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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昭义:关于中印边界东段的几个问题

http://www.newdu.com 2017-11-04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有关中印边界东段的争议,历来为人们重视。这一段边界有“传统习惯线”、“内线”、“外线”及非法的“麦克马洪线”等不同的划线。这些线是怎样产生的,性质如何,走向如何,它们之间有何关系,国内外学者有不同的意见[i]。本文拟就“外线”、“内线”及赵尔丰部属画界等三个问题,谈谈个人粗浅的看法,错漏之处尚乞方家教正。
    传统习惯线与“外线”
    在英国进入阿萨姆以前,阿霍姆王国领土仅限于布拉马普特拉河两岸的平原地带,大致相当于现在的拉金普尔(Lakhimpur)、锡布萨加尔(Sibsagar)、诺贡(Nowgong)、迦摩缕波(Kamrup)、达朗(Darran)及萨地亚(Sadiya)的边境地带。其北部边境以诸山地部落居住的山区边缘为界[ii]。中印边界东段的确有传统习惯线,不过,这不是近现代意义上的由国际条约规定、经过实地勘定和标出的边界线,而是由历史上的治理管辖而形成的,更确切地说是一条沿喜马拉雅山脚的地带。由于放牧、贸易及民族迁移诸方面的原因,边境地区管辖范围是有交错的,山脚边缘地区,尤其是山口地带有两属的情况。传统习惯边界既然是由于治理和管辖形成的,就应从治理及税收来考察其走向及相互交错情况。
    在阿霍姆封建王朝之下,土地和居民被视为国家的财产。所有自由人(称为“培克”,Paik)按种性及职业分为“克尔”(Khel),克尔的大小不一,一般在一千至五千个自由人之间。每三至四个培克组成一个“戈特”。每个培克从国家领取两普拉(Poorah)土地耕种,每年每个戈特须抽出一个培克为国王或政府官员服役。此外,培克还得到一小块免税地作为园地,为此须缴纳一个卢比的人头税;如其耕地超过两普拉,则须为多种的每一普拉土地交一卢比。手工匠人及其他非农耕者则向国家缴纳更高的人头税。在边境地区,领土交错,阿霍姆王朝承认这一状况,并在税收上采取了不同于内地的特殊制度。即在边境地区划出一定数量的培克,他们向山地部落纳税,而不是向阿霍姆政府交税。山地部落向平原边缘地带的农民收税的权力称为布沙(Posa)。英属印度官员麦肯齐在其出版于1884年的著作中说:“布沙……是向大多数邻近平原边界的山区部落交付的。如认为这只是一种不确定的、意义不明的榨取,则错了。这的确是一种准确规定的赋税。因为相应的数量从国家对农民的征收中予以扣除,以确保对布沙的缴纳。它也许起源于侵占,或者根植于山地人所具有的习惯权利;但它的确是英国人兼并阿萨姆时,这个国家赋税制度的一个特征。”[iii]该书叙述了诸山区部落的布沙权,现从不丹南部边界东端由西向东分述如下。
    与中国西藏的门隅地区相邻的是阿萨姆达朗县,传统边界线沿山脚行走,但在卡里阿帕拉山口平地(Kuriapara Dwar,Dwar意为山口以下的一片平地)和查德瓦尔(Char Dwar,意为四山口平地)领土交错。卡里阿帕拉山口是达旺地区通向阿萨姆平原的一个重要贸易通道,每年冬季,来自西藏的大队商人穿过山口进入乌代古里(Udalguri)集市。一位英国官员描述乌代古里的贸易说:“来自西藏各地,包括拉萨、西部、东部,甚至北部的商人云集这里,他们中有的穿着中国服装,使用中国器具,各方面都象中国人。许多人带着家眷,用强壮的小马驮运货物,每年下到集市来的小马有数百匹之多。”[iv] 19世纪英属印度东北边境问题权威彭伯尔顿(R.P.Pemberton)指出:卡里阿帕拉山口平地为达旺和阿萨姆共有,拉萨的直接臣属达旺当局在冬季占有此地,夏季放弃[v]。麦肯齐则认为:“卡里阿帕拉的布提亚人处于被称为七王(Sathrajas,原注,七王是这里布提亚头人通用的头衔,并不一定意味着有七个王)集团的直接管辖下,七王自称他们是达旺王的下属,达旺王则是拉萨的封臣。”[vi]七王在他们所控制的8个月内征收大约相当于5000个卢比的赋税。卡里阿帕拉以东为查德瓦尔,据麦肯齐所说,山口边界上居住着鲁普赖甘(Rooprai Ganw)和舍尔甘(Sher Ganw)两个布提亚人集团,头人也称为“七王”,每年他们从山口平地收取贡赋[vii]。
    门隅以东为珞渝地区,在英国人及印度人的著作中,一般没有珞巴族这一总的族称,而单列为各部落或支系。边境地区从西向东主要有阿卡人(Akas)、达夫拉人(Daphlas)、阿波尔人(Abors)和米里人(Miris)。 
    边境地区阿卡人分为两个集团,即哈扎里卡瓦人(Hazari-Khawas)和卡帕觉人(Kapachors)。哈扎里卡瓦人有权向山口平地的农人收取赋税,阿霍姆的封建王朝承认他们的这一权利,划出一定数量的培克给他们。据1825年的记载,哈扎里卡瓦人有权向分给他们的“克尔”的每户农民收取一套妇女衣服、一捆棉线、一块手巾[viii]。卡帕觉人也对查德瓦尔收取布匹。
    达夫拉人居住于达朗县以北的劳德瓦尔(Naodwar,意为九山口)和拉金普尔县以北的切德瓦尔(Chedwar,意为六山口)的北部山区。据1825年的记载,达夫拉人有权从山口平地的每十户农民收取一匹双幅布、一匹单幅布、一块手帕、一把刀(?)、十头角牛及四西尔(印度重量单位,每西尔为2.057磅)盐。分配给达夫拉人交税的克尔称为“达夫拉波火提亚克尔”(Duphla Bohotia Khel),由于承担了达夫拉人税务,阿霍姆政府只向每个戈特征收3个卢比税收,而不是通常的9个。达夫拉人各氏族都有自己固定的收取布沙的村落,彼此不干预。他们坚持分配给他们的培克不论搬迁到何地,不论是否有能力,都不能免除税务。[ix]。
    拉金普尔县西西区(Sisi District)至德亨(Dihang)河间的平地及低山地带居住着米里人;阿波尔人则在其东面的德亨河与迪邦(Dibang)河之间的山区。据一些人类学家的研究,认为这两个集团起源于共同的居住地,有着密切的联系。米里人和阿波尔人都认为米里人是阿波尔人的臣属。一些米里人向南迁移进入平原地带,充当阿波尔人与平原地区居民贸易的中间人,或从事捕鱼、淘金业。在德亨河及其支流上有许多淘金人村庄和渔民村。阿波尔人对于平原地区虽然没有类似达夫拉人等珞巴族其它支系的布沙权,但他们对所有平原地区的米里人拥有绝对的主权,对于从他们居住的山里流出来的德亨河中发现的鱼和金子拥有权利。他们不允许平原的米里人迁走以免损坏与平原地区的贸易,要求渔民和淘金者上缴贡纳。阿霍姆封建政府承认他们的权利,限制米里人迁离德亨河沿岸;不向渔民和淘金者收税,以使他们能向阿波尔人纳贡。
