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新中国成立后,在政权初建、社会动荡、生产建设全面铺开而文物保护秩序又不够规范的情况下,大量文物被盗掘、私分和毁坏,以致文物散失严重。为此,党和政府颁布政策,一方面坚决、及时制止文物的大量散失;另一方面加强流散文物的征集,充实博物馆馆藏。流散文物的征集方式主要有捐赠、收购、拣选、调查走访等。流散文物的征集,博物馆藏品的迅速增加,为博物馆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流散文物的保护是当时整个文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文物 流散 征集 保护 流散文物主要是指流散在民间的各种文物。中国地大物博,历史悠久,文物丰富。新中国成立后,文物盗掘、走私、私分、贩卖猖獗,大量文物流散于民间,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利用。为此,党和政府颁布政策,坚决、及时制止文物的大量散失,并将流散文物保护与博物馆发展相结合,加强流散文物征集,充实博物馆馆藏。流散文物的征集方式主要有捐赠、收购、拣选、调查走访等。梳理建国初流散文物的保护,总结其经验和教训,不仅具有学术意义,而且对当前开展文物保护工作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 文物流散的严峻形势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长期以来,散失于民间的文物不计其数。新中国成立后,在政权初建、社会动荡、生产建设全面铺开而文物保护秩序又不够规范的情况下,大量文物遭到盗掘、私分、毁坏,文物散失更加严重,流散文物的保护面临着严峻的局面。 第一,不法分子乘政局变乱之际,有计划、有组织地大肆盗掘文物,不仅使文物遭到破坏,而且使大量文物散失。如南京不法分子组织几百名不务正业的游民挖棺盗墓,致使南京牛首山古墓89座被盗、70座被掘开。平原安阳县的殷墟、南京李贤妃墓和沐英墓、东北辽西省的义县和阜新的辽墓等均被发掘,出土文物散失颇多。福建晋江地区文物破坏严重,莆田县畅林乡上林村40多人参与盗掘古墓12座,并将古墓砖石出卖得款分用;莆田县延寿乡明代湖广按察使高江夫妇墓葬被盗掘;同安县各地挖墓普遍,有的地方甚至在夜间点燃汽油灯,出动600多人挖墓。据统计,1952年晋江地区共破坏古墓210余座,计宋墓72个、明墓39个、清墓19个、时代不详82个。 第二,有的干部和群众缺乏文物保护意识,在生产建设中发现文物后,随意破坏、私分、贱卖的现象严重。有些地区将文物斥为封建产物,不加爱护而随意处置。如将汉砖、汉砚塞棹子,将古瓷器作日常器皿,将书柜腾空作衣柜,把书籍遗落满地,任人践踏或当作柴火焚烧。1950年,咸阳县韩家湾群众打窑发现的汉墓陶俑,被居民携去散失或经打碎掩埋。不少干部群众没有认识到文物的重要性,或为“利用废物”而拆毁古建筑,或为生产而发掘古墓葬。如湖北荆州一带为修筑汉宜公路高价收购墓砖,以致破坏古墓40余座;湖南长沙近郊的许多建筑单位大量收购墓砖,甚至不要新砖,引起附近居民联合职业盗墓分子,到处挖掘墓砖,被破坏的古墓不计其数。察哈尔大同的辽代建筑下华严寺海慧殿被当地小学拆毁,木材被用作建筑材料,殿中色彩鲜明的藻井,被拆下作畚箕。福建安溪县乡干部以号召生产为借口,把挖墓作为副业生产,集合群众40余人,挖掘了清代宰相李光地等3个墓。有的干部甚至说,只要是无主古墓便可以挖,有主的不可。有的干部竟号召群众说,挖墓是大家的公益事,谁不参加罚款一万元。有的群众将文物作为财物私分或转卖。皖北淌阳赵屯耿楼乡在修桥时发现尹孤堆(相传是周朝尹熹之墓),当地干部发动民工300多人挖掘,挖出的汉砖1万多块中80%被砸烂,被居民私自搬走的就有300多块。1950年,南昌市郊乌溪乡因修水闸破坏古墓多座,取得大批砖石及各种殉葬金饰31两,引得群众竞相挖掘。1950-1952年间,南昌市郊群众挖墓成风,破坏六朝墓17座、明墓18座、近代民间墓30座,墓葬中的金银、衣服、棺木、砖石等被转卖。 第三,在轰轰烈烈的新解放区减租退押和土地改革运动中,各地在没收地主财产、分田耕地、减租退押的过程中,出现了破坏文物、随意私分文物的现象。如湖北皂市公议乡将没收地主的大量书籍毁之一炬。西南区在实施减租退押中,部分地主将所藏古物、古书、字画等贱卖出售。川西地区将宋明版书籍按斤卖给小贩作包裹用,少数寺庙将有历史价值的经卷、塑像、碑刻、古钟等盗卖、损坏。 第四,大量珍贵文物流散于社会后,帝国主义势力与境内反动分子、投机奸商相互勾结,走私倒卖文物现象十分猖獗。