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新民 由保护文物到保护文物环境是文物保护意识深化、文物保护工作发展的重要标志,反映了人们对历史文化认识的提高和社会的进步。同时,文物环境的概念、价值和意义也在不断更新和扩展,文物环保意识日益增强。文物环境保护愈来愈受到专家、部门的重视和社会的关注,已成为文物保护体系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笔者感到保护环境比保护文物更难,许多文物古迹保存完好,但历史环境不复存在,有的被新的建设破坏了环境风貌,有的乱搭乱占环境杂乱,使文物存在的价值和特有的景观受到损害。普及和提高全社会的文物环境保护意识,从环境与文物的关系上进一步认识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依法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是文物工作中不容忽视的内容。下面就这个问题谈几点意见: 一、环境保护的理念和准则 保护文物环境是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新课题。在国外,1964年通过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即威尼斯宪章),提出“古迹不能与其见证的历史和其产生的环境分离”。明确地提出了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1972年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把保护文化与自然联系在一起,都作为人类遗产。它认为不同民族、不同地域文化特征是在不同的自然环境中形成的,揭示了环境的价值和意义,并提出了遗产地的概念,强调遗产与环境的关联,环境是遗产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成为申报世界遗产的必要条件和遴选原则。1977年世界著名建筑师集会秘鲁马丘比丘遗址,签署了《马丘比丘宪章》,提出应从场所(place)的角度而不再从空间(space)的角度来理解建筑。这里有两种含义:一是强调建筑是人的活动场所,实现人文意蕴;二是强调建筑与周围环境的关联,揭示环境的价值和作用。在我国提出保护文物环境比国际宪章还早,1963年4月,文化部颁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已提出:“有些文物保护单位需要保护周围环境的原状,或为欣赏参观保留条件,在安全保护区外的一定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应注意与文物保护单位环境气氛相协调。”1980年5月,国务院批转国家文物局、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古建筑和文物古迹保护管理的请示报告,明确提出了保护文物环境风貌,强调“在一些古建筑和文物古迹附近,添建建筑物的形式、色调、高度和体量,要考虑与周围的环境气氛相协调,任何单位在周围修建新建筑都必须与文物部门协商,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这些内容在1982年文物保护立法时都纳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并作出了划定“建设控制地带”的规定。从此,我国文物环境保护有了法律保障。 以上国际宪章、公约和我国法律、规章不断丰富了文物环境保护的理念和准则。 二、环境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文物古迹都处在一定的环境之中,它们所处的环境,不外乎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两种类型。文物与环境是在历史发展和文化演进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时代、特定地域文化特征,成为某种文化或者某一历史事件的见证。比如龙虎山仙水岩崖墓,将棺木安放在临溪的悬崖洞穴里,反映了古代越人的葬俗和文化。井冈山的黄洋界(红军哨口)和于都红军长征渡口都是见证历史事件的环境。 文物古迹是人类创造和有意义活动在环境上留下的标志。这个标志不是随意产生的,也不是偶然发生的,而是经过精心策划、设计出来的,这就是选址。选址在中国建筑活动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中华建筑文化的传统,无论是皇家的宫殿、坛庙,民间的宗祠、住宅,或是宗教的殿堂、塔幢,都得请堪舆家相地选址,以适应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因此,文物与环境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是不可分割的。它们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和外观的统一,互为依托,交相辉映,形成一个形象的整体和完美的景观。中国园林建筑中的亭、桥、廊、榭如果离开了山林水体,它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环境同建筑一样是空间艺术,按照不同的文物建筑营造出不同的空间氛围。宫殿建筑雄伟、廊庑围绕表现出豪华、高贵、庄严辉煌的气势;山林中的寺观绿荫掩映,香烟缭绕,带有几分虚幻、神秘的色彩;街市店肆鳞次栉比、车水马龙,呈现出繁华热闹景象;园林建筑青山绿水掩映,充满了诗情画意。不同的环境给人带来不同的感受,发挥着独自的环境功能。 