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还应提及的是,由于版权制度和邻接权制度并不适合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expression of folklore)这一特定知识成果,促使UNESCO与WIPO开始更新共识,结束论战,分工协作,以建立切实可行的立法保护模式。归总起来说,就是从综合和具体的两种向度上来推进“保护”,各自发挥自己作为政府间组织的潜能:一方面由采取全面的、系统的保护措施,另一方面采取特别立法来建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特定权利体系(IP-related sui generis)。前者在UNESCO前后推出的《建议案》和《公约》中已经得以体现;后者至今依然在以WIPO为主导力量,UNESCO充分配合,同时在相关会员国的共同努力下继续推进特别法的建立。WIPO的工作主要遵循其使命,关注的是知识产权意义上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及其“保护”(WIPO/GRTKF/IC/7/3),据悉目前这项工作在WIPO的组织框架内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成立于2000年的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IGC)于2006年11月30日至12月8日在日内瓦举行会议,就采取新的方式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TK)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TCEs)方面的工作达成一致意见[17]。此外,WTO 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9 条的表述也适用各国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我国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也当属采用版权法来保护民间文学的尝试性实践;加入《公约》后,我国制定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也正式更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其草案(送审稿)已于近日报送国务院。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早在几十年前就率先开始审议知识产权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TCEs,又作“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的保护、促进和保存之间的关系,在该领域政策制订、立法援助和能力建设方面有一系列积极的行动计划。该组织认为,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知识产权之间关系引发了许多复杂和挑战性的问题;传统文化或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确立并反映了本土和其他社区的价值、传统和信仰特征。在WIPO的工作框架内交互使用“传统文化表现形式”(TCEs)和“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EoF)这两个术语。尽管在以往国际讨论中“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是最通常使用的用语,并出现在许多国家法律之中,但一些团体对“民间文学艺术”[英文为folklore] 一词的负面涵义还是表示了保留意见。强调使用“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无意建议在国家、团体或其他权利人之间就这些或其他用语的有效性或适用性达成任何一致意见。如同许多人指出的那样,选择一个或数个适合用语,明确它或它们所覆盖的主题范围,最终应由当地或国家一级的政策制定者和相关团体做出决定[18]。这一精神与UNESCO有关“ICH”的开放性定义框架及其所秉持的基本主张是交相一致的。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关注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工作框架下推进的传统知识保护问题。 综上所述,三十多年来国际社会围绕“ICH”这一概念的定义问题进行了持续不断的努力探索,其间一直贯穿着冲突、辩论、沟通、反思、协商、妥协和包容等多重复调的对话,从UNESCO与WPIO的共同努力到遍布全球的文化权利诉求,从民俗保护到知识产权问题,从物质遗产与非物质遗产的互动到以一种“人类遗产”的视野融合来看待整个世界共同守护人类精神家园的趋向,都深刻地说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化过程依然在延伸,或许永远也不会划上句号。正是这一过程本身,为我们理解人类文化的多样性与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提供了充满智力追问的思辨性图景;其间多向性的反思与开放性的建构始终是不断深拓认知过程的一次次新的开端,从而为突破人类在知识分野或观念视野上形成的种种局限和羁绊,把握全球化进程中的世界人文脉搏,理解不同文化传统的知识景观,增进各种文明之间的文化间对话构成了巨大的张力,也对普及和深化“人类共同财富”(notion of the common heritage of humanity)这一新型的遗产理念产生了重要的助益作用。 【说明】笔者近几年对UNESCO的“非遗”保护和相关的文化政策仅做过一定程度的跟踪,难免挂一漏万。文章所涉及的正式文件和相关文献,大多来自UNESCO的电子文献中心,部分参照WIPO的在线数据库,汉文翻译以原始文件为据,但在概念辨析上根据英文进行解读。由于篇幅所限,部分UNESCO文献的出处恕不一一。本文的写作得到了中国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前一等秘书、文化部外联局的“非遗”专家邹启山先生的指正,在此申谢。此外,本文的缩简版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化过程”为题,刊发在《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7年6月12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专版”。 (本文刊于《民族艺术》2008年第1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