1950年,中南区文化部致湖南省政府的函中描述:“查长沙近郊,年来发现古墓多处,大都为战国至汉之遗址,遗存极丰,并多珍贵。因之商贩外人,趋之若鹜,勾结土霸地主从事大规模的盗掘。……此类古物,或由商贾贩卖,或为外人收购,大都流出国外,1947、1948年间,经广州出口者,每年常在千件以上,如是者,十年如一日。反动政府视若无睹,官商地主从中牟利,缉私海关乘机分肥,明张盗掘,破坏文化,数十年来,莫此为甚。”其它地方的情况也大致如此。 在建国初期复杂的社会环境和形势下,不计其数的文物流散于民间,面临着被走私出口、多手倒卖、随意毁坏甚至丢弃的危险。 新中国成立后,博物馆事业迅速发展迫切需要大量文物作支撑。1949年后,一方面对旧有博物馆进行整顿改造,另一方面有计划地建立一批新博物馆,重点是建立省、市、自治区综合性博物馆(地志博物馆)。到1953年底,全国共有博物馆49座,比1949年的21座增加了一倍多,到1956年底,全国博物馆达67座。藏品是博物馆的基础,博物馆的数量增加和规划中博物馆的迅速发展,迫切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集流散文物,以充实博物馆藏品。 二 保护流散文物的政策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制定文物政策,一方面加强文物管理,严厉制止各种破坏文物的行为;另一方面积极开展对流散文物的征集,将流散文物的保护与博物馆的发展结合起来。 1. 坚决、及时制止文物的大量散失 针对土地改革运动和反霸斗争中出现的文物破坏和散失,1950年5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令指出:“(一)各地原有或偶然发现的一切具有革命、历史、艺术价值之建筑、文物、图书等,应由各该地方人民政府文教部门及公安机关妥为保护,严禁破坏,损毁及散佚;并详细登记呈报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二)在反恶霸斗争和土地改革期间,应没收之地主、恶霸所有的上项文化遗产,不得听任损坏、散佚,或随意分掉;应一律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保护,并呈报上级政府转报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决定处理办法。” 许多地方政府专门颁发了土地改革中保护文物的通令和条例,如1950年西南区发布《土地改革期间保护民族文物暂行条例》。1951年,湖南省人民政府文物委员会通告《进行土改应结合保护文物政策》,提出:“房屋田地可分,文物不可分”,对于各地没收的文物,不能当作果实分掉,而应遵照通令,由区人民政府收集分目,详列清册,报送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造具分目清册,报上级处理。山西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则号召:各地在土改时没收地主的文物,浚井开渠修路建筑中所发现的文物,均应一律交给政府保管,以备陈列研究,任何人不得隐藏或据为私有。而群众所私有的文物,除自愿捐献或寄存展览外,如愿出售,若系确有价值的文物,政府也可以适当的代价收购。任何机关、团体或私人绝不允许将祖国的文物流出国外。同时,对随时随地出土的文物也应及时加以保护,防止破坏散失。如机关、团体或群众能以文物捐献给人民政府,化私为公者,政府均给以奖励与表扬。西北军政委员会文化部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指示,并参酌西北的实际情况提出:“在进行土地改革中,不没收地主所收藏之一切古文物,但严禁破坏。” 针对各地生产建设中随时可能发现的地下文物,1950年5月24日,政务院发布《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其第三、三十五条规定:“凡因浚河、筑路及进行其它建筑工程而发现有文化遗址、古墓葬或古物时,应即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应一面按照原状合理保管,一面报告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在未得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指示前,不得擅自发掘。其已出土可移动之古物,应由当地人民政府移往安全地带妥为保管。”