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个时期的古希腊思想中与“习俗”(被认为是偏见与狭隘利益的体现)对立的概 念是“自然”(规律与本质的体现)。柏拉图的《理想国》中的一位对话者曾经表达过这 样一种观点,即现实社会中所谓的“正义”观念,不过是弱者为了束缚强者的手脚而设 计出来的一种人为的规范,而真正的“正义”则应该是一种类似于丛林法则的弱肉强食 的规则。在他的另一部著作《高尔吉亚》中,智者安提丰(Antiphon)更是赤裸裸地表达 了自然与习俗的对立,他说:“正义乃是不违背一个人作为其公民的城邦的法律。因此 ,如果某人当有别人在场的时候遵守法律,而当没有别人在场的时候顺从自然,那么他 就可以说是为自己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利用了正义。因为法律的要求是外在的,而自然的 要求乃是必然的,而且法律的要求出于人们的认同而非出自本性,而自然的要求乃是出 于人的本性而不是简单的认同。因此,一个人在违背法律的时候只要那些与他一道认同 这项法律的人不在场,他就可以免于处罚和羞辱,而当他们在场的时候就做不到这一点 。但是,如果一个人试图违背自然内在的要求——其实这是不可能的事情——那么即使 没有任何人看到他,他所受的损害也不会更少一点,而哪怕所有的人都看着他,他所受 的损害也不会更多一点;因为他受到的损害不是名誉上的,而是实质上的。”(注:Michael Gagarin and Paul Woodruff,Early Greek Political Thought from Homerto the Sophists,p.245.)事实上,在智者学派不少成员的用语中,“自然”已经成为 人的本性的代名词。安提丰并且从人就其本性而言就是趋善避害的动物的前提出发,认 为那些限制人性的法律与习俗本身就违背了自然:“许多按照法律来看是正义的事情, 从自然的观点来看不过是一种邪恶。”(注:Ibid.,p.245.) 这里反映的是一大批活跃于希腊政治民主化时期颇有影响的人物的观点,实际上甚至 就是当时希腊社会一种普遍的思考方式,虽然他们中的每一位成员并不一定都像智者们 那样赤裸裸地为个人私利维护。苏格拉底、柏拉图与亚里斯多德恰恰是这种思想严格意 义上的继承人。当然,思想上的变化与现实政治生活的剧烈变迁是互为因果的,也可以 说,上述思想状况的变化是古希腊政治变迁的一个基本前提,因为一种被普罗泰戈拉概 括为“人是万物的尺度”的新的观念的出现使人们可以比较轻松地设想与实践各种新奇 的政治方案。 具体来说,新的思想对传统的瓦解是从两个方向上进行的。在第一个方向上,一些人 从传统规范与现实的严重脱节出发干脆承认现实而否定传统,这就是智者学派的立场; 在另一个方向上,一些人虽然同样不满传统与现实的矛盾,但采取的方法却是试图同时 超越这两者并且又能在更高层次上使他们相协调,这是哲学家们的立场。这两个不同的 方向对应着两类对法律的不同理解。智者学派认为,法律不过是社会中的某一部分占有 优势地位的人——比如说民主制之下的民众或者寡头制之下的少数富人——为了维护自 己的地位与利益并且对社会中的其他部分进行约束而形成的某些政治安排。但是,被他 们认为体现了“自然”的“法律”与任何社会中的普遍的正义观念之间显然存在着一道 巨大的鸿沟。正如苏格拉底所看到的,智者学派的立场是危险的,如果依照他们的理解 对法律进行改造,那么社会将失去基本的一致性并陷入无穷无尽的冲突;而如果他们的 观点被人们所接受而原先的法律体系又同时得到保留,则整个社会将被一种可怕的犬儒 主义所俘虏。 第二种即哲学家们的立场是由苏格拉底与柏拉图所代表的。苏格拉底或者说柏拉图的 政治哲学的一个基本目的,就是弥合智者学派所造成的“自然”与正义之间的断裂。为 此,他们对自然进行了与后者不同的理解,即坚持个人私利根本不能反映自然的逻辑, 真正的自然只有通过人类理性的思考才能被发现,法律所体现的必须是这种理性思考的 结果。柏拉图(特别是其前期)一般给人以反对法治提倡人治的印象,而他自己的确也在 《政治家篇》中明确表示:“在最好的情况下应该是人而不是法律拥有全部的权威,他 掌握着统治的艺术并充满智慧”。(注:Plato,Statesman,trans.by J.B.Skemp(Indianapolis:Bobbs-Merrill,1957),p.66.)不能说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解,但可能有些 简单化。即使不谈柏拉图在其晚年的《法律篇》中又重提法律统治的重要性,(注:柏 拉图在《法律篇》中提出:“如果法律没有自己的最高权威而必须从属于其他的因素, 城邦的崩溃也就为期不远了……相反,如果法律成为统治者的主人而统治者不过是法律 的奴隶,那么人们就能够看到无限光明的前景,并且能够享受诸神为城邦所赐予的所有 幸福。”(Plato,The Laws,translated with an introduction by Trevor J.Saunders (London:Penguin Books Ltd.,1970),p.174.)就是对他那部被人们认为典型地体现了人 治倾向的《理想国》,也可以有不同的解读。