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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钩]宋:一个站在近代门槛上的王朝(3)

http://www.newdu.com 2017-11-07 《中华读书报》2016年06月 吴钩 参加讨论

      衙内
    拜小说《水浒传》之赐,历史上知名度最高的衙内,要算施耐庵笔下的那个“高衙内”了,他首次出场,便是在汴梁的东岳庙调戏林冲的娘子。元杂剧也塑造了一批作恶多端的衙内形象。这些创作于宋代之后的小说与戏剧,讲的都是衙内欺男霸女的故事,且均以宋朝为背景。影响所及,致使今天的人一看到“衙内”二字,就会自然而然地浮现出一个仗势欺民、恃强凌弱的恶少形象,并以为宋朝是盛产这类恶衙内的时代。
    但溯本追源,“衙内”在宋代并无特别的褒贬涵义,只因为唐、五代时,藩镇多以子弟充任“衙内都指挥使”“衙内都虞侯”等亲卫官,宋人出于习惯,便将官宦子弟唤作“衙内”,就如称“王孙”“公子”,并非特指骄横的“官二代”。衙内作为无恶不作的人物形象,是从元杂剧开始才频频亮相的,这显然是元朝文人借古讽今,以宋朝衙内影射当时的权贵。
    实际上,宋朝的“官二代”绝非“高衙内”那般的人物,如北宋范仲淹的子孙,便贤才辈出。历史上高俅的三个儿子,也谈不上臭名昭著。宋人在约束“官二代”胡作非为方面的做法,即使不能说“最可称道”,至少也是可圈可点的。对“官二代”的约束机制,简单来说,可以分为两种:一是道德、风俗的“软约束”,一是法律、制度的“硬约束”。
    先说“软约束”。宋代的士大夫家庭很重视培养子孙的品行。了解中国家训史的朋友应该知道,家训发展到宋代时出现了一个显著的繁荣期,许多我们现在熟知的宋朝士大夫,都留下了家训,如范仲淹有《义庄规矩》,司马光有《家范》,包拯有《家训》,黄庭坚有《家戒》,袁采有《袁氏世范》,陆游有《放翁家训》,赵鼎有《家训笔录》,朱熹有《家训》,陆九韶有《居家制用》,叶梦得有《石林家训》,等等。
    宋代士大夫家训不仅数量多,从内容看,也值得称道——很注重对家人的品德教化,包括告诫官宦子弟不可骄横。我们今日翻阅这些家训,会发现古人的家教思想并非都是过时的“封建伦理”,而蕴含着普世、永恒的价值。没有一条家训是教导后人做坏事的,都是告诫家人要做好人,行好事。
    当然,“软约束”并不是对任何人都有效,所以“硬约束”必不可少。宋代也不乏不成器的“官二代”,如北宋时,“长安多仕族子弟,恃荫纵横”,其中有个李姓衙内尤其横暴,其父乃是永兴军知军(长安市长)陈尧咨的旧交;翰林学士赵彦若的儿子赵仁恕枉法贪赃,且私制酷刑,迫害无辜;南宋时,参知政事李彦颖的儿子横行霸道,曾在闹市杀伤人命;当过浙西提点刑狱官(相当于高级法院大法官)的胡颖,也有子侄“交游非类”,把持乡里。
    问题是,官宦子弟横行不法,作为“硬约束”的法律能作出公正的惩罚吗?还是给予豁免的特权?上面提到的那几个横行不法的官宦子弟,都受到了惩罚——陈尧咨知永兴军后,立即就严惩了那帮“恃萌纵横”的“官二代”,包括他旧交的儿子李衙内;胡颖也将他的不肖子侄法办了,胡家一个叫作黄百七的家仆还被“杖一百”,带枷示众五日,赵仁恕的劣迹亦为提刑官告发,立案查办;李彦颖因为儿子“殴人至死”,也遭谏官弹劾,“奉祠镌秩”,即降级,给一个闲职。
    大体而言,宋代的“官二代”如果触犯了国法,是难逃法律惩处的,即使有个地位显赫的爹,也未必罩得住。
