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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稅田”和秦的田稅徵收方式

http://www.newdu.com 2018-01-24 武汉大学简帛网 李恒全 参加讨论
(南京師範大學歷史系)
    
   
    由于史料記載的缺乏,關于秦的田租徵收方式,歷來是秦漢史研究中的薄弱環節。《漢書·食貨志》:“至于始皇,遂幷天下,內興功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賦,發閭左之戍。”據此,高敏先生認爲,所謂“泰半之賦”,正是指秦徵收私有土地收穫物之大半的田租而言。[1]錢劍夫先生認爲,秦代田租的稅率是“收泰半之賦”,也就是三分取二,是繼續戰國的舊制。[2]根據《漢書·食貨志》、《漢紀·孝文皇帝紀》及睡虎地秦簡《效律》的相關史料,黃今言先生認爲秦代田租率似爲什一之稅。[3]林甘泉先生認爲,秦的田租率必重于什五稅一(十五分之一),或許就是“什一”。[4]于琨奇先生亦認爲,秦代行什一之稅法具有較大的可能性。[5]這些開拓性的成果,爲秦田租徵收方式問題的研究提供了堅實的基礎。然困于史料缺乏,有些問題的研究一直難以深入。近年來,里耶秦簡、岳麓書院秦簡等一批簡牘的公布,爲進一步推進對這個問題的研究提供了契機。
    
一、岳麓書院秦簡反映的兩種田租徵收方式

    張家山漢簡《算數書》中有關于“稅田”的習題。如《稅田》:“稅田廿四步,八步一斗,租三斗。今誤券三斗一升,問幾何步一斗。得曰:七步卅七〈一〉分步廿三而一斗。術(術)曰:三斗一升者爲法,(簡68)十稅田【爲實】,令如法一步。(簡69)”[6]法,指除數。實,指被除數。如法一,即實如法一,就是用法去除實,進行除法運算。如《九章算術·方田》:“母相乘爲法,子相乘爲實,實如法而一。”此題大意是,徵收田稅的土地是24平方步,8平方步徵收1斗,共徵收3斗。現在誤征爲3斗1升,問:多少平方步徵收一斗?答案是:平方步1斗。對于此題中的“稅田廿四步”、“八步一斗”和“租三斗”,以往的理解是,納稅的總土地面積是24平方步,所謂8平方步1斗,24平方步3斗,是按一定稅率徵收的結果。按照這樣理解,即使稅率爲“十稅一”,8平方步土地的産量也達到1石,24平方步土地的産量就是3石。秦漢時期,1畝土地的面積合240平方步,則1畝地的産量應爲30石。這個數字顯然遠遠高于秦漢時期正常的糧食畝産量。但由于認爲例題所用的數字有一定隨意性,不一定要切合實際,故這種對例題的解讀方法幷沒有引起過多的懷疑。
    而岳麓書院秦簡的公布,使我們對“稅田”的真相有了較爲清晰的認識。岳麓書院秦簡《數》中共有10例關于“稅田”的例題。
    岳麓書院秦簡《數》簡0939:“租誤券。田多若少,耤令田十畝,稅田二百卌步,三步一斗,租八石。·今誤券多五斗,欲益田。其述(術)曰:以八石五斗爲八百。”[7]益,增加。耤,即藉,有假設之意。如《史記·陳涉世家》:“公等遇雨,皆已失期,失期當斬。藉第令毋斬,而戍死者固十六七。”據題意可知,總土地面積爲10畝,“稅田”爲“二百卌步”,即1畝,“稅田”占總土地面積的十分之一。“稅田”交納的田租共8石,顯然,這8石田租是“稅田”的全部産量。“稅田”的8石田租,幷不是“田二百卌步”應交納的田租,而是“田十畝”應交納的田租。“稅田”交納的田租,占“田十畝”總産量的十分之一。
    岳麓書院秦簡《數》簡1654:“禾輿田十一畝,【兌】(稅)二百六十四步,五步半步一斗,租四石八斗,其述(術)曰:倍二【百六十四步爲】……□。”[8]“輿田”,即應納稅的田地。關于“輿田”的含義,下文將作進一步論述。據題意可知,“輿田”面積爲11畝,合2640平方步,“稅田”爲264平方步,占“田十一畝”的十分之一。“稅田”交納的田租共4石8斗,是其全部産量。“稅田”交納的田租,占“田十一畝”總産量的十分之一。
    這二道例題反映了秦存在以分割土地面積(稅田)爲特徵的田租徵收方式,即按照一定的稅率,從應納稅的總土地面積中,計算出“稅田”的面積,其産量就是總土地面積的田租數。據題意可知,“稅田”是用以納稅的土地面積,其具有這樣幾個特徵:第一,“稅田”是應納稅的總土地面積的一部分。第二,“稅田”交納的田租,是總土地面積應交納的田租。第三,“稅田”交納的田租是其全部産量。在這二道例題中,田租都是“禾”,可知,秦穀物的田租率爲十分之一,即“什一之稅”。
    岳麓書院秦簡《數》簡0847:“稅田三步半步,七步少半一斗,租四升廿四〈二〉分升十七。”[9]少半,三分之一。《漢書·高帝紀》:“今漢有天下大半。”韋昭曰:“凡數三分有二爲大半,有一分爲少半。”[10]此簡雖然殘缺,但仍可看出,此題的已知條件是稅田面積(平方步數)、單位産量的面積(平方步∕斗),求稅田的田租數。其公式可列爲:田租數=÷=(斗),即升。按十分之一的稅率,可知“稅田三步半步”所對應的納稅土地總面積是×10=35(平方步)。也就是說,升的田租,實際是35平方步土地應交納的田租數。
    “什一之稅”是秦穀物的田租率,而非穀物的“枲”的田租率與此不同。枲,大麻的雄株,只開雄花,不結果實,稱“枲麻”,古時用以織褐編履。《尚書·禹貢》:“岱畎絲枲,鉛松怪石。”孔穎達疏:“枲,麻也。”陸賈《新語·道基》:“種桑麻,致絲枲,以蔽形體。”
    岳麓書院秦簡《數》簡0952+0758:“爲枲生田,以一束兩數爲法,以一束步數乘十五,以兩數乘之爲實,實如法一步。耎枲步數之述(術),以稅田乘一束兩數爲實,租兩數爲法,如法一步。”[11]此題是關于枲田租徵收的一般計算方法,包含兩道小題。
    第一小題,已知條件是一束枲産量(兩數)、一束枲面積(平方步數)、枲田租數(兩數),求枲田的面積。據題意公式可列爲:枲田面積=(一束枲面積×15×枲田租數)÷一束枲産量。此公式可變出枲田求租公式:枲田租數=(枲田面積×一束枲産量÷一束枲面積)×。“枲田面積×一束枲産量÷一束枲面積”,就是枲田的總産量。此公式表明,枲田租數,是枲田總産量乘以十五分之一。顯然,十五分之一是枲的田租率。此計算方法反映,秦枲田租數,是按十五分之一的稅率,從枲田的總産量中分割出來的。這種以分割産量爲特徵的田租徵收方式,與前述分割土地面積(稅田)的田租徵收方式,在形式上似有明顯不同。
