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化的分类和编码代码 (一)分类问题 民间文化的分类问题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的表述,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民间文化,分成了两大部类。一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二是“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这个表述在语言上不是很容易理解,特别是对“文化空间”这个翻译过来的词语。一段时间以来,在学者中间,也有不少人对在文件中使用这样尚未通行的专有名词表示了困惑。 作为可以探讨的学术问题,当然也是为了在广大文化工作者和民众中易于了解,容许讨论的话,在此,我愿意发表点个人意见。我认为,将民间文化分为两大部类可能更容易被理解:一个部类是 意识形态类 ;一个部类是 民俗生活类 。前者如民间文学(口头文学)、表演艺术、具像艺术(如民间美术);后者除了平常所讲的风俗习惯、人生礼仪、节令岁时、生产商贸、民间信仰等外,还有一些综合性的民俗文化活动,如庙会、节庆、祭仪祭典、歌会等。详细理由我就不在这里多说了。 昨天我还同孙凌平处长私下里谈到, 80 年代我国各地发现了故事村,著名的,南有伍家沟,北有耿村,不仅得到国内文化界的首肯,而且也得到一些外国学者的赞赏。伍家沟隐藏在武当山的皱褶里,算是个十分闭塞的典型;耿村地处华北大地古代交通要道上,算是个相对开放、文化交融的典型。后来,陆续又发现了重庆市的故事村走马镇,湖北省丹江口市的“汉族民歌第一村吕家河等。再往前说, 50 年代后半期,在江苏省常熟县发现过著名的民歌村白茆,其调查报告是出了专著的。如果不拘泥于联合国教科文的文件中对“文化空间”的定义(其实多半是考虑到了有些缔约国如非洲、大洋洲等国家民族的民间文化,这样的定义未必能够涵盖我国这样历史悠久、民族众多的国家的如此丰富而复杂的文化现象),而这些故事村和民歌村,其实理应属于所谓“文化空间”之列,可是按照《公约》现在的这个定义,这些故事村、民歌村,就没有资格进入“文化空间”属下。也许这将成为我们中国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所作出的新项目、新贡献。谓予不信,可以请联合国的专家们到现场去做实地考察。总之,我们要根据中国的民间文化实际去探索。 在编写《普查工作手册》的过程中,经过多学科的专家们的多次讨论,权衡利弊,几易其稿,最后确定把我国民族民间文化分为 16 大类。 16 类是: 1. 民族语言 2. 民间文学口头文学) 3. 民间美术 4. 民间音乐 5. 民间舞蹈 6. 戏曲 7. 曲艺 8. 民间杂技 9. 民间手工技艺 10. 生产商贸习俗 11. 消费习俗 12. 人生礼仪 13. 岁时节令 14. 民间信仰 15. 民间知识 16. 游艺、传统体育与竞技 这样的分类,显然与教科书上的分类法不同,相对说比较细化。所以这么做,主要考虑既要符合科学性,又要考虑在普查时的可操行性,也便于普查所得资料信息化处理。可以说,可操作性成为我们的第一选择。“意识形态类”民间文化,即以往我们习惯称的民间文学(口头文学)、民间艺术(音乐、舞蹈、戏曲、曲艺、美术等),在普查中要记录文本,同时也要记录或附加有关民俗生存环境背景、即非语言因素的材料。“生活形态类”的民间文化,即以往我们习惯称的民俗(既有生产商贸习俗、消费习俗,也有岁时节令、人生礼仪等),则要求在调查中采用文字记录和录音录像等手段做全面的记述(描述)。二者的共同点,是强调调查记录的综合性、立体性,避免调查记录的单一性和片面性。如舞蹈,民众中固然有纯粹为娱乐而创编的舞蹈,但大多数是与神话传说、信仰或祭典仪式粘合在一起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