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法治”正获得越来越严肃的推崇和考量。人们相信“法治”应当替代“人治”成为操纵国家机器的正确方法。更有一种积习立刻让人想到,缺少“法治”的血脉或许正是中国政治传统的最大症结之一。文化人中流传的关于西方文明的种种神话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这个猜测:西方文明的来源不就是古希腊哲学、罗马法与基督宗教三大传统嘛?但我们的“法治”问题是在现代化实践中逐渐突显的,所以思想者们很自然地主要注意自由民主政体的宪政制度,并很快就此争论起来。随着思考的推进,某些有识之士也开始把目光转向宪政的近代起源。人们发现,在现代的开端,罗马法复兴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非特如此,那些率先在著述中掀起现代性浪潮的政治思想家们,都有一个明显的共同点:就象中国的先贤好称三代那样,他们喜欢谈谈中世纪之前的罗马,在那些关于过去的政治史论里,隐藏了指向未来的政治哲学。这样看来,无论西方还是中国,在为现代性进行的理论思索里,就罗马的法治经验做点考察,都是不无必要的。 那么,什么是罗马法?为什么上古诸族惟独罗马建立了这样的法律体系?建立与维护罗马法的政治史意义何在?欲回答这些问题,不得不诉诸法律的政治乃至礼法前提。 罗马法(roman law)是一种法(law)。与中文的“法”、英文的law相对应的拉丁文概念不止一个,主要的有ius、lex两种。英文学者曾经抱怨law无法尽括这两个拉丁词的丰富含义特别是差别,中文表达显然亦有此憾。应该说,ius 的复杂含义及其与lex的关系,是初步了解罗马法的关键。简言之,ius指自然形成的礼法 、习俗,而lex则指专人制定、由世俗权力机构认可、颁布的律条(参见格罗索,《罗马法史》第七章)。前者出于人及其氏族的自然本性,其历史远于文字,因此是不成文的;后者起初也可口耳相传,但随着政治生活的变化,必须形诸文字。罗马法赖以发生的原初文本——《十二表法》就是lex的最好例子。法律体系是在实践者对原初lex的不断阐释中逐渐成形的。同样,在ius背景上制定的lex实际上也是一种阐释。如果说对lex的应用是司法阐释的话,那么制定lex的阐释则是政治性的。法律制定者(legislator)对lex来说是立法者,对ius来说则是阐释者。律条体系的制定者是有史可稽的权力机构,而礼法秩序的给予者(lawgiver)则往往是传说中的圣人,甚至是民族宗教的至尊神。每个民族的律条体系(lex)之上,都有其赖以确立的整个礼法秩序(ius)作为其正当性源泉。因此ius同时也就是“正当”或“正义”一词的正式拉丁名称。在英文里,具有正当之意的是right而非law,是以有严谨的学者将ius naturale(自然法或者自然正当)翻译为 natural right而非 natural law。现代政治法学中日益重要的“正当性”(Legitimitaet)与“合法性”(Legalitaet)对峙问题,实际上便源于ius与lex的关系。 Ius/lex并不仅仅存在于罗马文明之中。为了强调各民族政治习俗的共同性,维柯甚至将“万民法”(ius gentium)与“自然法”(ius naturale)合二为一生造了“万民自然法”(ius naturale gentium)一词。既然许多古代民族那里都有其礼法与律条,那为什么惟独罗马法成了现代法治的样板呢?如果一切民族政治习俗的演变规律都是共同的,那为什么维柯这样史家式的哲人又只选择“十二表法”来做所谓“普世大法”的范例? 从历史上看, 现代欧陆各国的民法典均脱胎于罗马法。据说,由于罗马法学家们把兴趣都集中民法上,罗马法系才得到了“民法法系”的别称。事实上,在古今各种罗马法教科书中,占据绝多篇幅的确实都是民法也就是私法的内容。那么罗马法的“普遍性”也就是民法或者说“权利”的普遍性?但是,在古罗马最伟大的史家李维看来,这部主要被看作最初民法典的十二表法却是“一切公法与私法的渊源”。他甚至认为,十二表法的制定,标志着罗马进入了一个崭新而不无短暂的宪制(constitution)时期。梅因则认为:“罗马法典只是把罗马人的现存习惯表述于文字中”。看来,法学家们研习罗马法固然是为了制定民法典,而史学家们却在私法制定的背后看到了公法的建立乃至礼法的变迁。从“十二表法”以及各种“阶梯”、“汇纂”中很难直接看到私法制定的公法背景,更难看到礼法阐释在立法过程中的作用。 法律把阐释界定为“为理解法律规定的内容、法律或者法律制定者的意图或观点进行的逻辑推理活动”(参见《学说汇纂》1,3)。但正如罗马共和国的智者们所深知的那样,立法者与法学家的意图首先出于政治或伦理智慧(参看西塞罗《国家》、《法律》)。如采取政治史与思想史的视野,从政体(res publica)乃至礼法(ius)两方面观察立法过程,或许便能抵达立法者的深意。 