      知识产权
    宋代印刷业发达,商品经济繁荣,两者相互激荡,便促成了一个繁华的书业市场,同时也催生出防不胜防的盗版现象。苏轼的作品是盗版商盯住不放的,东坡先生为此颇为苦恼:“某方病市人逐利,好刊某拙文,欲毁其板。”书商逐利,未经苏轼同意便私自刻印他的作品发行,苏轼恨不得将雕版追缴来销毁掉。朱熹也有被盗版的遭遇,他的著作的《论孟解》“乃为建阳众人不相关白而辄刊行,方此追毁,然闻鬻书者已持其本四出矣”。为了对付盗版,朱熹干脆自办书坊,即开了一间民营出版社,刊印和发行自己与友人的作品,不过因为经营不善,书坊后来倒闭了。
    有意思的是,盗版的盛行,又促使宋人产生了反盗版的知识产权意识。苏轼与朱熹都想“追毁”盗版书,便是知识产权意识的萌芽。为避免因为被盗版而发生经济损失,宋代的出版商在刊印书籍时,通常要印上版权页——“宋人刻书,于书之首尾或序后、目录后,往往刻一墨图记及牌记”。这个“牌记”,载有出版人、刻书人、出版日期、版权声明等信息,类似于今日书籍的版权页。如南宋绍熙年间,眉山程氏刻印的《东都事略》一书目录后便有一长方牌记,上书文字“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得覆板”。所谓“已申上司,不得覆板”,就是“版权所有,翻印必究”的意思。
    “已申上司”四字,还透露出宋代出版人可以向政府申请版权保护的信息。事实是不是如此呢?清代的大藏书家叶德辉说:“翻版有例禁,始于宋人。”也就是说,中国从宋代开始产生了版权保护法。来看一个例子,南宋淳祐八年(1248),罗樾欲刊印段昌武编著的《丛桂毛诗集解》,作为出版人的罗樾与作者的侄子段维清(当时段昌武已去世,著作权由其家属继承)向国子监申请了版权保护令:“先叔刻志穷经,平生精力,毕于此书。倘或其他书肆嗜利翻版,则必窜易首尾,增损意义……今备牒两浙、福建路运司备词约束。”
    宋朝的国子监兼辖全国图书刊行,相当于教育部兼出版总署。应罗樾与段维清之请,杭州国子监便给印刷业最发达的两浙路、福建路运司下发了通知,要求两路转运司“备词约束所属书肆”,“如有不遵约束违戾之人,仰执此经所属陈乞,追板劈毁,断罪施行”。
    朱熹的外祖父祝穆编印《方舆胜览》,也向政府提出了版权保护申请:“(此书)系本宅进士私自编辑,数载辛勤。今来雕版,所费浩瀚,窃恐书市嗜利之徒,辄将上件书版翻开,或改换名目,或以《节略舆地胜纪》等书为名,翻开搀夺,致本宅徒劳心力,枉费钱本,委实切害,照得雕书,合经使台申明,乞行约束,庶绝翻版之患。乞榜下衢、婺州雕书籍处,张挂晓示,如有此色,容本宅陈告,乞追人毁版,断治施行。”宋政府即“出榜衢、婺州雕书籍去处,张挂晓示,各令知悉。如有似此之人(指有盗版嫌疑之人),仰经所属陈告,追究毁版施行”。祝穆将这一版权保护令附在《方舆胜览》自序中,以警告盗版商。按照保护令,《方舆胜览》版权人如果发现书坊翻印盗版,即可向官府陈告,要求政府出面“追人毁版”。
    十八世纪初英国颁发的《安娜法令》被视为“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但从上面的故事,我们可以明白无误地确信,宋代已经出现了保护版权的法令,只不过政府并没有专门订立一部成文的版权法而已。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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