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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克成 陈勇:“新史学”视域中的缪凤林学术(2)

http://www.newdu.com 2018-03-26 《史学史研究》 颜克成 陈勇 参加讨论

2、《研究历史之方法》等文对历史学科的定位
    五四时期学界对西方史学理论和方法的介绍有了长足的进展。尤其是缪氏所属的南高一派在其主要刊物《史地学报》中,对伯伦汉(Ernst Bernheim)的《史学方法论》、朗格诺瓦(Charles V.Langlois)与瑟诺博司(Charles Seignobos)的《史学原论》、鲁滨逊的《新史学》等书都有详细的译介,并且对西方史学的动向(包括欧美史学书籍的出版及史学会的活动趋向等)也做了跟进报道,以期国人更好的取法西土,他们对现代史学理论在中国的传播做出了很大的努力。
    缪氏《研究历史之方法》刊出和梁氏之《中国历史研究法》出版时间大体相当,但其在文中只枚举了西方诸史家之著并说:“反观吾国,创义法于二千数百年前者,自刘知幾后,仅章学诚著《文史通义》一书,稍有论述外,余无闻焉。呜呼,是非吾学者之大耻耶。”(25)以此来看梁氏之书可能当时未出版,或出版而缪氏无所闻见。但在其1923年的《历史之意义与研究》文中所述例子和语句竟有与梁氏“研究法”中完全相同者,此说明缪氏当时有受梁氏影响之处,(26)但二者亦同中有异、异中有同。
    首先,在论述“何为历史”一问题中,缪氏基本上承袭了《历史与哲学》中的观点,“一切历史事实,皆属逐渐发展,逐渐蝉蜕,旧者为全灭,新者已兴;新者虽盛,旧者独有存焉。而此新者即旧者所演化。”此为历史演进与活动之说,也就是梁氏在《中国历史研究法》中所说的“记述人类社会赓续活动之体相”、“叙累代人相续作业之情状也”。
    所不同的是缪氏在《历史与哲学》中此说取自美国伍德氏的说法,但在此处却取了用兰克(L.V.Ranke)的论述。其在“治史目的”中也有这样的变化,前用伯恩斯的观点说:“新史家谓史之目的,在于今世以完全而可靠之过去之写真,使吾人于近代文化之如何发生与何以发生得有充实之了解。”(27)但在此文中则用英国牛津学派史家鲍威尔(F.York Powell)的用语:“史家之唯一目的,非爱国心,非宗教,非艺术,乃诣真而已。”(28)由此见缪氏当时在求学时采撷欧美诸家,非惟一派而奉为圭臬。
    其次,在史学的学科属性及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上,缪氏较之前有很大的改变。他在文中明确提出了史学与科学之不同:
    (1)科学直接观察历史间接。普通科学所用具体之事实,皆可就事实之行进时而直接观察之。……(历史)活动之如何行进,吾人永不能直接观察。不知史事皆属唯一,无同样之重演,亦无绝对之相似。(2)科学求同史学求异。普通科学常用之法有二,曰归纳,曰演绎。由归纳而演绎,由演绎之无误而使前所归纳者益以巩固……换言之,即求同而已矣。若夫历史因史事皆属唯一,殆无此种之可能。史公所谓整齐故事此则重各别特异之事,实史家之正轨,亦真正之历史法也。复次,科学因有公理可求,公理既得即可凭此公理预断未来现象,其在史家亦无此种能力。盖既鲜公例即不能预测方来,而史事绵延,其前进为不可预测,纵在事后可因果解释,而在事前固非吾人所能置喙也。(29)
