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官文书研究(这里的“文书”是官文书的广义之用,即不仅指往来于各级官府的行政文书,也包含通过文书形式所体现的诏令)。中国古代政治所具有的“文书政治”的特点,深刻反映了文书与官僚、权力的一体关系。因此通过对文书本身的研究来揭示制度的运行与演变,是政治史、法制史研究不可忽略的对象。出于对文书政治的自觉意识,亦得益于石滨纯太郎先生的教诲与居延汉简研究班的训练,对汉代文书进行古文书学的分析也是大庭先生秦汉法制史研究的特点之一,体现了古文书学与中国法制史研究的互相依存关系。前述汉令程序与诏书册的复原,事实上都是在着力分析文书形态的基础上所获得的成果。例如对《史记·三王世家》(本书第三篇第四章,撰于1962年)的研究,重点在于汉代文书形式的辨析,在于“次序分绝,文字之上下,简之参差长短”,故论证旨在辨析奏文之首及记录格式,在此基础上指出《三王世家》由系列公文书构成,策、制、奏所用简的长度各不相同。从收入第三篇“汉令研究”中的数篇论文来看,所用材料为诏书册、诏书断简、《史记·三王世家》与王杖十简,皆属文书的范畴,大庭先生正是通过对文书本身的扎实考证完成了论证过程,阐述了令的立法样态与程序,揭示了汉王朝决策产生的具体过程。“阐明汉王朝性质的研究成果为数众多,然而通过制诏成立过程的文书言及汉王朝性质的研究,过去是没有的。这是大庭氏开创的研究方法。”(中村裕一:《大庭脩〈秦汉法制史の研究〉》)除去诏书外,通行文书也是大庭先生文书研究涉及的内容(本书第五篇第一章,撰于1954年),其旨在探究文书格式与发放手续,探究人们在旅行时所持通行证的各种功用。这无疑有助于秦汉关津制度、传舍制度以及县乡管控的认识。发表于1958年的《爰书考》及1981年的《居延新出〈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书——〈爰书考补〉》(本书第五篇第二章及补论),同样也是运用古文书学的方法对简牍爰书文本予以分析,爬梳类别,评判诸说,提出己见。尽管在此后的研究中,对爰书文本的认定、爰书的定义仍存不同见解(籾山明:《爰书新探——兼论汉代的诉讼》,《简帛研究译丛》第1辑,湖南出版社,1996年),但是大庭先生的爰书研究有三点值得重视:一是对史籍注释有所疑问,首先提出了研究课题;二是利用简牍实例扩充了爰书的类别,进而使爰书不拘泥于单一的“司法文书”定义,客观上为爰书定义的探讨开拓了思路;三是从文书的日期、转呈分析《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书的文书构成,判断文书的性质。 在秦汉出土法律文书不断丰富的今天,文书研究的重要性越发明显。关注简牍文书的特征与文书的关系,关注形制、编联、层次、结构、格式、用语、签署、收受方等文书要素,由此认识文书的性质与功用,看出制度的运行与时代变化,已是秦汉法制史研究的必由之路。因此大庭先生的这一研究方法与经验,在当下尤其应当重视并付诸实践。 如前所述,大庭先生秦汉法制史的研究成果主要产生于1950—1970年代中期,迄今至少已逾半个世纪。在秦汉出土法律文献获得划时代的发现,研究领域逐步开拓,研究成果极为宏富的今天,在再读《秦汉法制史研究》而体察其学术价值的同时,当然也需要检证其说,评判得失。无须赘言,学术研究的进步总是伴随着质疑、商榷、争鸣,学术成果甫一产生即存在着完善、订正、修改甚至放弃成说的可能。尤其是在较大程度上依赖出土文献的秦汉法制史研究领域,新出史料对旧说的检证,有时印证与颠覆同在。例如囿于传世文献所得出的“违反家庭伦理的行为也许归属于礼教问题,刑的意识也许还没有扩大到以最重之罪‘不道’加以国家处罚的程度”这一推测,经睡虎地秦简与张家山汉简的检证,自然应当重新思考“不孝”与“不道”的关系以及国家刑罚对不孝罪的惩罚。