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中古西欧的骑士文学和教会法以各自不同的方式批判了封建婚姻,鼓吹人性和爱情,形成12世纪人文主义复兴的两个侧面。骑士文学和教会法的爱情婚姻观有差异,也有许多相通之处,都极力肯定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骑士爱基本上是贵族文化的一部分,世俗的性质比较浓重;而教会的婚姻法具有深刻的宗教性以及由此而来的社会平等观念,兼顾平民的利益,对妇女的地位也颇有维护。为保护贵族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利益,封建法强调妇女的贞操。而根据教会法,通奸的男子和女子应受同样的处罚。与骑士文学相比,教会法对个人情感的重视和支持要更全面更彻底一些。 本文关键词:爱情婚姻观 西欧中世纪骑士文学里所包含的爱情婚姻观与当时的教会婚姻法形成一种表面上看起来很不协调的对比:前者被浪漫激情所左右,后者为理性道德所支配;前者也许是贵妇人的白日梦,后者却无疑是教会济世的严格戒律。中世纪的爱情婚姻是人们的现实生活,但受到严格社会等级制度的压迫。婚姻还是教会的七大圣礼之一,被赋予浓厚的宗教色彩。种种这一切似乎都不能窒息人文主义精神的成长和发扬。从骑士文学和教会法这两种完全不同的载体里,我们可以看到人们在一个很不完美的世间对崇高和美好的向往──对爱的汲汲追求。 一 骑士文学与骑士制度 我在这里用的“骑士文学”概念不是一种特定的文学类别,而是指与中古西欧封建武士有关的多种文字体裁,包括史诗、抒情诗、传奇、论说文。这不一定是文学史上妥当的分类法,但从社会史的角度,却不失为一种有用的概括。骑士文学最丰富的内容之一是骑士的爱情婚姻。在对此进行讨论之前,先来分析一下骑士制度。 近现代学者对骑士制度的基本看法多以法国史家高梯叶的《骑士制度》一书为模式。高梯叶认为典型的骑士制度有三个组成部分[2]:封建主义的结构和影响[3],教会的约束和指导,以骑士爱(amour courtois/courtly love;广义的courtois指宫廷或贵族的住所;狭义的courtois指贵族们自认为高雅的生活作风)为核心的爱情婚姻观。对骑士制度的具体描述,学者们却各有侧重;对上述三个组成部分的关系也各有不同的见解。在这一节里,我们主要讨论前两个组成部分,也涉及骑士爱的一些问题。 1 封建主义的结构和影响 11世纪在西欧军事史上是一个重要的时期,以马刺、长矛、重盔甲和马上冲刺为特征的重装骑兵战术开始在战场上占主导地位。马刺发明于中国,8世纪传入西欧,其军事作用是令骑兵在马上坐得更稳当。11世纪时,西欧骑兵用的长矛得以改进,变的更长更重,矛头之后有突起,防止在冲击力下长矛刺入敌人身体太深,难以拔出;马鞍这时带有低矮的靠背,防止骑兵在前冲时向后仰倒。重装骑兵战术复杂,需要专门的训练,而且装备很昂贵。使用这种骑兵的王公贵族必须给这些专业的军人提供经济支持,通常是给他们一块地产,作为交换,后者必须服兵役[4]。这种关系在许多情况下可以理解成封君封臣关系,但各地区和时期并不一定千篇一律。骑士(miles/chevalier)首先是武士。