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境外相应国家对中国提出“跨境民族”的反应 国内一些出版物提出“跨境民族”这个提法,认为这样可以利用边境两边有共同血缘和语言的人群之间的情感、文化联系,使之成为中国边境省份发展跨境贸易、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文化资源。这种提法和与此相关的交流活动已使邻国政府和学术界十分紧张和反感。 当中国在学术刊物、报纸、学术会议上出现了“跨境民族”的提法后,境外相应国家对此是什么反应?有些学者在中越边境的村落开展族群认同意识调查,他们发现越南方面对这一提法极为警惕,越南政府和学术界明确表示不承认存在“跨境民族”,认为越南的苗族是越南民族的组成部分,中国的苗族是中华民族的组成部分,分属两个民族,他们之间不存在什么“民族认同”。越南学者也不承认中国的壮族与越南的岱依族、侬族是同一个民族。越南学者黄南、吕文卢认为,1084年交趾脱离中国统治成为一个独立国家,划定了与中国的边界。岱依族和侬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受越南民族的影响较多,其中岱依族受的影响更深,而中国的壮族受汉族更多的影响。由于外来影响的不同,深浅各异,便分化形成了三个不同的民族。越南学者认为不能把“跨境民族”的概念套用到中国的壮族、越南的岱依族和侬族头上,居住在中国的京族(旧称“越族”)只是有越南血缘的中国族群。 许多访问过邻近国家的学者告诉我,我国的蒙古族到了蒙古国之后,当地人称他们是“中国人”(Chinese);我国的哈萨克族到了哈萨克斯坦,被当地人称为“中国人”(Chinese);我国的朝鲜族在韩国也被当地人称作“中国人”(Chinese)。这些现象表示这些国家的“民族”概念非常清楚,他们接受了现代民族国家的概念,不承认在国界两边存在“跨境而居的民族”。同时,中国是个人口众多、国力强盛的东亚大国,所以各邻国都担心中国是否将借助“跨境民族”概念来建立跨国界的群体认同,再通过“民族自决”的方式把境外的“跨境成员”及其居住区域并入中国。所以,我们在分析“跨境民族”这个概念时,不仅要考虑与国际政治话语体系是否相符,而且也必须考虑境外国家和民众是否接受这种提法,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政治疑虑和外交纠纷。 霍布斯鲍姆指出:“民族认同及其所代表的涵义是一种与时俱进的现象,会随着历史进展而嬗变,甚至也可能在极短的时间内发生剧变”(霍布斯鲍姆,2000:11)。换言之,各族精英和广大民众的“民族认同”观念与对象是动态和可塑的。我们可以把纯粹的文化共同体(族群)和纯粹的政治共同体(民族)看作一条直线上的左端和右端,两个终端之间的连线是一条“连续统”(continuum)。原本更强调文化认同、自认为是一个“族群”的群体,在内外力量的引导下有可能不断增强政治意识,逐步转型为强调政治认同的“民族”,即从左端移向右端;而一度强调政治认同的“民族”在一定环境下也有可能淡化其政治意识,接受在一个更大的政治实体中的“族群”地位,转为重视文化认同,从右端移向左端(马戎,2004b)。对于这种认同意识转化的可能性和引导转化的各种机制,我们需要在实证调查的基础上开展深入和系统的研究。总之,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群体认同的动态性质,努力引导我国各族民众的认同意识向有利于全国人民和各族自身长远利益的方向发展,警惕任何有可能把各族民众的民族认同引导到错误方向的因素和话语。 十一、建议国内今后慎用甚至弃用“跨境民族”的提法 综上所述,我认为中国学术界和政府部门一定要慎重思考“跨境民族”这一概念及相关用法,也许可以考虑废弃这个概念而改用“跨境族群”的提法,尤其注意不要在我国边境省区确认国境两侧的“跨境民族”,这不仅会对我国边疆民众的民族认同、“民族国家”认同造成混乱,而且会导致境外国家政府的反感和潜在的外交问题。 如果参照现代国际规则的国籍、国际法和护照制度,不存在“跨境民族”(cross border nations)。但是,我们可以从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的角度来研究“跨境族群”,回溯区域历史演变的足迹。在国境两边居住的人群,在祖先血缘、语言宗教、文化传统方面来说有可能具有相同特征,也许在历史上曾经同属于一个政治实体。例如中国今天的朝鲜族大多是清末和民国时期从朝鲜半岛迁来移民的后裔。我们尊重历史及他们的祖先记忆和文化共同性,但是对于这些特征,应当从“族群”的角度来加以解读。对于边境地区的政治历史过程、人口迁移、文化传统和认同观念的演变,今后仍然可以作为学术界的研究主题,但是这些研究一定是超越今天的国界和公民身份的学术探讨,不涉及国籍和领土,而且应积极争取邻国学者的合作,化解对方的疑虑,努力把一些政治敏感的历史问题转变为纯学术的研究专题。 在现代的国际政治秩序中,那些已经脱离了自己原属国家、正式成为迁入国公民的人,我们承认他们与“祖先之国”有血缘和文化联系,但只能把他们认作所在国的少数“族群”。所以,如果把中国的朝鲜族称为中国的“朝鲜民族”,是不适宜的。如果有人把他们视为(朝鲜半岛)朝鲜民族的成员,那只能说这种认识仍然受到“族群的‘民族’模式”的影响,还没有认识现代国际政治格局和话语体系。我们同样不能把新加坡的“华族”称为“中华民族”成员。许多东南亚国家曾长期对与新中国建交怀有疑虑,最大的担心即是各国庞大的华人人口是否对所在国忠诚。只有当中国政府明确放弃“双重国籍”后,表明中国政府今后不干预各国政府处理加入本国国籍华裔的事务后,这一顾虑才被逐步打消。 那些仍然保持中国护照的华人,是国际法承认的“华侨”,作为中国公民,他们受到中国驻外使领馆的保护。但是那些已经放弃中国护照、出生在国外并获得当地国家公民权的人,我们只能称他们是该国的“华人”(华裔族群),他们必须服从所属国家的法律,承担该国的公民义务。如果我们的使领馆和报刊宣传仍然称他们是“中华民族成员”、“中华儿女”,鼓励他们参与有政治色彩的活动(如中国国庆日升国旗),那显然是不适宜的,也一定会引起所在国政府和民众的疑虑。 定居海外的华人民众愿意与中国建立文化、经贸交往与合作,年轻人愿意学习中文,在所在国建立学习中华文化的机构,组织文化交流活动,这些不带政治色彩、不涉及“民族”身份的活动,应当看作中国扩大国际文化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驻外使领馆和国内机构也可以积极参与这些文化交流活动。但是在这些交流活动中,我们要切记遵照“公民的‘民族’模式”而不是“族群的‘民族’模式”的话语来使用“民族”(nation)概念和界定“中华民族成员”。 (本文原载于《开放时代》2016年第06期。注释从略,详请参见原文)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