    从以上二段看,缪氏基本上改变了之前对历史的看法。历史不再是可以“静默观察”的,文中基本上没有提到所谓求“历史公例”,而是言“史事皆属于唯一,无同样之重演,亦无绝对之相似。”对于归纳与演绎,缪氏则直接明言“殆无此种之可能”。有意思的是在《历史与哲学》中缪氏以杜威的话来为己张目,而在这里缪氏仍提到杜威的《思维术》一书,不过这次是做了反证:“少数学者每先立某种见解,强以史事证明其说,同者取之异者去之,因归纳成种种原理。在此在社会学有然,在历史则无有是处。”在其眼中,现在是“重个别特异之事,实史家之正轨,亦真正之历史法也。”
    缪氏的“重个别特异之事”,在梁氏看来亦有同异之处。梁氏说:“史也者,人类全体或其大多数之共业所构成,故其性质非单独的,而社会的也。”“史也者,则所以叙累代人相续作业之情状也。率此以谈,则凡人类活动在空际含孤立性,在时际含偶现性、断灭性者,皆非史的范围;其在空际有周遍性、在时际有连续性者,乃史的范围也。”(30)梁氏在这里基本上否认了历史个别特异之事,而重“共业”和时空的周遍性和连续性。其实梁氏本意,笔者以为也是要让人不要用孤立的、片面的观点看问题,要注重事物之间的联系,也就是“史之论次”。此外,梁氏在其研究法的最后也区分了史学和自然科学的不同:“其一,自然科学的事项常为反复的完成的,历史事项常为一度的、不完整的;自然科学的事项常为普遍的,历史事项常为个性的。”(31)而且梁氏在以后的文章中更明确的点明道:“历史现象只是‘一躺(趟)过’,自古及今,从没有同铸一型的史迹。”他总结说:“整理史料要用归纳法,自然毫无意义,若说用归纳法就能知道‘历史其物’,这却太不成问题。归纳法最大的工作是求‘共向’,把许多事物相异的属性剔去,相同的属性抽出,各归各类,以规定该事物之内容及行历何如,这种方法应用的史学,却是绝对不可能。”(32)此点可谓深同缪氏之说,可又基本上改变了原来所说的“凡人类活动在空际含孤立性,在时际含偶现性、断灭性者,皆非史的范围”的说法。
    复次,缪氏也非仅看到了历史的个性和特殊性,在随后的文章中说道:“史事皆属相关,无有孤立。研究历史,当探索其赓续之关系;史事皆属唯一,无有重复,研究历史,当详考彼此相异之度。研究人类赓续蜕变之活动而求得相关相异,是曰研究历史。”(33)其基本上还是继承了原来的史为演变与活动之说,不同的是不再以自然科学的眼光来观察史事,而是要达到“求得相关相异”的历史之境地。这就没有过分的把“求同”和“求异”对立起来,其显然看到了历史事实中相联系的一面,“相异”是作为史事本身的独有性和特殊性来看;“相关”是作为史事发生的赓续性来看。但如承认历史研究的“相关相异”,那么对于史学所探求的“因果”关系问题则成为重点。
    缪氏又看到了历史的因果至为复杂:
    或则多因而生一果,或则一因而生多果。其尤俶诡陆离、不容思议者则为“异熟果”,异熟之义有三:一者异时而熟,谓种因在昔,果熟在后;二者变异而熟,谓种因如此,果熟则如彼;三者异类而熟,谓种因此类,果熟则在彼类。如汉攘匈奴,匈人徙居欧洲而为芬族,役属东西峨特(哥特)人,后芬族起而攘峨特人,遂引起日耳曼蛮族之大转移,西罗马沦亡,欧洲为黑暗时代。种因在汉世,其果之熟则至数百年后,所谓异时而熟也;种因为中土之攘夷,其果熟则为乱欧,所谓变异而熟也;种因为匈奴之被逼而徙,果熟则为西罗马之沦于异族,所谓异类而熟也。……历史上之因果,大抵皆此类也,由果溯因,明其因兼明其果,研究历史之目的岂有他哉,明白若斯之复杂因果而已。(34)