真正的罗马法是从十二表法开始的,而十二表法的建立与巩固完全是罗马共和国建立不久贵族与平民斗争-妥协的结果。在这个使罗马跨入伟大民族之列的历史过程中,斗争的坚决、妥协的明智、平民的成熟、贵族的开明,这四个要素缺一不可。也许还可加上第五个要素,那就是罗马哲人对哲学之超越性的清醒克制、对城邦礼法与公民教育的充分尊重。如以这几点对观希腊特别是雅典,就能比较清楚地看到后者无法真正成为世界帝国的原因。 大约在公元前510年,罗马人民驱逐了塔尔奎尼王族,结束了实际上已沦为僭政的“王政时代”,由此进入贵族政体。为了巩固新生的共和国,分享了国王治权(imperium)的两位首任执政官采取了两个重要措施,即劝说人民发誓不再允许任何人在罗马担任国王;并且扩大了元老院的规模。但共和国并未就此安定下来。正如希腊政治哲人反复指出的,贵族政体极易变异为寡头政体(参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四卷),而后者治下的国家实际上无不分裂为少数贵族与多数平民这样“两个城邦”(参见柏拉图,《国家》551d)。就象古往今来的无数国家昭示的那样,寡头与平民之争是一切内政骚乱的根源。在雅典,这种斗争的结果是以梭伦立法为标志的平民政体的建立。雅典的平民政体固然带来一时的繁荣,但也滋生了“平民领袖”(demagogue,转意为“煽动蛊惑家”)操纵下的大民主,压制甚至迫害本邦的优秀人士,从而导致了无法化解的左右党争,最终被内乱削弱了雅典的霸权地位。相比之下,罗马的平民运动则走了一条更为稳健成熟的宪制之路。 据记载,在驱逐国王之后的十六年中,罗马陷入了长期的所谓“骚乱”之中。平民们要求取消对贵族的附庸关系,要求均分土地、实行口粮供给、彻底取消债务奴隶制度、要求更多的政治权力……约在前494年,柏拉图“两个城邦”的比喻终于在罗马成了现实:大批平民由于受债务所迫,有丧失自由沦为奴隶的危险,奋而以激烈手段自卫。他们以分裂(disunion)为武器迫使贵族接受承认平民政治权力的协议,以维持城邦的统一。平民们聚集在圣山,创立了护民官(Tribuni)制度,并通过“神圣约法”强调了护民官在宗教上的不可侵犯性(参见李维,《建城以来史》,Book III)。平民们试图通过这个制度确保自己不会因经济上的不平等而丧失自由。事实证明,这个被马基雅维里大加赞扬的制度是罗马共和国走上正轨的关键因素。护民官制度本身就意味着“骚乱”并未演变为消灭贵族的平民革命,意味着平民与贵族在政治上初步的相互承认。平民定期选出的若干名护民官是一种职位,并非雅典大民主中涌现的平民党魁(“demagogue”)。护民官的权限是衡平性的,为了帮助平民抵抗由贵族担任的执政官之权;同时也是消极性的,仅对元老院决议有否决权。平民通过选举护民官制约元老院,既能以高度集中的方式清晰表达平民的意志,又能以职位之力发挥“审核法律的理性”明智评价贵族的政治主张。与单纯的平民政体与寡头政体相比,护民官制度权限既能尊重贵族的智慧,又能照顾平民的利益,可以说是阶级斗争的缓冲带、政体稳定的压舱石。乌尔比安径直把“有关国家稳定的法”界定为公法,因此护民官制度的建立本身便显示了十二表法赖以出现的公法背景,意味着“脱离运动”(马基雅维里所谓disunion)的走向不是革命,而是法治。此后的史实表明,没有护民官制度,就没有罗马法。罗马政体的一大特点就是制度演进的连续性或者渐变性,政体的调整与法律的修正都是在已有的制度上逐步进行的。斗争、在妥协中胜利;在已有的胜利基础上再斗争、再妥协……,罗马平民就这样以该制度为基石,步步为营地迈向了立法。 护民官制度的建立只是罗马平民政治运动的开始。如果说前494年之前平民斗争还是某种“骚乱”的话,那么此后的斗争则基本表现为护民官与执政官之间的“合法”斗争。根据史书的记载,在前462年,当时五大护民官中的一位针对执政官治权的滥用,建议成立专门的委员会立法规范执政官治权,因遭元老院反对而被搁置。第二年全体护民官再次提出同样的动议仍然未果。此时,立法问题已经成为贵族、平民阶层斗争的焦点。鉴于一时难以直接达到这个目标,护民官调整了斗争策略。他们首先在前457年成功地将人数扩展到10名;三年之后,护民官提出了一个不露锋芒的建议:“请元老们让纷争停息;如平民的法律不为他们所赞同,则请他们允许由平民与贵族共同组成立法委员会,提出有益于双方且能捍卫平等的自由(aequandae libertatis/equal liberty)之法律”(李维,前揭,BookIII.xxxi.8)。这个建议看似温和,其实是把贵族执政官的治权问题暂时悬置起来,提出了制定一揽子均衡两造之法律的要求。元老们同意了这个想法,却坚持不让平民进入立法委员会。这说明了,一方面贵族已经同意以法律的形式巩固双方的相互承认,另一方面无疑认为平民没有足够的智慧参与立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