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我在北京大学社会学人类学研究所工作时的两位同事于惠芳老师和高丙中教授,嘱我为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士后联谊会主办的学术丛刊“中国见解”的其中一辑写一篇序言,接收到文集的电子版以后,认真拜读了各位社会学及人类学新锐学者们的大作,深受启发,也颇有感触,于是就不揣浅陋地答应了写这个序言。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的博士后流动站,大概是在我国社会人文科学领域里建站最早的了。自1987年建站以来,一批又一批的年轻学人或从国外学成归来、或从国内一些高校及科研机关博士课程毕业后,陆续到这里从事社会学、人类学以及民族、民俗研究等相关的学术探索工作,他们出站以后或留在北京大学任教,或分赴海内外各个研究机关及大专院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大家都迅速地成长为各自岗位上的学术骨干,也都在各自的专业学术领域做出了可观的成绩。由于这个博士后流动站曾经为大家提供了很好的学术氛围和研究环境,使得大家感到受惠良多,特别是研究者同行之间那些热烈讨论和相互切磋的记忆,更使大家非常怀念博士后研究这一段学问人生中难忘的经历。社会学系博士后联谊会的应运而生以及大家共同创办的学术丛刊“中国见解”,在某种意义上,也正是为了能够使此种学术研究的精神和氛围得以继续和延展下去,并使得它能够为更多的学界朋友们所共享。 我本人很是赞同高丙中教授对“中国见解”所作的说明。所谓“见”,就是要去调查,做田野工作,去看、去观察、去了解中国现实社会的基本事实,而无论这些事实是多么的惨淡、和冷峻;所谓“解”,就是要以学术的精神和严谨的科学研究的方法去探讨、去追究,进而解读、解释、揭示或者说明研究者们所“见”到的那些社会事实和现象;把这样的“见”和“解”合起来,所谓“见解”,就是研究者的观点、看法以及基于自己学术研究的结论而提出的独立的主张,而不论此种见解是多么地不合“时宜”或不受待见。进而,所谓“中国见解”,自然也就意味着是中国学者的学术主张和具有中国主体性的学术见解。 诸如像社会学、人类学这一类早期曾多少具有一些“舶来”属性的现代社会及人文科学,曾经在吴文藻、潘光旦、雷洁琼、费孝通等许多老一辈学者的努力下,经历过了“中国化”的多种学术实践并已有了相当程度的积累。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重新获得学科建制和发展机遇的社会学、文化人类学(民族学)及民俗学等学术研究领域,在当下的中国更是日新月异,迅速地成长为“显学”,不仅学术研究的水准和学科规范迅逐渐得以提高,而且在涉及对于中国社会及文化的认知、涉及对中国社会转型及文化发展所面临的多种复杂问题的把握和理解等方面,都已取得了颇为可观的学术成就。在我看来,今天终于到了至少可以就涉及中国社会及文化的相关问题有根有据地发出一些中国声音、主张一些“中国见解”,进而再以此类见解去阐释和解决中国面临的各种问题,服务于中国的国计民生,造福于黎民百姓,同时也以此类中国声音、“中国见解”积极地和外部世界进行平等地对话和交流的时候了。由中国的学术就中国问题主张具有主体性的“中国见解”,原本就是理所当然的。这并非是执意要去渲染类似于民族主义的情绪,相反,我们坚信对于学术的追求就是对普适性真理的追求;坚信有关中国问题的“中国见解”需要有国际学术界所能提供的那许多种见解的参鉴、比较和刺激;坚信对于中国问题的认知非常需要有“他山之石”,需要外部的视角;深知在来自国际学术界对中国的诸多见解中不只是有意识形态偏见、先入为主的误读,而是还有很多“局外者清”的真知灼见以及极具洞察力的学术智慧。对于“中国见解”之主体性的提倡,主要是说我们对于或多或少实际存在着的学术及思想的“殖民地化”现象,理应持有必要的警惕和抵制。 “中国见解”此辑所收录的16篇论文,无论是从其课题意识,还是从其基于田野工作和现地调查的实证主义研究方法,抑或是从研究者对其研究课题的执着和责任感,都使我感到北京大学社会学和人类学的那些优良的学术传统确实是得到了较好的继承和发扬,而所有这些点点滴滴的学术努力,最终是都将能够汇集合流到“中国见解”的大潮之中去。“中国见解”此辑的主题是“民间社会的组织主体与价值表述”,在我看来,这样的主题设定不仅反映了本书绝大多数作者的学术价值取向,同时也能够反映出他们对于中国社会、文化及人民的基本和终极的关怀[1]。 唐军的论文通过对国有企业改制中一个涉及产权变革的兼并案例的历时性考察,分析了失业或下岗工人作为社会行为者的抗争及其诉求背后的依据、策略和逻辑,指出他们的抗争实际上是具有“生存型理性”的集体行为。作者由此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学说提出反思,并强调了社会整合条件下劳工权益如何才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的问题。几乎是对相同或相似案例的研究,朱晓阳的论文却发展出了不同的取向,他的研究集中探讨了相关司法过程中的“事实”的认定及其与当地“情景”的纠葛关系,试图通过对一个具体的企业兼并纠纷案件的描述和阐释,深入地探讨与所谓“地方性”的法律实践相关联的社会科学的方法论观念问题,从而揭示出“现代司法理念”在“事实”认定中往往倾向于将其与“情景”或“情理”割裂开来的诸多症状。作者对以“合情合理”的在地法律实践及其经验、规范去构建社会科学研究所需概念的可能性的主张,相信会给读者们留下深刻的印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