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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自古以来专制论不可靠

http://www.newdu.com 2017-12-29 《中国社会科学报》 易建平 参加讨论

    东方社会自古以来,至少自国家产生以来,即是专制主政。这一观点,在古典希腊时期便已产生,自启蒙运动后在欧洲广泛流行,并逐渐流传至东方社会。在一些国家,如中国,甚至成为学术界相当长一段时期的主流观点。有信奉者甚至扩而大之,认为自古以来,仅欧洲是民主当政,而以亚洲为代表包括非洲和美洲的其他地区,均为专制主政。对此我们最为熟悉的一个表现即为:当今文明起源研究热潮中,许多学者仍然认为,中国文明起源的核心线索在于专制王权的确立与走强。
    事实上,不少研究已证明,东方自古以来的专制论、欧洲以外地区自古以来的专制论,均站不住脚。在此笔者不妨再将几个典型地区的论据简单陈列如下。让我们先看三个学术传统上典型的东方社会。
    两河流域: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的原始民主政治
    数十年前,西亚地区的历史被当做东方自古以来专制论的主要例证之一。直到1943年,芝加哥大学雅各布森教授在《近东研究杂志》发表题为“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的原始民主政治”的论文,方揭示出古代此地区也存在过非专制政治。之后,研究者在苏美尔文献、阿卡德文献以及其他语言的文献中,陆续发现更多关于长老会议、民众会议等等可称之为古代非专制政治权力机构的材料。现在,古代西亚地区也存在过与希腊罗马类似的非专制城邦政治制度这一观点,已成为亚述学家等的基本共识。可惜的是,至今仍有不少中国学者不甚了解国际学术界业已成为旧学的成果,抱残守缺。
    在古代的美索不达米亚,发现记载有古代两河流域民主政治的材料中,最著名的是一篇苏美尔史诗《吉尔伽美什与阿伽》。史诗讲述苏美尔初史时期,北方的基什与南方的乌鲁克不和,基什国王阿伽派遣使者到乌鲁克,向其首领吉尔伽美什提出难以接受的要求。吉尔伽美什先会见本城的长老们,提出拿起武器与基什战斗,遭到拒绝。而后又在民众会议上重复了这一请求,终获支持。由此说明,那时的军事指挥权虽由首领或国王掌握,但战争与和平之决定权却不在他手上。因为既有长老会议,又有民众大会;并且,虽然长老会议讨论在先,最终之决定权却似乎在后者掌握之中。这种首领(国王)—长老会议(贵族会议)—民众会议三权制度与希腊罗马城邦的公共权力制度并无很大区别,只是在时间上早了两千年左右。
    印度:共和国的三元权力结构
    不少学者包括个别中国学者已发现古代印度的非专制制度,在史诗如《摩可婆罗多》中,在吠陀文献、佛教文献与耆那教文献中,在帕尼尼谈论语法的《八章书》等其他著作中,都可以找到早期印度,尤其是公元前6至3世纪的北印度地区,存在过的实行非专制政治包括民主政治的国家。
    古代印度作家通常把国家分作两类:君主政体国家和非君主政体国家。现代研究者多称后者为共和国。共和国里一般是三元权力结构:首领-罗惹会议—刚那。后两者分别相似于《吉尔伽美什与阿伽》中的长老会议与民众会议,或者古希腊城邦的贵族会议和人民大会。
    首领由刚那任命(选举),不世袭。据《衣事》叙述的离车国经验,刚那任命某人为首领时,需与会者全体一致同意方可。刚那甚至可以罢免首领。首领的权力受到很大限制,他只是刚那的公仆,虽然拥有执行权,但须对刚那负责,使其个人行动符合于联合体成员的思想和愿望。
    刚那则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拥有行政、司法和财政方面的职权。所有全权自由民,包括婆罗门和吠舍,都可参加这一会议。要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有些地方需要与会者一致赞成,如前面提到的离车首领选举;而在另一些地方,如释迦,则仅需多数赞成即可。
    罗惹会议由刹帝利—罗惹组成。有一个讨论重要问题的专门大厅,叫做僧伽刚那(santhagara),被解释为:刹帝利家庭(raja-kula)代表处理有关国家管理问题的大厅。在释迦和末罗的有关史料中,参加会议人数为500人。