    岳麓書院秦簡《數》簡0900:“輿田租枲述(術)曰:大枲五之,中枲六之,細七之,以高乘之爲實,直(置)十五,以一束步數乘之爲法,實如法得□。”[12]此條簡文有殘缺,但從題中的“直(置)十五”可知,此題也是關于分割産量的田租徵收方式。所謂“大枲五之”、“中枲六之”、“細七之”,是求枲田租時需根據枲株大小的不同而乘以相應的係數,“大枲五之”,即大株的枲要乘以5;“中枲六之”,即中株的枲要乘以6;“細七之”,即細株的枲要乘以7。
    岳麓書院秦簡《數》簡1743+1744:“租枲述(術)曰:置輿田數,大枲也,五之,中枲也,六之,細枲也,七之,以高乘之爲實,左置十五,以一束步數乘十五爲法,如法一兩,不盈兩者,以一爲廿四,乘之,如法一朱(銖),不盈朱(銖)者,以法命分。”[13]此題大意爲,枲田租的求租方法是,田面積乘以係數,大枲係數爲5,中枲係數爲6,細枲係數爲7,再與高相乘,作爲被除數,以一束枲面積乘以15,作爲除數。其公式可列爲:枲田租數=(枲田面積×係數×高)÷(15×一束枲面積)=枲田面積×係數×高÷一束枲面積×。將此公式與前述岳麓書院秦簡《數》簡0952+0758第一小題的枲田求租公式對比,可知,一束枲産量=係數×高。
    岳麓書院秦簡《數》簡0888:“大枲田三步大半步,高五尺,(尺)五兩,三步半步一束,租一兩十七朱(銖)廿一分朱(銖)十九。”[14]此題中,枲田租數=(×5×5)÷×=(兩)。按秦制,1斤等于16兩,1兩等于24銖,可知兩,即1兩銖。題中所謂“(尺)五兩”,是說一束大枲高度每一尺,其産量是5兩,與大枲係數5是相同的含義。
    同樣,岳麓書院秦簡《數》簡0844:“細枲田一步少半步,高七尺,(尺)七兩,五步半步一束,租十九束〈朱〉(銖)百六十五分朱(銖)一。”[15]此題中,“(尺)七兩”,是說一束細枲高度每一尺,其産量是7兩,與細枲係數7的含義相同。以此類推,中枲係數爲6,就是說中枲“(尺)六兩”,即一束中枲高度每一尺,其産量爲6兩。一束相同高度的大枲比中枲輕,其原因是大枲的徑杆較粗,株數較少,其枲皮表面積就較小,産量自然較少。同樣道理,一束相同高度的中枲,其産量比細枲少。
    由上文可知,枲田租數=枲田面積×係數×高÷一束枲面積×,那麽,枲田租數÷(枲田面積×係數×高÷一束枲面積)=。“枲田面積×係數×高÷一束枲面積”是枲田的總産量。當數據滿足此公式時,就表明是采用了分割産量的田租徵收方式。
    岳麓書院秦簡《數》簡0835:“枲【輿】田六步,大枲高六尺,七步一束,租一兩十七朱(銖)七分朱(銖)一。”[16]此題中,已知條件爲枲田面積、大枲高度、一束枲面積、枲田租數。根據1兩等于24銖,可知“租一兩十七朱(銖)七分朱(銖)一”,當爲兩。由于÷(6×5×6÷7)=,可知此題是采用了分割産量的田租徵收方式。
    前文所述的岳麓書院秦簡《數》簡0952+0758中的第二小題,已知條件是枲稅田面積(平方步數)、一束枲産量(兩數)、枲稅田租數(兩數),求一束枲的面積(平方步數)。據題意可列公式爲:一束枲面積=(枲稅田面積×一束枲産量)÷枲稅田租數。此公式可變出枲稅田求租公式:枲稅田租數=枲稅田面積÷一束枲面積×一束枲産量。而“枲稅田面積÷一束枲面積×一束枲産量”,也是枲稅田的産量。因此,枲稅田租數與其産量相等。枲稅田的産量是總枲田應交納的田租,這個總枲田的面積是枲稅田面積×15。
    根據一束枲産量=係數×高,可知枲稅田求租公式可變爲:枲稅田租數=枲稅田面積×係數×高÷一束枲面積。
    岳麓書院秦簡《數》簡1651:“枲稅田卌五步,細枲也,高八尺,七步一束,租廿二斤八兩。”[17]此題中,枲稅田租數=(45×7×8)÷7=360(兩)。按1斤合16兩,則360兩合22斤8兩。據枲租率爲十五分之一,可知,“枲稅田卌五步”所對應的枲田總面積爲45×15=675(平方步)。枲租22斤8兩,是枲田總面積675平方步的田租。
    岳麓書院秦簡《數》簡0841:“枲兌(稅)田十六步,大枲高五尺,三步一束,租八斤五兩八朱(銖)。”[18]此題中,枲稅田租數=(16×5×5)÷3=(兩),即8斤5兩8銖。按十五分之一的枲田租率,可知枲田總面積爲16×15=240(平方步)。
    總之,從岳麓書院秦簡可知,秦枲租的稅率爲十五分之一,枲租的徵收方式有兩種,一是以分割土地面積(稅田)爲特徵的田租徵收方式,即從應納稅的枲田總面積中,按照十五分之一稅率,計算出“稅田”的面積,“稅田”的産量就是枲田總面積的田租數;二是以分割産量爲特徵的田租徵收方式,先計算出枲田的總産量,再根據枲田的稅率,計算出枲田的田租數。秦禾租的稅率爲十分之一,采用分割土地面積的徵收方式。
    分割土地面積的田租徵收方式,形式上是按土地總面積的一定比率徵稅,實質是以總産量的一定比率作爲田租徵收標準的,它是分割産量田租徵收方式的一種特殊形式。因此,秦田租是按産量徵收的分成稅。
    
二、里耶秦簡反映的田租徵收方式

    在岳麓書院秦簡中,沒有發現禾田以分割産量的方式徵收田租的史料。由于簡文殘缺不全,沒有發現這方面的史料,幷不表明秦禾田不存在這種田租徵收方式。從邏輯上講,枲田存在分割土地面積(稅田)的田租徵收方式,也存在分割産量的田租徵收方式,禾田亦應如此。里耶秦簡提供了禾田存在分割産量田租徵收方式的綫索。
    里耶秦簡8-1519:
    遷陵卅五年墾田輿五十二頃九十五畝稅田□頃□□
    戶百五十二租六百七十七石率之畝一石五
    戶嬰四石四斗五升奇不率六斗(正)
    啓田九頃十畝租九十七石六斗   六百七十七石
    都田十七頃五十一畝租二百卌一石
    貳田廿六頃卅四畝租三百卅九石三
    凡田七十頃卌二畝·租凡九百一十(背)[19]
    此文書是秦始皇三十五年遷陵縣對下轄的啓陵、都鄉、貳春三個鄉徵收田租的帳簿。從帳簿看,田租所征對象是遷陵縣的152戶農戶,作爲一個縣,交納田租的農戶似乎太少了。然而,事實却正是如此。里耶秦簡8-487+8-2004 :
    卅四年八月癸巳朔癸卯,戶曹令史韋疏書廿八年以
    盡卅三年見戶數牘北、移獄具集上,如請史書。/韋手。
    廿八年見百九十一戶。
    廿九年見百六十六戶。 
    卅年見百五十五戶。
    卅一年見百五十九戶。 
    卅二年見百六十一戶。 