    “异熟果”是佛教名词,异熟指的是“因”与“果”必隔世而熟,或者发生“变异”而熟。《成唯识论述记》卷二云:“变异而熟、异时而熟、异类而熟。”缪氏用唯识学的词语来解释因果关系,盖因当时正在支那内学院随欧阳竟无习佛之故。梁氏在其“研究法”中也曾经列举匈奴西迁和西罗马灭亡事证道:“比观中西诸史,而知其因缘甚密也。”“以我中国与彼西方文化中枢地相隔如彼其远,而彼我相互之影响尤且如此其巨,则国内所起之事件,其首尾连属因果复杂之情形,益可推也。”文中梁氏所用“因缘”、“造业”等词亦是受到佛学之影响。(35)但在随后的文章中梁氏谈到历史里头是否有因果律时却又指出:“历史现象,最多只能是‘互缘’,不能说是因果,谓互相为缘。佛典上常说的譬喻‘相待如交芦’,这件事和那件事有不断的连带关系……前波后波衔接动荡便成为一个广大渊深的文化史海。我们做史学的人,要专从这方面看出历史的‘动相’和‘不共相’。”(36)梁氏在这里提出了“历史互缘说”求历史的个性,也可以把其作为缪氏的相关相异之说来看,可梁氏在这里却基本上否定了因果关系的存在(其实承认有互缘的存在,也就承认了一事情的因果关系,但却不是因果律,梁氏在这里没有讲清楚因果性和因果律之不同),改变了在其“历史研究法”中的观点。但缪氏是承认因果关系,只是在因果之外又看到了“缘”的存在。他说:“因虽已具而不显,待果彰而始显,果虽由因出,而其前进实不可预测,且其前进也,常以他事为缘而定其方向。”就是说因果关系中,常因为有“缘”的存在而变更了方向,这方向是无休止的。如果把历史事物的发展无限制的拉长,那么历史学就又陷入对事情永无止境的、无法穷尽的原因探索之中,故此缪氏又说:“外缘至无定也,则其果亦至无定。”这种“外缘无定,其果无定”,“缘”为何物缪氏没做详解,怎样“定缘”也没有申说。
    佛经云:“力强为因,力弱为缘”,“前后相生,因也;现相助,缘也。诸法要因缘相假,然后成立。”(37)起根本作用、直接作用的是“因”,而辅助作用和外在作用的就是“缘”。其实,如何“定缘”,这牵扯到要对每个历史事实的特殊性限定的问题,具体的史事都发生在一定的时空里,如进行专题的史事研究,就需要在特定的时空框架中来分析史事发生原因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但即使如此分析也会产生问题,因为史事的发生会有很多偶然性在里面,这个偶然性就是佛经里所说的“缘”。西方史家卡尔曾分析道:
    历史学家从事实的汪洋大海中选择出对自己的目的有意义的那些事实一样,他也从大量的因果关系中抽取那些有历史意义的因果关系。而历史意义的标准便是他自己使这些因果关系适应于他的合理说明与解释的类型的能力。其他一些因果关系便不得不作为偶然的东西加以抛弃。(38)
    从以上卡尔的阐释中,可以看出是要去根据历史的重要性、历史的意义性和现实性来分析原因,舍弃具体史事中的那些不必要的偶然性来进行“有益的概括”,从而“获得教训”。也就是说从卡尔在对史事“定缘”中,其看法是:在一定的时空框架内,在分析史事原因的多样化和复杂性过程中,摈弃那些对事情的发展“不起到主要作用”的偶然性,从而进行有益的概括来让人们获得教训。缪氏在1930年代后撰写通史时就说道“史学(是)网络天下之史料,钩稽史实之真相,辨其旨归、刊落繁芜,为有系统、有宗旨之研究,以阐明人类动作、赓续蜕变之迹,天人相应之故,推求其因果而为之解析,勒成删定,以诏示来兹者也。”(39)由以上观之梁氏“历史互缘”、缪氏“定缘”之说基本上是不承认因果律的存在,因为史事皆属唯一;但又承认“因果”关系,因为有“缘”的存在而与他事发生联系,笔者认为此就是缪氏的“相关相异”说精要所在。
