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俘有时作为礼物,如《奥德赛》中的奥德修斯;有时成为商品。达荷美国王韦格巴贾认识到火器的重要,他用大量战俘与欧洲人交换武器(58)。早在伯罗奔尼撒战争时,被俘的奴隶出现在市场上,身价依其手艺而定,如会手工艺的女奴标价4头牛。亚里士多德统计当时埃吉纳有47万奴隶。使用战俘作战虽很普遍,但并非从来如此。雅典人在公元前5世纪时已开始将奴隶用于陆地战。公元前4世纪中叶,已有奴隶在雅典战船上作战(59)。修昔底德曾提到,在伯罗奔尼撒战争时期,雅典的对手在军队中使用奴隶。战俘也可作为劳动力用于贵族庄园、种植园和农业生产(60)。奴隶有时被集中在一个村庄专门从事生产。他们有自己的酋长,向主人交纳一定数量的产品。主人接受实物地租和劳役地租。在这种情况下,奴隶与其说是个体依附者,不如说是依附集体的成员。在古埃及,对邻邦努比亚的袭击已经成为历代国王的一种战争仪式。主要目的之一是从努比亚掠夺廉价劳动力。一份文本表明,埃及曾将17,000名努比亚俘虏用于保卫商道、矿井、渡口(61)。 战俘往往成为战胜者的奴隶。《摩奴法典》列出7类奴隶, 第一种即“在行伍中或战斗中捕获的俘虏”(62)。阿育王曾在羯陵伽的战役中大肆杀戮。他在“羯陵伽诏谕”(即第13号岩刻诏谕)中说:“天爱喜见王灌顶第八年,征服羯伽,俘虏15万人,杀戮10万人,死亡者又数倍于此。”(63) 在赫梯王国,奴隶必须承担公共义务,“宝库的奴隶,王子的和主人的奴隶……那些人与战士一样有田地,应担负‘鲁采’”(64)。这些资料证明,征服中往往有大量的战俘沦为奴隶,作为征服者手中的人力资源,他们成为国家或其主人的劳动力。将战俘或奴隶作为赏赐是君主巩固臣属关系的一种手段。这些战俘往往成为主人的依附劳动力。 有的奴隶成为政府管理机构的成员。他们主要担任低级职务,如各种管理人员和侍从,或是直接参加宫廷的体力劳动,其职能相当于宫廷奴隶。战俘及奴隶人数的增加也为宫廷官僚提供了新的来源(65)。宫廷奴隶甚至可成为国王的重臣。奥约国王为了与奥约—麦西抗衡,从宫廷中选拔有能力的奴隶担任各种职务。阿贾格博阿拉芬统一帝国后,在伊拉里(Ilari,意为“宫廷奴隶”)中设立了阿雷—奥拉—卡康夫一职,其职责是掌握地方军队。伊拉里的责任主要有三:国王贴身警卫、国王信使和派往各地的收税官员。此外,阿拉芬还设立了由宫廷奴隶担任的阿杰勒职位(66)。为了控制地方官员或酋长,国王还设立巴巴—克克雷一职,任职者均从宫廷奴隶中选派,并直接向他负责(69)。 新征服领土的人民可谓取之不绝的资源,往往成为兵役和力役的主要来源。汉穆拉比时期,古巴比伦王国已设立常备军制度。军役成为里都或巴衣鲁(即兵士)的义务。兵士若奉国王之命出征而不行,或雇人代之,罪当死,其房屋由替代者所有。如兵士被俘,“其田园交与其他代服军役之人”;如果“其子能服军役者,应以田园予之,由其代父服役。”士兵被俘,“塔木卡(即大商人)为之赎还并送至其居地,倘其家有物可以取赎。倘其地之神庙无物为之取赎,则应由宫廷取赎之”。如有人占取士兵财产、伤害士兵、以士兵为雇佣、在法庭审判中将士兵交付更有力之人,或占有国王赐予士兵之物,其罪当死(68)。这些法律条文既反映了对士兵的严格要求,也为他们及家属提供了特殊保障。赫梯王国的军役也与田地紧密相连。 罗马共和国期间,公民必须服兵役。罗马帝国时这种义务仍存在。当时,军队除禁卫军外,已经分为罗马选军(由罗马公民担任)、辅军(由所谓“蛮族”担任)和志愿军三类。被征服地区有时成为士兵的主要来源地。韦斯帕西安曾进行改革,一方面为了打破民族和部落式的联系,另一方面使罗马选军能保证补足优良的士兵。当时,地处西班牙的卢西塔尼亚和塔腊科嫩西斯两地为罗马辅军提供了不少士兵,有人因此认为韦斯帕西安将帝国军队“蛮族化”(69)。色雷斯的下梅西亚以南村落为罗马军队提供了步兵和骑兵。为了使这些兵源持续不断,罗马政府让这个地区保持其原有的社会结构。位于阿拉伯地区的帕尔米腊曾向罗马军队提供精锐的弓箭手和骆驼骑兵(70)。随着经济的发展与城市富有阶级的兴起,罗马公民的义务兵役制逐渐演变为一种赋税——“兵税金”。这种税与汉代的“更赋”颇为相似。它取自于不愿服兵役的富人,用来雇用雇佣军和后备军,后者往往是帝国境内既无房屋土地又无固定工作的游民。这是典型的阶级分化现象。罗马帝国灭亡的重要因素之一是过多地使用雇佣军导致外来军队逐渐成为举足轻重的政治力量。 印度北方的穆斯林政权于1206年在德里建立了素丹国。这些新统治者的统治方式完全是掠夺式的。他们以跑马圈地的方式瓜分领土,出兵征讨拒绝纳税的农民,抢掠大量财富,掠取人口卖为奴隶。莫卧儿王朝建立后,曾采取强征劳力的形式开发灌溉工程。莫卧儿国王阿克巴靠武力将疆域从阿富汗推进到孟加拉湾,向南扩张到古吉拉特和德干北部。他靠武力扩张,也靠强制统治。“一纸命令就能够任意集中多少人力,除了受到他的帝国人口的限制外,他征用劳动力是没有限制的。”