“凡地下埋藏及发掘所得之古物、标本概为国有,由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及当地之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文教部协商处理,交中央或地方博物馆保管。” 1953年,随着“一五”计划的全面铺开,大规模基本建设施工动土,使许多“地下博物馆”的大门被陆续打开,大量埋藏于地下的文物,面临被破坏的危险。而在农业生产建设高潮中,各地广泛进行的打井、开渠、挖塘、修坝、开荒、平整土地等基本建设工程中,也出现了破坏文物的情况。为此,1953年10月12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专门颁布《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要求在基本建设工程中发现大量地下文物时,“应即暂停局部工程,会同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将发现遗迹尽可能保持原状,妥予保管,并迅速报告省(市)文化主管部门决定清理办法”。“在基本建设工程进行中,发现零星文物,主管部门应及时与当地文化主管部门联系;并将出土文物集中保管,及时移送省(市)文化主管部门保存。其性质重要者,应即报请中央文化部处理。” 1954年1月30日,文化部颁布《关于私人坟墓发现文物处理办法》规定:一、基建过程中所迁无主坟发现文物,由文化主管部门清理,出土文物国有。二、基建中所迁有主坟或私人迁坟发现文物时,原则上出土文物国有,分别具体情况可动员墓主捐献,必要时捐献后给奖金,或由政府收购。 针对群众文物意识淡薄,各地党组织和人民政府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文化教育,消除群众中存在的落后思想观点,制止群众对文物的有意、无意破坏。1950年11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中央政务院规定保护古物与征集管理各项法令的补充指示》指出:“各级政府、机关、部队、团体,应在干部和群众中,进行深入教育。务使在思想上重视保护古文物工作,对所在地具有历史意义的古文物胜迹等,必须尽力保护,消除盲目的一概看作‘封建’‘迷信’‘破旧’‘荒芜’‘废铜’‘烂铁’等思想,与任意弃毁破坏行为。” 2. 与博物馆发展相结合,加强流散文物的征集 在明确制止文物的任意流失和毁坏的基础上,党和政府对已经散失的文物,则与博物馆的发展相结合,广泛开展全国性的征集活动。 建国初的文物征集,首先以革命文物为起点、配合博物馆的建设而展开。1950年3月,国立革命博物馆筹备处(后改称中央革命博物馆筹备处)在北京正式成立。同年6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命令《为征集革命文物》,规定:“中央革命博物馆,业已在京成立筹备处,正式开始征集整理工作。全国各地区对一切有关革命的文献与实物,即应普遍征集。”具体征集范围为:“1、革命文物之征集,以五四以来新民主主义革命为中心,远溯鸦片战争、太平天国、辛亥革命及同时期的其它革命运动史料。2、凡一切有关革命之文献与实物如:秘密和公开时期之报章、杂志、图画、档案、货币、邮票、印花、土地证、路条、粮票、摄影图片、表册、宣言、标语、文告、年画、木刻、雕像、传记、墓表;革命先进和烈士的文稿、墨迹及用品,如:兵器、旗帜、证章、符号、印信、照相、衣服、日常用具等;以及在革命战争中所缴获的反革命文献和实物等,均在征集之列。3、各级人民政府、各机关、各社会团体所组织之各种征集革命文物的机构,均应对上项文物认真征集,妥慎缴交中央革命博物馆筹备处或大行政区或省市文教主管机关集中保管,并列清单层报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决定处理办法。4、征集方式:分捐赠、寄存、收购三种。对捐赠或寄存上项革命文物之有珍贵价值者,得分别情节,由各级征集机构呈请地方政府或中央人民政府予以褒奖。” 这是新中国第一个关于征集文物的法令,表明了党和政府对流散文物的重视,也标志着新中国革命文物保护和中央革命博物馆建设的开始。1951年3月22日,中央革命博物馆筹备处又向各大行政区发出在土改中征集文物的更为详细的清单。此后,中央革命博物馆的机构、人员逐步完备,开始了有步骤的文物征集和收藏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布置革命文物展览。 