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09年12月28、29日在河南省新密市召开了“中国聚落考古的理论与实践——纪念新砦遗址发掘30周年学术研讨会”, 严文明先生在会议闭幕式上作了重要讲话。讲话全文将收入会议论文集出版。本文系根据讲话录音整理的部分内容,并经过作者修改,这里先期刊发,以飨读者] 我想讲一下聚落考古的方法问题,不过是谈一点不成熟的看法。 所谓聚落考古,就是以聚落为对象,研究其具体形态及其所反映的社会形态,进而研究聚落形态的演变所反映的社会形态的发展轨迹。所以聚落考古可以归入社会考古学的范畴。为什么选择聚落作为研究的主要对象而不只是对遗迹、遗物乃至整个遗址进行深入的研究呢?要知道聚落就包含在遗址之中,遗迹遗物也包含在遗址和聚落之中。我想这无非是强调聚落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因为人总是要组成社会的,而在物质遗存中能够观察到的有形的社会单元就是聚落。考古学的任务既然是研究古代人类社会的历史,自然应当把注意的焦点放在体现基本社会单元的聚落形态上。另一方面,聚落形态也与它所处的自然环境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例如河口咸水与淡水交接区适于贝类生长,旁边往往可以发现贝丘遗址,海湾沙岗上有时会有沙岗遗址,河边的聚落多呈长条形分布,平原地带的聚落则多呈团块式分布,诸如此类。通过聚落形态的研究,可以揭示人类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如何依赖自然环境,设法寻找最适于自己生存的自然环境,又要在适应自然环境的情况下适当地改造自然环境。所以聚落考古往往要与环境考古相结合,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关于聚落考古的方法,应该是根据所研究的对象和所要达到的目的来确定,不可能是一个模式。不过也有一些共同要注意的问题。我想首先要研究什么是共时性和如何解决共时性的问题。我们讲的聚落形态不是遗址形态。任何聚落都不是由单体居址而是由多个居址和相关建筑相聚而成。相聚的这些居址和相关建筑的布局有的事先就有一定的规划,大型聚落和各种级别的城市以至都城往往如此。有的聚落事先没有规划,自然成长,到一定时期也往往会做一些调整,从而形成一定的格局。聚落的基本格局形成以后多半会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时期。只要基本格局没有太大的变动,也就是聚落形态没有太大的改变,我们就应当视为一个聚落。比方说,我们通常讲“明清北京城”,从来不说“明北京城”或“清北京城”。因为清代对明代的北京城没有进行根本的改造,二者没有太大的区别。虽然在几百年的过程中也有许多局部的改造或新建,只要没有改变它的基本格局,你就没有法子把它当作两个聚落。早先的唐长安城、汉长安城、郑州商城乃至史前的某些古城,差不多都有百年或几百年以上的历史,期间总有一些兴废之事,只要基本格局没有改变,都只能看成是一个聚落。相反,虽然明清北京城就坐落在元大都的旧址上,但明代的北京却基本上是新建的,具体形态跟元大都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应该看成是两个聚落。为什么要强调这一点?因为我们的目的是要通过聚落形态来研究它所反映的社会形态。在聚落形态没有根本改变的情况下,它所反映的社会面貌或社会组织结构也应当没有本质的改变。明确这一点对于田野考古的实际操作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你只是追求那些不断发生的局部的变化,反而忽视了一个聚落的基本特点,那将是一个极大的失误。考察一个聚落如此,考察一个聚落群中各聚落的关系也是如此。 是不是只注意聚落的基本形态就够了呢?当然不是。有些聚落中的遗迹保存得比较好,不但可以进行功能区的划分,还可以进一步了解各功能区乃至单体建筑之间的联系,借以复原当时的社会。