与他们有关的重装骑兵战术、封君封臣关系以及相应的一套道德规范(骑士精神)构成骑士制度(chivalerie/chivalry/Rittertum)。 骑士精神首先是与封建武士生存有关的道德规范,其中比较重要的是威猛、忠诚、慷慨和礼让。懦夫当然不能为武士们所容忍;封君封臣关系对个人忠诚的要求很高;封君对封臣慷慨是为了培养这种忠诚;友好或敌对骑士们互相之间的礼让给他们一种认同感和安全感,是军事史上一个很独特的现象[5]。 贵族和骑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的关系因时因地而异。骑士有许多是贵族,也有一些不是。简单地把骑士和贵族等同起来的传统观念已经被晚近的研究所推翻[6]。学者们对法国在这方面的情况有比较多的探讨。斯特雷耶指出,中世纪早期的封建武士集团可以分为上下两个阶层,上层是显赫的王公贵族,下层是他们统领的骑士[7]。德比考察了中古法国社会,认为在10世纪末以前,贵族(nobiles)和骑士(milites)之间是有明确界线的。贵族有许多是加洛林王朝时期的显贵,享有重要的司法行政权,支配大量的地产;骑士为贵族服军役,无门第背景,也没有什么财产。按照德比的见解,贵族和骑士之间的社会地位差别在11世纪得以缩小[8]。其他学者则以为,法国骑士至少要到12世纪中叶才被吸收到贵族集团里[9]。德国在10世纪和11世纪前半期有比较强大的皇权,教会也在皇帝的有效控制之下。皇帝和拥有经济政治实力的主教们使用一批出身低贱的“附庸骑士”(ministeriales)担任行政和军事官吏。这些骑士中有一些明显是不自由人出身,不能自由出让地产,没有主人的同意不能接受封地或在主人的势力范围以外结婚。11世纪后半期,德国皇权的衰落,骑士乘机发展和巩固自己的地位;到13世纪,德国骑士也完成了贵族化的演变[10]。 骑士和贵族的合二为一并不意味着贵族内部再没有等级差别。中小封建贵族的存在和自我意识对骑士精神和骑士爱有重要影响。许多小贵族经济地位低下,不是长子的无权继承家产,连生活都成问题。这些人担任骑士为大贵族效力,同时又有比较强的不安全感和卑贱感。骑士爱从两个方面给他们以鼓舞。他们对贵夫人的崇拜和后者对他们的青睐,帮助他们建立和上层贵族社会的认同感;骑士爱是小贵族和大贵族都追求的理想,在为贵族妇女奉献爱的服务时,西欧封建社会统治阶层的两个集团走到了一起[11]。 2 教会的约束和指导 基督教的许多价值观念和武士的好战秉性相冲突。从10世纪开始,教会和世俗政权联手维持社会秩序,规定从周一到周五才能进行军事活动,违者受开除教籍的处分[12]。教会并不认为所有战争都是不道德和非法的,肯定抵御外敌和镇压暴动的异端是正当的军事活动[13]。十字军东征强化了教会的“正义战争”理论。服从教会的召唤而加入十字军被看成是骑士们的义务和骑士精神的标志。教皇乌尔班二世在号召西欧骑士参加十字军时指出,烧杀抢劫者没有资格当骑士,他们不仅违法犯罪,而且不得进入天国;但信仰上帝的骑士有责任去保卫圣地耶路撒冷和解救受异教徒迫害的基督徒[14]。教会对骑士精神的系统描述可以在约翰·索尔兹伯格的《政治家论》里见到。约翰提出骑士这一制度是上帝创立的,目的是为了保卫教会和国家。骑士必须宣誓效忠教会和自己的封君,尊重神职人员,爱护百姓,维护社会安定,打击异端和异教徒,为履行职责不惜一死。