    最后,缪氏《研究历史之方法》有参考于朗、瑟两氏《史学原论》之说处甚多。在此文第三章“审判”中,把史料的鉴别分为“内、外”审判两部分,缪氏只写成史料“外审判”部分。现仅取二条来看缪氏取《史学原论》(40)而略述之(凡取《史学原论》处注释从略,只及页码)。
    缪文言外审判分为二,“一者本子之校勘,二者著者之谳定。”
    (一)本子之校勘。
    (1)原本存在者。抄印本即有错脱,只须将原本细心校阅,不难完全教正。校勘之学,此为最易。此种校勘,于近代书或能行之,在古代则非所望。
    《史学原论》(以下简称《原论》)第二章:
    原本文字鉴定,(一)设有一史料未能遵照鉴定之规律刊行,今欲就可能之程度上建立一较优良之史文,则将如何以从事乎?于此所当考虑者,为三方式。
    (甲)第一方式,极为简单,即人能具有原本,为史料著作家之亲笔是也。如此之史文复制,当然完全精确无讹。自原理言,更无较易于此者……凡业抄胥者,能毫无舛误,并不为外物淆惑其注意着,实为极少,即在校雠考证家中亦然也。(第32页)近代史料之大部分皆确实注明其制作来源。然大多数之古代史料,则适得其反,皆无人名、无时期,且地址不详。(第37页)
    两者都提到原本存在者,此为最易。所不同之处是缪氏以时间来说,古代原本保存至今很难。《原论》中说即使为原本之书,作者录史料时亦会有舛误。且考证古书之著者、时间、地址甚难。
    再看,缪文:
    (2)原本已无,只有一单本存在者。设此存在之单本,中有传误,其因有二:(a)判断之误,读者未能通晓原书之意,遇有已不能解者,以为此系原书之误,以意改削,至自以为通而止。(b)偶然之误,或因抄写时之误读,或因记录时之误闻,皆足致误。
    《史学原论》(第二章):
    (乙)第二方式,原本已亡失,今所取者仅一抄写本。于此人当谨慎考察,盖此抄写本,容或含有伪误也。……原文在抄本之中便伪,如人所谓“传写变化”者,盖或由于欺诈,或由于误失,抄录者每故意改变字句实施其欺匿之术。又一切抄录者,几皆不免误失,或由判断之失,或由意外之失。判断之失,半由训练,半由知识,如彼辈自信于原文之章节字句,凡彼所未能通晓者为必须改削是也。意外之失,如人于诵读时,误抄别行,或笔述口授时听之未真,或无意之间,成为笔误是也。(第32页)
    两者在此极为相像,都提及原本已亡仅存一抄本。缪文细分二处:一为判断失误,一为偶然之误。《原论》也言判断之失与意外之失。
    从以上二条可以看出缪文“外审判”一节大体上是本于《原论》所立之纲而成之,可见缪氏此作和梁氏的《中国历史研究法》一样实为中西史学激荡下的产物。但相比较二者,梁氏对《原论》中治史理论多有采纳,而缪氏只是援引《原论》中的某些纲目,然后加用中国史例而解说,缪氏《历史之意义与研究》一文中则明显受到梁氏的影响。但如杜维运所说梁氏不单是“以西方理论配合中国事例以谈史学方法,而是将中西史学方法作了极和谐的综合。所以他不是稗贩……朗、瑟二氏之说有时正面的加以采用了,而细节处加以润色;有时反转过来采用,而更见奇纵;有时约略采用,而另见完全的系统,以至丝毫不着采摭痕迹,浑然天成,圆而多神。”(41)缪文如与梁氏比较,亦有自建系统之处,如对抄本偶然之误系统的划分,和鉴定版本真伪的八项划分比《原论》更加详明。但缪文主要是在史料的审判处有本《原论》之说,其他的则参照诸如兰克、文森特、鲍威尔等西方史家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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