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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莫曲布嫫]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概念到实践(6)

http://www.newdu.com 2017-11-07 《民族艺术》2008年第1期 巴莫曲布嫫 参加讨论

    公允地说,在《世遗公约》和《非遗公约》之间长达30年的艰辛历程中,《建议案》承上启下地架接起了一座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桥梁。该建议虽不具约束力("软性法律"),但却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组织制定的国际准则。在长期的辩论中,或是修改已经通过的《建议案》,或是酝酿一种新的法律手段,业已成为一种呼声。代表们强烈要求至少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和定义等问题制定一个新的文件或修订原有的文件,并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者(创造者和实践者)的中心作用。Robyne Bancroft在1999年的评估会议上就说,《建议案》“缺了牙”[意即“利器”],应该补上;那就是要形成一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国际公约。这次会议之后,教科文组织就开始为拟定一个新的准则文件,以便对在国际层面上规范“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的可行性问题进行研究。在《公约》出台以前,该建议是惟一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法律文件,尤其是受到了中欧、东欧、非洲、拉丁美洲和亚太地区许多国家的重视。即使是在《非遗公约》通过后,这一以folklore为关键词的重要文件也未完全退出“人类遗产”的舞台,在2005年各会员国申报第三批“代表作”的工作指南中,《建议案》作为“附件3”依然是整个操作框架的重要参照,甚至在《公约》的条款中也能看到《建议案》的宗旨和精神依在,改变的只是技术上的用词和术语。因此可以认为,“folklore”一词从《公约》文本中悄然“消隐”,主要是为了绕开该词引发的种种争议。这是由于通过长期的辩论,人们大多厘清了“民俗”一词所附带的负面含义,因而将之视作一个棘手的术语,并达成共识:一则留待将来任何新的法律文件从定义上进行必要的修正,二则在尚未形成共识之前,如果没有可替换的适当术语,就只能在学术概念上继续沿用。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化进程中,还有一个“关键性事件”应当提及。在摩洛哥一个知识分子团体和西班牙作家胡安·戈伊蒂索洛(Juan Goytisolo)先后向UESCO提出倡议后,文化遗产处与摩洛哥教科文全委会合作,于1997年6月在马拉喀什举行了“国际保护民间文化空间专家磋商会”。其前因是同年戈伊蒂索洛与穆斯塔法·泽因(Mustapha Zine,公证人)和迦阿法·坎绍斯(Jaafa Kanssoussi)等一些马拉喀什人,创建了一个非政府组织,名为“保护吉马·埃尔弗纳广场大众文化表达形式联合会”(the Association to Protect Popular Cultural Expression Performed in Jemaa el-Fna Square)。这个组织还得到了墨西哥作家卡洛斯·福恩特斯(Carlos Fuentes)的支持。其工作内容是记录大众文化表演,动员学生参观吉马·埃尔弗纳广场,组织展览,制作电视节目和电影,参与国家庆典活动等。专家会议在当地的进行,无疑也受到这个“广场”的多重激发,会议辩论期间产生了一个新的概念,就是“人类口头遗产”(the oral heritage of humanity);同时对来源于人类学的“文化空间”(cultural space)概念作出了定义:“‘文化空间’的人类学概念被确定为一个集中了民间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地点,但也被确定为一般以某一周期(周期、季节、日程表等)或是一事件为特点的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和这一地点的存在取决于传统方式进行的文化活动本身的存在。”最后向UESCO大会第29届会议提交了一份决议草案,倡议由UESCO设立一个国际荣誉奖项,确保被宣布为“人类口头遗产代表作”的文化空间或文化表现形式受到保护和宣传(UESCO,154 EX/13)。1997年11月召开的第29届成员国大会正式通过了23号决议,接受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概念,并创立了“代表作”这一称号。胡安·戈伊蒂索洛后来指出:“教科文组织的支持可以用来改变当局和舆论界领袖的想法,鼓励大众以新的观点看待某些文化现象。对人类来说,失去一个说书艺人,要比200名畅销书作者的去世造成的损失严重得多,了解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14]
    后来,在UNESCO发布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编写指南》中,对非物质遗产类别作出说明时再一次将“文化空间”这一概念阐述如下:“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针对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两种表现形式:一种表现于有规可循的文化表现形式,如音乐或戏剧表演,传统习俗或各类节庆仪式;另一种表现于一种文化空间,这种空间可确定为民间或传统文化活动的集中地域,但也可确定为具有周期性或事件性的特定时间;这种具有时间和实体的空间之所以能存在,是因为它是文化表现活动的传统表现场所。”[15]此后,“文化空间”(cultural space)和“文化表现形式”(forms of cultural expression)一并成为学界关注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保护和研究的重要维度(为了使我国公众社会易于理解,“文化空间”这一学术概念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书》中被“本土化”为“文化场所”;类似的情况还有《公约》中的“口头传统”被转换为“民间文学”)。吉马·埃尔弗纳广场的文化空间 (The Cultural Space of Jemaa el-Fna Square)在2001年顺利入选首批“代表作”的“文化空间”项目。在UNESCO业已颁布的三批“代表作”中,共有19个代表作属于“文化空间”项目。此外,在2005年10月20日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中对“文化表现形式”也做出了新的定义:“指个人、群体和社会创造的具有文化内容的表现形式。”同时还指出“文化多样性”指各群体和社会借以表现其文化的多种不同形式。这些表现形式在他们内部及其间传承。文化在不同时间和空间具有多样形式,这种多样性体现为人类各民族和各社会文化特征和文化表现形式的独特性和多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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