更不必说即使是同一史料,也会因理解不同而引起学术争鸣。大庭先生与滋贺秀三先生围绕王杖十简性质的讨论发生于1970年代,虽然大庭先生最终放弃了“有关决事比、谳的一般性看法”,然而关于王杖简性质的讨论迄今仍难定于一说。此外在依据新材料检证旧说之际,旧说所赖以形成的“新资料”相对于完整反映那个时代法制状况的文献而言,仍然还只是某个或若干个“碎片”,所反映的法制“真实”也未必皆无局限。例如睡虎地秦简释文最初刊载于1976年第6—8期《文物》,大庭先生读后的初步认识是:出土秦律皆为律的形式,未发现令;即使是魏户律、奔命律两条王命,也是以律的形式表现,由此他认为将补充法称为令的形式大概是汉代出现的。在睡虎地秦简所给予的认知范畴内,此“诚为至言”(滋贺秀三:《大庭脩〈雲夢出土竹書秦律の研究〉》,《法制史研究》第28号,1978年)。然而同时他也推测,睡虎地秦简27种律已被整理编辑,则其后的追加法也可能与汉一样,以令的名称存在。秦令的存在与否,应是留待将来解决的问题(大庭脩:《秦汉法制史の研究》)。认识的不确定,正源于文献的局限性。在秦令材料不断增加的今天,识者自然可以突破原有材料的限制而将汉令作溯源研究,但是如何从追加法、规范形式、位阶效力的意义上认识秦令,又是学者面临的新课题。 总之,《秦汉法制史研究》是一部“以种种史料为线索”进行研究的著作,也是大庭先生立足于中国古代法的原理与概念探究秦汉法制的实证之作,体现了历史学、简牍学、古文书学的融合,是研究秦汉法制史的重要参考著作。 后记 在大庭先生逝世两周年之前的2004年8月,大庭博子夫人偕家人专程来到北京,追思大庭先生“以中国为第二故乡,以中国为研究主题”(大庭博子:《兰园大庭脩自用印集》“跋”)的研究轨迹。8月17日,笔者在北京饭店接受了大庭博子夫人的翻译许可书。 早在1991年,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由林剑鸣先生主持翻译的《秦汉法制史研究》中译本。中译本行世以来,无论是对简牍学还是对秦汉史、秦汉法制史的研究,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是人们常用的参考著作之一。此次重译,出于三点考虑。一是中译本行世已25年,传者渐稀,购觅尤艰。二是原著所收之文截止于1977年(补论部分最晚为1981年),中译本收入了发表于1986年的《武威出土的〈王杖诏书、令〉册书》,而此次重译则收入了此后所撰写的《武威旱滩坡出土的王杖简》(1995)、《关于张家山247号汉墓出土的〈津关令〉》(2002)及讲义笔记(遗稿)《中国法制史概说》,以期全面反映大庭先生的秦汉法制史研究业绩。三是明确相关学术观点的表达。 时光荏苒,岁月蹉跎,译事虽常置念头,却时断时续,逶迤而行,及至前岁,方得六七成。所幸近年来得益于国家留学政策,门生得以节次东渡,专攻法制,研习日语。译事遂得助力,于2017年岁初终成(按:即将由中西书局出版)。汉译国外学术著作有三难,信、达、雅自不待言,翻译一部以考据治史的学术著作,信、达亦为不易。一词一句揣度,往往辗转再三,难定一谳;一文一见之得,又需反复翻检,以求通融。信而求达,尤需静坐玩味,体会旨意,明明呼之欲出,却难成条贯,此最为困扰亦最为费时者。本书之译,自度无愧于用心,然而囿于学识与日语水平,信达有失,或不能免。尚祈识者指摘。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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