骑士应首先服从和效忠教会;当教会和国王冲突时,骑士要站在上帝(教会)一边,不应跟随腐败和与教会作对的君主[15]。教会对骑士的军事政治活动抱有这种既有保留又给予支持的态度。对骑士爱,教会的立场又要复杂得多。 “骑士爱”这个概念在近代是由法国文学史专家帕利斯在1883年提出来的。他以此来描述12和13世纪西欧传奇文学里骑士和他的女士的关系,认为前者对后者崇拜敬爱,后者令前者变得高贵勇敢[16]。英国著名文学批评家路易斯在其备受欢迎的《爱的比喻》中指出,骑士爱是一种特别的爱情,以谦恭、礼让、婚外恋和爱的宗教化为特征[17]。晚近的实证研究倾向于强调骑士爱的复杂多样性,认为过去关于骑士爱的理论往往以偏概全[18]。骑士文学对爱情婚姻的看法不乏庸俗、甚至低下的成分。我们这里只限于讨论美好和崇高的骑士爱,目的是将其与教会的婚姻法作一比较[19]。教会历来严厉谴责通奸,所以对骑士爱中婚外恋这一部分自然抱批评的态度。神职人员对人间情爱的许多否定言论是和教士、修士和修女的守贞生活联系在一起的。世俗社会里正当的爱情婚姻和家庭亲情实际上得到教会法学家的大力肯定。骑士爱推崇感情,试图将物质利益和利害关系排除在爱情婚姻之外。这种对美好理想的追求虽然在现实里往往是徒然的挣扎,却包含了深刻的人文主义精神。这种富有浪漫色彩、有时甚至大胆狂热的世俗爱不是教会所愿意公开倡导的,但把骑士爱和教会的爱情婚姻观对立起来是一种不准确的认识。二者在原则上有相通之处。 二 作为美好情操的骑士爱 作为对纯粹以政治经济利害为出发点的封建婚姻的一种反动,骑士爱肯定人对幸福的追求,是12世纪“文艺复兴”在世俗文化方面的一个突破[20]。中古西欧封建贵族以婚姻作为谋取经济和政治利益的工具、产生合法继承人以便传宗接代的手段。按照世俗法,通奸的妻子可处以死刑,因为她的婚外性行为威胁到家族血统的纯洁,伤害贵族门第的经济和政治地位[21]。不能生育的妇女往往被丈夫休弃。婚姻也被贵族用来联盟、以及扩大或保护经济实力[22]。在比较严格的长子继承制下,贵族家庭的次子要想建立自己的领地就必须娶到富有的女继承人[23]。这种封建婚姻制度意味着男女都没有以爱情为基础选择配偶的权利。女子自己寻觅丈夫被认为是有失淑女风范[24]。当然,贵族男子为美人舍弃江山者有之,贵族妇女为爱情私订终身者亦有之,但都是例外的情况[25]。象任何一个时代一样,中古西欧也不乏令人羡慕的恩爱夫妻。从史家对这些夫妻惊叹不已的称赞里,我们可以推测完美的婚姻是比较罕见的[26]。 骑士文学对封建婚姻的观念和实践从两个方面进行了批评,一是称颂夫妻之间的和谐与情爱,一是以夸张的手法美化贵妇人和他的崇拜者的关系。 浪漫传奇是骑士文学的一种,其最重要的作家是克雷缔安·德·特洛亚(12世纪后半叶)。他的作品都以阿瑟王周围的骑士为主人公。他笔下的故事大多表达了爱情和婚姻可以完美结合这一命题。下面我们就从这个角度来分析一下他的几部传奇[27]。 《埃里克和爱妮德》(1170年左右):埃里克是不列塔尼一个国王的儿子,又是阿瑟王手下的骑士之一。他在出外巡游时受到一位贫穷小贵族的款待。后者的女儿爱妮德衣衫褴褛,但是容貌艳丽、才智出众。埃里克对爱妮德一见倾心,情深不能自拔,马上向她父亲求婚,得到同意后带她回到不列塔尼,成为一对快乐夫妻。埃里克不仅娶爱妮德为妻,而且把她当成自己甜蜜的情人。