(71) 在其他古代王国(帝国),新征服地的人民经常大部分从事农业生产,还有的成为矿区苦力、搬运工、渔民等,有的则成为士兵。 被征服的领土为国家提供了新的物质基础,这主要包括4个方面:资源、朝贡、赋税和商道。领土扩张带来新的土地和人口,这些物质基础是军事征服的结果,除可直接赏赐官兵外,也为国家的扩张提供了便利。朝贡使国王财富增加,也使王权得到确认。税收为巩固王权提供财政保证。古代的生产不发达,国王缺乏资金来源,贸易成为国家收入的重要部分,战争结束带来的稳定可以使统治阶级控制商道以强化政治权力。这些因素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由于篇幅限制,将另文讨论。 几点结论 第一,从根本上说,战争是一种政治行为。战争起因可分为人—人关系和人—物关系。国家形成后的一个重要变化是物质主义的取向成为战争的主要原因。战争同时也受到各种物质因素的影响和限制。这主要表现在战争规模和武器水平与生产力和劳动方式直接相关,战争需要从多方面(改造环境、武器、兵源和管理)进行投资,战争的结果也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物质基础。战争可以通过各种物质因素影响政治权力。 第二,战争通过赏赐对王权产生直接影响。首先,赏赐是刺激士兵参加战斗的有效方法。为了获得国王的赏识,士兵可以不顾生死。其次,国王可以通过赏赐培养起自己的亲信网。然而,赏赐这面双刃剑可能对政治权力产生副作用。过多的荣誉引起军事首领的离心离德或军人压力集团的形成,从而对王权构成威胁。另外,赏赐带来的安逸生活导致尚武精神沦落、军心涣散和战斗力下降,从而削弱王权。 第三,被征服地区为王国提供了新的人力资源,这主要包括战俘、奴隶和臣民。新征服的人民往往为国家政权提供了新的兵役和劳役来源,而战俘和奴隶可用于各种目的,如军事、政治、宗教、经济和加强社会关系。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国王往往会利用各种手段来笼络部下。忠诚度的加强有助于王权的加强,这也意味着政治制度的巩固。为达此目的,国王有时将奴隶中的有能力者提拔为各种官员,以制约传统势力集团。 第四,以往对战俘(奴隶)殉葬的研究往往过分强调政治层面(奴隶制的残酷、专制的暴戾、巩固王权的需要),而忽略这一现象的宗教文化含义,即君主本人也受当时敬天畏神思想的影响。君主对自己权力的来源非常清楚:它来自神。神既然可以赋予他权力,也可以剥夺他的权力。他只有用丰厚的祭祀来表达对神的敬意,才能求得内心的平衡,才能有起码的安全感。这种祭祀成为对王权的一种制约。它表达的是这样的信息:如果国王不遵从神的意志,他就得下台。 魏特夫曾分析过治水国家的特点。他认为,治水国家的核心形式是“以命令式的(强迫的)劳动手段来实现重要的经济职能”(72)。实际上,相当多的古代王国(帝国)具有这一特点。帝国可以通过武力来维持相对脆弱的经济。当国家较小,人力较少,政治体制似乎更倾向于民主制(73)。随着疆域的扩大,人口的增加,社会结构更为复杂化,国家机器开始向中央集权制过渡以解决资源的分配与再分配。疆域的拓展主要靠战争完成,在大多数情况下,中央集权建立在武力的基础之上。然而,这种靠武力控制的局面难以长久维持。军队愈强大,征服的地域愈大;征服的疆域愈大;意味着靠武力控制的地盘愈大,也意味着军队愈分散。这种军队日益强大导致地盘日益扩张,而地盘扩大则导致军队的分散及战斗力的削弱这大概可以作为历史辩证法的一个例证吧。 注释: ① 在对50个原始民族进行的研究中,只有4个不存在军事组织,均处于偏僻位置。安德鲁·维达主编:《争斗与战争:基思·奥特伯恩选集》(Andrew P. Vayda, ed., Feuding and Warfare: Selected Works of Keith F. Otterbein ),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4—45页。克里特文明是少有军事冲突的特殊例证,目前研究尚未找到答案。 ② 雷海宗:《中国的文化与中国的兵》,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01—102页。 ③ 对古代战争史的研究以《中国军事百科全书》中的《中国古代战争史》(1992—1995年)为主要成果。 ④ 李学勤主编:《中国古代文明和国家形成研究》,云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15—363页;王震中:《中国文明起源的比较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61—366页。国外学者关于两者关系之研究已多有介绍。 ⑤ 王震中:《中国文明起源的比较研究》,第361—363页。 ⑥ 李学勤主编:《中国古代文明和国家形成研究》,第215—238、238—239页。 ⑦ 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58、210、211页。 ⑧ 易建平:《部落联盟模式、酋邦模式与对外战争问题》,《史学理论研究》2000年第4期;易建平:《论古代非专制地区的差异》,《历史研究》1998年第6期。 ⑨ 麦凯尔·曼:《社会权力之根源》(Michael Mann, The Sources of Social Power, A History of Power from the Beginning to A. D. 1760)第1卷,剑桥大学1986年版。 ⑩ 斯坦尼斯拉夫·安德列斯基:《军事组织与社会》(Stanislav Andreski, Military Organization and Society),加州大学1971年版。 (11) 库尔特·拉弗罗布、内森·罗森斯坦主编:《古代与中世纪的战争与社会》(Kurt Raaflaub & Nathan Rosenstein, eds., War and Society in the Ancient and Medieval Worlds: Asia, the Mediterranean, Europe, and Mesoamerica),哈佛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12) 雅可夫·列夫主编:《东地中海地区的战争与社会,7—15世纪》(Yaacov Lev, ed., War and Society in the Eastern Mediterranean, 7th—15th Centuries),莱顿1997年版;约翰·霍尔顿:《拜占庭世界的战争、国家与社会,565—1204年》(John Haldon, War fare, State and Society in the Byzantine World, 565—1204),伦敦1999年版。 (13) 基思·奥特伯恩:《战争人类学》(Keith F. Otterbein, The Anthropology of War),约翰·霍尼格曼主编:《社会文化人类学手册》(John J. Honigmann, ed., Handbook of Social and Cultural Anthropology),纽约1973年版,第923—958页。 (14) 希罗多德的《历史》开篇记录着希腊人入侵波斯是因为女人。还可参见乔治·C.瓦伦特:《阿兹特克文明》,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07页;拿破仑·查格农:《雅诺人:狂暴的人民》(Napoleon Chagnon, : The Fierce People),纽约1983年版,第86页。 (15) 爱德华·泰勒:《原始文化》(Edward B. Taylor, Primitive Culture: Researches into the Development of Mythology, Philosophy, Religion, Art, and Custom)第1卷,伦敦1871年版,第58—60页。 (16) 《史记·匈奴列传》。 (17) 《摩奴法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52页。 (18) M.罗斯托夫采夫:《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上,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33页。 (19) 瓦伦特:《阿兹特克文明》,第226—227页。 (20) 杰克·古蒂:《非洲的技术、传统与国家》(Jack Goody, Technology, Tradition and the State in Africa),牛津大学出版社1971年版。 (21) D. K. 格雷森:《亚述与巴比伦编年史》(D. K. Grayson, Assyrian and Babylonian Chronicles),纽约1975年版,第153页。 (22) M. 罗斯托夫采夫:《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上,第212页。 (23) 《摩奴法典》,第154页。 (24) 安德列亚·尼尔斯:《古埃及》(Andrea M. Gnirs, Ancient Egypt),拉弗罗布、罗森斯坦主编:《古代与中世纪的战争与社会》,第81—82页。 (25) 阿宝斯·艾克巴尔·奥希梯扬尼:《伊朗通史》,经济日报出版社1997年版,第245—246页。 (26) 罗杰·S. 巴格诺尔、彼得·德罗:《希腊历史文件:希腊化时期》(Roger S. Bagnall & Peter Derow, Greek Historical Documents: The Hellenistic Period),学者出版社1981年版,第37—38页,39页注释52。 (27) 雷纳·格鲁塞:《蒙古帝国史》,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51—159、167—169页。 (28) 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下,齐鲁书社1985年版,第423—428页。还可参见安德列斯基:《军事组织与社会》,第83—87页,麦凯尔·曼:《社会权力之根源》,第144页。 (29) 日知选译:《古代埃及与古代两河流域》,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9—26页,刘文鹏:《法老埃及的专制主义》,施治生、刘欣如主编:《古代王权与专制主义》,中国社科出版社1993年版,第198页。 (30) 詹姆斯·亨利·布雷斯特德编:《埃及古代史料:第2卷,第18王朝》(James Henry Breasted, ed., Ancient Records of Egypt, Vol.Ⅱ, The Eighteenth Dynasty),伊利诺斯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5节。 (31) 《赫梯法典》,第20、21—22、33—34页。 (32) M.罗斯托夫采夫:《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下,第501页。 (33) M.罗斯托夫采夫:《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上,第47—48页。 (34) M. 罗斯托夫采夫:《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下,第563—564页。 (35) 《左传》哀公二年。 (36) 高亨:《商君书译注》,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342、424页。朱师辙:《商君书解沽》:“得人当作得入”。 (37) 高亨:《商君书译注》,第406、409、424页。高亨认为, “不得斩首”当为“不得首,斩”。 (38) 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下,第423—428页。 (39) J. F. 阿德·阿贾伊、麦凯尔·克劳德主编:《西非史》(J. F. Ade Ajayi and Michael Crowder, eds., History of West Africa)第1卷,纽约1992年版,第449—450页。 (40) 瓦伦特:《阿兹特克文明》,第221、127—128、110页。 (41) 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上册,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99页。 (42) 阿庇安:《罗马史》下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31—432页。 (43) 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上册,第104页。 (44) M. 罗斯托夫采夫:《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下,第564—565页。 (45) 阿庇安:《罗马史》下卷,第78页。 (46) W. Y. 亚当斯:《努比亚:通向非洲的走廊》(W. Y. Adams, Nubia: Corridor to Africa),伦敦1977年版,第203页。 (47) G. A. 赖斯纳:《凯尔迈的发掘物》(G. A. Reisner. Excavations at Kerma),哈佛大学出版社1923年版,第312页。 (48) 阿贾伊、克劳德主编:《西非史》,第437页。 (49) 李安山:《阿散蒂王权的形成及其特点》,施治生、刘欣如主编:《古代王权与专制主义》,第175—176页。