    两种会议占权力的比重,各个国家各个时期各有不同。在离车,民众会议刚那发挥更大作用,而在释迦,贵族的刹帝利—罗惹会议主导国家政治。
    古代印度共和国的鼎盛时期在公元前6至3世纪,后被君主制国家战败,其中一些在大帝国覆灭之后,又曾一度兴起,并一直存在到笈多王朝后期。
    先秦时代的中国:单凭“专制”一词难以解释
    关于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主流史学家认为,自夏代以来即是专制。不过,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学者发现越来越多材料证明,至少在三代时期的中国,存在着使用专制政治概念无法解释的事实。
    如,在殷商决策制度方面,《尚书·洪范》说:“立时人作卜筮,三人占则从二人之言。汝则有大疑,谋及乃心,谋及卿士,谋及庶人,谋及卜筮。汝则从,龟从,筮从,卿士从,庶民从,是之谓大同,身其康疆,子孙其逢,吉。汝则从,龟从,筮从,卿士逆,庶民逆,吉。卿士从,龟从,筮从,汝则逆,庶民逆,吉。庶民从,龟从,筮从,汝则逆,卿士逆,吉。汝则从,龟从,筮逆,卿士逆,庶民逆,作内吉,作外凶。龟、筮共违于人,用静吉,用作凶。”《洪范》被认为是周史官记载箕子所述殷商政治文化的典籍。若这一点是有根据的,那么,当可从以上语句中推论:王在决策中的作用似乎并不比作为集合体的卿士与庶民大到哪里去。当然,还有其他证明商代政治非专制的材料,比如,近一半的王是根据“兄终弟及”制度上台。这些材料,足以让徐中舒、晁福林、王晖等学者,对有商一代自始至终专制当政论提出不同意见。
    而周代,尤其春秋时期,可举以为非专制政治的材料就更为丰富了。如:
    《国语·晋语八》载叔向曰:“吾闻国家有大事,必顺于典刑,而访咨于耇老,而后行之。”
    《左传》僖公十八年:“冬,邢人、狄人伐卫,围菟圃。卫侯以国让父兄子弟及朝众,曰:‘苟能治之,燬请从焉。’众不可,而后师于訾娄。”
    《左传》哀公元年:“吴之入楚也,使召陈怀公。怀公朝国人而问焉,曰:‘欲与楚者右,欲与吴者左。陈人从田,无田从党。’”
    《左传》僖公二十八年:“晋侯、齐侯盟于敛盂。卫侯请盟,晋人弗许。卫侯欲与楚,国人不欲,故出其君以说于晋。卫侯出居于襄牛。”
    《孟子·万章下》:“齐宣王问卿,孟子曰:‘王何卿之问也?’王曰:‘卿不同乎?’曰:‘不同。有贵戚之卿,有异姓之卿。’王曰:‘请问贵戚之卿。’曰:‘君有大过则谏,反覆之而不听则易位。’”
    材料并不仅止于此,而认为中国自夏以来即是专制主政的论者则应三思。
    下面再看西非和中美洲的两个例子。
    阿散蒂:典型的非专制早期国家
    17世纪70年代由奥塞·屠图建立的阿散蒂国家是一个典型的非专制早期国家。
    阿散蒂的社会结构原是等级制的结构。而新国家是原等级制的放大与发展:家庭—世系群—氏族—部落(酋邦);原先独立的诸部落处于大部落(库马希)的领导之下。等级制结构的顶端是国王阿散蒂亨(the Ashantehene)。
    在权力结构中,正如非洲早期社会中所常见的那样,国王与酋长们的关系较为松散。各种议事会在国家事务中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们存在于从上到下、从王国到部落到村落的各个层次之中。权力最大的议事会是国王议事会,它由阿曼亨(地区酋长)和恩萨佛亨(库马希的酋长)组成,它代表主权,国王只是它的首领;任何重大事情决策均须征得它的同意。国王如果一意孤行,违反传统,该议事会有权对他提出警告直至将其废黜。普通民众也在阿散蒂的政治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他们有权监督与限制王权,甚至罢黜国王。
    而各种议事会和普通民众之所以能够拥有如此重要的监督权力,应该说是因为它(他)们拥有各种各样的选举权利。选举是阿散蒂国家政治活动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首先,阿散蒂亨是由在库马希的议事会以及普通民众选举出来的。国王继承人由母后与王族商议后提名,得到在库马希的议事会同意后再由它告知普通民众,征得普通民众同意后才能最后当选。其次,从村落到国家权力中心的各级官员,也都是由各级议事会选举出来的。最后,各级议事会本身的成员也是由选举产生的,他们一般是富有经验的长老,也往往是各个家族或者各个部落的首领。