这一灰姑娘和白马王子的故事有一曲折的发展。沉溺在儿女柔情之中,埃里克无心料理其他事务,很快武艺荒废,声名一落千丈。同样深爱自己丈夫的爱妮德为此担忧,把这一形势告诉了埃里克,伤害了他的自尊心。埃里克决意离家出去冒险,重振威名。在爱妮德苦苦哀求之后,他同意夫妻一起外出。但爱妮德只能骑行在前,不能和他说话,以免损折他的斗志。在充满危险和困难的旅途中,爱妮德忍不住多次帮助自己心爱的丈夫。两人最后言归于好。埃里克作为骑士的英勇声誉也恢复了,在爱妮德的协助下成为一名好国王,并得到阿瑟王和他的骑士们的尊重[28]。 《依凡或狮骑士》(1177年):这一传奇的主题仍然是夫妻之间的骑士爱。依凡的妻子原是一美丽富有的寡妇,其死去的丈夫“风暴骑士”为依凡所杀[29]。结婚后,依凡得到妻子的许可出外参加骑士的比武,答应一年后回家。在比武中连连得胜的依凡得意忘形,忘了约定回家的日子,被妻子拒之门外。依凡因失去妻子的爱而得了疯狂症。病愈之后,依凡从一条大蛇那里救出了一头狮子,收之为友,此后自称“狮骑士”,希望通过帮助困难中的妇女来赢得妻子的原谅。后来他在做这些好事的时候被自己的妻子认出,两人重归于好[30]。 《克里奇》(1176年)和《郎斯洛》(1177年):在这两部传奇中,克雷缔安涉及了与婚姻和封君封臣制度发生冲突的爱情。骑士必须效忠封君,严禁勾引封君之妻。克雷缔安也不赞成破坏他人的婚姻。克里奇和自己叔叔的未婚妻范妮丝相爱。范妮丝的奶妈是一巫婆,让她喝了一种假死的药;克里奇得以从坟墓中救出范妮丝,和她结婚。因为范妮丝已经死了,所以不存在违法通奸的问题。《克里奇》还是曲折地将骑士爱和婚姻结合了起来[31]。《郎斯洛》是克雷缔安唯一的一部以婚外恋情为题材的作品,他说是奉香槟女伯爵玛丽(1145—1198年)之命而作,故事情节也是后者提供的[32]。郎斯洛爱上了王后耶尼爱佛,他的封君阿瑟王之妻。因为《郎斯洛》未完成,作者对骑士爱和通奸的态度没有明确的最后结论。 从克雷缔安的前三部传奇里,我们看到他歌颂爱情和婚姻的完美结合,把高尚的骑士爱置于夫妻之间,从而有力地批评了只讲利害、不讲感情的封建婚姻。在《郎斯洛》里,阿瑟王被描述成对自己的妻子不甚热情、武艺不甚高强,而郎斯洛对王后的疯狂之爱与阿瑟王对她的冷淡形成鲜明对比[33]。我们从中可以察觉到克雷缔安(或者香槟女伯爵玛丽)对封建婚姻含蓄的批评[34]。 安德里阿思·卡佩拉努斯(12世纪后半期)的《爱情论》(De amore)[35]在体裁上受古罗马诗人奥维德论说爱情的几部长诗的影响。奥维德的作品非常诙谐幽默,采用夸张的手法揶揄罗马帝国上流社会的生活。他的所谓爱情主要是情欲,尤其是婚姻外的偷情行为[36];他还经常谈到情人就象一名尽职的士兵,为自己所爱的女子经历各种苦难而在所不辞[37]。这些思维模式在中世纪流传甚广。不过中古西欧的社会文化背景和古罗马迥然不同,安德里阿思所描述的骑士爱从内容上说与奥维德笔下的爱情也大相径庭。安氏喜用夸张的手笔,他对骑士爱的理解可以概括成以下几个方面。 1 骑士爱有鲜明的封建等级和特权制度色彩。安德里阿思认为爱情只能存在于贵族或市民的男女之间,而农民和其他的卑贱者没有这种高尚的情感。他甚至教唆道,骑士如果看上了农夫的女儿,不妨“略施暴力”来达到占有她的目的[38]。妓女也被安氏断然排斥在骑士爱的王国之外。