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情况不难看出,抢救和保护中国传统村落及其文化内涵与形态,已迫在眉睫,并应该成为“十二五”期间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对此,笔者有如下建议: 第一,迅速组织一次全国性的“中国传统村落遗存”专项普查工作。可制定《中国传统村落遗存调查表》、《中国优秀传统村落推荐表》或《受保护传统村落推荐表》等摸底表格,由基层村、乡(镇)填写,向县、市、省、国家逐级汇总呈报,摸清我们传统村落的分布与数量家底,掌握遗存状况,以利制定保护法规政策与措施。 第二,鉴于我国现有和现行的《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不能完全涵盖和适应中国传统村落及其文化的保护,建议由国务院主持,国家建设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等相关部、局参与,尽快制定出一部适用于中国传统村落及其文化保护的专门性法规,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执行。或由国务院制定出台《中国传统村落文化保护条例》,将我国传统村落及其文化的保护,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第三,尽快由国家制定和出台中国传统村落的界定标准。在全国传统村落专项普查的基础上,深入考察调研,制定出受国家法律或条例保护的传统村落的建筑年代下限标准、民族文化形态标准、社会形态标准等,并参照我国文物保护经验,分别建立起国家级、省级、县(市)级三级标准和三级保护模式。 第四,鉴于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政策与农村民居权属政策与传统村落及其文化保护不相适应的矛盾,建议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等,积极开展农村土地资源政策、农村民居产权转换方面的探索,适当放宽或者允许集体、个人购买受保护传统村落建筑,鼓励“村有人居、以人护村”,进而及时调整、修正我国现行土地法规中对保护传统村落及其文化不相适应的部分,适当调整农村现行民居新建土地政策,从根本上解决传统村落原住民因新建住房拆旧建新而造成整个传统村落被破坏的问题,以化解受保护传统村落与农民新建民居需求间的矛盾。 第五,建议有关部门出台传统村落商业旅游开发行政审批制度,建立起有关传统村落作为商业旅游开发项目的综合评估标准体系,严格禁止因商业旅游开发需要而破坏传统村落原有的生态、景观、环境、规划与建筑。要明确在旅游开发中,哪些传统村落文化是可以向游客展示的,哪些是不可以展示的,逐步引导消费型旅游向保护型旅游方向发展。 第六,目前我国传统村落及其文化保护工作,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资金的短缺。建议国家学习和借鉴国外相对成熟的经验,积极探索建立适合于中国传统村落及其文化保护的资金投入机制。 第七,打破行业垄断,调整现行文物古建筑维修资质资格准入制度。对建于乡土、传承于乡土、遗存于乡土的传统村落建筑的维修保护,要充分利用传统民间建筑营造的维修工艺与技术力量,制定出适用于地方传统村落维修的工艺技术标准与维修质量控制体制,解决受保护传统村落原住民“看着房子烂,没有资质不准修、没有资格不能修”的难题。 第八,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传统村落及其文化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国民素质,鼓励国民参与保护。各级地方政府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地域文化历史教育培训,增加其保护责任感和使命感,并把传统村落及其文化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纳入到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中,使文化遗产保护与新农村经济发展进入良性循环。 第九,积极、全面、系统、深入开展中国传统村落文化学术研究,为中国传统村落文化有效保护提供理论支持。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中国传统村落文化研究,在研究对象上,大多数停留在对于某一具体个案的研究上;在研究内容上,也多囿于建筑学范畴,而缺乏对中国传统村落及其文化进行多学科、多方位、多视角的整体研究。建议国家在社科研究中,设置相当数量的一般、重点、重大研究课题项目,并充分整合、利用国内相关学科以及边缘交叉学科的科研资源与力量,开拓我国文化遗产研究新领域,尽快推出一批优秀成果,为传统村落优秀文化研究和保护提供经验。 (作者系湖南大学中国村落文化研究中心主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