    领土交错的情况不仅在阿霍姆王国的北部疆域存在,而且与布拉马普特拉河以南的山地部落之间也是如此。
    由此可见,在英国兼并阿萨姆之前,在中印东段边境喜马拉雅山南麓如一道陡壁耸立,大体上划分出了双方的范围,但在一些山口地带则是领土交错的两属地区。这一传统边界与布延1949年出版的《英国与阿萨姆关系:177l—1826》一书中所绘1682至1826年阿萨姆地图中的北部边界大体一致[x]。1983年出版的巴塔查尔季的《印度东北:政治与行政史》还引用了该图。
    英国入主阿萨姆后,在一段时间内承袭了阿萨姆王朝的政策,承认山地部落有直接到山口平地内收取赋税的传统布沙权。随着英国东印度公司逐渐向北渗透,接近山区部落,随即改变政策,决定消除山口平地的两属状况,以打通直接通向中国西南的道路。因此,以提供补偿为利诱、以封锁传统商路为要挟,不惜发动武装征讨迫使山区部落放弃对山口平地的布沙权。
    在达旺地区方向,英属印度阿萨姆当局关闭卡里阿帕拉山口,禁止贸易,迫使达旺南部地区的6个七王及达旺管理委员会的代表于1843年至1844年冬季与英属印度总督代理人法朗士•简肯斯(Frans Jenkins)的助理戈登上尉(Captain Gordon)会谈,达成一项协议[xi]。通过这项协议,英属印度以提供补偿金使门巴族的头人放弃了传统的对卡里阿帕拉直接收取布沙的权利,只保留了到协议指定地点进行贸易的权利。1851年到乌代尔古里收取补偿金的协饶札巴(即英属印度文献中所称的噶林,Gellihg)私吞补偿金引起达旺寺喇嘛聚众斗殴。驻藏大臣穆腾额派陈禾生等汉藏官员前往查办,协饶札巴潜逃英属印度。西藏地方奉命派军至边境与英印交涉,达成了一项协议。在协议开首,参与谈判的门巴族头人郑重宣布:“我们,章达多土王、纳曼•列敦土王、道努尔霍土王受第巴王派遣向总督在东北边境的代理人递交友好信函,希望恢复印度政府与我们拉萨政府间的原有的……友好关系。”按照协议,英属印度保证无意于侵略,门巴头人“庄严宣告立即撤出超过维持我们土地上秩序所需的军队,把士兵遣散回家;如果我们破坏和平,那么我们将丧失印度政府每年付给我们政府的5 000卢比,我们与平原地区居民的贸易也将停止”[xii]。《清实录》及张其勤的《清代藏事辑要》记载了这项交涉[xiii]。清王朝通过驻藏大臣督导这一事件的交涉,说明清王朝了解并认可关于门巴族在卡里阿帕拉的布沙权与英属印度达成的协议。后来,外逃的7名协饶札巴的同伙回到山区后被杀死,英属印度认为事件发生在英国领土之外,没有必要关注。协饶札巴本人在高哈蒂住了若干年,1861年得到达旺王谅解回到山区,不久,他又在一桩橡胶生意上骗取七王的钱财而再次出逃英属印度达朗县。1864年他移居到卡里阿帕拉。当年4月,一队门巴人乘夜下山把他杀死。一些英属印度官员提出惩罚门巴人,中止补偿金,向拉萨发出文书要求交出谋杀者。但最终英属印度政府认为“噶林只不过是他们部落的一个成员,惩罚一个布提亚同族人,即便他居住在英国领土上,把他处死,并没有给我们带来任何危害”,指示阿萨姆地方政府以后不得允许政治避难者居住在边境附近[xiv]。可见,当时英属印度认为,“英国领土”仅为平原地区,并未包括山区。
    据麦肯齐的记载,“1872至1873年,正式勘画了阿萨姆与达旺布提亚人间西起德奥萨姆(Deosham)河东至洛塔(Rowta)河的边界。边界线为英国官员提出,布提亚人及来监察的西藏官员所接受”[xv]。如记录属实,这是唯一的中印边界东段经双方同意进行的边界勘画。尚未发现有关此事的中国方面的记录。   
    在查德瓦尔山口地带,1826年2月英属印度官员马塞上尉(Captain Matthie)与鲁普赖甘、舍尔甘两个布提亚人的七王订了一项协议,英属印度达朗县每年向他们支付2 526卢比以代替他们对山口平地的布沙权。后来,英属印度将补偿金减少到1 740卢比。1872至1873年,英属印度勘画西起洛塔河东至加布鲁(Ghabroo)河间的查德瓦尔布提亚人边界。英属印度提出的边界线并未为当地布提亚人所接受。据麦肯齐记载,1876年2月,布提亚头人在与达朗副专员的会议中,才接受了这一划界[xvi]。
    在阿卡人方向,1844年简肯斯分别与卡帕觉阿卡人头人扎吉、哈扎里卡瓦头人达成协议[xvii]。在扎吉签署的协议中,英属印度向卡帕觉阿卡人支付总额为120卢比的补偿,扎吉保证:“我和我的部落将我们的贸易仅限于拉哈巴里(Lahabarree)、巴里帕拉(Baleepara)和特兹普里(Tezpur)的市场,不再如以前那样在农民的私人家室中与他们交涉”;“我将留心不让我部落的人在英国领土内施行压榨行为”。在卡帕觉阿卡头人签署的协议中,头人们按照其习俗“将手放在老虎、熊的皮上和大象的鼻子上,杀死一只家禽,发誓:我们将永不对英国政府管辖下的农民犯下伤害、压榨之罪,并忠实地遵守以下条款”。条款主要内容为:进入到查德瓦尔须向地方负责人报告,公平出售货物,不在东印度公司领土内犯任何罪行;不加入与英国政府为敌的集团,如被证实参与任何阴谋,将丧失进入英国领土的特许权;进入平地内不得携带武器,并只限于到在拉哈巴里、巴里帕拉、奥朗(Oorung)或特兹普尔建立的市场,不再如过去那样与农民在其私人家室中交往;在英国领土内遵守英国的法律,所有与农民的债务将通过英国的法院解决;卡帕索拉阿卡王接受60卢比,哈扎里卡瓦王接受120卢比,这被视为取消了他们与查德瓦尔的一切关系及他们对农民的索取,如不遵守上述条款,将取消补偿。1872至1873年,英属印度划分阿卡人边界,所提出的边界线因剥夺了阿卡人在平地的传统放牧权,而遭到激烈反对。卡帕觉人对于从波洛里(Bhoroli)河至卡里迪克赖(Khari Dikrai)河间的边界划分尤为不满。英属印度当局采纳达朗县官员坎普贝尔(G.Campbell)的提议,在平地划出49英亩地赐给阿卡人。这样把阿卡人原有的放牧权转变为英属印度对他们的一种恩赐,以便利用这块赐地作为使山区部落屈从的一个工具。卡帕觉头人米底(Midhi)放弃了原来的要求,勘画边界工作得以进行。此后,山区部落曾数度反对英属印度的边界划分。1882年1月,大批卡帕觉人、达夫拉人等越过边界在波塔沙里(Potashali)、迪朱(Diju)、纳米尼木克(Naminimukh)树立界标,宣布界标以内为他们的领土,不允许任何人通行[xviii]。   
    在达夫拉人方向,达夫拉人坚持对原阿霍姆王朝划分给他们的培克征收布沙的权利,英印当局推行的补偿金方式遇到较大阻碍。1835年,达朗县的英国官员与8个达夫拉人部落头人达成一项协议,按照协议,他们向村庄的税收人马尔古扎(Malguzar)收取布沙,而不是直接向农民征收。此后,英属印度阿萨姆当局违背协议,封锁边界,禁止达夫拉人进入平地内收取布沙和贸易,最终迫使他们于1852年放弃布沙权而接受补偿金。据英国阿萨姆当局的记载,特兹普尔国库付给切德瓦尔和劳德瓦尔达夫拉人的补偿金为2 494卢比,拉金普尔国库付给切德瓦尔达夫拉人的为1 243卢比,付给邦斯科塔(Banskotta)达夫拉人的为392卢比[xix]。但达夫拉人此后多次进入平地袭击村落,搜捕逃奴。英属印度与达夫拉人的关系一直处于紧张对立的状态。1872至1873年勘画边界时,正值达夫拉人袭击哥波内(Gohpore)警察站以北2英里的安托拉(Amtolla)村,英属印度封锁边境,准备军事进攻,故未勘画边界。 