要做到这一点,仅仅依据地层关系和文化分期就难以达到目的,还需要引入地面的概念,要设法揭示完整的地面。过去我们很注意划分地层,这是任何考古工作者都必须具备的基本功。但有时候不恰当地把地层和时期划等号,比如下层是仰韶,中层是龙山,上层是小屯,也就是商代晚期。还有二里岗上层和二里岗下层等等,诸如此类。后来一般不这样做了,只根据土质土色的变化来划分地层,再根据地层中的出土器物来进行分期。这当然是对的。但是器物的分期要进行类型学研究,不可能在田野发掘阶段解决。于是一些人提出在发掘过程中要统一地层。这在实际操作中是有困难的,尤其是在大面积发掘的时候。做过田野考古发掘的人都会知道,强行统一势必要出问题。因为地层堆积总是有范围的,除了表土层以外,几乎没有一个地层是覆盖整个遗址的。但任何时候都会有一个地面,地面是不会有缺口的,不管高高低低总可以连接起来,而地面上的遗迹和某些遗物总是同时可以看见的。不过我们要注意地面上同时存在的东西不一定在文化分期上也是同时的,这两个概念不能划等号。我举一个不大恰当的例子。你们看我们住的这个宾馆有好几栋楼,这些楼并不是同时盖的。从地层上观察一定有叠压或打破关系,但现在同时在使用,当然也可以同时看得见。不过这些楼盖起来的时间相差不远,在文化分期上不会有什么意义。假如旁边有一座庙或者别的什么古建,跟现代建筑同在一个地面,可以同时看见,但在文化分期上就不一定是同时期的了。进行聚落考古,一定要把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和相互关系弄清楚。 进行考古调查也要解决共时性的问题。你调查了一大堆遗址,如果不首先区分不同的时期,如何去判断各个遗址所体现的聚落之间的关系呢?从新石器时代和青铜时代以降的遗址中,最普遍存在又最能反映文化特征和所属时期的就是陶片,所以调查的时候一定要捡陶片,当然也要注意别的具有特征的东西。捡到陶片要能够正确地辨识,这要有知识和经验的积累。不能只是红陶、黑陶、灰陶,也不能只是仰韶、龙山。单是一个仰韶文化就可以分成好多时期和好多地方类型。如果你不掌握这些知识,就很难正确判断聚落的范围和不同聚落之间的关系。国家博物馆在山西垣曲盆地的调查,采用了全覆盖式的和传统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又充分吸取了以往考古研究中文化分期的成果,才能做出不同时期的聚落分布图,进而研究各时期聚落分布的特点和同时期各个聚落之间的关系,再研究从早到晚聚落演变的过程和可能的原因,是做得比较好的例子。 近年来我们有些单位同外国学者合作,引进了一些新的调查方法。其中比较流行的是全覆盖的拉网式调查,按照事先划定的方格采集陶片,规定几块陶片以上就是遗址。有些学者对这种方法提出质疑。我觉得之所以采取这种方法,第一是怕漏掉可能存在的遗址,第二是便于输入计算机进行处理。它所提供的信息是一种可能性而不完全是真实的。这种方法可适用的范围有限。在东北和内蒙古等地可能用处较大。在华北等地的农村习惯取土垫圈,如果取了遗址上的土,再把沤成的圈肥抛洒在别的田地里,便会造成许多假象。还用这种方法来圈定遗址,就会真假混杂,可信度低。至于在南方水田地区,很难捡到陶片,这种方法就更不好用了。水田地区的调查是一道难题,一直没有很好地解决。最近中美合作在成都平原的郫县古城一带用拉网式钻探的方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具体到一个地方用什么方法,要做试验,要具体分析。在调查报告上要把采用的方法讲清楚。我们过去有些调查方法是很有效的。例如在上个世纪的80年代初,社科院考古研究所的杨虎等在内蒙古敖汉旗进行调查。他们只有两三个人,开始调查了几个遗址,捡了一些陶片。然后把当地的小学老师和放羊娃召集起来,跟他们简单地讲解什么是古代的遗址,什么时代的陶片各有什么特点,诸如此类,同时把他们带到遗址上去考察。不是捡几块陶片就叫遗址,要看地形地貌,冲沟边或地坎上有没有文化层或某种遗迹现象。期间还拜访了一些老人,他们对自己的乡土十分熟悉,纷纷告诉考古队哪里哪里有遗址,考古队再去验证。出乎意料的是有不少遗址在山顶上,那多半是防御性城堡或是祭祀性遗迹;有些遗址跟我们平常想的背风向阳的规律不合。