    卅三年見百六十三戶。[20]
    此簡文中的“廿九年見百六十六戶”,與里耶秦簡9-1706+9-1740所記載的“廿九年遷陵見戶百六十六”,[21]正好一致。可知,此簡文所記載的是秦始皇二十八年至三十三年遷陵縣的“見戶”資料。“見戶”就是實存的編戶數。[22]里耶秦簡還有關于“積戶”的記載。如里耶秦簡8-552:“卅二年遷陵積戶五萬五千五卅四。”[23]里耶秦簡8-1716:“卅五年遷陵貳春鄉積戶二萬一千三百〼,毋將陽闌亡乏戶。”[24]“積戶”是一年內每天實存戶數的相加之和,幷不是某時點的編戶數。[25]因此,里耶秦簡8-1519所載的秦始皇三十五年遷陵縣交納田租的農戶爲152戶,合乎遷陵地區的實際情况。
    此文書中,“稅田□頃□□”未釋出,但據輿田是52頃95畝,考之“率之畝一石五”,可知稅田應爲4頃51畝,則稅田與輿田的百分比爲451÷5295×100%=8.52%,沒有達到十分之一。以此類推,可知啓陵鄉稅田占輿田比率爲(97.6÷1.5)÷910×100%=7.15%,都鄉稅田占輿田比率(241÷1.5)÷1751×100%=9.18%,貳春鄉稅田占輿田比率(339.3÷1.5)÷2634×100%=8.59%,也都沒有達到十分之一。
    稅田與應納稅的土地總面積之比沒有達到十分之一,似乎與前文所論秦禾租是“什一之稅”相矛盾。其實不然。我們認爲,稅田與輿田之比不到十分之一,主要有二個原因。
    其一,存在未被耕種的墾田。《漢書·昭帝紀》:“三月,遣使者振貸貧民毋種食者。”《後漢書·和帝紀》:“夏四月,遣三府掾分行四州,貧民無以耕者,爲雇犁牛直。”《後漢書·陳蕃傳》:“今失其勸種之時,而令給驅禽除路之役。”這些材料恰說明,因無力墾種,或錯失農時,導致耕地拋荒的現象,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此雖爲漢代史料,但其道理可推之于秦。
    這種因特殊原因未被耕種的墾田是不交納田租的。睡虎地秦簡《田律》:“入頃芻稾,以其受田之數,無墾不墾,頃入芻三石、稾二石。”[26]此條律文對芻稾稅徵收的規定,不包括田租,可反證田租徵收當與此不同。芻稾稅是“無墾不墾”均要交納,田租當然是墾種才能交納了。這與《商君書·墾令》所云“訾粟而稅”的精神相符。“訾粟而稅”即納稅的條件是訾粟,而無粟可訾當然就不能交稅了。
    其二,存在絕收之田。從理論上講,沒有收成的土地,是無法交納田租的,因爲無租可交,這與未被墾種之田不能交納田租的道理是一樣的。史料也表明,絕收之田不收田租,是秦漢孫吳時期田租徵收的基本原則。《商君書·墾令》:“訾粟而稅”。此也表明絕收之田不收田租。《漢書·宣帝紀》載,本始元年,“郡國傷旱甚者,民毋出租賦。”對因灾嚴重歉收之田的租稅,全部减免,當然屬一種優待,而對顆粒無收的田地就不能算是優待了,因爲顆粒無收之田,本來就不征田租。《漢書·成帝紀》:“郡國被灾什四以上,毋收田租。”《後漢書·安帝紀》:“郡國被蝗傷稼十五以上,勿收今年田租,不滿者,以實除之。”都是同樣的道理。孫吳繼承了秦漢時期的賦役制度,也繼承了絕收之田不收田租的原則。如《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簡5-217:“石下丘男子廖萇,佃田八町,凡十七畝卅步,皆二年常限。其十畝卅步旱敗不收布。定收七畝,爲米八斛四斗,畝收布二尺。其米八斛四斗,五年十月十五日付倉吏張曼、周棟。凡爲布一丈四尺,准入米八斗八升,五年十一月十日付倉吏張曼、周棟。其旱田不收錢。熟田畝收錢八十,凡爲錢五百六十,五年十二月廿一日付庫吏潘慎畢。嘉禾六年二月廿日,田戶曹史張惕校。”[27]此簡中的“其十畝卅步旱敗不收布”、“其旱田不收錢”之語,表明因旱灾而沒有收成的土地是不交納田稅的。
    未墾種或絕收的土地,不交納田租,就沒有必要計算“稅田”的面積了,但這些未墾種或絕收的土地的性質是沒有變的,仍然是應納稅的土地,只是本次田稅不交納而已。也就是說,未墾種或絕收的土地作爲應納稅之田,仍計算在應納稅之田的總數之內,但這部分土地的“稅田”面積爲零。這樣,稅田與應納稅的土地總面積之比不到十分之一,也就不足爲奇了。
    在里耶秦簡8-1519中,最後一句爲“凡田七十頃卌二畝·租凡九百一十”。70頃42畝比52頃95畝多出1747畝,租910石比677石多出233石。就是說1747畝土地交納的租爲233石。這1747畝土地是私田還是公田呢?這一點很關鍵,因爲它决定著233石租穀的性質。
    遷陵地區是存在公田的。里耶秦簡8-755+8-756+8-757+8-758+8-759:“卅四年六月甲午朔乙卯,洞庭守禮謂遷陵丞:丞言徒隸不田,奏曰:司空厭等當坐,皆有它罪,耐爲司寇。有書,書壬手。令曰:吏僕、養、走、工、組織、守府門、硝匠及它急事不可令田,六人予田徒四人。徒少及毋徒,薄(簿)移治虜御史,御史以均予。今遷陵廿五年爲縣,廿九年田廿六年盡廿八年當田,司空厭等失弗令田。弗令田即有徒而弗令田且徒少不傅于奏。及蒼梧爲郡九歲乃往歲田。厭失,當坐論,即如前書律令。七月甲子朔癸酉,洞庭叚(假)守繹追遷陵。歇手。·以沅陽印行事。”[28]此文書是洞庭郡守禮發給所屬遷陵縣丞,對督責徒隸墾田不力的司空厭等人進行處罰的公文。從“弗令田即有徒而弗令田且徒少不傅于奏”之語,可知司空厭等人的罪名是“弗令田”,具體爲“有徒而弗令田”及“徒少不傅于奏”。此條簡文所涉及的墾田顯然是公田。
    秦公田主要采取使用徒隸勞動的生産形式。《睡虎地秦墓竹簡·倉律》:“隸臣田者,以二月月禀二石半石,到九月盡而止其半石。”[29]此簡中的“隸臣田者”,是耕種公田的隸臣。里耶秦簡8-444:“〼之。【付】小隸妾八人。六人付田官。一人收雁,豫。”[30]里耶秦簡8-162有:“小城旦十人。其八人付田官。二人載粟輸。”[31]田官是經營公田的機構。[32]簡文中提到將徒隸“付田官”,顯然與使用徒隸在公田上勞動有關。徒隸的衣食由政府供應,不領取任何報酬。[33]這種公田的收成自當全部上交官府。
    從里耶秦簡8-1519所謂“率之畝一石五”可知,遷陵地區禾的平均畝産量爲1.5石。公田的畝産量自然與此相當。而1747畝土地,其租谷是233石,則每畝租穀約爲233×10÷1747=1.33斗。二者相去甚遠。因此,1747畝土地不可能是使用徒隸勞動的公田,233石租穀也不可能是此種公田上的收成。
