。由此可见,吏部、内阁等衙门未裁之前官员群体庞大,而裁撤之后遗留的问题严重。
    不仅如此,留用的305人分布极不均衡,从前面的统计可以看出,有的机构留用多达110人,有的机构仅留20多人,相差很大。这与各机构事务之繁简有直接关系。制诰局、叙官局分别负责原内阁、吏部事务,尤其是叙官局,职司全部文官的选任、考核、处分等事务,任务繁杂,责任綦重,非多额不足以任其事。而印铸局等主要是负责内阁官报之编排、刊印,事务相对简便,毋庸多设员额。在奏留过程中,一是要宽为留用,为人设缺,二又需明定比例,区分繁简。在这留与简的矛盾背后,体现的是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混杂,感性因素和理性因素的渗透。
    第三,隶属衙署,取决新旧职掌。承宣厅所管事项,“原系旧日军机处职掌”,故所留人员多为军机处官员。但该厅事务“又益以办理会议及全阁文牍、会计等项”,自然较军机处事务“增剧”,而“从前章京员额本属无多”,除议定全留外,又“添调通晓计学人员一员,专办会计事项”。制诰局“原系旧日内阁”职掌,此外“又有吏部、外务部、陆军部划拨事项”,故除留用前内阁人员外,还将三衙门“随送人员,亦经分别酌留”。叙官局原系旧日“吏部职掌”,故留用者均为前吏部官员。统计局“原系旧日宪政编查馆职掌”,故其人员多从宪政编查馆官员内酌量留用。但原编查馆人员较少,业已“强半兼差”,现在各员又“多已回原衙门供职,所余员额不敷分布”,所以“不能不量予调用”别衙门人员。印铸局原系旧日政治官报局职掌,故留用者多为官报局人员。但印铸局事务繁忙,原官报局官员仅十数员,不敷差遣,所以“又酌量添调并留用礼部随事拨送数员”(21)。法制院接掌的是原宪政编查馆所司之“考核京外筹备宪政事宜”,故“将前在宪政编查馆当差留院办事”人员酌留十数人。而更重要者,法制院具有“核定全国法令之责”,编查馆人员从人数和阅历均不敷补用,于是又从其他衙门官员和毕业生中“酌调”精通法制者近20人(22)。
    第四,名称不定,均以原官治事。奕劻等人奏留内阁属员一事共有两折,一折为宣统三年八月初九日所奏“为厅局留用调用人员尚资得力请留阁任用事”(23),一折为宣统三年八月十九日所奏“为法制院留用调用人员请予留阁事”(24)。两折后均有两句话:一是所留人员“如蒙俞允,再由臣等酌定额缺,分别等第,另行奏明办理”;二是此次留用、调用各员,均以原官、原差治事,“统俟补缺改官后,再行开去原官、原差”(25)。说明此次奏留人员仅为过渡性举措,不仅额缺不定,等第亦未区分,所留人员均以原官、原差治事给薪。就官称而言,留用人员有侍读学士、侍读、郎中、员外郎、主事、笔帖式,以及道员、知府、同知、通判、知县之分;其性质有实缺官员、候补人员、候选人员、毕业生之别,均不冠佥事之名。就等第而言,参议、佥事等官应分不同的等级,以别高下,不能笼统称之。至于区分等级,因时局动荡,直至清亡亦未能有定制。但从内阁印铸局编印的《宣统三年冬季职官录》之等级划分可以看出,除印铸局艺师、艺士和法制院参议、参事不分等级外,清廷已初步打算将厅局院佥事分为四等,录事分为三等,分别为:一等佥事、二等佥事、三等佥事、四等佥事,一等录事、二等录事、三等录事(26)。
    第五,事务繁杂,区分科处办理。各厅、局、院事务繁杂,以叙官局为例,《属官官制》中规定,其职掌有六:“一、内外简任、奏任各官履历稽核、存储事件;二、内外简任各官开单请简事件;三、内外奏任各官资格审查事件;四、内外委任各官册报及履历存储事件;五、关于文官考试事件;六、关于文官处分事件”(27)。包括文官的考试、选任、考核、审查以及处分等事。面对如此繁杂的事务,唯有再次细分,方能得心应手、有条不紊。而细分的方法,在京新设各部院以及已裁之吏部均有例可鉴(28),即按照职务类别,在叙官局下分设“科”、“处”,适当名之,分权定责。《属官官制》颁行不及一月,宣统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叙官局下设之科、处名称,就在报刊上被刊登出来。如《申报》“内阁叙官局之内幕”一文,记叙官局下设6科、2处,分别为:第一科、第二科、第三科、第四科、第五科、第六科和捐册处、庶务处;“属乎文选司者为第一、第三、第四、第六四科”,“属乎考功司者为第二、第五二科”(29)。不仅登载了各科、处名称及其排序,还大致划分了它们之间的职权范围,可见此时叙官局之科、处设置已基本定型。至于各科处人员配置情况,其基本原则是“每科、每处各设总司事宜者两员”,分别为科长、副科长,综核一科之事;“分管事宜者若干员”,为科员,“视事之繁简,定额之多寡”(30)。其中,第一科14人,第二科14人,第三科15人,第四科18人,第五科12人,第六科16人,捐册处13人,庶务处9人,人数多寡不一(31)。叙官局如此,其他厅、局亦然。由此可见,科处之设置,一方面细化了厅、局事务办理事务的职责,使责任内阁权责更为明确,另一方面强化了职权分工,提升了行政效率。这是旧有部院惯制和新兴科层制在清末官制改革中的遵循和仿效。