针对中国地域辽阔,各地文物分布不尽相同,文物管理任务复杂繁重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对流散文物的管理,在设立文化部文物局作为中央文物管理机构的基础上,1951年5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内务部联合发出命令,提出:“为了更好的保护、管理各地方的古建筑、古文化遗址、革命遗迹,并为征集散在各地的珍贵文物、图书、革命遗物的便利,各省、市得设立‘文物管理委员会’。”“各地方征集到的文物、图书和革命遗物,委员会得暂时接收、保管并加以鉴定。”在此思想指导下,一年之内,30个重要省市陆续成立了文物管理委员会,作为专门的文物管理机构,如河北、平原、山西、上海、山东、河南、湖北、苏州、镇江、杭州等;14个省、市专门成立了文物征集机构,如西安市革命文物征集委员会,上海市文物收集委员会,福建省革命文物搜集委员会,宁波市征集革命文献实物委员会,湖北军区革命、历史文献实物收集委员会,皖北区革命、历史文献实物收集委员会等,皖南革命文物收集委员会还下设池州、旌德、祁门、广德、太平、青阳等支会。各地文物管理委员会和文物征集机构的成立,有利于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更细致、具体、有效地开展文物征集工作。 对浩如烟海的流散文物进行征集,除确定征集范围外,时任国家文物局局长的郑振铎指出:“图书和书画都是越传越稀的东西。它们不能够从地下发掘出来。现存于地面上的只有一天天的少下去。……对于这些文物,我们不能不做些收集的工作。对于古铜器、陶器一类的东西,地下可能有很多出现的,我们保持着谨慎的重点的收集方针。流传有自的,当然可收。有流散可能的重器奇物,凡足以充实、丰富博物馆的收藏的,我们也在留意的收入。”谨慎且重点地征集文物,是针对我国文物国情和当时的文物保护力量而确定的文物征集方针。 在此方针指导下,福建、山东等地专门颁发命令,加强古代文物的征集。如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各级古管会机构并加强古代文物征集管理工作的指示》指出:“除老地区应继续征集散失文物,注意整理保管登记,加强保护古迹名胜外;新地区更应加强注意开展古代文物及名胜古迹的调查征集保护管理工作。” 三 广泛开展流散文物征集 由于国家专门的文物保管机构,在文物保护和使用的环境、技术条件等方面均具有民间和个人所不可比拟的条件,因此,征集流散文物充实博物馆馆藏或由专门的文物机构保管是保护流散文物的主要内容。征集流散文物的方式主要有捐献、收购、拣选以及调查走访等。 1. 文物捐献 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使群众懂得保护文物的重大意义及党的文物政策,保护文物成为人民群众自觉的义务。因此,群众踊跃捐献文物。建国初期,著名的文物捐献主要有:1950-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组织以谢觉哉为总团长的中央慰问团,分别到南方和陕北各老革命根据地慰问人民群众。慰问团所到之处,人民群众纷纷把珍藏的革命文物献给国家。1950年7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常务委员会副主席陈叔通将“汉阳大陶罂”和“汉高君大陶罂”捐献给国家。1953年10月,他又将明清百家画梅画幅109件及陈豪画7件捐献给国家。1950年3月,安徽省清代刘铭传后人刘肃曾将西周晚期青铜器“虢季子白盘”捐献给国家,文化部特颁发奖状予以表彰,并在北海团城举办了“虢季子白盘特展”。1956年7月,中国现代书画鉴藏家张伯驹将晋陆机《平复帖》、唐杜牧《张好好诗》、宋范仲淹《道服赞》、宋蔡襄《自书诗册》等8件珍贵文物捐献给国家。毛泽东、陈毅、董必武以及教育家马叙伦、经济学家马寅初、戏剧家欧阳予倩、陶瓷学家陈万里等,均捐献过文物。在捐献的文物中,尤以刘肃曾捐献的虢季子白盘、朱桂莘捐献的岐阳王世家文物、熊述匋捐献的原钟、张子厚捐献的汉石羊、张伯驹捐献的宋人尺牍、赵世暹捐献的水利文献、傅忠谟捐献的宋元明刻本及抄本、常熟瞿氏捐献的宋元刻本、翁之熹捐献的明清抄校本书籍等为国之重宝。此外,各地方文物机构也接受了大量的群众捐献。1951-1954年,天津市人民捐献的文物达8000余件。江苏、山东等省还将群众捐献的事迹给予登报表扬。 由于广大群众的热心支持,文物征集工作收到显著效果。据不完全统计,新中国成立的一年内,人民捐献的图书达3018册,古物2191件。新中国成立两年内,西南区接受捐献文物18362件,东北区文管会收到捐赠文物1700余件。