于是把初步调查到的遗址全部画在地形图上,不断地总结规律,再依据新的规律去调查。结果在不太长的时间内仅仅跑遍了半个旗的地方,就发现了10多处西河文化遗址、60多处兴隆洼文化遗址、60多处赵宝沟文化遗址、500多处红山文化遗址和3000多处夏家店下层文化遗址。当时杨虎把这个结果告诉我的时候,我简直惊讶和兴奋得无以形容。可惜这个调查报告至今没有发表,更没有一篇总结调查方法的文章,杨虎本人也不幸早逝。其实我们过去也还有一些比较成功的例子,只是不注意调查方法的研究和交流,调查报告也写得过于简单,这种情况应当改变。 调查的目的不仅是要了解有没有遗址,也不仅仅是了解遗址中有哪几个时期的东西。从聚落考古的要求来说,至少要了解遗址中是单一文化期的聚落,还是有几个时期不同范围的聚落。北大师生在河南南阳盆地的调查就注意了这个问题。他们根据在邓州八里岗发掘中观察到的不同时期聚落形态的特点,在调查中规定要了解哪里是居住区或别的功能区,哪里是遗址的边沿,各时期聚落的真实面积究竟有多大等,这样的调查自然要花较多的功夫,有的还要配合钻探或试掘。在这种情况下来讨论聚落的规模——等级才有基础。可惜我们的一些调查过于草率,遗址的面积(注意不是聚落的面积)用南北最长和东西最宽的距离相乘,结果显然比实际面积要大许多。用这样的资料去讨论聚落的规模——等级,进而讨论有几级社会组织,是不是已经进入复杂社会等等,有的还进一步估算人口的规模,不是太离谱了吗? 近年来在聚落考古的理念指引下,许多地方开展了区域系统调查。有成功的,也有不那么成功的,应该认真总结经验。在这次会上有好多同志注意了方法的研究,注意了不同方法的灵活运用,是很好的。我希望一些调查的结果能够以比较详细的方式公布。为什么我要提出后面这么一条呢?过去我们有不少的调查报告,《考古》上、《文物》上,一篇几千字万把字,几十个遗址就交代了,那样的调查报告拿到有多少用啊?无非就是知道了那些地点。所以我一直讲,调查报告应该写得详细些,还要把调查方法讲清楚。现在的一些发掘报告开始注意资料的完整性,但是发掘报告有的走了另一个极端,一个坑一个坑的写,一个墓一个墓的写,要看情况,有的坑、有的墓重要,那是需要写;有的太一般了,坑里面就出两块陶片,坑也不像个样子,有些坑不是有意地挖成的,也许只是为了取土挖了两锹,形成了一个坑,后来有一点垃圾倒进去了,有两块陶片,你也单独写?你列一个表不就完了吗?有时候,过犹不及。一本很厚的报告里面内容不多,这也不是个好现象。 整体来讲,我们做任何工作都要研究它的有效性:调查要有它的有效性,发掘也要有它的有效性。有效性的决定因素有两个:一个是对象,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不同的遗址有不同的调查方法不同的发掘方法;一个是目标,我究竟要完成什么?我究竟要做到什么?还有是你的能力:你的人力、财力,你的时间,你究竟能做到个什么程度。那种广谱式的调查得到的信息必然是比较粗放的,但是是需要的,我们不可能对每一个遗址都进行非常仔细的调查,特别是不能每一个都发掘。所以广谱性的调查需要,精细性的调查也需要;试掘性的工作要做,精细的发掘也要做。 不论是哪项工作,都有一个方法的钻研问题,没有那么多现成的方法摆在那里。我觉得过分强调所谓某种模式不一定是好事。有些东西是有规律的,我们要琢磨这些规律,但都拿这个模式去套,不一定是好事。所以一方面要注意规律性的总结和掌握,另一方面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做任何一件事,发掘任何一个遗址都是一个研究过程,不是挖完以后拿到室内整理才是研究。我希望大家要有这样一个概念。这样我们今后的聚落考古工作会做得越来越好。而由聚落考古所引申的对我们中国古代文明的研究、中国古代社会演变的研究以及各种各样的研究,都会更加深入,做得更好。 原文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文明研究中心通讯》第19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