    三 委任官员之编制
    如前所述,宣统三年六月《大公报》刊载内阁叙官局暂留佥事111人、录事108人,二者合计219人。同年八月,奕劻等人奏留人员时仅留下110人。一是219人,一是110人,相差109人,差别极大。究竟是奏留时对人员又有精简,还是所留人员与报刊记载类别不同,这关系到责任内阁人员的具体编制,不能不有所申论。
    对比两份人员名单,可发现八月份所奏留之110人,均包含在六月份报刊记载的111名佥事名单中,却无另录事108人的名单。即八月份所留人员,仅为叙官局佥事,不含录事。由叙官一局可以推知,其他厅、局、院所留人员也应为佥事,惟法制院较为特殊,所留人员中还包括参事。这是第一点需要申明的。
    据《属官官制》规定,佥事“承阁丞及厅长、局长之命,分任各厅局事务”;而录事只是“承上官之命,缮写文件,办理庶务”(32)。可见,相比较佥事,录事的地位较低,职务次要,被拣选试用的时间或更为靠后。迨至宣统三年八月内阁大臣奏留佥事时,录事各员被“派令任差”的时间不长,是优是劣,并不明晰,只有再过一段时间,等待考察期满,“视期内有无过失,再行判定去留”(33)。所以,责任内阁最终留下多少录事,直至宣统三年八月还不得而知。因此,统计责任内阁员额和编制情况确数显然不可能。这是第二点需要申明的。
    但通过分析当时一些报刊的报道,还是可以对内阁录事的来源、层级及其数额做一窥测的。
    《大公报》八月初七日所载《新内阁官制之一斑》曰:“新内阁官制,现已厘订入奏,闻其概略,系佥事各员分一、二、三等,以旧内阁及军机处、吏部品秩相当人员□用。其录事亦分三等,仍由该三署旧日录事、供事、誊录各员中择优选拔,现已派令任差。惟此项人员须试办□个月,视期内有无过失,再行判定去留。”(34)从中透露两方面的信息:一是录事的来源,由裁撤之旧内阁、军机处以及吏部三个衙门中原有之录事、供事、誊录各员中择优选拔;二是录事的层级,分为三等,分别为一等录事、二等录事和三等录事,较之佥事少一等。
    除录事、供事、誊录外,责任内阁录事还有一个来源,即已裁部院衙门之笔帖式。从《申报》宣统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载《内阁叙官局之内幕》一文可以窥探一斑:“其最令人齿冷者,则为笔帖式之一物。笔帖式官阶甚卑,人类尤杂,各部中多占其大半,吏部尤不少。该部裁后,旧时有力司员窟穴于吏部优差者,都飞腾于叙官局。但叙官局留员无多,而笔帖式又客无所能,不得不在淘汰之列。此辈噉饭无地,乃联合全部笔政,恳求局长愿改录事。现闻由笔政改录事者,多至三十余员。此辈平日趾高气扬,自侪于司员之列,与堂官有旧者亦能充科员。大抵字画恶劣,公事茫然,画到吃饭以后,一溜烟便已遁去,甚有倩人代画到字者,其才能可想。现在既改录事,自以缮写为专职,乃连日到同,仍旧厕身各科之间,潮烟狂吸,人多言宠,转令办事者多所妨碍。各科科员以同事多年不忍下逐客之令,只可嗤之以鼻。此亦新官厅现象之一端也。”(35)非常形象地刻画了清代的独特群体——笔帖式的社会地位、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生活丑态,为准确地把握责任内阁的人员状况,预测责任内阁的工作效率,判断责任内阁的性质提供了一个视角。
    至于录事的编制,或可以约略推测。宣统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大公报》载有“叙官局录事之一览表”,分别科、处,详细登载了各录事名单。各科处暂留录事人数依次为:缮折处12人,第一科14人,第二科14人,第三科13人,第四科15人,第五科13人,第六科14人,捐册处7人,庶务处6人,共计108人(36)。如果比照佥事奏留之例,108名录事应该均能留任。这样一来,仅叙官一局,不计正副局长,亦能留下218人。
    叙官局佥事、录事的额数差异“大致相同”,录事奏留比率“尽数留用”,以此类推,责任内阁1厅、4局、1院,大约能留近300名录事。但据《属官官制》所载,印铸一局负责官报、法令、职官录及其他各类官文书的编辑、印刷、发行,和各类官印的铸造、颁发事件,职掌比较特殊,除设佥事、录事外,还置有艺师若干员,“承局长之命,办理印铸事务”;艺士若干员,“承上官之命,办理印铸事务”(37)。艺师、艺士均为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官员,须从专门人员中拣选。因资料匮乏,这部分人员数额不得而知,亦无可推测。
