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俗学两次从文化“遗留物”的社会遭遇得到发展的灵感和机遇:一次是日常生活成为文化遗留物的过程,一次是文化遗留物反过来成为日常生活的过程。作为现代学术之一种的中国民俗学在1920年前后受欧洲学术的影响而产生,它是得益于“遗留物”概念的,因为民俗学的基本思想是关于历史的现代化信念和关于文化进化的遗留物理论。这是中国民俗学界看待中国民俗学的这段历史的一个常识。我在这里想谈的一个论点是,在后现代理论的帮助下,我们才有一个新的视角看待民俗,于是我们发现,民俗学所研究的遗留物改变了“注定死亡(灭绝)的命运”,改变了与时间的关系的方向。时间不再是使遗留物衰老的因素,而是使遗留物增加活力的因素。我们在当下的中国社会看到,时间使已经成为遗留物的民俗枯木逢春,并且欣欣向荣。在此基础上,我想谈的另一个论点是,承认自己是民俗之“民”的群体正在快速地从可怜(从主流社会看)而无奈(从“民”自己的角度看)的农民扩展为公众(THE PUBLIC),民俗正在逐渐被承认不仅是边缘群体的文化,而且也是整个社会的日常生活的公共文化(PUBLIC CULTURE),甚至是民族国家的立国之本。例如,“传统节日是农民的风俗”的观念正在向“传统节日是公共的节日”的观念和相应的公共政策转变;作为不能充分享受现代文化生活(如电视节目、音乐会)的边远农村居民劳动之余的娱乐的民间文艺现在一跃成为国家乃至人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民俗与日常生活是联系在一起的。民俗存在于日常生活之中。在民俗学的意义上,民俗是被民俗学家发现并表述出来的那部分日常生活,它们被选中是因为它们符合特定的体裁(GENRE)或文化形式。{1}无论是否见诸写出来的文字,民俗学的研究通常是从界定“民俗”开始的。学者先要确定谁是“民”,才好选择找谁做调查;先要确定什么是“俗”,才知道调查什么。我们把民俗学工作的这个开端与“日常生活”概念联系起来,就会注意到,界定“民俗”的学术活动内在地具有选择性,许多人(群体)事先就处于“民”的概念之外,他们的日常生活是不受民俗学打扰的。这是民俗学学科的常识。我的问题就想从这个常识开始。民俗学是调查日常生活的,我们的思考有必要在“民俗”与“日常生活”之间来回游走,而不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发现民俗之后就置日常生活于不顾了。 民俗所对应的共同体与它被研究的时候接受调查的对象并不总是同一的。“中国民俗”从来就不是通过对随机的中国人的调查来描述的。学者们用探究的眼睛盯住那些生活在当下却被认为在文化上不属于这个时代的“民”(FOLK),记录他们对仪式和语言的表演和日常活动,再把自己的记录视为一个更大范围的人群或共同体的民俗。民俗的实际表演主体和声称的名义主体常常是有差别、甚至是大有差别的。这种差别的存在,这种差别的大小及其程度的变化,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谁被认定为民俗的主体而被学术之眼盯住,即谁的日常生活成为民俗学的调查研究对象,这种知识对象的地位对他们的日常生活有何影响,这些也都是有意义的学术问题。{1} 在德国(GRIMM格林兄弟的时代)和英国(WILLIAM THOMS的时代)等西方国家开始出现民俗学的学术的时候,传统社会遗留下来的民俗正在成为国民的日常生活的一个较小的部分,所以很容易被视为在现实生活中出现却在实质上不属于现实的“遗留物”;民俗的实际主体只是共同体的一个部分,主要是指教育程度比较低的农民。 就民俗与日常生活、民俗的实际主体与名义主体的同一性而言,中国的民俗学在现代的出现与西方很不相同。如果说民俗是传统社会的日常生活,那么,中国的民俗在20世纪第一个十年几乎就是中国人的日常生活,因为现代工业化都市的日常生活在这个时候并不占重要的地位,与工业和城市联系在一起的人口规模还很小。如果以1918年北京大学的师生开始搜集歌谣在校刊发表作为民俗学在中国发轫的标志,当时被归入“民俗”的,不是已经失去原有功能的过去时代的文化遗留物,而是人们的现实生活的有机部分。在当时,几乎每一个人都实际上是这些所谓“民俗”的主体,其实“民俗”就是人们的日常生活,而不是日常生活所退化的遗留物。学者们当时无需跑到一个偏远的乡村找老人才能发现民俗。当时的日常生活在整体上退化为民俗尚需时日,尤其需要等待革命运动的降临。以“遗留物”观念为基石的民俗学不是在20世纪第一个十年而是在20世纪80年代引入中国学界,在学理上可能才是顺畅的。民俗学来“早”了,它是强行进入中国社会的。所以说,民俗学与中国社会的关系是不同于它与西方社会的关系的。这种差异是刺激我们独立思考的推动力。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