文物的征集和捐献活动破除了旧时代的文物私有观念,将国家的文化遗产,“化私为公,得为人民所有,实为从来未有之举”。 2. 文物收购 新中国成立后,在社会秩序的重建过程中,许多旧书籍、铜器等文物流散出来,被当成旧书、废品、原材料等随意处置。对此,国家文物局向各大区的文物主管机关发出紧急通知,指出:“各地的方志,为地方的百科全书,不仅包括地方历史、人物传记、名胜古迹,也包括地方物产富源和地形险要、交通关津,有关国家资源和国防的机密至巨。过去日、美帝国主义者曾极力搜集我国方志。现在各地书肆中尚存有此项方志不少。”国家文物局要求:“除北京市由社会文化事业管理局向各书肆直接进行全部收购外,盼由各大行政区文化部大力进行向各地书肆全部收购,以免再有流到国外去的危险。同时,通知海关总署及邮政总局禁止任何版本之方志出口。”从1952年7月起,国家文物局指定干部3人,在北京市各旧书肆,陆续展开收购工作。在5个多月的时间里,收购旧书及所花经费为:“收得各省的通志、府志、县志、山川、里镇桥堤志等,凡5058部,共46438册,共计付款128434700元。平均每册约为人民币3000元。市面上的一般方志,大体已全部收净。” 同时,国家文物局计划自1953年起,将收购旧书工作推行到天津、沈阳、上海、南京、杭州、西安、重庆等地,杜绝旧书在市面上流通。在国家文物局的指导下,各地展开了文物收购工作。1951年3月28日,中南军政委员会主席林彪还发出通令:“责成各级政府,严令所辖地区之造纸浆工厂、作坊,今后不得再行收购古书故纸为造纸原料,否则以破坏民族文物论处。”对作为“废旧物资”的文物进行收购,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一年的时间内,华东区共收购珍贵版本155册、铜器2件、字画19件、碑帖90种、革命文物78件、五四运动以来的新文艺书刊1252种。至1959年,仅北京便收集和购买了75500多册与北京历史有关的图书、资料,其中比较珍贵的有宋版通鉴总类、元刊通鉴前编、元刊五代史记,共有2200多册善本书。 新中国还开展了对私人传世文物和国外流散文物的收购。如1952年,国家文物局得知近代著名书画收藏家庞元济传其子孙的书画意欲出售后,紧急向文化部报告,申请收购经费:“其中200余件,已由上海文物管理委员会议价为13685万元,尚有200余件,约计亦须此数。我部亟拟全数收购,俾能充实1953年拟辟之故宫博物院绘画馆,并拟即派我部社会文化事业管理局王冶秋副局长到上海办理收购之事。请我委准予在我部本年度经费中拨出30亿元即交王冶秋同志带去。”而从香港收购的珍贵文物字画,亦不在少数。如1951年9-12月,国家文物局从香港购回张大千藏五代顾闳中《韩熙载夜宴图》、五代董源《潇湘图》和《溪山行旅图》、东晋王的《伯远帖》和王献之的《中秋帖》等珍贵文物。1952年,国家文物局从香港购回元任仁发《张果见明皇图》、元王蒙《山水轴》、宋徽宗《祥龙石图》、宋马麟《二老观瀑图》等珍贵文物。1953年,国家文物局从香港购回宋马远《踏歌图》、宋米友仁《云山图》、宋赵孟坚《墨兰图》、宋毛益《牧牛图》、元朱泽民《秀野轩图》、宋王希孟《千里江山图》、唐韩滉《五牛图》、宋李唐《采薇图》等珍贵文物。 3. 文物拣选 建国初,在各地废品回收过程中,由于广大群众缺乏基本的文物知识和辨别能力,大量珍贵文物夹杂在废旧物品中,如不积极抢救,将玉石俱焚。为此,各地文物主管机构发出通知,要求杜绝文物被熔炼的现象。1952年9月15日,中南军政委员会文化部、中国土产公司中南区公司、中南军政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物资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杂铜中之古文物检查、保管、价拨办法》的通知,要求各收购单位在收购、入库、加工时,发现文物及时按规定处理,妥为保存,不得任意破坏、转移或拨售[37]。此后,各地文物、银行、商业、物资和工业等部门密切协作,文物机构与冶炼厂、金属废品仓库和回收站建立密切联系,共同组织和开展了文物拣选工作。 从1951年5月底开始,华东文化部组织了上海文物拣选,仅一个多月的时间就拣出旧书刊、文献达1.7万斤,古器物6500斤。为妥善保管拣选文物,开展经常性的文物拣选和抢救工作,1951年底,上海市建立专门的文物整理仓库,配备专门干部,扩大抢救点,使文物拣选逐渐由突击转为经常,由被动转为主动。自1952年秋季至1958年底,上海市从废铜中拣出的文物共达31145件(不包括古钱),包括自商周至近代的各种历史文物。文物机构从太原、长治、石门、邯郸等地工厂的杂铜中拣出觚、爵、斧等文物达1.5万斤。后来,安徽省文物部门与各地废品收购站和新华书店协作,抢救出不少文物,仅歙县一地就抢救古书132400件。 