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约是中国基层社会生活经验的总结,在历史上发挥过重要作用,当今的农村社会仍然有其生存的土壤。董建辉认为,应该借鉴吸收传统乡约的历史经验,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抛弃其封建礼教内容及不符合现代社会要求的因素,吸取其中合理成分,并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从而为农村社区的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服务。 在制定和执行现代乡规民约的过程中,传统乡约的历史经验提供了很多的启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许娟认为,必须把乡约放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视域下去考察,在开放的文化结构中予以多元化理解,尊重、总结和完善乡约,使乡约真正成为中国基层社会生活的有效实践,推动法治理论和实践在中国基层社会不断完善和发展。董建辉说,正确对待传统乡约,一方面有利于挖掘乡约文化的“本土资源”,发挥其在维持农村社会秩序中的作用,降低社会运行成本,构建和谐的农村社会;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加强农村地区法制建设,维护广大农村地区的和谐、稳定和发展。 乡约的差异性有待深入研究 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村民自治制度在我国农村的广泛推行,乡约引起了历史学、人类学、社会学等学科研究者的重视。由于明代以前有关乡约的记载很少,学者大多将研究重点集中在明清乡约上。关于当前乡约研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董建辉概括为,关注乡约实践的多,关注乡约理论的少;专题性研究和区域性研究多,个案研究和大视野的宏观研究少;对南方乡约的研究多,对北方乡约的研究少。 常建华表示,在中国历代的社会变迁中,乡约究竟是一种怎样的存在形态、有着怎样的发展和变迁等值得深入研究。此外,由于乡约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形态,还亟须把乡约和其他社会制度联系起来,共同探讨和思考。董建辉补充说,乡约在历代发展中所表现出来的差异性和个性,还有待深入研究。 作为基层自治和国家法律的一种补充,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乡约也受到法学学者的重视。许娟认为,应该弱化文本研究,重点研究日常生活中百姓认同的乡约文化及内化的规范,关注村民日常生活中的诸如婚丧嫁娶、纠纷解决等行为逻辑和意义,将这些日常生活中的事件和行为加以具体展开,以挖掘“中国经验”。 在国际上,日本、韩国、越南等国也十分重视对乡约的研究。早在明代,随着以朱子理学为基本思想的儒学向周边国家的传播,乡约被传到朝鲜、日本、越南等,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多次在日本参加东亚国家乡约研究国际研讨会的董建辉认为,古代乡约中蕴含的教化和救助精神对于东亚国家当今的社会发展仍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