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新组建了文化和旅游部,以促进文化和旅游、保护和发展的深度融合。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科学利用传统村落、文物遗迹及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艺术馆、世界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等文化场所开展文化、文物旅游”。为进一步发挥不可移动文物在文化文物旅游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防范化解旅游开发潜在的破坏风险,探索如何将不可移动文物纳入国有资源性资产范畴,促进不可移动文物有序“资产化”,进行资产化管理已势在必行。 “资产化”可以理解为资源向资产转化的过程与趋势。不可移动文物资产化,即不可移动文物从资源向资产转化。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的资源属性,国务院在《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中明确提出:“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高度概括了不可移动文物作为国家所有公共物品的资源属性。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资产化,即是以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的综合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把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转化为可以实现价值增值的资产,在有效保护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合理评估资产价格,将不可移动文物用益物权部分权能推向市场,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对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进行优化配置。 传统文物保护理念的核心主要围绕如何保护文物的物质载体,而现代文物保护理念则更加突出文物保护的本质:即保护和彰显文物物质载体所承载的文化价值,并最终为人类文明发展提供文化驱动力。不可移动文物资产化的实质是通过资产化途径保护不可移动文物的内在价值,并将不可移动文物内在价值进行提升和转化:文物价值提升为文化价值,文物价值也随之转化为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同时使用经济手段通过资产化的方式使不可移动文物的内在价值外溢出来。不可移动文物资产化的过程即是不可移动文物内在价值提升、转化与外溢的过程,从而使不可移动文物产生更大的经济、社会、文化乃至生态效益,并最终实现不可移动文物的价值增殖。 我国国有资产按经济性质不同可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其中资源性资产是指具有清晰的产权关系,且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能够给其所有者带来经济效益的稀缺资源。根据以上定义,不可移动文物从资源向资产转化的基本条件是:有用性、稀缺性、产权明晰。即不可移动文物资产是能产生经济效益且产权清晰的不可移动文物资源。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强调自然属性,侧重不可移动文物的实物量;不可移动文物资产强调经济属性,侧重不可移动文物的价值量,即实物量的货币化。 关于资产,《国际会计准则》中将资产定义为“资产是指作为以往事项的结果而由企业控制的可望向企业流入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我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资产的定义是:“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根据以上定义,不可移动文物资产特指已进行开发利用并已获取一定经济收益的不可移动文物。因此,不可移动文物资源与不可移动文物资产的界限在于潜在收益是否转化为显性收益。预期在未来进行开发利用并具备潜在收益的不可移动文物可称为不可移动文物潜在资产。尚未探明埋藏范围、文物本体构成等且在未来可预计时间范围内没有开发利用计划的不可移动文物不应视为不可移动文物资产或潜在资产,仅可视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 虽然不可移动文物资产在称谓上与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有显著区别,但就其基本属性而言,不可移动文物资产仍是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一部分。区别是不可移动文物资产是不可移动文物资源中已投入当代人类劳动,能够被现有技术和管理手段予以规范化管理和开发利用,并已经带来经济收益的资源。无论是不可移动文物资产还是潜在不可移动文物资产,其普遍特征都是对人类显著有用性、资源稀缺性以及预期收益存在性。 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和资产、资产和潜在资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换,转化条件则应取决于政府行政管制要求以及公众对于不可移动文物资产的公共服务需求。 (刘尚希,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院长,博士生导师。陈曦,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在读博士。)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