    阿散蒂有一部通常称作宪法的法律,共77条,据说是由奥阔姆佛·阿诺基和奥塞·屠图设计的。根据宪法,国家首脑阿散蒂亨拥有特殊权力,可以创制和减少职位,仲裁纠纷,保有土地的最终监督权,拥有决定生死的最终权力,并且拥有与宣战相关的所有涉及经济事务的决策权。同时,宪法又有意识地对阿散蒂亨的权力做了限制。比如,阿散蒂亨在征得其议事会同意之前,无权制定法律,尤其是在涉及外部事务时。而这个议事会的成员,拥有选举以及罢免阿散蒂亨的权力,因而其地位可得到保障。所以,国王无法独裁,只能与他们分享权力。
    阿兹特克:整个氏族都由选举出的官员管理
    有中国学者把阿兹特克当做专制酋邦产生专制国家的例子。而实际上,在当代研究者那里,阿兹特克的政治制度远较我们所知的复杂。
    比如,在王位继承制度方面,凡是以前国王的儿子都有机会被选为国王,王位候选人可达20人以上;并且,在合法继承人中挑选王位继承人,是一个所有贵族都参加的大型会议的工作——瓦伦特称其为“部落会议”。这种选举方式自然对王权本身有着限制作用。朗兹认为,这种选举方式暗示着,选举人也有罢免当选国王之权。
    在选举新王的过程中,“四人会议”具有重要作用。这个会议的四个成员通常称作“选侯”(the electors)。此外,特兹库坎城(Tetzcoco)与特拉科潘城(Tlacopan)的两位国王,也在新王的选举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据说,三角联盟(the Triple Alliance)组织内部,铁诺支第特兰(Tenochtitlan)新王的当选,需得到特兹库坎和特拉科潘两座同盟城市国王的同意;反之,这两座城市新王的当选,也需铁诺支第特兰国王的同意。摩尔根的看法与这相近,他认为,特兹库坎部和特拉科潘部对于阿兹特克部军事酋长的推选和认可都有发言权。
    瓦伦特甚至直截了当地认为,阿兹特克的政治制度是民主的制度。瓦伦特提出,在阿兹特克人那里,“整个氏族都在自己选举出来的官员管理之下”。部落官员也由选举产生。瓦伦特还认为:“如果这些首领不称职,部落会议可以随时撤换他们。”
    不过,阿兹特克人是在同一家族或者世系群中选举最高职务担当者的,但“部落会议选举继任首领的范围是很广的:兄弟、儿子、侄子和异母兄弟均可入选”。
    由此看来,东方自古以来专制当政论并不可靠,欧洲以外地区自古以来专制当政论,更不可靠。早期历史发展中小国寡民的状态,造成了早期国家的公共权力多数可使用民主的,或说至少非专制的概念来描述的情况,而在当今,若以东方民族或非欧洲民族无实行民主政治历史的偏见,来否定中国等东方国家甚至欧洲以外地区的国家在民主政治道路上前进的可行性,是不可以的。
      (作者:易建平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
    背景链接
    《东方专制主义——对于极权力量的比较研究》(Oriental Despotism: A Comparative Study of Total Power)是德裔美国历史学家魏特夫(Karl Wittfogel)在1957年出版的一部有关中国问题的著作。
    这本著作认为东西方社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社会形态,东方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与治水密不可分。大规模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必须建立一个遍及全国的组织。“因此,控制这一组织的人总是巧妙地准备行使最高统治权力”,君主专制便由此形成。而中国正是这一特征的集中反映。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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