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法制史为唯一研究方向的治学 收入《秦汉法制史研究》一书的论文撰写于不同时期,内容由法典编纂、律令研究、统治机构与官僚制度、文书研究构成。如果以今天的“法制史”或“法律史”的概念衡量,人们也许会在体系的建构、内容的取舍上有认识差异。然而如果以历史、客观的态度观察,便会发现人们在不同时期对“法制史”有着不同的认识,研究对象与体系建构也因认识的差异而有广狭之别。穗积陈重在为广池千九郎所著《东洋法制史序论》所作的序言中指出:“本邦法制,中古以来属于支那法系,晚近属于罗马法系。如此,一国有前后两次继受,前继受法对后继受法恰如固有法的关系……一国继受他国之法,因承认其模范法之国的法律之优,故自然有重继受新法而轻固有旧法的趋势。”(广池千九郎:《东洋法制史研究》,创文社,1983年)在此趋势下,日本的中国法制史研究在体系与方法上也烙有明显的外来法印记。如浅井虎夫的《支那法制史》(博文馆,1904)是日本第一部系统研究中国法制沿革的著作,其体例参酌德国与罗马法制史著作,内容涉及官制、身份阶级、经济、财政、救恤、交通、教育、军制、法制。次年出版的广池千九郎的《东洋法制史序论》,则“仿效欧洲的历史法学的研究方法,且致力于各种辅助之学,尤以语言学为重,积苦心而推进各种研究,终成作为序论的《中国所云法律的语义研究》”。以日本近代法学创始人梅谦次郎为恩师并为其立传的东川德治,主张“中国法制的研究不能止步于单纯的法律制度,最要紧处在于阐明王道治国的要义,中国文明的渊源,开发其国性民俗的真相”(东川德治:《支那法制史研究》“序”,大空社,1999年),而他的《支那法制史研究》(有斐阁,1924)虽然包容了所欲论述的内容,然而总论、讼狱、人事、杂记这一体系,仍难自成一脉。 与此同时,日本近代法制史研究领域不同学派代表人物之于法制史体系的建立,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亦不无影响。如“文科派”的代表人物三浦周行是“有职故实”系法制史的继承人,主张“文化史的法制史学”,他于1919年出版的《法制史之研究》凡八编,除第一编“总论”与第八编“杂纂”外,余各以亲族法、户籍法、财产法、商法、刑法、审判法为编。“法科派”的代表人物中田薰擅长比较法制史、日本法制史,对中国法制史也颇有研究,有名篇《关于支那律令法系的发展》(《比较法研究》第1卷第4号,1951)与《〈关于支那律令法系的发展〉补考》(《法制史研究》第3号,1953)传世。后者篇幅长达150页,主要由赏罚研究与律令研究构成。他的《日本法制史》(讲义,1922)以历史阶段为序,而天皇、阶层、官位、地方制度、土地制度、财政、兵制、法源、刑法、户籍、庄园、审判所、封建制是其不同时期章目的关键词(详目参见荆木美行《近代日本法史学的一个侧面》,《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4辑,法律出版社,2010年)。30年后,其弟子仁井田陞的《中国法制史》(岩波书店,1952)出版,此书被誉为“创建了中国法史体系”[岛田正郎:《东洋法史》(增订版),东京教学社,1989年]、“问题意识抬头”(池田温:《仁井田陞》,收入江上波夫编《东洋学系谱》第2集,大修馆书店,1994年),而其体系主要以法典编纂、刑法、审判、调停和解、身份制度、“封建”与封建主义、城市与行会、人法、户籍制度、家族法、土地法、交易法为纲。这些通论或专论性的著作为中国法制史研究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影响深远,如中国法制史的另一代表人物岛田正郎的《东洋法史》(东京教学社,1970)“中国法”部分,即以法典编纂、统治制度、兵制、税制、审判制度与调停制度、户籍制度、刑法、人法、部曲奴婢法、宗族法与亲属法、家族法、土地法、村落法、交易法、行会、仪式典礼制度——礼为目。然而在中国法制史体系得以构建的同时也应清楚地看到,其体系与术语不无外来法与现行法的烙印,受历史法学派影响至深。精通中世德国史,尤其是以法制史为中心的制度史的世良晃志郎指出:“在我国,不仅是西方法制史,日本法制史与中国法制史也是在该学派压倒性的影响下形成了其方法与体系(《社会科学大辞典》编辑委员会编:《社会科学大辞典》17,鹿岛研究所出版,1974年)。”