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收养奴隶 无子女的夫妇和不能生育子女的纳第图女祭司和太监,不但可以收养自由人,而且还可以收养奴隶。通过这种收养,被收养的奴隶可以获得自由,而收养人在年老时可以获得赡养。收养人死后,被收养的奴隶将获得完全自由,收养人的任何一个亲属都无权对获得自由的奴隶提出要求。不过,被收养的奴隶和被收养自由人有明显的差别:被收养的自由人可以获得继承权,而被收养的奴隶获得自由,他们一般无权继承养父母的财产,获得自由是被收养的奴隶赡养养父母的主要的奖赏。但是这并非绝对不变的定例,一些收养契约表明,被收养的奴隶可以被立为继承人从而继承养父母的财产。请看下面收养奴隶的契约: 埃特尔—匹—阿穆茹姆,普哈努之子,使他的奴隶沙马什—腊比获得了自由。只要他的父亲埃特尔—匹—阿穆茹姆和他的母亲阿哈图阿活着一天,他(沙马什—腊比)就要赡养照顾他们一天。他的父亲和母亲死后,他不但可以继承在阿巴巴特的18伊库①农田,而且可以得到1头牛。如果埃特尔—匹—阿穆茹姆放弃收养他,他就赔2米那银子。如果沙马什—腊比断绝与埃特尔—匹—阿穆茹姆和阿哈图阿的关系,而擅自离去,他将在被发现市镇的市场上被卖为奴隶。他们都以阿淑尔—阿达德和沙马什—阿达德的名义发誓,任何人都不得违背诺言。(证人姓名和印章略)。[1](P91) 有时,主人和奴隶,特别是纳第图女祭司和女奴的关系密切到难以割舍的地步,以至于互相信任和尊重,这种关系往往发展成收养关系。一份收养契约明确提到:“她(女奴)对其母亲(收养人)如此之好,以至她(收养人)把她收为女儿。”[15](p347) 在西帕尔,奴隶的收养通常由神庙的管理人来主持。居鲁士九年,巴祖祖家的女主人黑博塔向西帕尔的神庙管理人声明要收养一个奴隶作为养子,其前提是他依据收养泥版向她提供住宿、食物、药物和衣服。神庙的管理人亲自决定了被收养人每天应提供的食物、香料、织物和其他的花费的具体数目。[1](p125) 不仅无儿无女的父母和纳第图女祭司收养奴隶,而且有亲生儿女的人也有收养奴隶的现象。一位父亲委托他亲生女儿负责他收养的女奴的婚嫁事宜。[15](p356)在西帕尔,一个人有1个儿子,又收养了1个男奴。收养的男奴和他的亲生儿子一起照料他的生活。他们的父亲去世后,被收养的男奴的义务随之不复存在。[15](p356)一个名叫贝尔—舒姆—伊的弓箭手,因为年老不能服兵役了,可是他没有儿子继续服兵役,国王将收回他的份地,于是,他收养了1个奴隶,这个奴隶将替他服兵役,这样他就可以不必归还他的军事份地。[1](p71) 三 古代两河流域收养制度的社会功能 古代两河流域复杂多样的收养关系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不可低估的角色,不但具备收养制度的一般社会功能,而且受社会文化的影响还具有其他独特的社会功能。 首先,古代两河流域的收养制度可以弥补家庭缺陷。同其他古代文明一样,家庭是古代两河流域生产和生活的最基本的单位,家庭产生缺陷会给生产和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家庭缺陷包括两种现象:一是父母没有子女,二是子女没有父母,因此,家庭产生缺陷可能使老人无人养老送终和孩子无人抚养。 虽然由于生活条件的恶劣,医疗水平的低下,古代两河流域的人可能不及现代人长寿,养老问题比较容易解决,但是,老人的赡养的确是个客观存在的社会问题。两河流域实行家庭养老,《李必特一伊什塔尔法典》规定:“父亲要抚养子女,子女要赡养父亲。”[6](p25)赡养父母是儿子的义务之一。对于没有子女的夫妇,收养养子是解决养老问题的主要手段,一般在收养契约中明确养子赡养其养父母的义务。对于已有亲生儿子的人而言,收养养子的目的往往是希望亲生儿子与养子一起对其晚年的生活负责。儿子除了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外,还有赡养岳父母的义务,这也是一些人收养女婿的重要动机,这在收养契约中也往往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没有子女的夫妇而言,收养养女也是使收养人在年老时得到赡养的重要手段,这对纳第图女祭司和太监尤为重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伊库是古代两河流域的面积单位,1伊库约等于3600平方米。 