    在米里人和阿波尔人方向,阿波尔人反对英国殖民者态度最为坚决,阿萨姆当局利诱与封锁双管齐下均未收效,相反引起了他们数度袭击平地村庄。1858年英属印度组织远征队攻击克邦(Kebang)阿波尔人村庄以失败而告终。次年再次远征,但只攻占离克邦还有4天左右路程的帕西(Pashi)村即匆匆撤回。印度政府决定在“整个阿波尔边缘地带布置部队,构筑堡垒,开通道路,建立军事指挥”,一方面沿边境构筑堡垒线,封锁山区,同时修筑道路,准备进行更大规模的军事进攻。在强大的军事压力下,民荣阿波尔34个头人于1862年与拉金普尔副专员比瓦尔(H.S.Bivar)达成了一项共有16个条款的协议[xx],主要内容为:民荣阿波尔与英属印度间恢复和平;民荣阿波尔人承认英国领土延伸至山脚,并愿遵守;英国政府占领平原的边境地区,并建立警察站、哨所,兴建堡垒,开通道路,民荣阿波尔人对此不持异议;民荣阿波尔承认所有居住在民荣山以外的居民为英国臣民,保证不以骚扰英国领土上的居民为目的而侵扰、跨越边境;民荣阿波尔人可前往平地内市场或他们认为适宜聚集的贸易点,但除刀以外不得携带茅、枪、弓箭;民荣阿波尔人到英国领土内定居或占有土地应向英国政府纳税;英国政府每年向民荣阿波尔赠送100把铁锄、30蒙德(印度重量单位)盐、80瓶酒、2西尔阿布卡里鸦片、2蒙德烟。1863年,长期坚持抵制英属印度的克邦人也与英国订了一份相同性质的协议。1876至1877年,英属印度测量局试图在边境地区测量,但为阿波尔人所反对,不得不中止。
    通过上述与部落民的一系列协议,英国以有利于它的方式解决了原传统习惯边界从不丹南部边界东端至迪邦河间山脚平地的两属问题,大体上确定了一条边界线。这条边界线沿山脚行走,从不丹南部边界东端至波洛里河间是经过勘画的,树立有界桩。巴洛里河以东,没有勘画,没有树立界桩,但是为英国与达夫拉人、阿波尔人所定协议所划分。这条线被英国和英属印度称为“外线”(Outer Line)。从有关协议和实地勘界来看,所谓“外线”就是国际边界线。这一点,在麦克马洪线出笼以前,英国和英属印度官方及有关的官员们均予明确无误地肯定。如达朗县副专员谈到达夫拉人的封锁问题时说:他在实施封锁的同时,“还应当监视沿迦摩缕波边境的勘画边界线的测量圆满地完成,边界线应沿山脚向东行走,以便明确地标出我们所要宣布的我们未来的领土,在这条线内不容许任何侵犯和蚕食”[xxi]。1908年,英属印度外交部为1909年版《艾奇逊条约集》第2卷提供有关地图,在一幅1英寸等于32英里的“东孟加拉与阿萨姆省地图”上,不丹南部边界至巴洛伊河(Baroi,即上面所说的Bhoroli河)间的边界以点、长划交替线(•—•—)标出,表示已经勘定;巴洛伊河以东至尼柴姆加特(Nizamghat)间的边界以十字、长划交替线(+—+—)标出,表示已划界,但尚未勘画;尼柴姆加特以东则为点线(………)[xxii]。拉姆针对某些印度人试图否定外线,指出:“外线的存在是毫无疑问的。它已包含在前面所述的与某些阿波尔部落的协议中。它遵循‘山脚’线,沿所定的内线走向以北几英里延伸,其中一段,即沿山脚线从达旺地带东南角至巴洛伊河北纬27度东经93度20分处,在1875年勘定。从巴洛伊河至迪邦河岸的尼柴姆加特,外线没有勘画,但被限定为沿着‘一条容易辨认的山脚线’。尼柴姆加特以东不存在外线,似乎只有内线标出英国管辖的范围。”[xxiii]
    “内   线”
    英国通过一些与山区部落的协议将其边界扩展到山脚,但对于与山区交接的边缘地带并不能加以有效控制。正因为如此,英属印度外事秘书巴尔内斯(H.S.Barnes)说:阿萨姆地图上的外线只是一条想象中的边界线[xxiv]。一些阿萨姆平地内的居民、探险家、收购橡胶及木材商人、猎捕大象者进入山区边缘地带,有的甚至深入山区活动;随着阿萨姆茶业的发展,一些茶园主在边境地区占有土地种茶。这些人经常与部落民发生纠纷、冲突,有的英国臣民丧生。事件发生后,英属印度受到压力要求对山区部落采取军事行动。但部队深入山区远征耗费财力人力,并具有极大风险,英属印度政府左右为难。阿萨姆当局深感“迫切需要更加严密地控制我们的臣民与居住在管辖边界上的部落民间的商业关系”[xxv]。
    1872年,在阿萨姆推行英属印度关于赋予主管政府为落后地区制定临时法律的法案,阿萨姆当局的第一个行动就是在边境县实施这项权力。副总督拟定了《有关和平及某些孟加拉东部边境县政府的法令》,经总督批准生效。该项法令授权副总督在有关县划定一条线,即“内线”(Inner Line),英国臣民及外国人未经许可不得跨越该线。跨越“内线”者须向有关县的主要官员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给通行证或许可证。根据这项法令先后在达朗县、拉金普尔县及布拉马普特拉河谷南部的有关县的山区边缘地带勘画了“内线”。各县勘画内线完成后,由印度政府发布“关于在边境县划定英国管辖‘内线’的通告”。这里将达朗县、拉金普尔县的“内线”通告转录如下。 
    1.印度政府通告,外交部第631P号,1876年3月8日
    根据1873年第5项法令(有关和平及某些孟加拉东部边境县政府的法令,A Regulation for the Peace and Government of certain Districts on the Eastern Frontier of Bengal)第2款规定,总督特此通告,以下规定的线为达朗县该法令所说的“内线”:
    从迦摩缕波县的东部边界,也即从位于波尔纳迪(Bor Nadi)98号界桩,该线沿由1872、1873、1874、1875年的税收调查所确定并为98号至160号(包含在内)界桩所界定的不丹南部边界(卡里阿帕拉和查德瓦尔的布提亚人地区在内)、阿卡与达夫拉山南部边界东行。从160号界桩该线沿东南方向进至巴奴姆(Balum)河切断辛里简荒野第18号赠地(the Singlijan waste Land grant No.18)的北部边界之处。由此,该线沿辛里简第18号赠地东部边界进至该边界切断达夫拉迦尔(Duffla Gar)之处*。由此,该线沿达夫拉迦尔进至莫拉色萨(Mora Sessa)河的一点,即1875年9月4日印度政府公报第452页所通告的拉金普尔县内线的西北顶端。
    根据上引条款的规定,总督将乐于禁止所有未持有经达朗副专员签章的通行证的英国臣民越过特此通告的“内线”。
