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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基本性质论争

http://www.newdu.com 2018-02-19 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 徐畅 参加讨论

    1996年,长沙市文物工作队在市中心五一广场东南侧走马楼街平和堂商厦工地编号为22的古井中发现的10万余枚三国孙吴纪年简牍,数量超当时中国发现简牍总和,研究意义重大,由田余庆先生命名为“走马楼三国吴简”。
    走马楼三国吴简研究中,有关孙吴简牍文书的基本性质,一直以来众说纷纭。简牍出土地五一广场作为城市中心位置2000余年未变;吴简出土后,此区域不断有战国至三国的古井被发现,多窖藏简牍。历代官府文案皆有存档期限,过期文案被有规划地封存于官署附近的井窖中,从而造成了在城市中心批量出土简牍的现象。吴简属官府档案自无疑义,但出土地是郡、县(侯国)两级衙署所在,其行政级别与典藏机构一直是学界致力厘清的问题。吴简的问世经历了漫长的周期,对其所属机构的讨论也经历了渐进的过程,概括起来主要有四种观点。
    长沙郡及所属机构说
    简牍发现后不久,胡平生、宋少华在《长沙走马楼简牍概述》(《传统文化与现代化》1997年3期)一文中根据率先披露的口食簿、仓库出入帐簿、租税莂等,判断吴简是孙吴时长沙郡田、户、仓等曹、库等有关机构的档案文书,叶辉曾引用并支持这种观点;王素关注以“叩头死罪白”开头的“关白”类上行文书,曾指出文书末尾的浓墨勾勒为长沙郡太守的画诺。
    不过此后陆续披露的《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田户(经用)曹、《竹简》〔壹〕中的户曹、仓曹等各曹,都被证明属于临湘侯国(县级)而非长沙郡,但不可否认简牍中始终可见有关郡一级机构、属吏及行政运转的相关文书。如王素观察到的“府君教”类郡太守下行文书,沈刚与笔者在整理诸曹文书时发现的关于“郡曹”、“府”、“启府君”的记录,凌文超复原的由长沙郡制作并保存在郡的“兵曹徙作部工师及妻子簿”,戴卫红注意到的三州、州中仓,刘阳、吴昌等县所列月旦簿的共同呈送人“右仓曹史烝堂”等。
    在吴简整理出版的收尾阶段,再次衡量这批资料中不同行政级别文书的比重,当是县级文书远远多于郡级文书。
    郡、县(侯国)混合说
    1999年,王素、宋少华、罗新清理了《竹简》〔壹〕中的职官、郡县、乡里名,并通过对文书形制、内容的分析发现,简牍中屡见临湘县、侯国,而名籍、帐簿中常伴有田户曹、仓曹、库掾上呈文书的记录,实际上应当是县内文书。他们在《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文物》1999年5期)一文中提出以下依据:1.竹简中常见长沙郡属县名乃至荆州属郡名;2.竹简中所见乡名多达20余,非临湘一县所能容纳;3.竹简中有“府君”、“府君教”的表述,是郡太守的下行文书;4.竹简中提到武昌宫、建业宫,太常、大将军、中书、选曹尚书等,并非县所能辐射的范围;5.师佐籍多见刘阳等他县师佐,因而认同吴简中也有明显属于长沙郡的文书档案。
    在上述认识基础上,王素在《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吴简研究》1辑,1999年)中指出,吴简以临湘侯国(县)文书为主,兼有长沙郡文书。同年刊布的吴简《发掘简报》称此次发掘简当属吴长沙郡、临湘县及临湘侯国的文书,而《发掘报告》认定其为侯国或更高级别行政机构的官府档案。“更高级别行政机构”应主要指长沙郡,表明王素的意见为考古发掘方所接受。
    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郡、县混合说成为学界最普遍接受的说法。但由于所据资料的不完整性,并不意味着吴简性质、级别问题的完全解决。
    临湘侯国(县级)说
    1999年前后,与王素同在《竹简》〔壹〕整理组的罗新虽也看到了已刊资料中的少量郡级行政记录,然而通过对文书运转流程的分析,在《走马楼吴简整理工作的新进展》(《北大史学》2000年7期)一文中认为,吴简中多县级上行文书(下行文书少),而基本上涉及县级行政事务,其收藏者应是临湘县某一机构。