    此外,秦還存在將“公田”出租,獲取假稅的經營方式。如龍崗秦簡178:“諸以錢財他物假田□□□□□□〼。”[34]假,借也,意爲租用。如《孟子·盡心上》:“久假而不歸”。岳麓書院秦簡《數》簡0842:“田五十五畝,租四石三斗而三室共叚(假)之,一室十七畝,一室十五畝,一室廿三畝,今欲分其租。述(術)曰:以田提封數□法,以租乘分田,如法一斗,不盈斗者,十之,如法得一升。”[35]叚,通假。《說文·又部》:“叚,借也。”此題是關于合租公田,如何分擔假稅的計算方法。漢代的假稅,除了少量假與貧民的公田的稅率較低外,一般稅率爲百分之五十左右。[36]秦假稅的稅率估計與漢類似。岳麓書院秦簡《數》簡0842之假稅約爲4.3×10÷55=0.78(斗/畝)。畝收0.78斗,絕對數量不能算高,估計是畝産量較低的緣故。遷陵地區平均畝産爲1.5石,1747畝土地的租谷爲233石,則稅率約爲233÷1747×1.5×100%=8.89%。此稅率與假稅的稅率相去甚遠。且從里耶秦簡看,遷陵地區似乎也不存在將公田出租的經營方式。因此,可以推斷,1747畝土地也不是實行租佃方式生産的公田,233石租谷自然也不是假稅了。
    又由里耶秦簡8-1519所謂“率之畝一石五”可知,按十分之一的稅率,平均畝租爲1.5斗,如按土地面積爲52頃95畝計算,則畝租約爲677×10÷5295=1.28斗。此與1747畝土地的畝租1.33斗非常接近。因此,我們認爲,1747畝土地是私田,233石租谷是徵收于私田上的田租。這個233石田租應是以分割産量方式徵收的,而不是以分割土地面積(稅田)方式徵收的,否則沒有必要與52頃95畝土地所徵收的677石田租分開統計。
    總之,從里耶秦簡看,秦禾田存在分割産量的田租徵收方式,但其數量似乎較少,這是遷陵地區的特殊情况,還是全國普遍存在的情况,尚難以確定。
    
三、“輿田”是應納稅之田

    前述史料中多次出現“輿田”一詞。弄清“輿田”的含義,有助于全面理解秦田租的徵收方式。“輿”,本義爲車厢。如《荀子·勸學》:“假輿馬者,非利足也,而致千里。”“輿”之本義,可引申爲載、登載、記載。《後漢書·光武帝紀》:“臣請大司空上輿地圖”。李賢注:“《廣雅》曰:‘輿,載也。’言載在地者,皆圖書之。司空掌土地,故命上之。”[37]《史記·淮南衡山列傳》:“王日夜與伍被、左吳等按輿地圖,部署兵所從入。”裴駰《集解》注引蘇林曰:“輿,猶盡載之意。”[38]《史記·三王世家》:“臣請令史官擇吉日,具禮儀上,御史奏輿地圖。”司馬貞《索隱》:“謂地爲‘輿’者,田地有覆載之德,故謂天爲‘蓋’,謂地爲‘輿’,故地圖稱‘輿地圖’。”[39]彭浩先生認爲,在這些史料中,“輿”引申爲登載、記載,輿地圖即記載地形、政區之圖。[40]其說可從。而對于“輿田”之含義,彭浩先生認爲,是指登記在圖、册上的土地,也就是符合受田條件者得到的土地。[41]我們認爲,“輿田”是指登記在圖、册上的土地,但登記在何種圖、册上,却是值得仔細研究的。
    從新出簡牘看,秦漢時期既存在登記田地的簿籍,也存在登記田租的簿籍。張家山漢簡《戶律》:“民宅園戶籍、年細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謹副上縣廷,皆以篋若匣匱盛,緘閉,以令若丞、(簡331)官嗇夫印封,獨別爲府,封府戶。(簡332)”[42]此條律文提到了宅園戶籍、年細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等五種漢代簿籍。這五種簿籍出于戶律,表明其與民戶事務有關。對于“田命籍”,朱紹侯先生認爲,可能是“田名籍”,應是登記土地在誰的名下占有的問題。[43]楊際平先生認爲,“田命籍”或即名田籍,即依法可以名田宅的最高限額,與各戶實際占有的田宅數量。[44]王彥輝先生認爲,“田命籍”或許是吏民占有和使用土地情况的簿籍。[45]我們基本同意這種看法。“田命籍”是民戶占有和使用田地的總籍,不僅登記了每戶占有田地的總量和塊數,而且應具體標明每塊田地的形狀、大小、類型、質量,以及是否交納田租,田租的交納方式等。而“田租籍”應是登記民戶所交納田租的總籍,應包括轄區所徵收田租的種類和總量,每戶所交納田租的種類、總量和納稅方式等。
    戶曹是秦縣廷所屬機構,主管全縣民戶的戶籍、墾田、租徭等事務。里耶秦簡8-488:“戶曹記錄:鄉戶計,徭計,器計,租質計,田提封計,漆計,鞫計。凡七計。”[46]“田提封計”是戶曹的職責之一。田提封,土地總數。《漢書·東方朔傳》:“提封頃畝,及其賈直”。顔師古注曰:“提封,亦謂提舉四封之內,總計其數也。”“田提封計”,即統計民戶的田地總數,其目的是製成民戶占有土地的簿籍。這與漢代“田命籍”在性質上是一樣的。“租質計”也是戶曹的職責之一。租,租稅。質,官府製作的買賣契約,又引申爲稅金。《周禮·地官·質人》:“質人掌成市之貨賄、人民、牛馬、兵器、珍异。凡賣儥者質劑焉,大市以質,小市以劑。”“租質計”,即統計租稅總數,其目的是製成民戶所納租稅的簿籍,其中應包括田租的簿籍。而公田經營及其收入(包括假稅)歸“田官”具體負責,似與戶曹系統幷無關係。里耶秦簡8-481:“倉曹記錄:禾稼計,貸記,畜計,器計,錢計,徒計,畜官牛計,馬計,羊計,田官計,凡十計。史尚主。”[47]此簡中的“田官計”,表明與公田有關的墾田及收入由倉曹負責統計歸檔。
    田籍與田租籍是秦政府對農業生産進行管理的基礎,也是徵收田租的依據。二者有聯繫,但區別也是明顯的。從里耶秦簡8-1519的內容看,此條簡文顯然是田租籍的部分內容,因爲簡文所述內容側重點在于田租的徵收,所涉及的墾田也應是與田租徵收相關的,與田租徵收無關的土地應不包括在內。因此,田租籍中的土地,只是田籍中土地的一部分。有二類登記在田籍中的土地,不會登記在田租籍中。
    其一,正在開墾的草田。民戶可以向國家申請開墾草田,變爲自己的私田。里耶秦簡9-2350:“卅三年六月庚子朔丁巳,【田】守武爰書:高里士五(伍)吾武自言:謁墾草田六畝,武門外,能恒籍以爲田,典槾□。六月丁巳,田守武敢言之:上黔首墾草□□,敢言之。六月丁巳。日水十一刻刻下四,佐銜以來發。”[48]草田,未墾種的荒田。《管子·八觀》:“草田多而辟田少者,雖不水旱,饑國之野也。”《漢書·東方朔傳》:“又詔中尉、左右內史表屬縣草田,欲以償鄠杜之民。”顔師古注曰:“草田謂荒田未耕墾也。”此條簡牘是田守武上報的關于士伍吾武申請開墾草田6畝,登記爲私田的爰書。