    *达夫拉迦尔是一条沿边境的有高路基的道路,如同拉季古尔阿里(Rajghur Allee)延续于拉金普尔边界线一样。
    为了有利于达旺的布提亚人,考虑到达朗县的土著人为了进行布提亚贸易而须跨越该线,该法令在1878年中止执行。
    2.印度政府通告,外交部第2427P号,1875年9月30日
    根据1873年第1号孟加拉东部边境法令(有关和平及某些孟加拉东部边境县政府的法令)第2款的规定,总督特此通告,以下规定的线为拉金普尔县该法令所说的“内线”:
    从达朗县东部边界,也即从莫拉色萨河上的一点,该线沿拉季古尔阿里(Rajghur Alli)路进至苏班西里(Subansiri)河。它应从拉季古尔阿里路岔出,以便沿着哈尔马提(Harmati)第95号、觉亨(Joyhing)第65号荒野赠地的西部、北部、东部边界而行。从苏班西里至色西(Sessi)河上由一块石桩所标出的一点,它将沿着一条此后标出的顺阿波尔米里(Abor Meree)山脚而行的线。由色西河上的石桩,它沿着巡逻道路进至迪木(Dimu)前哨;由此再沿巡逻道路进至普巴(Pubha)前哨;从普巴沿巡逻道路进至拉里(Lalli)河与布拉马普特拉河汇合处。由此,沿布拉马普特拉河右岸和迪邦河进至色西里(Sessiri)河前哨对岸的迪邦河、与色西里河汇合处。从色西里前哨至迪克朗(Dikrang)前哨,该线应沿巡逻道路。由此应沿巡逻道路进至布拉马普特拉河右岸的石桩。从所说的这一石桩,沿着布拉马普特拉河右岸进至劳德亨(Noa Dihang)河与布拉马普特拉河的汇合处。此后沿劳德亨河左岸进至该河与克兰帕尼(Kherampani)河汇合处。由此,沿克兰帕尼河右岸与德亨河进至德亨河与南尚(Namsang)河汇合处。由此,沿南尚河左岸进至胡坎朱里(Hukanjuri)茶园附近的一块石桩。再由此,沿连接胡坎朱里与陶拉克(Taurack)茶园的道路进到陶拉克茶园附近迪尚(Disang)河右岸的一块石桩。再沿迪尚河右岸前进至卢道伊加尔阿里(Lucdoigarh Alli)。
    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总督将乐于禁止所有未持有经拉金普尔副专员签章的通行证的英国臣民越过特此通告的“内线”。[xxvi]
    此外,在锡布萨迦尔县、卡恰尔、奇大港也勘画了内线,发布了内线通告。
    不难看出所谓“内线”是英国殖民地当局限于其实际统治力量而划定的。一些英属印度官员把内线称为行政管理线、管辖线,巴尔内斯说:“内线就是我们真正的行政管理边界”;“就是一条为了管辖的目的而确定的线。我们的官员没有必要积极地临近这条线去治理,但他们决不可试图去管理这条线以外的地区”[xxvii]。拉姆指出:“内线虽不是国际边界,但它起着国际边界的许多作用。英国的作家倾向于把它看作印度领土的有效范围……”[xxviii]。从实质上来说,把它称为“实际控制线”更为适当。
    内线勘画以后,在一些英属印度的官方文件和官员们的言论中把原来的国际边界称为“外线”。为什么使用“外线”、“内线”、“管辖线”等这样一些极不科学的制造混乱的用语,笔者在《英属印度与中国西南边疆》一书中曾作出分析。简而言之,一方面是英属印度不放弃其扩张的野心,不愿受国际边界束缚,但另一方面又限于其实力所及,不得不限制其管辖范围。使用这些提法既顾及实际管理的需要,又未限制其未来的扩张[xxix]。
    赵尔丰部属在察隅地区的划界
    英国发动第二次侵藏战争和巴塘事件后,清廷决心整顿藏务,在川滇边推行改土归流等新政。赵尔丰先任炉边善后督办,1906年又任川滇边务大臣。1908年,他被任为驻藏大臣兼川滇边务大臣,但由于西藏地方政要的强烈反对,未能赴藏任职。显然,赵尔丰部属所勘画的与印度的边界只能是川滇边的南界。
    赵尔丰派程凤翔营进入桑昂,除牵制藏军支援入藏川军外,更主要的还是针对英属印度对我国杂瑜地区(按:杂瑜在汉文文献中有多种写法,赵尔丰设县,改杂瑜为察隅;本文对设县前通用杂瑜,设县后用察隅)及云南西南部的侵犯。
    杂瑜地区以外是僜人(即国外所称的密西米人,Mishmi)的居住区。英国兼并阿萨姆后,英属印度军政官员、探险家、欧洲的传教士多次窜入僜人地区及杂瑜边境地区活动。1881年,英军占领博姆朱尔(Bomjur)和尼柴姆加特,将其边界延伸至此,设立萨地亚政治助理官员协助迪布鲁加尔副专员处理边境事务及与境外部落的关系。第一任政治助理官员为尼德哈姆(J.F.Needham)。尼德哈姆在其任内多次潜行境外考察。1885年12月至1886年1月,他到了靠近日马的地方;1888年,经阿萨姆东北角前往缅甸胡空(Hukong)河谷;1891年,他再次前往胡空河谷,与远征孟拱(Mungkhom)的驻缅英军汇合,谋图征服从伊洛瓦底江到胡空河谷间的地区。1899年,英军远征位于萨地亚以北1 6英里的密达贡(Mithagaon)贝贝吉亚(Bebejiya)密西米人。此时,英属印度尚不打算在东北边境大肆扩张,阿萨姆专员在关于讨伐贝贝吉亚密西米人的指示中说“不存在兼并和长期占领新的领土的问题”[xxx]。 1905年,尼德哈姆为威廉森所取代。这一年正值英属印度东北边境政策发生重大转折。因印度民族解放运动掀起高潮,英国为了稳定其对印度的殖民统治,顺利实施从亚洲收缩、备战欧洲的全球战略,乃策划在东北边境推行前进政策,沿喜马拉雅山脊建立一道封锁印度民族解放运动的“战略边界”[xxxi]。威廉森就任后为在东北边境进行大规模扩张积极作准备。1907年12月至1 908年1月他到了距日马35英里处,返回后递交了一份报告,主张溯洛希特(Lohit)河向北扩张,在山区建立警察站,把部落民置于英国的管辖之下[xxxii]。1908年,英属印度指示威廉森到外线与内线之间的部落民中活动,他于1909年3月进至克邦。1909年12月至1910年2月,他再次逆洛希特河而上至日马。此时正值程凤翔军队开赴桑昂、杂瑜,他注意到有西藏官员于1910年2月4日到那里传说清军南下。
    在中英关于滇缅北部边界的交涉中,英方提出以高黎贡山为天然边界,谋图侵占我国野人山及片马地区。1900年,英属印度派遣赫兹率军入侵派赖、茨竹等地,打死土守备左孝臣及土练土民一百余人,武力强占中国云南土地。在此后的交涉中英方仍坚持以高黎贡山为界,谋图将其单方面决定的中印边界和滇缅边界相衔接。
    赵尔丰察知英人意图,指出:“自滇缅划界,英指高黎贡山脉以西为瓯脱之地,今我不取,西藏万难扼守。遂于八月初令程凤翔先据桑昂以分宾主之势,俾使英人无所借口,树我藩屏以舒民困。”[xxxiii]
    程凤翔于1909年11月29日遵赵尔丰令[xxxiv],由札宜开拔,1910年元旦在工巴村上游筏渡怒江,进入桑昂曲宗南界,2月11日进抵桑昂,得知英人至压必曲龚,迅速进兵杂瑜,南下至压必曲龚。程凤翔部队在杂瑜与确立边界有关的事迹为:树龙帜,立界牌,阻英人北犯;勘画疆界;招抚僜人,发给护照;设立县治,建立政权。   