    先行刊布的吴简属受扰乱、编联不存的采集简,2009年之后,学界从揭剥图等考古信息切入,结合对采集简内容的把握,初步复原了因控制人口、征发赋役而衍生的具有特定功能的吴简簿书系统;并指出,简牍时代户籍详本正本存乡,副本藏县,更高级别行政机构(郡及中央)只保留一个统计户口的数字(计簿),吴简簿书数量巨大,记载详尽,应是保存于县的那份。凌文超在《走马楼吴简采集簿书整理与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一书中有吴简“内容主要是孙吴嘉禾年间临湘侯国行政‘簿书’”的判断。
    《竹简》〔肆〕以后各册公布的发掘简中,大量出现与诸曹相关的行政文书,包括格式如“某曹言某事,某年某月某日书佐/干/小史封”的草刺文书简,以某曹掾/史“白”、“叩头死罪”开头结尾的上行文书简牍,以及规整某曹所属文书的签牌等。笔者在《走马楼简牍公文书中诸曹性质的判定》(《中华文史论丛》2017年1期)一文中使用人名集成法,依据同名同姓者在公文、田家莂、口食簿中的身份记载,判定公文书中的诸曹大多数为县(侯国)级,与凌文超依据簿书的观察关联起来,可推出一个相对明晰的结论,即J22所出简牍应为孙吴临湘侯国(县级)文书档案群。
    随着资料刊布的接近尾声,目前学界越来越倾向于临湘侯国说,至于其中有关郡、选曹、军府兵曹等记录,当理解为侯国在日常行政中关涉长沙郡、临近诸郡、潘濬军府乃至中央机构,而在文书中有所体现。
    临湘侯国(县)所属某机构说
    此说的持论者在认同第三说的基础上,希望进一步弄清这批简牍是经历了何种过程后,由哪个(或哪些)机构放置于井中的,进而对吴简基本性质有精准判断。2005年,日本学者关尾史郎对已发表的采集简进行全面清理,他在《史料群としての長沙呉簡·試論》(《木簡研究》第27号)一文中,将简分为三大类多个小类:(一)关于赋税的简牍:1.田家莂;2.赋税纳入简;3.赋税总账木简牍;4.与赋税相关的司法木牍;5.与赋税相关的签牌;(二)关于名籍、身份的简牍:6.户等、户税简;7.年纪簿;8.年纪簿制作木牍;9.年纪簿调查木牍;10.私学木牍;11.与年纪簿相关的签牌;(三)其他:12.书信;13.名刺;14.封检;15.其他(竹简);16.其他(木简);17.其他(木牍)。关尾氏认为这些归类下的简牍多与临湘侯国田户曹有关,初步判定J22所出主要是临湘侯国田户曹废弃的各种文书。王素认为此说观点新颖,言之有据;谷口建速、安部聪一郎二人也相继表示支持。
    吴简发现20年之际,公文书开始被大规模地披露,围绕簿书的复原整理也走向深入。侯旭东《湖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性质新探——从〈竹简肆〉涉米簿书的复原说起》(《长沙简帛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西书局,2017年)一文尝试将已刊吴简归为七类:1.仓曹上呈的簿书、受物莂册及相关的田地簿、人名簿等;2.户曹上呈的吏民人名年纪口食簿及相应的签牌;3.诸曹处理过的事务的摘要;4.诸曹不能处理的事务的文书;5.门下要处理的事务转单(君教简)及前附文书簿册;6.诸曹草拟的回复郡府、平行、下行文书,书佐为主簿起草的文书及所附簿册;7.其他,私人信件、名刺、封检等。依据各类的性质,指出J22所出是侯国主簿与主记史保管的若干年中经手与处理的部分文书及簿册,保存文书的地点可能即记室。
    对吴简基本性质问题的最终解决,笔者认为有赖于两项工作的推进:一是对J22所出文书等进行系统复原、清理、分类等整理工作;二是汉晋间长沙故城考古工作,在现有勘探与发掘成果基础上,采用精细化的考古手段,结合对五一广场出土其他批次简牍内容、属性的分析,相信可勾画出郡、县(侯国)官署各自的分部范围和某些细部结构,从而揭开22号古井之谜。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古籍与传统文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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