由此方法论也成为战后法制史研究的反省对象之一。仁井田陞于战后研究中国法制史的系列著作《中国法制史研究刑法》(东京大学出版会,1959)、《中国法制史研究土地法、贸易法》(同1960)、《中国法制史研究奴隶农奴法、家族村落法》(同1962),即被视为“开始做清楚的历史认识之学,以摆脱欧洲立场的学术体系”(佐伯有一:《书评:仁井田陞著〈中国法制史研究〉》,收入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法与习惯、法与道德》,东京大学出版会,1964年。佐伯有一的书评发表于此书出版的前一年即1963年,故只涉及三部)。 大庭先生治学不以法制史为唯一的研究方向,他的《秦汉法制史研究》亦非通论性著作,如果单纯以法学的、体系性的标准看待此书,自然会产生不同的评价。但是作为一名历史学者,他对中国法制史持有自己的基本看法。首先,他认为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法律与制度的历史”,追寻的是法律的复原与统治机构恢复生命力的历史表现(大庭脩:《昭和元年生まれ達》),“法史学是以种种史料为线索,以探明过去的法为目的的学科”(大庭脩:《木片に残った文字——大庭脩遺稿集―》,柳原出版株式会社,2007年)。其次,关于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方法,他明确反对以今目古,主张考证为先: 从我们的立场来看,用近代法的概念整理中国的法史料,作为历史的方法不得不说是不正确的。毕竟中国有中国的法概念,有中国的法意识,与西方法比较即所谓比较法研究当然是需要的,但如果不是在确认主体的基础上,比较就会失去目的。法制史不只是属于法学……如果目的在于借历史之名说明现代的法、应该有的法,这种方法在史学领域里是不允许存在的。历史学的目的在于明确评价,即明确历史意义,为了这种综合评价,当然需要考证,一分综合要以十分考证为前提。因此作为历史学,首先就是要以考证过去的事实为第一步……有必要用这一时代的形态乃至尽可能地用与这一时代接近的形态把握过去的法史资料。在史实认定之际加入现行法、近代法的概念,是绝不能让人满意的。 再次,关于法制史的研究对象,他主张除了法典之外,更应将视野拓展到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法科派主张,像大宝律令是哪一年制定的,养老令是哪一年修订的这类问题,不属于法制史。这确实如此。但是在法制史的研究课题中,在某个时代实行了这样的法律,除了有这样的法典外,该法是如何产生的,对当时的民众产生了 怎样的作用,给予了怎样的约束等,则应该是题中之义。这是即使探明法典本身也无法弄明白的问题,所以必须要寻求法典以外的史料……可以说法律生活存在于法典之外,法律意识存在于接受法典的人之中。因此,法律现象与社会关系应是问题的焦点,这便是所谓法社会学的要求。(大庭脩:《木片に残った文字―大庭脩遺稿集―》) 大庭先生的上述见解,主要见其讲义笔记遗稿《中国法制史概说》。讲义笔记似乎是未完稿,但“法制史的概念”这部分较为完整。另遗稿的具体撰写年代亦不详,但据遗稿的整理者之一吉村昌之推测,成文大约是在1970年代。大庭先生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始于1950年而终于2002年,如果将此间52年的学术生涯加以划分,则前25年主要侧重于法制与官制,后27年主要侧重于汉简与汉籍输入,而1970年代正处于两个侧重点的转换期,因而《中国法制史概说》毋宁说是他长期以来对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总体认识。他的“法史学是以种种史料为线索,以探明过去的法为目的的学科”之见解,把握住了法史学的双重属性,在学术研究中尊重并体现这一属性无疑是法史学的必由之路。2013年由石冈浩、川村康、七野敏光、中村正人共著的中国法制史教科书以“史料所见的中国法史”为名(法律文化社),正反映了人们对法制史研究基本路径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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