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述分歧反映文本特点 两种有关唐代姬妾的文献所反映的分歧和差异,与史料的性质和叙事特点有关。 首先,传世文献的史料来源大体有三类:一类是唐代国史,如《旧唐书》《新唐书》等。其中的人物传根据行状、家传而写,记载传主生平经历,主要是政治、经济、军事等重大事件,间或涉及日常生活,从中可以看到王公大臣们私人生活的记载。一类是耳闻目睹或道听途说,如《朝野佥载》《唐阙史》《北梦琐言》等,这类文献或杂记名人轶事,或记奇趣异事,故多见男人与姬侍婢妾的风流雅事。一类是抄摘前人文献而成,如《本事诗》《唐诗纪事》《云溪友议》《太平广记》等,而被抄摘的文献本身可能来自前两类。有些文献既抄摘国史或档案文献,也记录了作者耳闻目睹或道听途说之事,如《因话录》等。无论以上史料来源如何,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以记载上流社会和名人轶事为多。王公贵族、达官显宦之家姬侍婢妾成群,对于他们来说,姬妾不过是供其寻欢作乐的玩物,因此委身豪门的姬妾或是免不了色衰爱弛的薄命下场,或是因才色而横遭惨祸。 出土墓志所载的姬侍婢妾大多委身于社会中层群体,她们的夫主通常结婚较晚,大都在博取功名以后(多在三十至四十岁间)。这类男子在正式婚配之前,出于生育及生活需要而先行纳妾,因此对他们来说,纳姬娶妾更看重人品、女德和持家能力。如果夫主一直未能婚配,姬妾就成为事实上的家庭主妇。如《唐故颍川陈氏墓记》记载,墓主陈兰英“在柳氏十有七年,是非不言于口,喜怒不形于色,谦和处众,恭敬奉上,而又谙熟礼度,聪明干事”,因其夫柳知微“位卑禄薄,未及婚娶,家事细大,悉皆委之”。有的妾是主妻去世后所纳,她们的情况与这些婚前所纳之妾无多大差别。中层社会男子财力有限,不像豪门大户那样姬侍成群,对他们来说,姬侍婢妾的作用并不在侍宴佐欢,而是执妇道、备中馈、生儿育女,因此他们往往能善待姬妾,乃至相敬如宾、相守终老。 其次,传世文献的撰写者大多晚于被记录者,即使当时人记当时事,两者之间亦鲜有直接联系,所以通常不需要为尊者或亲者讳,往往据实而写。即便为吸人睛目或有夸大成分,但所记仍比较真实地反映了唐代社会情况。比如,姬侍婢妾受主妻虐待之事大多发生在中唐以前,这与当时上层社会妇女悍妒和男子惧内风气比较流行是一致的;姬侍婢妾受宠时锦衣玉食,但夫主翻脸无情,则置其于死地,也与夫主与姬侍婢妾的主奴关系相吻合;年轻貌美的姬侍婢妾会受到其他男主子的迫害与性侵,甚至被瓜分嫁卖,也与当时姬侍婢妾的法律地位相一致。 墓志的叙事手法与传世文献截然不同。墓志内容与碑文大致相同,主要记载志主一生经历,包括郡望、祖先世系、仕途履历、宗教信仰、人品学识、婚姻和生卒年等。女性墓志体例与男性墓志大体相同,但相对简单,多为婚姻、生育和家庭生活。墓志的作者通常为志主的亲属或朋友,有的是丈夫为妻妾所写,有的是父亲为子女所写,有的是子侄为姑舅所写,有的是延请朋友代写。这种书写特点决定了墓志带有一定的感情色彩,存在为尊者、亲者讳的可能。因此,一些不利于名节的言辞自然不会被写入墓志。 除了明确记载夫主未迎娶正妻的墓志以外,大多数姬侍婢妾的墓志都未提及她们与主妻的关系,即便提及,也是双方和谐共处、各安其事。事实上,“姬人常妇所恶”是唐代的社会现实。墓志和传世文献都曾提到,唐代士子婚娶之时,如果妻子出身名门,姬侍婢妾们通常会被遣送出门。因此,墓志中对妻妾关系的隐没和美化,联想唐代的社会现实,恐怕为亲者或尊者讳的因素起了相当大的作用。此外,残害姬侍婢妾并不是值得称道的事,擅自处死也有违法度,更不宜“秉笔直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