    综上所述,除印铸局艺师、艺士因资料阙如无法推测外,经过精算和推测,责任内阁员额分别如下:国务大臣13员;阁丞1员;承宣厅正副厅长2员;制诰、叙官、统计、印铸4局正副局长8员;法制院正副院使2员;法制院参议4员;法制院参事和各厅、局、院佥事305员;各厅、局、院录事约300员。共约640人,数额颇为庞大。
    按照数额固定与否、职掌以及选任方式之不同,这些人员可分为四类:第一类为国务大臣,包括总理大臣、协理大臣和各部大臣。此类人员地位最高,权责最重,为高级官员。遇有缺出,由皇帝特旨简授,谓之“特简”。第二类,为各厅、局、院主掌官,包括阁丞、正副厅长、正副局长、正副院使和法制院参议。此类人员数额固定,职掌清晰,地位较高,权责重要,为次高级官员。遇有缺出,由内阁叙官局开列适格人员名单,请旨简用,谓之“简任”。第三类为各厅、局、院事务官,包括各厅局院佥事、印铸局艺师和法制院参事。此类人员数额大致确定,职掌相对清晰,但官称不定,与高级官员、次高级官员相比,地位相对次要,处于中间层级,为中级官员。遇有缺出,厅局佥事、艺师由叙官局,法制院佥事由法制院院使,均提供符合资格者二人,拟定正陪,奏请皇帝钦拣一人补授,谓之“奏任”。第四类为各厅、局、院办事员,包括各厅局院录事和印铸局艺士。此类人员数额不定,职掌不明,官称不定,在新内阁官员中地位最低,职责最轻,为下级官员。遇有缺出,均由各厅、局、院拣选人员,厅局录事、艺士禀报阁丞决定,法制院录事禀报院使决定,谓之“委任”(38)。
    总之,责任内阁官员编制比较复杂,权责有重、中、简之分,地位有高、中、下之别,数额亦有确定、大致确定和不定之异,这是其人员编制和人员结构的特点。通过考察,可以从整体上加深对责任内阁的认知和把握,也能对民国初年内阁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有一贯通了解。
    作者简介:张振国,渤海大学政治与历史学院讲师。锦州 121000
    注释:
    ①李细珠:《论清末预备立宪时期的责任内阁制——侧重清廷高层政治权力运作的探讨》,《明清论丛》第八辑,紫禁城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
    ②李细珠:《论清末“皇族内阁”出台的前因后果》,《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青年学术论坛》2006年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论清末预备立宪时期的责任内阁制——侧重清廷高层政治权力运作的探讨》,《明清论丛》第八辑,紫禁城出版社2008年版;《丙午官制改革与责任内阁制的命运》,《晚清改革与社会变迁》(晚清史论丛第二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另肖光辉:《清末民初关于责任内阁的理解、运用与争论》,《江苏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侯春奇:《清末责任内阁研究》,河南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陈晓东:《袁世凯内阁的法制意义》,《历史教学》2005年第12期;何善川:《论袁世凯内阁与清末国家政体近代化》,《徐州师范大学学报》1998年第4期等。
    ③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档号:04—01—13—0436—042。另《政治官报》第1264号,宣统三年四月十一日,“折奏类”,台湾文海出版社1965年版,第195页。
    ④《政治官报》第1264号,宣统三年四十一日,“折奏类”,第194页。
    ⑤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档号:04—01—13—0436—041。另《政治官报》第1264号,宣统三年四月十一日,“折奏类”,第197页。
    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档号:04—01—01—1111—041。