    里耶秦簡9-14:“卅五年三月庚寅朔丙辰,貳春鄉茲爰書:南里寡婦憗自言:謁豤(墾)草田故桒(桑)地百廿步,在故步北,恒以爲桒(桑)田。三月丙辰,貳春鄉茲敢言之:上。敢言之。/詘手。四月壬戌日入,戍卒寄以來。/瞫發。詘手。”[49]此條簡牘是貳春鄉嗇夫茲上報的關于南里寡婦憗申請開墾120平方步的草田,登記爲桑田的爰書。
    此種正在開墾中的草田,雖已成爲申請者的私田,但到變爲熟田,應有一個過程。政府對這種開墾中的草田,也會規定一個過渡期,過渡期內應是免征田租的。這種土地應登記在田籍上,但由于還不是應納稅之田,故不應出現在田租籍中。
    其二,不交田租的優免田。秦漢時期,戶主身份不同,其在土地租稅方面的待遇往往也不同,有些戶主因爵位、身份等原因,可以享受减免田租的待遇。
    張家山漢簡《戶律》:“卿以上所自田戶田,不租,不出頃芻稾。(簡317)”[50]頃芻稾,即按田畝徵收的田芻、田稾。此條律文規定卿以上等級,不繳納田租,不繳納田芻、田稾。田租、田芻、田稾的性質均爲土地稅,實際就是免征卿以上等級的土地稅。此處的卿以上等級,當包括卿爵及侯爵。這是漢初對卿以上等級的優待。而秦對軍功爵更爲重視,不是立有軍功,從不輕易賜爵,因爲秦的爵位與官位、秩祿、復除密切相關。[51]明代學者徐孚遠注《史記·秦始皇本紀》“百姓內粟千石,拜爵一級”曰:“秦人積級,得除吏復家,故不輕賜爵。漢則賜民多矣,然亦稍輕,不得爲吏也。入粟千石,比一首功,其重爵可見。”[52]因此,可以斷定,秦對高爵者的優待不會低于漢初,免除田租應是卿爵以上等級享有的優待之一。
    張家山漢簡《行書律》:“令郵人行制書、急(簡265)書,復,勿令爲它事。(簡266)”[53] 張家山漢簡《行書律》:“復蜀、巴、漢中、下辨、故道及鶏侖中五郵,郵人勿令䌛(徭)戍,毋事其戶,毋租其田一頃,勿令出租、芻稾。(簡268)”[54]可知,漢初郵人享有免除徭役的待遇,而蜀、巴、漢中、下辨、故道等地的郵人,還可以免除一頃田的田租、芻稾稅。
    里耶秦簡8-157:“卅二年正月戊寅朔甲午,啓陵鄉夫敢言之:成里典、啓陵郵人缺。除士五(伍)成里丐、成,成爲典,丐爲郵人,謁令、尉以從事。敢言之。正月戊寅朔丁酉,遷陵丞昌郤之啓陵:廿七戶已有一典,今有(又)除成爲典,何律令應?尉已除成、丐爲啓陵郵人,其以律令。∕氣守。/正月戊戌日中,守府快行。正月丁酉旦食時,隸妾冉以來。∕欣發。壬手。”[55]此條簡文是啓陵鄉嗇夫上報遷陵縣,申請將士伍匄、成分別任命爲里典和郵人,最後成、匄均被任命爲啓陵郵人。從簡文可以看出,被任命爲里典和郵人,具有選拔的性質,當享有一定優待。結合漢初郵人的待遇,推斷秦對一些地方的郵人免除田租是完全可能的。漢初對郵人的優待,可能就是承秦而來。
    甘肅武威磨咀子漢墓《王杖詔書令》:“夫妻俱毋子男爲獨寡,田毋租,市毋賦,與歸義同;沽酒醪列肆。”[56]此條簡文規定,漢代鰥寡孤獨老人給予免除田租的待遇。而《漢舊儀》曰:“秦制二十爵,男子賜爵一級以上,有罪以减,年五十六免。無爵爲士伍,年六十乃免老。”[57]即秦有爵者到了五十六歲就可免除徭役,無爵者到了六十歲可以免除徭役。睡虎地秦簡《倉律》:“其老當免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隸妾以丁粼者一人贖,許之。”[58]此條律文規定,以壯年一人贖一個已當免老的老年隸臣、身高在五尺以下的小隸臣以及隸妾,可以允許。這些說明,秦也實施了一些養老的措施,至于是否存在因養老而免除田租的政策,由于史料所限,暫不能斷定。
    不交田租的優免田,應登記在田籍中,但不會登記在田租籍中,因爲這部分土地與田租徵收無關。
    可見,民戶所擁有的土地幷不是都登記在田租籍中的。正在開墾的草田、不交租的優免田,登記在田籍中,但不會登記在田租籍中,因其與田租徵收無關。田租籍中的土地都是與田租徵收有關的。
        至目前爲止,“輿田”一詞在簡牘中共出現13次,其中在張家山漢簡《算數書》中出現3次,在岳麓書院秦簡《數》中出現9次,在里耶秦簡中出現1次,而每一次都與田租徵收有關。[59]因此,我們認爲,“輿田”是指登記在田租籍中的田地,而不是登記在田籍中的土地。“輿田”幷不是民戶所擁有的全部土地,它只是與田租交納有關的土地,是應納稅之田。這部分土地只是田籍中土地的一部分。
    
四、取程與誤券

    從新出簡牘看,秦田租徵收存在分割土地面積(稅田)的方式和分割産量的方式,那麽,這兩種徵收方式是如何實現的?這就涉及到田租徵收的具體步驟。
    岳麓書院秦簡《數》簡0887:“取禾程述(術),以所已乾爲法,以生者乘田步數爲實,(實)如法一步。”[60]生,此處指剛收割的濕禾。程,測量、計量。《禮記·儒行》:“鷙蟲攫搏,不程勇者;引重鼎,不程其力。”鄭玄注:“程,猶量也。”《漢書·東方朔傳》:“武帝既招英俊,程其器能”。顔師古注:“程謂量計之也。”[61]程,又引申爲標準、準則。《荀子·致士》:“程者,物之准也。”《漢書·高帝紀》:“張蒼定章程。”如淳注:“章,歷數之章術也。程者,權衡丈尺斗斛之平法也。”顔師古注:“程,法式也。”[62]取禾程,即取得禾的標準。據題意可知,取得禾程的方法是,以乾禾産量爲除數,以濕禾産量乘以田面積爲被除數。
    岳麓書院秦簡《數》簡0537:“取程,八步一斗,今乾之九升。述(術)曰:十田八步者,以爲實,以九升爲法,如法一步,不盈步,以法命之。”[63]此題中的“十田八步者”,即10乘以田8步,此處的“十”,是“10升”即1斗。此題是已知濕禾單位産量的面積(8平方步/斗)、乾禾産量(9升),求乾禾單位産量的面積。據題意計算公式爲:(10×8)÷9=(平方步/斗)。
    岳麓書院秦簡《數》簡0955:“取程,禾田五步一斗,今乾之爲九升,問幾可(何)步一斗?曰:五步九分步五而一斗。”[64]此題已知濕禾單位産量的面積(5平方步/斗)、乾禾産量(9升),求乾禾單位産量的面積。其計算公式爲:(10×5)÷9=(平方步/斗)。
    可知,“取禾程”,是從濕禾單位産量的面積(平方步/斗),求取乾禾單位産量的面積(平方步/斗)。那麽濕禾單位産量的面積又是怎麽得來的呢?
