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近年来民间文化产业化的四种类型与现状 据我所知,目前全国民间文化产业化的途径,大体上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消费商品型。各地传统的民间手工艺及美术作品,作为家庭日用品、儿童玩具或装饰物而大量涌入市场,其中一部分特大型的产品,主要用于商厦、公共场所的装饰以增添节日气氛,如灯笼、中国结、十二生肖绣品等。 (2)旅游资源开发型。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传统民俗活动,(包括歌舞、餐饮、 传统体育、节日庆典、庙会、交通工具等),已成为各地可参与性旅游项目而得到重点开发。许多很有地方特色或民族特色的手工艺品,也作为旅游纪念品而在各个旅游景点出售。有些旅游纪念品原先并非民间文化,而是古代官方的通行证件,如嘉峪关的铜制出关腰牌,敦煌阳关都尉所发放的简牍式关牒等,也作为地方标志性文化产品被开发出来,成为一种很有特色的旅游纪念品。 (3)表演艺术商业化经营型。如西宁市冶进元茶艺社,兰州市小西湖的“大胡子花儿苑”,均以在茶馆中演唱“花儿”为招徕顾客的重要手段。 (4)有偿展览型。各地民俗博物馆和个人专题收藏品的有偿(出售门票)展览。 各类民间文化艺术的产业化,有的成功,有的失败,其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有两点必须特别指出。一是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一般说来,在起始阶段,当地政府主要领导人文化自觉意识到位,领导措施得力,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在资金、土地资源、人力、水电供应、产品销售渠道的开通以及有关的信息服务的比较及时,是许多地方民间文化产业得以健康起步的关键因素。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市场渠道畅通无阻时,地方政府就应当与民营企业完全脱钩,袖手让民间文化产业按市场经济的规律去运作,否则,政府这只“无处不在的手”就会限制它们的健康发展。二是在开发项目上必须有所选择,应以表现中华民族优秀的精神风貌、反应中国人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习俗、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的产品为开发重点,不宜总是在“新、奇、怪、绝”方面动脑筋。那些曾经出现过的“十八层地狱”之类的所谓“人造景观”之所以接连失败,就是由于低估了民众的审美水平,把糟粕当成了开发项目所致。至于瓜皮帽上缀一条小辫、三寸金莲小绣鞋之类的刺绣品,总给国人以不舒服的感觉,似乎也不宜提倡。 三、 保护与利用应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民间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它们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文化资源。因此保护和利用好这宗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进行国际社会文明对话和加强世界历史文化的记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我们的工作指导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 民间文化的产业化,应当属于“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范畴,是“利用”、“发展”的必然途径。我认为,对民间文化遗产合理地利用和科学地开发,有着四个方面的重要意义:①它是抢救、保护和弘扬优秀民间文化遗产的重要渠道之一;②它是激发民众文化自觉、真正认识自我的一项重要举措;③它有利于大量劳动力转向第三产业,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而实现“旅游扶贫奔小康”的战略;④它有可能被培育成国际文化交流的一个个平台,促进中国民间文化走向世界,让世界感知中国。正因为如此,我们在大力进行民间文化遗产抢救、保护的同时,还必须在合理利用、科学开发方面狠下功夫。 当前,我国有两支队伍正在各行其是:以学术界为代表的队伍以抢救保护为己任,强调“原汁原味”,可称之为“保护派”;以旅游业者和开发商为代表的队伍则以利用、开发为己任,强调创新、发展,可称之为“开发派”。两者之间在认识上和措施上存在着一定矛盾,但也存在着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可能性。我的观点是:“车走车路,马走马路,配合有道,相互促进。”“保护派”强调民间文化遗产的“原汁原味”,当然有理,但应看到民间文化随时代进步而变化的事实;“开发派”除了着眼于市场需求,还应看到通过产品开发,科学地继承传统民间文化精髓和技艺的重要性。保护是为了留下有价值的文化记忆,让千秋万代的子孙们认识过去;开发是为了现实的需求,不但能使千千万万民众脱贫致富,而且能使中国民间文化走向世界,发出异彩。两者皆有其各自的价值取向和重要意义,绝不能是丹非素,褒此贬彼。 当前的主要问题在于民间文化的产业化缺乏有关政策的导向和理论的指引,存在着无序开发和良莠不分的情况。我认为除了坚持“在保护的前提下开发,在开发的过程中保护”的基本原则外,有几个问题也应该特别注意:①无论民间工艺美术品还是家用民俗器物的开发能否成功,必然受到市场需求的制约。因此,随时进行国内外市场需求的调查至关重要。先通过试销,然后以市场旺销为依据,有选择、有重点地进行大批生产乃是可行之法。②由于时代的进步,再加上人们文化生活需求和审美情趣的多样化,民间文化产品形态、色彩、用途的变革几乎是必然的。这就需要在开发过程中把民间文化本质的继承性和其变革的必然性巧妙地结合起来。③就旅游业的民俗活动产业化而言,适当的美化与包装是合乎情理的,因为作为一种在游客面前的“前台表演”,实际是与民众的“后台日常生活”存在差异的。如果一味在这些方面坚持“原汁原味”,反而不利于旅游产品的开发。只要处理得好,“表演”不但不会破坏传统文化,反而有利于传统文化的保护和继承。 总之,商品化也好,表演化也好,它们与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护并不是截然对立的,关键在于对民间文化精髓的深刻理解、恰当再现和操作程度的准确把握。 [注]: ①参见戴炳隆:《发展庆阳特色文化产业大有作为》,(《开放开发话庆阳》,中国文联出版社,2005.5.P.304) ②参见李国平:《“白柳之乡”柳编习俗调查研究》(西北民大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05.6) 本文作者:柯杨,兰州大学文学院教授,中国民俗学会副理事长,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专家委员会委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