古代两河流域人认为,死亡并不是人消失了,而是到一个无法回来的地方去生活。苏美尔版的《吉尔伽美什神话》,描述了生有不同数量孩子的人及没有孩子的人在地府的生活:有1个儿子的人在为钉进墙的钉子而叹息,有2个儿子的人坐在两块砖上啃面包,有3个儿子的人饮皮袋里的水,有4个儿子的人像有4头驴子的人一样心情愉快,有5个儿子的人像一个书法熟练的书吏可以自由地出入宫殿,有6个儿子的人像有犁的人一样心情非常愉悦,有7个儿子的人坐在小神之间管理诉讼,没有儿子的人啃像烧过的砖一样硬的面包,宫廷里的太监像一个没用的柱子一样扔在墙角,没有人对没生孩子的妇女感兴趣,她被抛弃了。[16](p187~188)由此可见,死者在地府生活水平的优劣与其儿子的多寡有直接的关系:儿子多的死者在地府生活得最好,没有任何孩子的太监和没有生育的妇女生活得最为悲惨。为了让死者在另一个世界生活得幸福,死者的亲属,主要是其子,不但要在安葬死者时给其准备足够的食物和讨好地府神灵的礼物,而且要把逝去的亲人安葬在自己居住的房子里以备节日的祭典。[17](p279~282)于是,没有儿子的人要设法收养一个儿子,儿子少的人也要收养儿子。因此,一些古代两河流域人收养养子固然是与养老有关,同时也是在预先安排人负责其丧事和地府的生活。于是,一些收养契约明确规定,养子要按照习俗安葬养父母。 在古代两河流域,战争、灾荒等各种人为的和自然的灾害频繁,很多儿童失去了父母,沦为无人抚养的孤儿。非婚生子不仅是当代的现象,古代两河流域也存在非婚生子,阿卡德王国的国王萨尔贡就是一个不知父亲的非婚生子。萨尔贡的母亲是个女祭司,是不允许结婚生子的,她生下萨尔贡根本不能抚养他,只好把他抛弃。[18](p165~166)西帕尔的纳第图女祭司是不可以结婚的,马尔都克的女祭司虽然可以结婚,但是不可以生育,因此纳第图女祭司生下的孩子只能沦为孤儿。在一些收养文件中,被收养的对象是弃儿,其通常的表示方法是“他(她)不知道其父亲,也不知道其母亲”,还有些孩子是从被丢弃的地方捡来的,例如“从街上”、“从井中”、“从狗嘴中”、“从渡鸦的嘴中”。[19](p104)通过收养关系,一些无人抚养的孤儿得到了照料,弥补了没有父母的欠缺。 其次,通过收养制度可以传承手工技艺或扩大再生产。 古代两河流域收养制度传承手工技艺或扩大再生产的功能是由手工业和商人的生产经营的组织方式决定的。古代两河流域的手工业者和商人通常被称为“金属匠之子”、“织工之子”、“漂洗工之子”、“建筑匠之子”以及“商人之子”等等,他们组成了许多类似中世纪欧洲行会的互助组织。商人和手工业者在其首领的组织下,向国王纳税和服兵役,同时保护自身的利益。古代两河流域商人和手工业者组织的最突出特征是它的封闭性。他们通常居住在单独的区域,于是一些市镇有“金匠区”、“漂洗工区”、“陶工区”。他们像欧洲中世纪的行会一样排除新来者的竞争,拒绝外来同行在他们的区域进行生产经营。例如,巴比伦城的篮子的编织工就曾阻止过外来竞争者:“一些篮子的编织工把篮子带到了巴比伦城,(巴比伦)城中的居民出来阻止他在此售卖篮子。”[20](p68~72) 不仅如此,古代两河流域的商人和手工业者组织还像欧洲中世纪行会一样禁止同行内部的竞争,不过,比它们更为严格,因为古代两河流域的商人和手工业者信奉“子承父业”的原则,[13](P394)因此不能像欧洲中世纪行会中的商人和手工业者那样招收帮工和学徒。组织的行规不但使没有子嗣的商人和手工业者的手艺将有可能失传,而且使一些手工业者和商人扩大再生产的愿望无法实现。于是,一些手工业者和商人采取收养的办法来规避组织的行规:收养人和养子结成父子关系,养子也就成了收养者家中的一员,可以学习养父的手艺,成为一个新的匠人,其他成员就无权干涉他的生产。商人和手工业者的收养行为还得到了法律的保护,《汉穆拉比法典》第188、189条以及《李必特一伊什塔尔法典》第20条均是手工业者收养学徒的问题条款。上文提到的织工收养学徒的契约,显然是为了扩大再生产。 