    張家山漢簡《算數書·取程》:“取程十步一斗,今乾之八升,問幾何步一斗。問得田〈曰〉:十二步半一斗。術(術)曰:八升者爲法,直(置)一升〈斗〉步數而十之【爲實】,如法一步。競(簡83)程卅七步得禾十九斗七升,問幾何步一斗。得曰:减田十一步有(又)九十七分步七十九步而一斗[65]。(簡84)取程五步一斗,今乾之一斗一升,欲减田令一斗。得曰:减田十一分步五。術(術)曰:以一斗一升數乘五步【爲實】,令十一而一【爲法】。(簡85)”[66]在“以一斗一升數乘五步【爲實】”句中,“升”字前“一”字爲衍文。此題由三道小題構成。
    第一小題,已知濕禾單位産量的面積(10平方步/斗)、乾禾産量(8升),求乾禾單位産量的面積(平方步/斗)。據題意其算式爲:(10×10)÷8=(平方步/斗)。
    第二小題,已知禾面積(37平方步)、禾産量(19.7斗),求禾單位産量的面積(平方步/斗)。這是一道比例算題,可用方程求得,即37÷X=(19×10+7)÷(1×10),X=37×(1×10)÷(19×10+7)=(平方步/斗)。
    第三小題,已知濕禾單位産量的面積(5平方步/斗)、乾禾産量(1.1斗),求乾禾單位産量的面積(平方步/斗)。據題意其算式爲:(10×5)÷(1×10+1)=(平方步/斗)。此爲乾禾單位産量的面積。由于濕禾單位産量的面積爲“五步一斗”,故乾禾一斗减少的面積爲:5-=(平方步)。此小題值得疑問的是,濕禾一斗,“乾之一斗一升”,乾的相反比濕的數量多,與常理不符,故推測,“乾之”可能爲“濕之”,即將乾禾變爲濕禾。
    此題中的第二小題,是由“卅七步得禾十九斗七升”中,求取禾單位産量的面積,而乾禾單位産量的面積,一般是從濕禾單位産量的面積中求得的,二者的計算方式明顯不同。故推測此小題是從“卅七步得禾十九斗七升”中,求取濕禾單位産量的面積。由若干産量的濕禾計算出濕禾單位産量的面積,乃是計算乾禾單位産量面積的前提。
    要之,“取禾程”就是測算乾禾單位産量的面積,一般以一斗多少平方步作爲標準,其過程大致分爲三個步驟:第一步,收取若干産量的濕禾;第二步,計算出濕禾單位産量的面積;第三步,濕禾乾燥後,計算出乾禾單位産量的面積。[67]
    張家山漢簡《算數書·取枲程》:“取枲程十步三韋(圍)束一,今乾之廿八寸,問幾何步一束。術(術)曰:乾自乘爲法,生自乘有(又)以生一束步數乘之爲(簡91)實,實如法得十一步有(又)九十八分步卌七而一束。(簡92)”[68]此題中,從“取枲程十步三韋(圍)束一”之語可知,一束等于3圍。圍,李頤注《莊子·人世間》之“絜之百圍”曰:“徑尺爲圍。”可知,一束的直徑等于3尺。此題是已知濕枲單位産量的面積(10平方步/束)、乾枲的直徑數(28寸),求乾枲單位産量的面積,其算法是濕枲直徑的徑寸相乘,再乘以平方步數,除以乾枲直徑的徑寸相乘。本題算式爲(30×30×10)÷(28×28)=(平方步/束)。
    從此題可以看出,“取枲程”即求乾枲單位産量的面積,一般以一束多少平方步作爲標準,其過程與“取禾程”基本相同,即由若干産量的濕枲,計算出濕枲單位産量的面積,再計算出乾枲單位産量的面積。
    綜上所述,“取程”就是計算農作物單位産量的面積,這是計算畝産量和總産量的基礎,也是計算和徵收田租的基礎。岳麓書院秦簡《爲吏治官及黔首》簡0002+1581:“部佐行田……度稼得租。”[69]這個“度稼”就是取程。“度稼”與“得租”相連,正表明“取程”與田租徵收的關係。就分割土地面積的田租徵收方式來說,將“稅田”面積除以“程”即單位産量的面積,就得到“稅田”的産量,也即“稅田”交納的田租數。而對分割産量的田稅徵收方式來說,以田地總面積除以“程”,得出田地的總産量;總産量再乘以相應的稅率,就是所要交納的田租數。
    新出簡牘中還有關于“誤券”的例題。岳麓書院秦簡《數》:“禾兌(稅)田卌步,五步一斗,租八斗,今誤券九斗,問幾可(何)步一斗?得曰:四步九分步四而一斗。述(術)曰:兌(稅)田爲實,九斗(簡0982)爲法,除,實如法一步。(簡0945)”[70]券,券書。誤券,指租券所列租數與應收租數有誤。此題已知“稅田”面積(40平方步)、“禾程”即單位産量的面積(5平方步/斗)、應收租數(8斗)及誤券租數(9斗),求誤券的“程”即單位産量的面積。據題意,其算法爲40÷9=(平方步/斗)。
    張家山漢簡《算數書·誤券》:“租禾誤券者,術(術)曰:毋升者直(置)稅田數以爲實,而以券斗爲一,以石爲十,幷以爲法,如法得一步。其券有【斗】者,直(置)與(簡93)田步數以爲實,而以券斗爲一,以石爲十,幷以爲法,如法得一步。其券有升者,直(置)與田步數以爲實,而以(簡94)券之升爲一,以斗爲十,幷以法,如·【法】得一步。(簡95)”[71]此題是關于禾租“誤券”求程的一般算法,即對于田租券所列的租數有誤者,方法是:沒有升,以斗爲單位的租券,以稅田面積爲被除數,將所征田稅的石數乘以十,加上斗數,得出的總斗數,作爲除數,便得出一斗所需的面積;以升爲單位的租券,以稅田面積爲被除數,將所征田稅斗數乘以十,加上升數,得出的總升數,作爲除數,便得出一升所需的面積。
    由于“誤券”所列的田租數是錯誤的,其所求得的“程”即單位産量的面積,當然也是錯誤的數字。那麽,這種計算的意義在哪里呢?
    從岳麓書院秦簡《數》及張家山漢簡《算數書》之“誤券”類例題可知,秦漢徵收田租是需要記錄于券書之上的。秦漢用以記錄憑證的券書一般是一式三份。如睡虎地秦簡《金布律》:“縣、都官坐效、計以負賞(償)者,已論,嗇夫即以其直(值)錢分負其官長及冗吏,而人與參辨券,以效少內,少內以收責之。其入贏者,亦官與辨券,入之。”[72]張家山漢簡《金布律》:“官爲作務、市及受租、質錢,皆爲缿,封以令、丞印而入,與參辨券之,輒入錢缿中,上中辨其廷。(簡429)”[73]可推知,秦漢的田租券也是一式三份。這三份券書,一份留于農戶,一份在鄉部,還有一份當上交負責登記田租籍的縣府戶曹,備案存檔。如張家山漢簡《戶律》:“民宅園戶籍、年細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謹副上縣廷,皆以篋若匣匱盛,緘閉,以令若丞、(簡331)官嗇夫印封,獨別爲府,封府戶。(簡332)”[74]
    田租券發出後,當具有法律效力,一般難以改動,特別是上交戶曹的一份,更不可輕易修改。因此,當出現租券數與應收租數差异的“誤券”時,補救辦法是按租券上的錯誤數額徵收田租,待下次或來年再次徵收田租時補差。這樣,“誤券”的租數,實際就變成了實收的租數。“誤券”所求得的“程”(單位産量的面積),雖然是錯誤的,但田租確實又是按照這個標準徵收的,是實收的“程”(單位産量的面積),故需計算出幷補登在農戶及鄉部所持有的田租券上。這樣,農戶及鄉部所持有的田租券上,就有兩個“程”(單位産量的面積),一個是應收的,一個是實收的,以備下次或來年補差。
    “誤券”現象往往給基層官吏舞弊提供了機會。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部佐匿者(諸)民田,者(諸)民弗智(知),當論不當?部佐爲匿田,且可(何)爲?已租者(諸)民,弗言,爲匿田;未租,不論爲匿田。”[75]規定,部佐已向農戶收取田租而不上報,就是匿田;未收田租,不以匿田論處。當“誤券”數小于應收田租數時,基層官吏有可能將田租差額的部分徵收上來,不上報而據爲己有,形成“匿田”。
    分割土地面積的田稅徵收方式,是在應納稅的田地中,計算出十分之一(或十五分之一)的面積,作爲“稅田”,用以交納田租。這種“稅田”是真的在農戶土地上圈圍出一個看得見摸得著的地塊,還是僅存在于計算過程中的數字概念呢?