    ⑦《政治官报》第1310号,宣统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折奏类”,第460、462页。需注意的是,《属官官制》中并未明确规定阁丞及正副厅长、局长、院使之员额,但从宣统三年五月二十七日的上谕可知均为一员:“(宣统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内阁奉上谕:内阁阁丞著华世奎补授;内阁承宣厅厅长著赵廷珍补授:副厅长著英秀补授;内阁制诰局局长著杨寿枢补授,副局长,著裕隆补授;内阁叙官局局长,著宝铭补授,副局长著张锴补授;内阁统计局局长著杨度补授,副局长著张国淦补授;内阁印铸局局长,著陆宗舆补授,副局长著黄瑞麒补授”:“内阁法制院院使著李家驹补授;副使著章宗祥补授”。(《政治官报》第1310号,宣统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谕旨”,第449页。)
    ⑧《政治官报》第1310号,宣统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折奏类”,第460页。另见内阁印铸局编:《宣统三年冬季职官录》,“近代中国史料丛刊初编”,台湾文海出版社1968年版,第12—14页。
    ⑨《政治官报》第1310号,宣统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折奏类”,第459页。
    ⑩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03—7460—087。
    (11)(30)(36)《大公报》宣统三年六月二十二日之“叙官局人名一览表”,第2张第3页。
    (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3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03—7460—087;03—7460—088;03—7460—091;03—7460一090;03—7460—089;03—7460—092;03—7461—039;03—7461—039、03—7461—040;03—7460—087;03—7460—087;03—7461—039;03—7460—087;03—7461—039;03—7461—040;03—9302—010。
    (26)内阁印铸局编:《宣统三年冬季职官录》,第12—14页。
    (27)《政治官报》第1310号,宣统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折奏类”,第461页。
    (28)新设部院虽有不同,但大体来说,均分为三级,即部下设司,司下设科,即科一司一部三级体制。旧设吏部也是如此,惟不同者,科级名称比较复杂,或称“科”,或称“处”,或称“甲”,不一而足。
    (29)(35)《申报》宣统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之“紧要新闻·内阁叙官局之内幕”。
    (31)《申报》宣统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之“内阁叙官局各科处人员名单”。
    (3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03—9302—010。法制院佥事职掌稍异,其“承院使及副使之命,掌文牍、会计及一应庶务”。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03—9302—011。
    (33)(34)《大公报》宣统三年八月初七日之“消息·北京·新内阁官制之一斑”。
    (38)“特简”、“简任”、“奏任”和“委任”四种选任方式之划分,参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03—9302—010;《政治官报》第1310号,宣统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折奏类”,第460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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