    先说树龙帜,立界牌。据程凤翔、段鹏瑞的禀报,树龙旗之处为压必曲龚;英国方面的记载为叶普克(Yepuk,或Yepak)河与洛希特河汇合处,麦尼克赖(Menilkrai)对岸。压必河即为英人记录中的叶普克河,而英人所说的麦尼克赖即门巩村(藏文作Mon-gung),树立龙旗之处当在东经96度9分北纬28度0分门巩村北附近[xxxv]。段鹏瑞曾亲至此地踏勘边界,他描述说:“窃维桑昂曲宗地面甚为辽阔,杂瑜当其南障,尤属关外第一奥区,乃以西南两界,接壤珞瑜,西北直通波密,其间重江雪岭,险峻异常,故向来汉人足迹罕到。州判初至下杂瑜,行至桑曲,见其两岸巉岩,壁立千仞,几于不容一骑,又偏桥栈道,簸荡虚悬,即已惊为险绝,及至压必曲龚查勘珞瑜与杂瑜交界地面,漥隆(即瓦弄)而下,亦复石峡绵亘,束镟河流,愈叹其扼塞为独绝。”[xxxvi] 压必曲龚是西藏与僜人地区传统的分界处。1851年来到这里的传教士克里克(Krick)曾见这里有一块大鹅卵石,作为分界的标志[xxxvii]。
    据有关记载,辛亥前后,中国在压必曲龚树旗立牌至少有三次。
    第一次在程凤翔部进兵杂瑜后不久。威廉森1909年12月至19l0年2月第二次逆洛希特河而上,在日马风闻清廷进兵桑昂和杂瑜,但到他离开时,尚未发现压必曲龚树有中国龙旗。在他返回后,1910年5月两个米朱(Miju)密西米人潘古姆村(pangum)头人到萨地亚。据他们说,l 000名中国军队已到达日马,有两名西藏人到他们的村子传达中国军队的命令,要求他们修筑从西藏至阿萨姆的能容两匹马并行的大路。6月,威廉森从来到萨地亚的一名叫哈拉姆(Halam)的密西米人得知,中国人已牢牢地控制了日马,并在洛希特河的一条支流叶普克河树立旗帜[xxxviii]。可见,此次树旗当在2月至5月间,即程凤翔所部进占杂瑜后不久。
    压必曲龚树龙帜及时地阻止了英人的进犯。1911年1、2月间,威廉森第三次溯洛希特河而上,2月4日到达门巩,发现了两面中国旗帜,一面已成碎片,另一面上还可见到一条龙。他从当地人处得知清军曾两度来到门巩边界[xxxix]。威廉森见龙旗而却步,在中国龙旗对面插旗,并向附近住民探问。他的活动引起了当地边民的警惕,向中国驻军报告。赵尔丰十分重视,令程凤翔务必确查。程凤翔派右哨哨长张绍武前往压必曲龚查询。张查后回报:“该洋人插旗之后,即于是日往密巴家再三讯问,是否投过汉人,有无凭据。密巴称去岁汉人来到桑昂,我等即投诚,又蒙汉官给予各家护照,以资保护。洋人索取护照,详细看过,始谓尔等投汉甚好,我等虽插旗,尚未奉有我国明文,所插之旗即应拔去。当将旗帜扯下收卷而去等语。”[xl]关于威廉森插旗问界事,程凤翔与赵尔丰间多次禀报指示,收入《赵尔丰川边奏牍》、《清末川滇边务档案史料》中[xli]。《清末川滇边务档案史料》均记为宣统二年,《赵尔丰川边奏牍》只记月日未记年,但按编排顺序也列在宣统二年。如上所述威廉森1909至19l0年的冬季到杂瑜边境并未发现树立龙旗,不可能有询问护照事。而且,在上面的引文中有“密巴称去岁汉人来到桑昂”语;在程凤翔二月初五日的《探闻外人插旗为纯黄色上画日月虎豹等物禀》中有“再,标下前据倮民厄苏等称,阿查之民与倮罗(按:即僜人)之达引一村,已投英国,曾于宣统二年三月二十六日禀报在案”句。由此,可以断定应为宣统三年。
    第二次在1912年1月间。赵尔丰得知洋人见龙旗而止步,于是再发给程凤翔“龙旗二面”,指示“倘倮罗未投英国,而投中国,则倮罗地面与外人交界之处,务令开明界址,究山系河为界,总宜确指地处,给该处头人以龙旗定界。如倮罗已投英,则龙旗即交杂瑜头人,凡与倮罗交界之处,亦必开明界址,造具兵丁口册,以便保护,禀报在案……”[xlii]。根据英国方面的有关记载,这两面旗帜,其中一面树立于压必曲龚原树旗附近,另一面由招抚僜人的中国官员带到杜莱河谷。   
    威廉森从洛希特河谷返回后,于1911年3月逆德亨河而上前往阿波尔地区,在共森(Komsing)被杀。英国政府批准“战略边界”计划,以为威廉森被杀一事报复为借口,组织远征队分赴密西米人、阿波尔人、米里人地区,勘测地形,为战略边界的制定作准备。密西米远征队由英属印度东北边境官员邓达斯(W.C.M.Dundas)率领,远征队到达叶普克河后,于1912年1月14日报告:“两天前,3个西藏人(原注:据另外的报告是2个中国士兵,而不是3个西藏人)在麦尼克赖以外四分之三英里处,北距原来树立旗帜大约75码,树立:1.一面绘有四爪龙的旗帜;2.一块木牌,上面用中文和藏文书写,意为:中华帝国川边察隅南界。1910年树立的旗帜还在原处。”[xliii]受邓达斯之令到杜莱河谷的哈德卡斯特尔(Hardcastle)则听说有中国军队带一面旗帜到杜莱河曲。关于此事下文详述。  
    第三次约在1912年6月间。该年4月1日以Chiang Fong Chi为首的中国赴川滇边使团从成都出发,成都的报纸对此作了报道,英国驻成都总领事务谨顺(M.H.Wilkingson)将该报道送英国外交部。7月15日,邓达斯从到萨地亚来的米朱密西米人处获知,在他们出发到萨地亚来的数天前,有三个中国官员带着一队密西米苦力到叶普克河及麦克尼赖,其中一个大人物不是日马营房里的,而是来自中国内地的什么地方。他们沿洛希特河左岸而下,到达1912年英国远征队扎营的地方,叫随从来的人在一块大鹅卵石刻碑文,其中一道碑文为来者的名单,另一道为孔子语录:“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他们检查了原来的界牌,并指示将送一块新界牌立于此处,须搭一个棚子遮风避雨。随后从原路返回日马[xliv]。显然,Chiang Fong Chi等到达察隅,会见了还坚守在察隅的县长官,一同到压必曲龚巡边,勒石纪念,树立界牌。1914年2、3月间,英属印度东北边境特区政治官员助理奥卡拉汉(O’Callagham)带队再次到门巩,在同一地点发现了一块新界牌,界牌“被细心地放置于山坡上两棵松树间”,上书中、藏、英三种文字,英文为:“The Southern Boundary of Chuan Tien Tra Yu of Chinese Repub1ic established by Special Commissioner Chiong Fong Chi and Magistrate of Tra-Yu,Kes Win Chin-Tra-Yu,June 9th 1912.”奥卡拉汉将界牌拔除,丢弃于卡巴(Kaba)村对面的森林之中,以销毁证据[xlv]。界牌英文译为中文为:“中华民国川滇察隅南界,特使Chiong Fong Chi、察隅县长Kes win Chin 1912年6月9日建。”这里的特使可能就是由四川派出的Chiang Fong Chi,两者只有一个英文字母不同。