在这方面,西欧封建贵族似乎没有中国古代士大夫的那种坏习惯。他们没有宠幸青楼女子的文化传统[39]。在讨论骑士爱的种种特性时,我们不可忘记它的阶级性(其实就是势利的嘴脸)。 2 爱情是一种高尚的情操。安德里阿思不谈柏拉图式的爱情。他相信爱情是一种情欲,但是一种令人高尚的情欲。爱情能把粗俗之人改造得体面雅致,能赋予出身低微者以高贵气质,能化傲慢为谦卑。被爱情俘虏的男子乐于为他人服务,而且用情专一。容貌和胴体之美易于激发爱情,但明智的男女重品格甚于外形,不拒绝外表丑陋而心灵美好的异性。人生来无甚差别,是品格的优劣导致不同等级的形成;贵族会堕落、变成下等人,下等人可以因品格优良而成为贵族[40]。可见,安德里阿思虽然以为下等人不会有高尚的爱情,但他的阶级观是比较开放的。 3 爱情与贪婪水火不容。安德里阿思并不认为爱人就可以不食人间烟火。如果任何一人沦落为乞丐或农夫,他就不可能被女人所爱,因为无论男女都倾向于爱慕比自己高贵的异性,社会低层的人是无人所爱的。市民庸庸碌碌,被贵族们所瞧不起。但市民的经济地位使他不至于穷困,有闲暇修身养性,从而在人品上和贵族一比高低。安德里阿思痛斥了为钱财而奉献虚假爱情的妇女:“如果你见到因贪财而爱人的女人,你应该视之为死敌,远离她象躲避那种用尾巴打人、用嘴巴咬人的动物”。安氏认为,许多女子爱财,是故纯情之爱非常难得。一名骑士不必因此放弃对纯情的追求;在不懈追求之中,他或许会找到一位真心的爱人[41]。这种论点无疑有歧视妇女的嫌疑。事实上,正如前面已经谈到的,势利的男人在中世纪比比皆是。或许“永恒的主题”并非是爱情,而是爱情与贪婪的矛盾。 4 爱情与婚姻。骑士文学对爱情与婚姻的关系并无一致的解释,并不是象有些现代学者认为的那样把二者绝对地对立起来。安德里阿思的《爱情论》却有三处明确地提到了爱情不可能存在于夫妻之间。一是第1章的第7篇对话,在那里一位大贵族男子和一位出身小贵族的已婚女子就爱情婚姻进行了一番讨论。该女子拒绝了该男子的追求,理由是她已经有相爱的丈夫。该男子回答说,爱情(amor)与夫妻感情(maritalis affectio)不是一回事,后者光明正大,没有互相嫉妒的成分,带有延续后代的目的,甚至夫妻之间的抚爱也是婚约的一部分,不完全是因为情深意笃[42]。他们两人的争论最后由香槟女伯爵玛丽做了裁决。玛丽支持那位贵族男子的看法,认为婚姻与爱情不可能并存[43]。在第8篇对话里,一位已婚的大贵族在追求一位贵族妇女时又引用了玛丽的意见[44]。在《爱情论》的这三处地方,安德里阿思并没有就爱情与婚姻之互相排斥提出有力的论证。我们甚至难以明确地知道安氏本人是否赞成爱情与婚姻不相容的说法。他在《爱情论》的开头对爱情做了如下的定义:“爱是一种内在的痛苦,其根源是穷思苦索异性之美,其结果是相爱的双方都祈望拥抱对方并服从爱情的每一道指令”[45]。这一定义显然没有否认夫妻之间有爱情。在《爱情论》第三章里,安德里阿思自己又指出,婚外情破坏婚姻,所以是邪恶的;对男人来说,世界上没有比妻子更可爱的人了,因为上帝说过,“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46]。安德里阿思对爱情与婚姻关系的议论似乎也应该看成是对无爱情的封建婚姻的一种批评。 5 人间情爱与天国之爱。