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与对策· 广西古村落 徽州古村落 作为拥有7000年农耕文明史的国度,我国各地遍布着各具地域与民族特色的古村落。不同历史时代和不同地域、不同民族所形成的传统村落,大量地承载着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域和不同民族的文化信息,是宝贵的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在世界人类文化遗产中也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在现代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形势下,特别是在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有效保护、深入研究幸存于世的形式与类型丰富、地域与民族特色突出、历史文化信息承载厚重的古村落,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中国村落文化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就开始着手对我国“江河流域”(即长江流域与黄河流域)以及其他广大地域的传统村(镇)落的政治、经济、文化情况开展田野调查。特别是2009年至2010年间,中国村落文化研究中心20个课题组267人集中对我国长江、黄河流域以及西北、西南17个省113个县(含县级市)中的902个乡镇传统村落文化遗存进行了为期25天至30天不等的综合性复查。据“遗存实情”记录统计数据显示,传统古村落生态状况令人堪忧。这些地域中,颇具历史、民族、地域文化和建筑艺术研究价值的传统村落,2004年总数为9707个,至2010年仅幸存5709个,平均每年递减7.3%,每天消亡1.6个传统村落。究其原因,虽然十分复杂,但大致可以分为五种: 其一,国家现行农村土地政策制约下的原住民自主自建性破坏。 盖新房、住楼房,是农民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内容,但由于缺乏统一规划,一栋栋新楼凸现于一座座传统古村落中,往往极不协调,严重破坏了传统村落的民族建筑文化艺术氛围。导致这一情形的出现,当然跟传统村落中原住民自身的文化素养、生活价值取向等方面的原因有很大关系,但最为直接和主要的原因,当是我国目前在广大农村地区现行的“旧房宅基不拆,新房地基不批”的土地与房屋权属政策,迫使古村落原住民在原址上拆旧建新。 其二,政策误读误解与急功近利的政绩建树意愿下的建设性破坏。 这类情形,是因为部分地方政府官员,在一些政策内在实质与目标理解领悟上,出现了误读误解,认为“掀翻石板路,修起水泥路,拆了木头青砖老院子,盖起钢筋红砖洋房子”,就是农村的发展之路。一些地方,在政府的直接强力干预下,掀起了大拆大建热潮,造成大量富有优秀民族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传统村落毁亡。 其三,商业模式下的过度旅游开发性破坏。 以地方政府为引领、商业模式运作下的过度旅游开发,对传统村落的破坏在我国最为常见。由于商业机制的进入,许多古建筑按照开发商的商业意愿,被随意改造和拆毁,其破坏性是难以估量的。 其四,法律法规缺位、保护标准缺失、保护经费缺乏下的保护性破坏。 我国绝大多数遗存下来的传统村落建筑及其文化遗产与形态,一方面具有文物的特征、属性和价值,另一方面却又往往介于“文物”与“非文物”之间。《文物保护法》不能、也不宜将其全部涵盖而纳入保护范畴之内。而对传统村落的保护,目前又尚无其他法规可依。一些地方虽然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但其局限性非常明显,难以从本质意义上保护传统村落,因而导致大量未列入或不宜、不能列入文物保护范畴的传统村落,正面临着保护法律缺位性损毁。 其五,其他社会性原因与自然灾害性破坏。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许多传统村落成了“空心村”、“老人村”,传统村落在加速颓废。此外,频繁发生的各种地质灾害、洪灾、火灾,对传统村落建筑的破坏,也不在少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