环境存在的价值不仅在于景观风貌固有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而且在于帮助人们理解文物的历史地位、价值和作用。比如一座古塔,从它所在的环境就基本上可以确定是佛塔还是风水塔。如果知道它在寺院中的具体位置,就可以确定大致的年代和礼佛功能了。 保护自然环境中与历史事件或著名人物有关的景物有着特殊的意义,如黄洋界的荷树(朱德挑粮上山休息处)、荆竹山雷打石(毛泽东在此向部队宣布“三大纪律”)都会引出一段历史故事。来这里游览的人们,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领略一下故事发生地的历史环境和自然风光。 有的地方文物古迹已荡然无存,那里的环境还能折射出文物的迹象,留下历史的记忆,仍不失环境的价值。保护那里的环境,仍然有它的意义。 三、环境的保护与整治 文物古迹是不可移动的,古迹的环境也是不可移动的,但是可变的。古迹的环境有3种情况:一种是基本上保存了原有的历史环境,一种是已经改变了的环境,第三种就是处于两者之间。对于尚存的历史环境要坚决保护,包括那里的地形、水体、建筑物及树木等,其中如有与文物古迹关系密切具有典型意义和特色的,可划入文物保护范围加以保护。对历史环境的保护主要采取控制措施,控制乱拆乱建,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定划定建设控制地带,确定用地性质和内容,控制新建构筑物的高度、形式和范围,保护周围环境的历史风貌。同时还应考虑与外围环境的有机联系,保护有特色的自然风光和生态景观,保护山脊天际线,禁止开山炸石、开矿取土、伐木烧荒等破坏山林和生态景观的活动,防止水土流失,增加植被覆盖率,保护生态环境。 对于已经改变了的环境,影响文物安全和历史风貌的要进行整治。对破坏历史风貌的建筑物,凡能整修的进行整修,如降低层数、平顶改坡顶、改变外墙色调等。无法整修的应予拆除。 如果文物古迹周围的历史环境已经丧失殆尽,一般简单作法就是在文物周围清出适当空间作为绿化用地,开辟必要的通道,既突出文物古迹的中心地位,又可作为与周围现代建筑之间的过度,这是对环境的再设计,虽然使文物古迹显得孤立,但比杂乱无序的环境要好。 除了建筑物和杆线等静态环境外,还应考虑交通运输、生产生活等动态环境因素的影响,重要的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保护区,还应编制环境规划,从控制与整治两个方面把历史环境保护好。 对文物古迹与现代建筑之间的关系问题,在学术界也存在不同看法,大体可分协调与对比两种手法,主张协调的是多数、是主流,要求空间结构与环境气氛相协调,包括造型、风格和色彩等。对比的手法是通过新建筑的时代感,烘托出古迹的主导地位,以对比的手法使新老建筑相得益彰,这种手法因涉及到文化传统和情感问题,不易把握。 对环境的保护、整治和再设计,涉及问题多、综合性强,在保护文物及其环境的总目标下,要处理好规划与实体、位置与空间、尺度与比例、形体与色彩、协调与对比的关系,只有经过缜密的思考和研究,才能获得良好的环境效果。 四、环境绿化 环境绿化是环境设计布置的重要内容,也是空间结构处理营造环境氛围的主要手段。文物古迹无论是单体或群体都会有环境绿化问题。环境绿化似乎是件易事,可确实是一个难题,难在如何绿化,营造什么样的环境氛围。当前,文物古迹园林化倾向十分严重,甚至遗址地、革命旧址群、古村落都在园林化,至于皇家园林、私家园林、宗教园林等中国传统园林,也都热衷于搞草坪和几何形绿化,使文物环境的历史风貌遭到破坏。有的竟在古塔四周搞花坛,不仅损坏古塔环境,而且使水分长期渗入塔基,威胁古塔的安全。 中国绿化的传统是栽树,不是种草。绿化种植的品种要有地方性、历史性,桃红柳绿、松青竹翠、樟柏长春是中国园林特色。至于草地就是让自然生长的野花异草顺着地形起伏,自由地蔓延、覆盖,展现出一种天然野趣。我们需要的是这种充满自然情趣和传统特色的绿化。一个好的环境绿化,可以给古迹带来生机和活力,烘托出历史的永恒。 环境绿化还应满足空间景观视廊的要求,控制绿化的高度和密度,防止高大的乔木遮挡视线,保证文物古迹应有的开敞空间,有的地方古建筑群中盲目绿化,破坏了庭院的景观和意境。 在文物古迹的环境中要注重保护古树名木,古树名木是珍贵的历史环境,也是历史的见证。一般树龄超过百年的即可称为古树,可以挂牌标示。名木常以姿态奇特著称,或与历史传统或人物有关。有的树木虽不是古代原株,但具有象征意义,如庐山白鹿洞书院中的“紫阳手植丹桂”,或者是某一景观的延续,如黄山的“迎客松”等。文物古迹区的古树名木应视为文物的历史环境加以保护。 五、防治污染,提高环境质量 文物环境保护除有形环境外,还应当包括无形的大气环境和不定形的水环境。空气和水质污染对文物古迹是一种潜在的、持续的破坏因素。工业排放的二氧化硫,在空气中和氧、水结合形成硫酸和工业烟尘中的酸碱等污染物,对文物古迹起着极大的腐蚀作用。因而,《文物保护法》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这一法律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文物所在地要防治环境污染,提高环境质量,采取相应措施,达到相关环境质量标准和要求。大气质量标准按照一类区一级标准执行。水质标准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不得低于Ⅱ类标准。噪声标准按城市O类标准执行。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可设置移动式收集箱收集,运到文物古迹区以外集中处理,保障文物所在地空气清新、水质优良、环境整治,为文物保护和利用提供可持续发展空间。 保护和整治文物所在的环境,不仅是为了保护环境风貌和景观的需要,而且也是为了保护文物本身,控制和减轻环境因素带来的破坏,从整体上全方位保护文物。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