4. 文物调查走访 各地文物管理机构和文物工作人员有针对性地对一些重点地区和重要文物进行调查走访,掌握文物的分布和保存资料,以便最大可能地征集文物。 北平解放后,时任北京军管会文化接管委员会负责人的王冶秋多方搜寻,征集到1927年杀害李大钊烈士的绞刑架。他根据调查和反映得知,山西文水县人民政府保存有敌人杀害刘胡兰的铡刀及毛泽东“生的伟大、死的光荣”的题词原件。遂以军代表名义与北平历史博物馆馆长韩寿萱联名致函文水县人民政府,请代为征集有关刘胡兰烈士的文献和实物。这些文物后由文水县转交中央革命博物馆筹备处收藏。1949年11月,时任国家文物局副局长的王冶秋写信给重庆军事管制委员会,请代为搜集在“中美特种技术合作所”牺牲的烈士的遗物和史料,第二年收到有关大屠杀的照片70余张,实物500余件。 1951年,山西省人民政府文教厅组织人员分途下乡实地勘查,多次到临汾、运城、忻县、榆次、曲沃、闻喜等16县勘查,搜集和发现了大量文物古迹。成渝铁路开工后发现古墓、古物,西南文教部文物调查征集工作小组迅速组织人员,自1950年11月起,对成渝沿线进行古物勘查,历时月余,获得古物若干。此后,自1951年2月起,文物调查征集工作小组又历时40余天,对沿线文物进行照相、拓朴、绘画、古物鉴定等。这是西南文教部第一次以铁路修筑为重心作有系统的文物调查,共获古物1200余件,照片50余张[44]。1953年,西北历史博物馆、陕西省文物管理委员会联合组织陕西革命文物调查、征集工作组,对陕北地区进行革命史迹调查和访问,共搜集到革命文物400多件。1954年,中央革命博物馆筹备处用半年时间深入到市、县,征集到15916件文物。建国初,各级、各地文物管理机构在局部地区开展的文物调查和征集,取得了一些重要的成果,积累了丰富的文物调查和征集的经验和教训。 各地文物机构将征集到的流散文物,按照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充实中央,照顾地方”的原则,进行适当分配,及时调拨给中央和地方博物馆。1951年,河北省政府将保存的一批文物,平原省政府将20多件古铜器和陶器,东北文化部将60多件辽瓷,察哈尔将在山阴城收到的陶器和古钱,第四野战军将在洛阳收集的2000多件文物都送到中央。中央将这些文物按照具体情况调拨给各博物馆。1950年9月21日,政务院拨交中央革命博物馆筹备处文物1353个、文献20件。1952年6月,内务部拨给中央革命博物馆筹备处由老区访问团征集的革命历史文物3690件。国家文物局从香港收购的《韩熙载夜宴图》、《潇湘图》、《溪山行旅图》、《伯远帖》和《中秋帖》等珍贵字画大多拨交故宫博物院收藏。这样,既充实了中央各大博物馆的藏品,也为地区博物馆的恢复发展创造了基本条件。 通过流散文物的征集,博物馆藏品增加迅速,从而为博物馆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据不完全统计,新中国建立两年之内,全国共收集文物7.1万件、图书20万册。其中,华东区于1950年即征集书画5287件,铜瓷、玉器16072件,甲骨1558件,革命文物6357件。上海博物馆从冶炼厂拣选铜器1100件,涵盖了从西周到明清的历代器物。西南区私人捐献文物18362件,没收文物604件、图书32009册等。到1955年底,各博物馆实有藏品337万号,其中自然标本41.7万号,历史文物272.1万号,革命文献12万号,有关社会主义建设与改造的材料8.8万号,还有其他文物标本。 文物流散到民间后具有一定的分散性和隐蔽性,无法直接统计和掌握其具体的分布、数量、价值等,这无疑为保护和管理流散文物增加了难度。建国初,根据我国的文物国情和当时的文物形势,党和政府一方面控制文物继续扩大流散的可能,坚决、及时制止流散文物增加的趋势;另一方面与博物馆发展相结合,广泛开展文物征集,使流散文物从“私有之物”变为“公有之器”,为博物馆的发展奠定基础,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和利用流散文物。这一时期,流散文物的保护与考古发掘、博物馆建设、文物维修等相互配合呼应,是整个文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立文物保护秩序、构建规范的文物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正基于此,流散文物的保护只有与限制文物出口与买卖、奖励捐献、处罚盗掘、文物教育等项工作密切结合,才能取得更大成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