    其次说勘画疆界。程凤翔营进驻桑昂、杂瑜后,赵尔丰即令查勘界址,清理户口,为设治作准备。宣统二年三月初一日(1910年4月10日),令盐井盐局委员段鹏瑞“前往会同管带程凤翔查勘界址,清理户口,造册呈报,以凭核办……限文到之日即行起身前往勘查”[xlvi]。同一天指示程凤翔“与外人交界之处,设官又不宜简略。本大臣已委段委员鹏瑞前往查勘”;“现在本大臣已委段委员前往杂瑜及各处复勘”[xlvii]。段鹏瑞所查勘包括桑昂,但重点是杂瑜。他三月初三日(4月12日)由盐井起身,途中在闷空调查,于二十七日(5月6日)抵杂瑜与程凤翔相见。此前,程凤翔曾到“奉饬插旗之倮罗界址及溜渡,复至上杂瑜等处”。商议后,段鹏瑞决定到倮罗界址处“再行亲往查勘一周”,然后再查桑昂、左贡、吞多等地[xlviii]。二十九日(5月8日)段鹏瑞自溜渡前往压必曲龚调查倮罗界址及上杂瑜一带,四月初十日(5月18日)查毕至下杂瑜。段鹏瑞此次查勘主要成果为:进一步证实压必曲龚为杂瑜的边界;统计了民户;查证了“上、下杂瑜民间所种田亩银粮,向归桑昂曲宗营官征收”。至于他认为“倮罗当即珞瑜”,“实则同一珞瑜种人.称名则随地而异”,则是考察未能深入所致的主观臆想,赵尔丰责其“武断”[xlix]。
    总之,段鹏瑞的考察有力地证实下杂瑜[l]与上杂瑜一样是在我国西藏地方政权的管辖之下的。
    再说招抚僜人,发给护照。程凤翔在赴杂瑜途中即调查杂瑜界外地理民情。“有杂瑜边民札噶,自称住近倮罗地界,能识倮罗语。前闻倮罗欲越桑昂投诚,如果不虚,即能招之使来各等语”[li]。程凤翔上报赵尔丰,提出:“欲固杂瑜之门户,必先借倮罗为藩篱,札噶如能招倮来投,则英人之窥伺,庶可杜绝。”他并请示:“惟不知倮罗投英与否,俟来见时,详加查讯,……如尚未投英,异日来见,可否准投诚之处,伏候训示遵行。”[lii]二月十八日(3月28日)派札噶入倮罗区域查询情况。赵尔丰接报,指示程凤翔:“惟倮罗一层颇费斟酌,只在投英与未投英耳。如未投英,将来自必收归我属为主,惟不宜冒昧从事,慎之又慎,才于国事有益无损。”并开列十条应查事项令程凤翔确查[liii]。三月三日(4月12日)札噶与另一边民挫江由倮罗地区回杂瑜。“据称札噶入倮,曾约挫江作伴,二人同行八站,至倮罗之帮工,而逐由帮工再三站,即阿子纳疆界也”。札噶、挫江即上面所引的威廉森报告中到Pangum村的两个藏人,帮工即Pangum村,位于北纬28度,东经96度38分,似为今麦克马洪线以南的班固村。札噶向程凤翔报告:“外人已四次至倮,曾派倮民修路支乌拉等差。”[liv]“倮罗地瘠民贫,谋食维艰”。程凤翔考虑杂瑜地广人稀,正可招引倮民开垦,与上、下杂瑜两村商议,并无异言,于是“令札噶于回家时,就近处倮人传说之”[lv]。三月二十四日(4月22日)倮罗总贡村百姓厄苏、酾聋、辖聋三人“前闻札噶传说,汉官待民甚厚,赏号犹多,且又准垦杂瑜旷地,我等闻之,特来投诚”;并说倮罗中仅达引一村投英。程凤翔厚赏块盐及藏元,准其在上杂瑜垦荒[lvi]。赵尔丰得知倮罗中仅达引一村投英,遂决定招抚,指示程凤翔:“兹由本大臣随批发下护照千张,仰该管带承领,购觅能与倮罗通气之人前往,说令投诚,给予护照,允以保护。”[lvii]程凤翔再令札噶到原梯龚拉调查并劝归倮罗。札噶回来报告,原梯龚拉尚未投英,老土官于月前病故,百姓公推觉根为土官。觉根与札噶相熟,嘱托札噶先回杂瑜与程凤翔“面商”,“如准其投诚,招之即来”[lviii]。五月二日(5月29日)有十余名倮罗到杂瑜投诚,程凤翔令杂瑜头人召来鸡贡,后将他们安置在杂瑜择地开垦[lix]。五月十四日(6月10日)程凤翔令札噶与来投诚的两名倮罗前往通知觉根来杂瑜商议投诚。当天,又有与杂瑜相接的妥坝土官朗甲朵结派降巴喇嘛前来,称“妥坝土官甚愿投诚,因不知汉官礼节,未敢冒昧前来”。次日(6月11日)程凤翔接见降巴,据降巴说,“妥坝地方北连波密,西为白马岗,西南与哈工界,南为木牛甲卜、貘索等部。在数百年前,有楚桑降错者,并麽些、貘索等族,据此自立为国,即土官朗甲朵结之鼻祖也……数年以来,洋人常来窥伺,均未得入境”;降巴在西藏别蚌寺学经12年,“因而在西藏得知大皇上保护人民,故此相劝土官朗甲投诚汉官,前来先行请示。如其准投,即时回去邀约土官来此面呈一切”。程凤翔禀报赵尔丰,并建议说:“原梯龚拉与妥坝悉为野番部落之巨者,如果两地投诚,其他各部迎刃而解。乘英人未备,完成西南半壁国防。”[lx]赵尔丰采纳程凤翔提议,并报军机处“委员前往招抚,并查看山川形势,以备将来与印、缅勘界之基础”[lxi]。所派委员即科麦委员夏瑚,札噶作为通事一同前往。
    夏瑚招抚僜人事房建昌已有论说[lxii],兹不赘述。为与英国方面的记载对比,仅指出以下几点。夏瑚先到原梯龚拉,土官觉根迎接,所辖近300余户,外属300余户。随后至哈工,头人阿卜西扎欣然同意,情愿马前效力,并与夏瑚议定,由他派人到各部落通知来哈工会议。后有璐鲁族与木牛甲卜到此归顺。夏瑚等人再至妥坝,土官朗甲朵结郊外迎接,其疆域北界波密,东以薄藏布江与桑昂曲宗界,东南连原梯龚拉,南以拉噶米斯岭与珞瑜界,西连白马岗,所辖1407人。
    夏瑚、扎噶前往倮罗地区招抚之事在英人贝利(F.M.Bailey)的游记中也有记述。贝利于1911年夏经日马和密西米人区域前往萨地亚。6月15日,他在日马以南两天路程、中国边界插旗处以北3英里处的提内(Tin-ne,或Tini)遇到两个正赶往鸡贡(Chikong)会见中国官员的密西米人。据他们所说,上年中国人派西藏人传召密西米人归顺,今年又来传召密西米人到鸡贡,他们正是应中国军官传召而上路的;在到鸡贡前,还要参加一个在提内附近举行的密西米人集会。贝利要这两个密西米人折回,到萨地亚去与英国政治助理官员商量。两个人跟贝利走了几天后,不再前往萨地亚。在贝利进入密西米人地区后,遇到了许多应招前往鸡贡的密西米人。7月20日,在明壤(Minzang)地方,两个西藏人告诉他,他们奉命在15天内传召密西米人,已有许多密西米人应召动身[lxiii]。贝利与夏瑚记述内容大体一致,惟日期不相吻合。该年阴历闰六月,不知是否因此夏瑚所记有误,存疑待考。
    1911年10月,当邓达斯正要率远征队进入密西米人地区时,从潘古姆村头人处得知,一个月前中国人派一个西藏喇嘛到他的村子,传召米朱密西米头人到日马会见中国官员[lxiv] 。这里所说的西藏喇嘛即是妥坝土官朗甲朵结派出的降巴喇嘛。
