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典哲学家意识到了物质资源所有权的道德和政治维度,并在其论述理想城邦的著作中,提出了财产管理和(柏拉图)法律规制的途径。首先应强调的是,他们不认为财产权利是人的自然权利;众所周知,财产权利是人的自然权利的立场最初是在基督教化的罗马帝国的早期提出的,即便在那时,这一立场也要与教会内部的强大的共产主义理论抗衡;直到中世纪的鼎盛时期,它才成为欧洲基督教的正统理论。 柏拉图在《法律篇》中为读者描绘了一个理想社会(有着确切的理想居民数,5040),其中的立法者展现了与《理想国》提出的极权主义的教育方案相同的精神。在他所构想的社会中,妻子和孩子也是某种意义上的财产;在这个新建的城邦中,所有的现有土地都是共享的,分割成尽可能相同的小块分配给各公民。然而,人们不能以自由拥有者的身份带着防范性的所有权的态度来看待这些土地;分配的过程“伴随着这样的想法,土地的拥有者仍然要把他的那一份看作是整个社会的财产的一部分”。柏拉图认识到当公民的财产数量不同的时候,所有公民的财产完全平等是不可能的事情。他没有提出对城邦之中的物品进行这样的征用和再分配,也没有禁止人民将来通过礼物、商业行为或探宝获得物品。但是,他认为必须对各阶层之间的不平等发展进行限制: 在一个意欲避免最致命的无序(这种无序已不再是摩擦而是分裂)的社会,必定不能让社会的任何阶层走到贫困和富裕的两极,因为两者互为因果。为此,立法者现在必须限制这两种倾向。于是,防止贫困的出现应是分配之价值所在;这必须成为一以贯之的政策……立法者将此作为尺度,允许他们获得相当限额两倍、三倍、乃至四倍的价值。 任何超过基本最低限额四倍的获得将会受到(法律的)压制,是“城邦和诸神分内管理之事”。 然而,在那些限制条件下,柏拉图还是愿意看到私有财产受到尊重:“如果我照看得过来,那我不会让任何人触动我的财产,或者不经我的同意让我的财产受到最轻微的干扰;如果我是一个理智的人,我必定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他人的财产”。事实上,在他的另一著作中,他自己也承认反对他人干涉对私有财产的自由使用是普通人的本能:在多里安城邦建设伊始,他说,当最初的立法者试图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并取消所有债务(希腊人称之为Seiachtheis,“去除负担”)以“建立某种所有权上的平等”时,他们遭到了强烈的抵制。亚里士多德写到,就在相同时期,雅典新当选的执政官要宣誓保护人们的所有权。 亚里士多德对待财产权的态度远较上述的更为实用主义和审慎。他没有论及教条化的共产主义,他的理由诉诸于常识:“财产在一定意义上是共有的,但私有化应作为普遍规则;因为,当每个人都有边界确定的利益时,人们就不会互相指责,每个人都要照看他自己的财产,因此人们将会取得更大的进步。”另一方面,均一化的共产主义会销蚀勤奋精神,使得共同体财产的管理没有效率,并湮灭个人自由的动力和能力。与此同时,他没有给私有财产制度提供任何更高意义上的理由;某种类型的财产“有存在的必要”,但是,除了上述提到的实际理由外,不必然体现为个人对自己所积聚的全部物质产品享有排他性的所有权的形式。 两种财产权让亚里士多德颇为踌躇;一是及于奴隶的财产权,这是古代世界的普遍现象;古代经济正是围绕奴隶制组织起来的。奴隶事实上是会动的财产: 但是,有人生而意欲成为奴隶吗?奴隶身份对谁人才是合适和正当的?是不是并非所有的奴隶制度都是违反自然的? 在理性和事实的层面上,回答这个问题并不困难。因为一些人注定是治人之人,而另外的人注定要受治于人,这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合宜的;从出生的那一刻起,一些人就是要做奴隶,而一些人将成为统治者的。 这就是他所认为的“自然”奴隶,他没有给出令人满意的理性化解释,但就他的周遭见闻来看,这一解释也许是唯一现实的解释。另外一种奴隶,正如古代世界关于奴隶的观念所认为的那样,仅仅是习俗意义上的奴隶:即战俘奴隶;在此,亚里士多德承认有些观点是强有力的,这些观点以自然为立足点,谴责了完全通过武力将他人贬抑到奴隶身份的主张。 让亚里士多德思忖的另一个私有财产的领域是贸易。他在《伦理学》中阐释说货币的功能是使得产品交换成为可能,--因为不同数量的产品通过同样的交换媒介来体现其价值,从而使得等价交换有可能进行。但是,正如后来的基督教哲学家们所做的饿那样,亚里士多德认为货币的唯一可取之处在于便利初级产品生产者之间的交换。在他看来,中人、零售商是该受指责的角色。但是,最恶劣的行径莫过于高利贷以及附利息的借贷。这是因为货币此时的作用不再是交换的中介,而仅仅是招致更多的货币(在希腊语中,表示借贷利息的词是tokos,其主要意思是“孳息”),这不是自然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