    衆所周知,在西周井田制下,“私田”和“公田”共存于井田之中,但又有明確的界限。“私田”爲個體家庭耕種,收穫物歸個體家庭所有;“公田”爲村社成員集體耕作,其收成全部上交,歸貴族享用。到春秋時期,村社成員對“公田”上的勞動已失去興趣,“解(懈)于公田”,[76]“公田不治”,[77] 成爲普遍的現象。春秋中期以後,各諸侯國陸續廢除井田制,其方法是打破“私田”與“公田”的界限,將土地分配給個體家庭,實行履畝而稅。田制變革後,其稅收方式可能是多樣的,但如果以在農戶的土地上劃出每年位置固定不變的“稅田”進行徵稅,其和井田制下“公田”的徵稅辦法大同小异,不久必然會導致“稅田不治”的後果。因此,可以斷定,秦的“稅田”不是在農戶的土地上劃出每年位置固定不變的地塊。
    那麽,“稅田”是否可以每年劃定一次,甚至在農作物成熟之時臨時劃定呢?從邏輯上看,這種假設也不能成立。其一,監督成本太高。在農作物成熟之時,在每個農戶土地上劃出臨時的“稅田”,就意味著這塊土地上的全部收成都要作爲田租上交,那麽,這就需要對每個農戶的“稅田”,從收割到脫粒,再到晾曬和運輸,直至産品進入官倉,都要進行監督。這個監督過程環節多,周期長,且監督的對象過于分散,數量又大,僅依靠少量的基層官吏是無法實施的。其二,“取程”和“誤券”的存在也說明這種假設不能成立。如果確實存在在每個農戶土地上劃出臨時性的“稅田”,就意味著“取程”和“田租券”之說完全沒有意義,因爲不管“取程”爲多少,“田租券”計算出的租額爲多少,最終還是要以這塊地的實際收成爲准。而且,通過計算得出的“田租券”的租額與“稅田”的實際收成之間,總會存在或多或少的差額,這樣,每份“田租券”都會成爲“誤券”。這顯然與史料反映的歷史實際不符。
    因此,我們認爲,“稅田”幷非真正在農戶應納稅的土地上劃出看得見摸得著的地塊,而是在計算田租時,以應納稅的土地總面積,乘以十分之一或十五分之一的稅率,所得出的土地面積數,它是僅存在于計算過程中的一個數字概念,一種計算田租的方法,而非實物形態。從這個角度講,分割土地面積(稅田)的田租徵收方式和分割産量的田租徵收方式,實際是兩種田租的計算方法。
    
五、小結

    從里耶秦簡、岳麓書院秦簡等新出簡牘看,秦存在以分割土地面積(稅田)爲特徵的田租徵收方式和以分割産量爲特徵的田租徵收方式。分割土地面積的田租徵收方式,是在應納稅的總土地面積中,按一定的稅率,計算出“稅田”的面積,其産量就是總土地面積的田租數。分割産量的田租徵收方式,是在應納稅土地的總産量中,按一定的稅率,計算出應交納的田租數。
    分割土地面積的田租徵收方式,形式上是按土地總面積的一定比率徵稅,實質是以總産量的一定比率作爲田租徵收標準的,它是分割産量田租徵收方式的一種特殊形式。因此,秦田租是按産量徵收的分成稅。秦禾田租率是十分之一,枲田租率爲十五分之一。
    “輿田”是指登記在田租籍中的田地,而不是登記在田籍中的土地。“輿田”幷不是民戶所擁有的全部土地,它只是與田租交納有關的土地,是應納稅之田。這部分土地只是田籍中土地的一部分。
    “取程”是農作物成熟時,政府爲計算田租數量而進行的測算農作物單位産量面積的活動。“取程”一般分爲三個步驟:第一步,收取若干産量的濕禾或濕枲;第二步,計算出濕禾或濕枲單位産量的面積;第三步,濕禾或濕枲乾燥後,計算出乾禾或乾枲單位産量的面積。
    “誤券”是田租券所列的租數與應收租數有誤導致的。當出現“誤券”時,一般的處理辦法是按照田租券上的錯誤數額徵收,待下次或來年再次徵收時補差。這樣,“誤券”的租數,實際就變成了實收的租數。“誤券”所求得的“程”(單位産量的面積),雖然是錯誤的,但田租確實又是按照這個標準徵收的,是實收的“程”(單位産量的面積),故需計算出幷補登在農戶及鄉部所持有的田租券上。
    “取程”和“誤券”的存在,說明“稅田”幷非真正在農戶應納稅的土地上劃出看得見摸得著的地塊,而是僅存在于計算過程中的一個數字概念,一種計算田租的方法,幷非實物形態。從這個角度講,分割土地面積(稅田)的田租徵收方式和分割産量的田租徵收方式,實際是兩種田租的計算方法。
    
    附記:本文爲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簡牘與戰國土地制度研究”(批准號:14AZS003)階段性成果之一。
     
[1] 高敏:《秦漢賦役制度考釋》,《秦漢史論集》,鄭州:中州書畫社1982年版,第60頁。
    [2] 錢劍夫:《秦漢賦役制度考略》,武漢:湖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8頁。
    [3] 黃今言:《秦漢賦役制度研究》,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56-57頁。
    [4] 林甘泉主編:《中國經濟通史》(秦漢經濟卷),北京:經濟日報出版社1999年版,第648頁。
    [5] 于琨奇:《秦漢小農與小農經濟》,合肥:黃山書社1991年版,第71頁。張金光先生也主張,秦的田租率應是“什一”之率。參見張金光:《秦制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93-194頁。
    [6]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258頁。
    [7] 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貳)》,上海辭書出版社2011年版,第38頁。
    [8] 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貳)》,第53頁。
    [9] 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貳)》,第53頁。
    [10] 《漢書》卷1上《高帝紀上》,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版,第47頁。
    [11] 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貳)》,第52頁。
    [12] 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貳)》,第41頁。
    [13] 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貳)》,第42頁。
    [14] 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貳)》,第44頁。
    [15] 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貳)》,第46頁。
    [16] 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貳)》,第43頁。
    [17] 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貳)》,第47頁。
    [18] 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貳)》,第49頁。
    [19]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簡(壹)》,北京:文物出版社2012年版,第75頁。
    [20]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簡(壹)》,第91頁。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166頁。
    [21] 陳偉:《里耶秦簡所見秦代行政與算術》,簡帛網(http://www.bsm.org.cn)2014年2月4日。
    [22] 參見王偉、孔兆華:《“積戶”與“見戶”:里耶秦簡所見遷陵編戶數量》,《四川文物》2014年第2期。唐俊峰:《里耶秦簡所示秦代的“見戶”與“積戶”——兼論秦代遷陵縣的戶數》,簡帛網(http://www.bsm.org.cn)2014年2月8日。
    [23]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簡(壹)》,第39頁。
    [24]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簡(壹)》,第82頁。
    [25] 參見王偉、孔兆華:《“積戶”與“見戶”:里耶秦簡所見遷陵編戶數量》,《四川文物》2014年第2期。
    [26]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7-28頁。
    [27] 走馬樓簡牘整理組:《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北京:文物出版社1999年版,第191頁。
    [28]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簡(壹)》,第49頁。
    [29]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第184頁。
    [30] 參見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簡(壹)》,第31頁。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150-151頁。
    [31] 參見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簡(壹)》,第20頁。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99頁。
    [32] 參見王彥輝:《〈里耶秦簡〉(壹)所見秦代縣鄉機構設置問題蠡測》,《古代文明》2012年第4期。陳偉:《里耶秦簡所見的“田”與“田官”》,《中國典籍與文化》2013年第4期。
    [33] 從里耶秦簡8-781、8-1574、8-2246看,在田官口糧發放的記錄中還包括罰戍、屯戍等戍卒。參見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簡(壹)》,第51、78、101頁。這些戍卒應該也是公田上的勞動力。他們數量相對較少,不屬田官所屬的人員,其在公田上勞動,應是受相關部門委派,具有臨時的性質。這些戍卒在公田上的勞動應該也是無償的,不會從田官處領取報酬。