    邓达斯率远征队至密西米人地区,从迪里河谷(Dili Valley, 或Delei Valley,即下察隅杜莱河流域)塔绒密西米(Taroan Mishmi)人奇帕(Chipa)村头人马扎隆(Mazanon)处得知:1911年5月,一位中国军官带领50名中国士兵和100名西藏苦力翻越格勒山口(Glei Pass,今察隅县东经96度8分北纬28度4分处的知拉山口),在杜莱河谷呆了一个星期,传召密西米人,命令他们修路沿杜莱河下至洛希特河,发给护照,并交给一面旗帜命令他们树立在杜莱河与洛希特河汇合处。传召后第二天,翻格勒山口朝波密方向走去[lxv]。到杜莱河流域考察的哈德卡斯特尔(Hardcastle)在密西米人中搜集到15份护照,护照内容为向持照人提供保护,签发人为川滇边务大臣赵尔丰[lxvi]。显然,这些护照就是赵尔丰令程凤翔招抚僜人时所颁发。到杜莱河谷的中国军官被称为“张大老爷”。此人可能是程凤翔营右哨哨长张绍武,他曾到压必曲龚调查威廉森插旗事,此次可能受命前往杜莱河流域安抚。
    综上,赵尔丰下属程凤翔部在杂瑜地区勘画疆界南至压必曲龚,但招抚活动已在当时的下杂瑜以南以西,压必曲龚及原梯龚拉、妥坝、木牛甲卜等地皆在非法的麦克马洪线以南。赵尔丰总结说:“各文武员弁远涉穷荒,重渡两江之险,复越三岭之寒,行于冰天雪地之间,冒死于枪林弹雨之下,前后数载克地数千里”,“且人民皆愿内附,遴员抚绥,西至習戈猓,已与印度毗连。现已就抚者有:原梯龚拉、妥坝、珞夷、犭求夷十余种,地方数千里。籍旷古不化之野番,同沾雨露,划区分司,遵照部章‘地足能以养民,民足能以养官’者,择要设治:以桑昂曲宗改为科麦县,杂瑜改为察隅县,同属于昌都府……原梯龚拉拟设原梯县,妥坝拟设归化州,复设木牛甲卜县丞隶属之。俟将界址划清,再委员前往。底定西南半壁,以固国防”[lxvii]。随即颁布地方章程,宣告:“照得桑昂曲宗、杂瑜、妥坝、原梯龚拉、木牛甲卜各部地方,原为中国大皇上百姓,因未设汉官……今既情愿设为汉官,以后同为国民。”[lxviii]
    结  论
    一、英国兼并阿萨姆后,逐渐北上接近中印传统习惯边界,通过一些协议,将原传统习惯边境两属地区占为己有,大体上确定了一条沿喜马拉雅山山脚的边界线。这条线即所说的“外线”。从走向上来说,与沿山脊而行的非法的麦克马洪线相距甚远,从时间上来说,麦克马洪线是在外线以后半个世纪才偷偷抛出。因此,绝不能将麦克马洪线理解为“外线”。
    二、“内线”是英属印度限于其统治不能有效地达到外线情况下而勘画的,实质上是英属印度的“实际控制线”。“内线”在“外线”以南,大体上与“外线”有几公里距离。赵尔丰与英属印度“内线”的勘画毫无关系。
    三、赵尔丰部属勘画的边界为宣统三年设治时的察隅南界,南至压必曲龚,但通过安抚活动,察隅以南及西南的部落接受招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i]国际上研究中印边界争端的权威英国学者拉姆认为:外线是英属印度的国际边界;内线是其行政管理线,实际上起着国际边界的作用。但限于所使用的资料,拉姆对于传统习惯线及赵尔丰在察隅地区的活动未作深入研究。印度学者梅赫拉认为内线是行政管辖线,他否认外线的存在,认为在麦克马洪线提出前,英属印度没有确定其国际边界。国内的研究,由于多种原因,未能深入。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编的《中国边疆研究通报》(新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登载曾世英《关于论证中印东段国界资料的一些线索》、房建昌《近代中印东段边界史略》、吕昭义《“中国威胁论”与英属印度的“战略边界”》三篇文章,较为集中地探讨这一问题.从不同的角度力求恢复历史的真实,但在某些具体问题上有不同的看法。
    [ii]巴塔查尔季:《印度东北:政治与行政史》 K.K.Bhattacharjee, North East India, Political and Administrative History,新德里1983年版,第5页。
    [iii]麦肯齐:《印度东北边境》Alexander Machenzie,The North-East Frontier of India, 第1版发表于1884年,书名为《政府与孟加拉东北边境部落的关系史》History of the Relation of Government with the Tribes of North-East Frontier of Bengal。本文所引为1995年新德里版,第21页。麦肯齐从1868年至1873年直接负责管理英属印度孟加拉政府政治文函。1869年副总督威廉•格雷要求他为了官方的目的,写一部“关于孟加拉东北边境的备忘录”。麦肯齐依据他所掌握的大量原始资料写作了该书。这本书完成于英国决定在东北边境推行前进政策之前,所记史料较为可靠。
    [iv]麦肯齐:《印度东北边境》,第15页。
    [v]转引自拉姆《麦克马洪线》第2卷,伦敦,1966年版,第297页。
    [vi]麦肯齐:《印度东北边境》,第16页。引文中所说的布提亚人即门巴族。
    [vii]麦肯齐:《印度东北边境》,第18、19页。
    [viii]麦肯齐:《印度东北边境》,第22页。
    [ix]麦肯齐:《印度东北边境》,第27页。
    [x]布延:《英国与阿萨姆关系:1771—1826》S. K. Bhuyan, Anglo-Assamese Relation, 1771-1826 高哈蒂,1949年。
    [xi]《艾奇逊条约集》第14卷(1929年版)载有该协议。房建昌在《近代中印东段边界史略》一文中翻译了该协议。译文的第2条似不太准确。第2条原文为:“In our traffic we pledge ourselves to confine our dealings to the established market places at Oodalgoore and Mungle Dye,and never interfere with the ryots neither will we allow any of our Booteahs to commit any acts of oppression.”房的译文为:“在我们的交易买卖中,我们保证不在Oodalgoore和Mungle Dye建立贸易市场,不干涉印度农民,不让我们的菩提人有任何侵犯行为。”阿萨姆当局为了扩大阿萨姆与西藏贸易,在Oodalgoore和Mungle Dye建立市场以吸引从西藏来的商队。七王并未插手这两个市场的建立。这条的主旨是使门巴族头人放弃传统的直接向山口平地农民收取布沙的权力,似应译为:“在我们的通行中,我们保证我们的交易活动只限于在Oodalgoore和Mungle Dye已建立贸易市场之处,不干涉农民,我们也不允许我们的Booteahs进行任何压迫。”
    [xii]《艾奇逊条约集》第12卷,第154页。
    [xiii]参看吕昭义《英属印度与中国西南边疆(1774—1911)》,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 65页;房建昌《近代中印东段边界史略》。