再次,通过收养制度可以实现不允许买卖的土地的转让。 上文提到,一些收养形同商品交易,因此被称为虚拟收养,这类收养文献主要来自阿拉帕哈王国的一个城市奴孜。到目前为止,人们对阿拉帕哈王国的了解主要来自离其都城阿拉帕哈不远的奴孜城出土的各种楔形文字文献。阿拉帕哈王国是属于印欧语系的胡里安人所建,公元前1450~前1350年是其繁荣期。尽管胡里安人操自己的语言,但他们使用的书面语言与阿卡德语大体相似。阿拉帕哈王国的土地名义上归国王所有,但实际上由农村公社分配给各个家族使用。各个家族再分给各个家庭耕作,土地可以在各个家族内部转让。各个家族获得土地的前提是完成国王征收的劳役和兵役等义务,为了确保国王分派的赋役能够按时足额地完成,公社不允许把土地转让给家族外的人。[21](p305)大量的楔形文字文献表明,阿拉帕哈王国贫富分化十分严重:一些与王室有关的人积累了大量的财富,而广大普通民众却日益贫困。那些靠借贷来养活自己和家人的人根本无法按期还清债务,只好出卖自己惟一的财产——土地。然而,农村公社是不允许土地买卖的,于是买主和卖主往往采取收养的形式实现交易:卖主收养买主为养子、养女或兄弟,买主与卖主结成了亲属关系,买主赠给卖主金银、钱财和粮食等财物,卖主把土地转让给买主,公社是无法干涉这种亲属之间的交易的。因此,奴孜地区的虚拟收养主要是通过收养实现不允许买卖的土地的转让。 最后,通过收养制度实现变相的人口买卖。 尽管古代两河流域法律涉及了人口买卖现象,但是买卖的对象往往是奴隶,[6](p65,145)[7](p66,142,144)属于阿维鲁阶层的自由人是不允许买卖的。学术界肯定古代两河流域存在自由人买卖的主要依据是《汉穆拉比法典》第117条: 117.如果一个人负有债务,因而卖掉了他的妻子、儿子或女儿或是(把他们)作为债务奴隶交出,他们将在买主或债务主的家里工作3年,第4年他们将获得自由。 最新研究表明,人们对《汉穆拉比法典》的理解不准确,《汉穆拉比法典》第117条中的“债务”、“卖掉”和“债奴”这几个关键词应分别译为“义务”、“抵押”和“人质”或“抵押物”。[22](P70~75)法律规定的是负有法律义务的人可以把自己的妻子、儿女做人质,而不是将他们卖为债务奴隶。《中亚述法典》则明确禁止债权人出卖债务人交的人质: C2.如果一个人将另一个人因为欠钱或抵押而住在自己家中的儿子或者女儿,或其他任何原因住在自己家中的人卖给一个人,他们将起诉他,他将白白地损失他的银子,他将把他的人质交给他们的主人,他们将用棍子抽打他X下,他还要为国王服役20天。 C3.如果一个人将另一个人因为欠钱或抵押而住在自己家中的儿子或者女儿,或其他任何原因住在自己家中的人卖到国外,他们将起诉他并证明他有罪,他将白白地损失他的银子,他将把他的人质交给他们的主人,他们将用棍子抽打他X下,他还要为国王服役40天。[6](p182) 可见,无论是《汉穆拉比法典》还是《中亚述法典》都不允许买卖自由人。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战争、饥荒和其他人为的和自然的灾害,一些人几乎无法养活自己,更不要说养活孩子了。为了使孩子们不至于饿死,同时也使自己能够生活下去,他们只好卖儿卖女。他们的卖孩子的行为是当时的法律所不允许的,于是他们采取收养的办法来规避法律:收养者向被收养者的父母、兄弟姐妹或其他监护人支付一定的钱财,实际上就是购买他们的亲属。上文提到的收养类型中,收养儿媳、女儿或儿媳和姐妹中买卖人口的现象最为明显。收养者获得了对被收养者命运的支配权,例如,他可以将被收养者嫁给自己的儿子,还可以将其嫁给自己的奴隶,更有甚者将被收养者培养成妓女。 综上所述,尽管古代两河流域的收养法律规定的多是收养中的特殊情况,但是各种各样的收养契约却向我们展示了复杂多样的收养关系。古代两河流域的收养既有弥补家庭缺陷的一般收养行为,又有规避法律、习俗的特殊收养行为,因此研究古代两河流域的收养制度可以更加深入地研究这个地区的古老的文明。 参考文献: [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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