基督教对人间情爱和天国之爱做了清楚的区分,认为二者截然不同[47]。在《爱情论》第三章里,安德里阿思谈到了这个问题。他在前面两章里强调爱情是一种高尚的情操,但那毕竟只是人间之男女情爱。基督教提倡天国之爱,即对上帝之爱和对邻人之爱,以此爱充满自己的人能够得到拯救,进入天国。守贞在上帝眼里是善的,情欲则是恶的;婚外恋情更是直接违抗神意,是深重罪孽。安氏在此并没有否定爱情,只是在另一个层次上谈论它。在天国之爱的层次上,人间情爱是没有地位的。 中世纪教会的爱情婚姻观必须分层次去理解。神父、修士和修女对天国之爱的完美追求导致基督教禁欲主义。教会婚姻法则讨论俗人的家庭生活,对人间情爱给予相当的肯定,对无视感情的封建婚姻颇多批评。在这个层次上,我们可以看到骑士文学和教会法之爱情婚姻观反封建的共同性。 三 教会法之爱情婚姻观 基督教禁欲主义是一种完美主义,不是教会期望推广于普通教徒中间的一种主张。这一点经常被研究者所忽视。当然,以散播天国之爱为其使命的教会也不会渲染男女之爱。教会的爱情婚姻观以婚姻为中心,以教会婚姻法为主体,以人道主义为宗旨。拉丁教父的爱情婚姻观与他们对修道院理想的推崇密不可分,不太适用于一般教徒。教父的思想深刻影响后来的神学和教会法,但中古西欧的神学家和教会法学家并没有僵硬地搬用传统而漠视俗人的生活;十二世纪“文艺复兴”对人性和个人主义的重视也体现在神学和教会法对个人感情的肯定上[48]。 奥古斯丁(354—430年)的爱情婚姻观带有他个人经历的深刻烙印。他在成年时才确立基督教信仰,受洗时已33岁。在此之前,他曾先后与两位妇女同居,并生有一子。奥古斯丁把自己的受洗与放弃世俗生活方式等同起来,开始过修院式的禁欲生活,力求做一名完美的基督徒。他认为长期以来有三件事妨碍他这么做,一是非基督教哲学思想的影响,二是担任修辞学教授的虚荣和野心,三是爱自己的女性伴侣而为情欲所羁留[49]。当时有不少人反对修院制度,其中有当过修士的尤维尼阿努斯,他指责基督徒视婚姻为罪恶,宣布守贞的修女并不比结婚的妇女有更高的宗教境界,在上帝的眼里他们并没有什么不同。奥古斯丁为驳斥尤氏写了《论婚姻之益处》(401年)[50]。奥古斯丁个人把性爱看成是肮脏的行为[51],但他在追求守贞理想的同时能够超越个人的体验,对爱情婚姻有比较平衡的看法,认为婚姻还是美好的,所以很自然地把性爱与婚姻分离开来。 男女相聚符合神意,也保证了上帝创造的人类得以延续,所以有亚当和夏娃;但肉身的结合之成为必要却是原罪的结果[52]。婚姻是美好事物不仅仅是因为子女的生育和抚养,夫妻两情相好也是自然之美;但不为生育而进行的性爱却是邪恶的。奥古斯丁为此论证说,老年夫妻之间精神上的相亲相爱感人至深,青年夫妇若能守贞,他们心灵相通的爱情又要伟大许多倍[53]。基于这样一种对爱情婚姻的看法,奥古斯丁对情欲抱批评的宽容态度,但严厉斥责通奸[54]。他认为,夫妇一方不顾对方的意愿单独守贞是不可取的,会导致其配偶犯通奸罪[55]。与异教徒结婚的基督徒可以帮助自己的配偶成为信徒;基督徒夫妇可以互相督促,按照基督教的道德生活。由此可见,已婚者虽不能象修士和修女那样全身心地侍奉上帝,还是能尽其所能地走上帝指引的路[56]。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