关于非洲其他地区,参见格拉汉姆·科纳的《非洲文明, 前殖民时期热带非洲的城市和国家:考古学的角度》(Graham Connah, African Civilizations, Precolomial Cities and States in Tropical Africa: An Archaeological Perspective),剑桥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7、134、145—146、203、221页。 (50) 瓦伦特:《阿兹特克文明》,第115页。一说80,400人,罗斯·哈西克:《阿兹特克世界》(Ross Hassig, The Aztec World),拉弗罗布、罗森斯坦主编:《古代与中世纪的战争与社会》,第369页。 (51) 罗斯·哈西克:《阿兹特克世界》,第369页。 (52) 托马斯·威德曼:《希腊罗马的奴隶制》(Thomas Wiedemann, Greek and Roman Slavery),伦敦1981年版,第114—115页。 (53) “弗托”(Foto)原指用于装各种国家衡器的皮袋子,后来转意为“国库”。艾沃尔·威尔克斯:《19世纪的阿散蒂:政治秩序的结构与演进》(Ivor Wilks, Asante in the Nineteen Century: The Structure and Evolution of a Political Order),剑桥大学出版社1975年版,第414—415页。 (54) 具体重量不详。 (55) 《赫梯法典》,第12、21页。 (56) 尼尔斯:《古埃及》,第87页。 (57) 列夫主编:《东地中海地区的战争与社会,7—15世纪》,第128—133页。 (58) 阿西瓦朱、罗:《从沃尔特河到尼日尔河,1600—1800》,第436页。 (59) 伊万·加兰:《古希腊的奴隶制》(Yvon Garlan, Slavey in Ancient Greece),科内尔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4、168—169、56、167页。雅典人与罗马人为保持优越地位,曾禁止奴隶参战。威德曼:《希腊罗马的奴隶制》,第65、67页。 (60) J.杜波伊斯:《阿散蒂驻扎日誌》(J. Dupuis, Journal of a Resid ence in Ashantee),伦敦1966年版,第38—39页。 (61) 尼尔斯:《古埃及》,第77页。 (62) 《摩奴法典》,第209页。 (63) 培伦主编:《印度通史》,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87页。 (64) 《赫梯法典》,第32页。 (65) 罗宾·罗:《奥约帝国:1600—1836年》(Robin Law, The Oyo Empire, c.1600—c.1836),牛津大学出版社1977年版,第67—71页。 (66) B.阿维:《阿杰勒制度:对19世纪伊巴丹帝国主义的研究》(B. Awe, The Ajele System: A Study of Ibadan Imperialism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尼日利亚历史学会杂志》(Journal of the Historical Society of Nigeria),3:1(1964),第53页注释1。 (67) 彼得·莫顿·威廉斯:《奥约的约鲁巴王国》(Peter Morton Williams The Yoruba Kingdom of Oyo),达雷尔·福特、P. M.卡伯里主编:《19世纪的西非王国》(Daryll Forde and P. M. Kaberry, ed., West African Kingdoms in the Nineteen the Century),伦敦1976年版,第64页。 (68) 《汉穆拉比法典》,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1、22、23、24页。 (69) M.罗斯托夫采夫:《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上,第304页。 (70) M. 罗斯托夫采夫:《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下,第358、382页。 (71) 卡尔·A.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中国社科出版社1989年版,第40页。 (72) 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第41页。 (73) 易建平:《论古代非专制区的差异》,《历史研究》1998年第6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