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数年的艰苦努力,《广州市博物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7年7月27日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它的颁布施行,不仅有望解决广州市博物馆发展过程中遗留的历史问题,而且为博物馆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还为全国博物馆界贡献了广州智慧。我们相信,随着《规定》的落地生根,广州的博物馆必将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一个富有生机活力的春天即将开始。 一幅发展蓝图徐徐展开 广州市博物馆起源于1929年建成开放的广州市市立博物院。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广州市的博物馆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市、区属博物馆纷纷建成开放,一大批非国有博物馆也相继诞生。与此同时,广州市的博物馆也呈现一些新问题,比如全市博物馆的布局不够合理,一些博物馆所在位置不够便利,市政设施配套跟不上,馆藏文物贫乏,社会教育活动缺乏吸引力,科研水平总体不高,从业人员素质偏低,人岗不适的情况有扩大之势,等等。不解决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博物馆就很难获得健康发展,其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也难以得到充分提高。 《规定》出台后,以法律的形式有望解决上述问题。比如,第五条规定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博物馆发展方向、数量、种类、规模和布局等”,“建立具有本市特色的博物馆体系”。第七条规定“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建成或者已经动工建设的博物馆选址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周边的配套公共交通、市政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改善博物馆周边的安全、卫生和环境状况。”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投身博物馆事业,第四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对博物馆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规定》站在新的历史高度,在忠实执行国家《博物馆条例》提出的“发挥博物馆功能,满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目标基础上,对广州市的博物馆提出了“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提升城市文化影响力”的发展要求,为广州市的博物馆绘制了一幅“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种类繁多、交通便利、服务水平优秀”的发展蓝图。 为博物馆的建设运营保驾护航 博物馆在国民教育中的作用越来越引起社会重视。博物馆能否健康发展,离不开博物馆内部的优质管理和外部的良好环境。《规定》从馆舍到资金等多方面给予了博物馆很多优惠,为博物馆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实实在在的保障。 首先,在馆舍建设方面,《规定》以更加开放的心态盘活国有资产,为博物馆提供馆舍扶持。如第十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利用国有闲置的名人故居、工业遗产等房产为博物馆提供馆舍。”“将建筑物改建为博物馆”,“经依法批准后可以变更土地用途。”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博物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为确保建成后的博物馆不被随意拆除或改变功能,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博物馆,不得擅自改变博物馆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博物馆依法管理和使用的资产。因城乡建设需拆除博物馆,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或者迁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重建或者迁建的博物馆的设施配置、建筑面积、展厅面积等不得低于原标准。”还为博物馆馆舍功能配置提出了具体要求,第八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博物馆应当符合博物馆建筑规范等国家标准,设置与博物馆藏品规模相适应的展厅、库房等场所,并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消防设施。” 其次,在资金筹措方面,《规定》实施分类指导,多方鼓励。第十五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起设立博物馆发展社会基金。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博物馆发展社会基金,或者向博物馆发展社会基金进行捐赠。”第十四条规定博物馆“收取门票、获得非营利性收入和接受捐赠的,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针对国有博物馆,第十三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本级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博物馆的运行维护、藏品征集、陈列展览、宣传教育、科学研究、人员培训、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其他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第十三条还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扶持非国有博物馆和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有博物馆发展;第九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场租优惠、购买服务、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等方式”支持非国有博物馆的发展;第十四条规定“非国有博物馆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减免。” 通过上述规定,有力地保障了博物馆的馆舍条件,确保了博物馆筹措资金的渠道良性发展。 为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如何使博物馆走出因领导更迭而人走政息的困局,如何使“一张蓝图绘到底”的美好愿望获得真正实现,《规定》给出了满意的答案,贡献了广州智慧。 首先,《规定》搭建了一套由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而形成合力的体制机制,明确了博物馆是一项全民支持、共建共享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条明确规定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本辖区内博物馆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国土规划、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商务、民政、教育、交通、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调实施本规定。对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服务内容及其法律责任,《规定》也都作出了具体界定。第六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博物馆”,第五条明确规定“博物馆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 其次,《规定》着力补齐软实力的短板,以提升博物馆的资源基础、专业品质和服务能力,营造出有利于博物馆发展的社会氛围。 在藏品方面,《规定》要求博物馆“编制藏品征集规划和年度计划”(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藏品的保护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优化藏品结构,提高藏品利用率”(第三十一条)。在陈列展览方面,鼓励博物馆“通过举办联合展览、互换展览等形式开展交流合作,通过举办流动展览,参与机关、部队、学校、企业、社区、农村等文化建设,扩大陈列展览的影响力和传播力”(第三十六条)。在服务方面,鼓励博物馆建立健全“资源共享机制”(第四十六条),“为公众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支持与帮助”(第四十一条);鼓励学校“与博物馆建立合作关系,利用博物馆资源开展教学、社会实践活动”(第四十条);等等。 为确保上述规定落地生根,第四十七条规定,“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有公众参与的博物馆评估机制,定期对本市博物馆在藏品征集和管理、陈列展览、科学研究、宣传教育、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和经营等方面进行评估。” 通读《规定》,我们感受到,《规定》出台的终极目标是所有登记在册的博物馆必须要有固定的场馆设施,必须有一定的某门类藏品体系和收藏规模,必须有常设陈列展览和长效的开放服务,必须有稳定的运行保障和财力支持,必须有必要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才,必须有良好的服务能力,赋予博物馆更多的优惠和权益。我们相信,随着《规定》的实施,广州地区博物馆发展蓝图一定能绘制到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