    [34] 中國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龍崗秦簡》,北京:中華書局2001年版,第129頁。
    [35] 參見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貳)》,第57頁。
    [36] 參見高敏:《秦漢賦役制度考釋》,《秦漢史論集》,第58-120頁。錢劍夫:《秦漢賦役制度考略》,第37-46頁。黃今言:《秦漢賦役制度研究》,第115-121頁。
    [37] 《後漢書》卷1下《光武帝紀下》,北京:中華書局1965年版,第65頁。
    [38] 《史記》卷118《淮南衡山列傳》,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版,第3085頁。
    [39] 《史記》卷60《三王世家》,第2110頁。
    [40] 彭浩:《談秦漢數書中的“輿田”及相關問題》,《簡帛》(第六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21-28頁。
    [41] 參見彭浩:《談秦漢數書中的“輿田”及相關問題》,《簡帛》(第六輯),第21-28頁。此外,陳偉先生認爲,“輿”讀爲“舉”,指全部、所有。參見陳偉:《秦漢算術書中的“輿”與“益耎”》,簡帛網(http://www.bsm.org.cn)2010年9月13日。馬彪先生認爲,“輿田”是按照契約已經授予承租人的田畝。參見馬彪:《〈算數書〉之‘益耎’‘與田’考》,簡帛網(http://www.bsm.org.cn)2006年11月26日。肖燦先生認爲,“輿田”是授予的田地,是私人有使用權的農耕地,按一定稅率繳納租稅。參見肖燦:《從〈數〉的“輿(與)田”、“稅田”算題看秦田地租稅制度》,《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年第4期。
    [42]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第178頁。
    [43] 朱紹侯:《論漢代的名田(受田)制及其破壞》,《河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1期。
    [44] 參見楊際平:《秦漢戶籍管理制度研究》,《中華文史論叢》2007年第1期。
    [45] 參見王彥輝:《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與漢代社會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10年版,第10頁。此外,楊振紅先生認爲,“田命籍”可能是記錄那些具有豁免特權不需交納田租者的土地册。參見楊振紅:《秦漢“名田宅制”說——從張家山漢簡看戰國秦漢的土地制度》,《中國史研究》2003年第3期。曹旅寧先生認爲,“田命籍”可能就是記載農民耕種土地的質量以及休耕土地情况的簿籍。參見曹旅寧:《張家山漢律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05年版,第131頁。朱紅林先生認爲,“田命籍”即“田名籍”,“名”有占有之意,“田名籍”亦是表示土地所有權之文書。參見朱紅林:《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集釋》,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年版,第209頁。彭浩、陳偉、工藤元男先生認爲,“田命籍”當釋爲“田合籍”,似指按鄉匯合統計的田畝簿册。參見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224頁。袁廷勝、董明明先生亦認爲,“田命籍”爲“田合籍”,可能是記載國家所有田地情况的總籍,同時也是記載每戶所有田地情况的總籍。參見袁廷勝、董明明:《〈二年律令·戶律〉“田合籍”辨》,《南都學壇》2013年第1期。
    [46]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簡(壹)》,第167頁。
    [47]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簡(壹)》,第34-35頁。
    [48] 參見游逸飛、陳弘音:《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第九層簡牘釋文校釋》,簡帛網(http://www.bsm.org.cn)2013年12月22日。里耶秦簡牘校釋小組:《新見里耶秦簡牘資料選校(二)》,簡帛網(http://www.bsm.org.cn)2014年9月3日。
    [49] 里耶秦簡牘校釋小組:《新見里耶秦簡牘資料選校(二)》,簡帛網(http://www.bsm.org.cn)2014年9月3日。
    [50]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第166頁。
    [51] 朱紹侯:《軍功爵制在西漢的變化》,《河南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1983年第1期。
    [52] (明)陳子龍、徐孚遠輯:《史記測議》(明崇禎十三年刻本),《〈史記〉研究文獻輯刊》(第三册),北京:國家圖書館出版社2014年版,第105頁。
    [53]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第169頁。
    [54]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第170頁。
    [55]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簡(壹)》,第19頁。
    [56] 武威博物館:《武威新出王杖詔令册》,《漢簡研究文集》,蘭州:甘肅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5頁。
    [57] (清)孫星衍等輯,周天游點校:《漢官六種》,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85頁。
    [58]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第53-54頁。
    [59] “輿田”一詞在張家山漢簡《算數書》的《誤券》、《租吳(誤)券》中出現3次。參見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第261、261頁。“輿田”一詞在岳麓書院秦簡《數》之簡0900、簡1743、簡0835、簡0890、簡0411、簡0826、簡0837、簡0475、簡1654中出現9次。參見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貳)》,第41、42、43、43、45、45、46、47、53頁。“輿田”一詞在《里耶秦簡》(壹)之簡8-1519中出現1次。參見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簡(壹)》,第75頁。
    [60] 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貳)》,第33頁。
    [61] 《漢書》卷65《東方朔傳》,第2864頁。
    [62] 《漢書》卷1下《高帝紀下》,第81頁。
    [63] 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貳)》,第34頁。
    [64] 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貳)》,第34頁。
    [65] “得曰:减田十一步有(又)九十七分步七十九步而一斗”,前有脫文,整理小組將其改爲“得曰:减田十〈卅〉一〈五〉步有(又)【一百】九十七分步七十九步而一斗”,改動過大,似嫌不妥,故本文不從。
    [66]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第260頁。
    [67] 從邏輯上講,“取禾程”,似可在收割的若干濕禾乾燥後,直接計算乾禾的“程”即單位産量的面積,而不需計算濕禾單位産量的面積這一步。
    [68]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第261頁。
    [69] 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壹)》,上海辭書出版社2010年版,第112-113頁。
    [70] 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貳)》,第39頁。
    [71]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第261頁。
    [72]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第61頁。
    [73]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第190頁。
    [74]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第178頁。
    [75]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第218頁。
    [76] 《漢書》卷27中之下《五行志中之下》,第1433頁。
    [77] 《漢書》卷24上《食貨志上》,第1124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1月19日23:42。)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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