如果考虑到柏拉图在这部书中对于理想城 邦的政治、经济、教育、文化、婚姻以及家庭都进行了不厌其烦的规定,哲学王们客观 上已经无所作为的话,那么也可说,虽然他表面上主张人治,但还是为统治者的行为确 定了明确的规范,他们远不能为所欲为。那么在这种状态下是谁在统治呢?还是那位伟 大的立法者柏拉图,或者更准确地说,是由他所发现和制定的法治来进行统治。(注: 伪色诺芬下面的一段话看上去像是对柏拉图的批判:“人们总是希望得到某种完善的法 律,但实际的情况是,首先,这种法律是由那些最有能力的人根据他们的利益制定的; 其次,有权有势之人将对群众进行处罚,对城邦的事务详加规划并且不让他们所蔑视的 民众参与其中,直到剥夺他们在立法机关之中的地位。最后,这个完善的体系将使所有 的民众失去他们所有的政治权力。”(Old Oligarch,Constitutions of Athenians,trans.J,M.Moore,ed.,Aristotle and Xenophon on Democracy and Oligarchy(Berkeley and Los Angl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5),p.9.))因此这里 的问题大概不在于柏拉图到底是提倡“人治”还是“法治”,而是哪一种法之治。 应该说,在古希腊,必须由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一点似乎并没有受到太多怀疑,但具体 到到底是什么样的法律这个问题上,人们却给出了不同的回答。民主主义者会认为法律 是多数人的意志,智者学派认为法律是强者利益的体现,苏格拉底和柏拉图则认为法律 应该是哲学家理性思考的结果(按照这种理解,智者学派或者一般的民主主义者的思考 被认为是“意见”的反映,是一种表面化的、非本质的认识)。然而,尽管有所区别, 他们之间还是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他们都认为,法律必须是由某些人发现并且制定出 来的进行统治的工具,而恰恰是这样一种认识,使他们都没有能够在实践中为法律的稳 定性找到坚实的基础。即便如柏拉图者,同样是在绕了一个大圈子之后又回到了人的问 题上来。就是在《法律篇》中,他也还是忍不住在城邦里保留了一个所谓的“夜间委员 会”,由它掌握对所有事务的最终决定权。(注:参见唐士其:《西方政治思想史》,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64-65页。)正是在这个方面,亚里斯多德体现了他 与柏拉图不同的另一种思想的深邃。 三 亚里斯多德明确地主张法治反对人治。他有一段名言:“谁说应该由法律遂行其统治 ,这就有如说,惟独神祗和理智可以行使统治;至于说谁说应该由一个个人来统治,这 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兽欲,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未免 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 智的体现。”(注:亚里斯多德:《政治学》,第168-169页。)的确,在古希腊的历史 上,梭伦和其他的立法者的失败已经表明,无论他们采用什么样的法律与制度手段都没 有可能阻止与他们一样的人产生与他们一样革旧鼎新的报负,并且把这种报负付诸实践 。梭伦本人制定的法律就不仅没有能够“百年不动摇”,而且甚至在他的有生之年雅典 政治就发生了剧烈的动荡,而他的故事也以他本人的黯然离去而告一个段落,在梭伦之 后的雅典则成为一个新法律的展示场。亚里斯多德对古希腊政治中的这种现象进行过如 下的总结:“至于尊敬有所创见以利邦国的人们,听起来好像是正当的,实际上施行这 种政策却未必有好处。这种政策鼓励改革也会惹起反动,于是就可能造成城邦政治的纷 扰。”(注:亚里斯多德:《政治学》,第79页。) 亚里斯多德对人治的批判是彻底的,而他的法律观的基本出发点就是他对柏拉图推崇 备至的个人的理性的一种根本上的不信任。因此,他既否定了把个人理性等同于法律的 做法,同时也否定了多数人的统治从根本上说可以比一个人的统治拥有更多合理性的可 能。这种不信任,加上他丰富的阅历与渊博的学识,使他宁愿相信一种埋藏于传统与习 俗之中的智慧,而不是一时勾画出来的宏伟的社会改造蓝图。亚里斯多德相信,在习俗 与传统之中凝聚着无数代的人的成功与失败的经验与教训,包含着一种时间与历史的更 高的理性,从而超越了每一个具体时代的具体的个人——无论他是多么优秀的哲学家或 者立法者——的思想能力和想象力。(注:这种观念后来被近现代的保守主义思想家如 大卫·休谟(David Hume)、爱德蒙·伯克(Edmund Burke)、米歇尔·奥克肖特(Michael Oakeshott)和哈耶克(F.A.Hayek)等人进行了充分的发挥。)他相信,“积习所成的不成文法比成文法实际上还更有权威,所涉及的事情也更为重要。”(注:亚里斯多德: 《政治学》,第169-170页。)针对类似柏拉图的理性设计,他的观点是:“人类既然经 历了这么长久的年代,如果这些创见的确优异,就未必不早为前贤所觉察。现世的种种 ,历史上几乎都有先例;只是有些虽曾发明而未经集录[故不传于后世];有些虽已为大 家所知,而从未实施[所以得失还不能洞悉]。”