    [xiv]麦肯齐:《印度东北边境》,第16、17页。
    [xv]麦肯齐:《印度东北边境》,第18页。
    [xvi]麦肯齐:《印度东北边境》,第19页。
    [xvii]协议载于《艾奇逊条约集》第1卷第148—149页,本文转引自麦肯齐《印度东北边境》,第24—25页。
    [xviii]麦肯齐:《印度东北边境》,第24—25页。
    [xix]麦肯齐:《印度东北边境》,第29页。
    [xx]《艾奇逊条约集》第12卷,第156—159页。
    [xxi]转引自麦肯齐《印度东北边境》,第32页。
    [xxii]拉姆:《麦克马洪线》第2卷,第314页。
    [xxiii]拉姆:《麦克马洪线》第2卷,第314页。
    [xxiv]《外事秘书巴尔内斯备忘录:1889年7月25日》,见印度国家档案馆《外交和政治部年报》,外部事务A,1900年1月。
    [xxv]麦肯齐:《印度东北边境》,第55页。
    [xxvi]转引自麦肯齐《印度东北边境》,附录B。引文中*号处注为麦肯齐原书注释。
    [xxvii]《外事秘书巴尔内斯备忘录:1889年7月25日》,见印度国家档案馆《外交和政治部年报》,外部事务A,1900年1月。
    [xxviii]拉姆:《麦克马洪线》第2卷,第313页。
    [xxix]吕昭义:《英属印度与中国西南边疆(1774—1911)》,第327—329页。
    [xxx]《阿萨姆当局致印度政府》,1899年7月11日,见印度国家档案馆《外交和政治部年报》,外部事务A,1900年1月。
    [xxxi]参看吕昭义《英属印度与中国西南边疆(1 774—1 911)》第10章。
    [xxxii]梅赫拉:《麦克马洪线及其以后》,1 974年版,第91页。
    [xxxiii]吴中培编《赵尔丰川边奏牍》,四川民族出版社1984年版,第236页。
    [xxxiv]为了便于与国外史料对照,依据郑鹤声的《近世中西史日对照表》将中文文献中的阴历换为阳历。以下凡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年月日者为阳历,用汉文数目者为阴历。
    [xxxv]参见房建昌《近代中印东段边界史略》。
    [xxxvi]《赵尔丰川边奏牍》,第494页。
    [xxxvii]拉姆:《麦克马洪线》第2卷,第341页。
    [xxxviii]《印度事务部记录》,政治与机密备忘录Indian Office Records,Political and Secret Memoranda,L/P&S/18/B.  189。
    [xxxix]拉姆:《麦克马洪线》第2卷,第341页。
    [xl]吴丰培编《赵尔丰川边奏牍》,笫473页;四川省民族研究所《清末川滇边务档案史料》编辑组:《清末川滇边务档案史料》(中),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604页。
    [xli]《赵尔丰川边奏牍》,第471、472、473页;《清末川滇边务档案史料》(中),第559、576、604页。
    [xlii]《赵尔丰川边奏牍》,第491页。
    [xliii]《密西米远征队日记》,1912年1月,见《印度事务部记录》,政治与机密备忘录,L/P&S/18/B.189。
    [xliv]《印度事务部记录》,政治与机密备忘录,L/P&S/18/B.189,邓达斯致阿萨姆政府,1912年 7月12日;阿萨姆政府致印度政府,1912年7月22日。
    [xlv]参看梅赫拉《麦克马洪线及其以后》,第82、83页。
    [xlvi]《清末川滇边务档案史料》(中),第584页。
    [xlvii]《清末川滇边务档案史料》(中),第590、591页。
    [xlviii]《清末川滇边务档案史料》(中),第615页。
    [xlix]《清末川滇边务档案史料》(中),第629—631页。
    [l]这里所说的下杂瑜位于非法的麦克马洪线以南仍为印度非法占领的下察隅地区,下杂瑜村即日马村,位于东经97度零分北纬28度4分,与现在的麦克马洪线以北的下察隅区不可混为一谈。详见房建昌《近代中印东段边界史略》。
    [li]《赵尔丰川边奏牍》,第478页;《清末川滇边务档案史料》(中),第570页。
    [lii]《赵尔丰川边奏牍》,第478页。
    [liii]《赵尔丰川边奏牍》,第479—480页。
    [liv]《赵尔丰川边奏牍》,第492页。
    [lv]《清末川滇边务档案史料》(中),第608页。
    [lvi]《赵尔丰川边奏牍》,第488—491页;《清末川滇边务档案史料》(中),第608—610页。
    [lvii]《赵尔丰川边奏牍》,第474页;《清末川滇边务档案史料》(中),第604页。
    [lviii]《清末川滇边务档案史料》(中),第660—661页。
    [lix]《清末川滇边务档案史料》(中),第652页。此事《清末川滇边务档案史料》记在宣统二年,但与贝利1911年夏从察隅经洛希特河下行至印度的游记对照应在宣统三年。
    [lx]《清末川滇边务档案史料》(中),第670—671页。书中所载年份为宣统二年,与英国方面的有关记载对照,似应为宣统三年。
    [lxi]《清末川滇边务档案史料》(中),第665页。年份也应在宣统三年。
    [lxii]房建昌:《近代中印东段边界史略》。
    [lxiii]《印度事务部记录》,政治与机密备忘录,L/P&S/18/B.189,总督电报,1911年8月18日;贝利上尉的报告,1911年9月19日。
    [lxiv]《印度事务部记录》,政治与机密备忘录,L/P&S/18/B.189,总督电报,1911年10月10日。
    [lxv]拉姆:《麦克马洪线》第二卷,第335-357页;《印度事务部记录》,政治与机密备忘录,L/P&S/18/B.189,密西米远征队日记,1911年11月。
    [lxvi]《印度事务部记录》,政治与机密备忘录,L/P&S/18/B.189,密西米远征队日记,1912年1月。
    [lxvii]《赵尔丰川边奏牍》,第236—237页;《清末川滇边务档案史料》(中),第834—835页。
    [lxviii]《清末川滇边务档案史料》(中),第8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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