(注:亚里斯多德:《政治学》,第57 页。)用现代的话来说,亚里斯多德的想法是,即使人类从总体上看,从长远来看能够 把握理性,但这种理性未必表现在某个特定的时代和某些特定的个人身上。换言之,法 律的彻底理性化这种要求其内部就存在着某种以理性的名义从事非理性的行为的可能, 也可以反过来说,真正的理性恰恰应该包括着对理性自身的某种怀疑态度。 另外,亚里斯多德相信,尽管法律并非万能,也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缺陷,但法治本 身的特点就排斥对法律无休止的变革。“变革实在是一件应当慎重考虑的大事。人们倘 使习惯于轻率的变革,这不是社会的幸福,要是变革所得的利益不大,则法律和政府方 面所包含的一些缺点还是姑且让它沿袭的好;一经更张,法律和政府的威信总要一度降 落,这样,变革所得的一些利益也许不足以抵偿更张所受的损失。”(注:亚里斯多德 :《政治学》,第81页。)这是一种洞悉事理之后达观务实的态度,在古希腊是一种少 有的智慧。因此虽然现实生活中立法者们也希望他们所创设的法律能够垂于千古,但他 们的出发点与亚里斯多德的不同却是一目了然的,况且后者从根本上就排斥依靠立法移 风易俗这样的观念:“变革一项法律大不同于变革一门技艺。法律所以能见成效,全靠 民众的服从,而遵守法律的习性须经长期的培养,如果轻易地对这种或那种法制常常作 这样或那样的废改,民众守法的习性必然消减,而法律的威信也就跟着削弱了。”(注 :亚里斯多德:《政治学》,第81页。)换言之,人们如果希望享受法治所带来的稳定 与秩序,那么也许就必须忍受它本身可能具有的不便。 另外还需要稍加说明的是关于古希腊的自然法观念的问题。在政治学界与法学界都有 一种颇有影响力的观点,认为西方的法治传统起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观念。人们常常引 用的,就是索福克勒斯的悲剧《安提戈涅》,特别是剧中的女主人公安提戈涅对国王所 说的话:“我不相信你的命令具有如此强大的力量,以至于能够超越虽不成文但永久不 变的上天的法规。因为你不过是一个凡人。”(注:Sophocles,Lines 450-460,translated by Jebb.)这里的“永恒不变的上天的法则”指的就是可能与人世间的法律 不同但必须成为后者的依据的后世所谓的“自然法”。但必须指出的是,虽然这种自然 法观念对于人们批判现实世界中各种不公正不合理的现象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反映 了人们寻找一种更具超越性的法律的意愿,同时也是法治在逻辑上的前提或者说必要的 条件,但它与法治之法还是存在着根本的不同。从本质上说,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与柏 拉图的理性之法具有更多的亲缘性。一个根本的原因就在于,虽然人们可以以“自然法 ”之名对现实世界展开批判,或者对理想的法律制度进行设想,但由于自然法概念本身 作为人类思维的产物所特有的强烈的主观性,使它在事实上与一种真正的法治秩序所必 须具有的稳定性和一定意义上的客观性相矛盾。美国法学家赞恩就曾经指出,“这种永 恒不变的法律(指自然法——引者注)只能经由个人的力量来确认,但一个人认为可以称 之为法律的,在另一个人看来则完全不能称为法律。”(注:[美]约翰·麦可西·赞恩 :《法律的故事》,第133页。) 因此亚里斯多德提出的问题就是:真正的法治所依据的,到底是作为人类理性思维结 果的法,还是历史上无数人的实践活动形成的习惯中所凝结的法?他的结论也是显而易 见的,即一种由作为特定个人理性思考的结果的法律所支配的状态仍然属于人治而非法 治。亚里斯多德不仅觉察到了这个重要的事实,而且也设想了若干方法保证人们对于习 惯的遵从。当代美国政治思想史学家沃林认为,亚里斯多德的工作,从根本上说就是试 图寻找一种使民主政治能够接受法律约束的机制,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如何使法治在民 主制度之下能够结构性地表达其自身。(注:Sheldon Wolin,“Norm and Form:TheConstitutionalizing of Democracy,”in J.Peter Euben,John Wallach,and Josiah Ober(eds.),Athenian Political Thought and the Reconstruction of AmericanDemocracy(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94),pp.49-51.)但是,希腊的政治实 践恰恰“结构性地”使亚里斯多德无法找到一种制度的力量可以保证习惯之法的统治, 因为古希腊的政治正是在对传统与习俗的破坏之中不断演化的,只有数百年之后在欧洲 发展起来的日耳曼人的政治和法律实践,才为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的出现提供了重要的契 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