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法制史研究》的学术见解 《秦汉法制史研究》1982年由同朋舍出版,2001年第三次印刷。内容涉及法典编纂、律令、官制、古文书诸类,以下择要分述其学术见解及价值(下文凡征引大庭先生书中之说者,皆见本书正文)。 第一,从法制史的角度看中国史的时代区分。立论见《律令法体系的变迁》一文(本书第一篇第一章,撰于1974年)。大庭先生在论述法典的编纂时认为,从唐敕到宋的敕令格式来看,唐宋具有一贯性,时代区分不明显;而以皇帝任命官僚的命令形式的变化来看,宋元之间为时代的区分点。1997年在关西大学的荣退讲座“我的中国史时代区分”中,大庭先生对他的观点做了更具体的阐述。他不采用古代、中世、近世这种区分概念,而是按历史进程区分为远古-春秋、春秋以后-鸦片战争、鸦片战争-现代三个分期。这其中的春秋以后-鸦片战争是漫长的帝制时代,包括了春秋战国这一孕育了帝制时代的前阶段。皇帝统治的原型至汉末为一个时代,而接下来的大变化则在宋元之间。他认为蒙古帝国的出现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并以国号的命名,任命书的形式、皇帝的自称方式、地方行政单位的变化,以及为了形成覆盖欧亚大陆的帝国而产生的青花瓷为例,说明了变化特征(大庭脩:《私の中国史の時代区分》,《史泉》第87号,1998年)。众所周知,日本史学界围绕“唐宋变革论”有京都学派与东京学派(亦称历研派)的论争,而当中国学者询问大庭先生“属于何派”时,他的回答是不属于任何一派的第三派。这或许就是他所认为的界限比较清楚的法制史,也是他所秉持的“从事不受时流影响的坚实的史学研究”(大庭脩:《江户时代中国典籍流播日本之研究》“中文版序”)信念的体现。 第二,汉律令辑佚研究。传世文献中的汉律令辑佚,至沈家本、程树德时代而达到一个峰值,后人若欲有所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新资料的发现。因此敦煌汉简、居延汉简的发现,为后人辑佚汉律令带来了新的生机。本书第二篇第二章(撰于1981年)即为简牍律令的辑佚成果。所辑佚的律文、令文、律说,除去比照传世文献、疏通文意、纠正旧说外,值得注意的还有两点。一是律文的律篇归属。汉律久佚,传世文献中所记载的篇条结构是人们认识汉律的固有知识,然而在以固有知识认识出土文献时,佚文归属何篇,归属依据为何,是辑佚时不可忽视的问题。如果轻易地以后律分篇析章,就有可能忽略秦汉律的发展过程。在这点上,可以看出大庭先生在辑佚时的审慎,律篇明确者自不待言,不明确者亦不强作厘定,而是谨慎推测。对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某些简的归属也是秉持位置相邻、内容关联的原则。二是令的条文编号。在既往的秦汉令研究中,干支令是学者关注的对象,而令的条文编号并未引起特别关注。大庭先生注意到了居延汉简中《北边挈令》《功令》的条文编号,认为“这些令的编号顺序如何,是何时整理的,上次整理时的序号在下次整理时是否发生变动,有无废弃的情况,这些问题若能通过将来增加的出土资料得到解明,汉令研究将更向前迈进一步”。令的编号研究与令的编纂、分类、性质密切相关,因此这一问题的提出,无疑深化了秦汉令的研究。 第三,汉令的立法程序。说见《关于汉代制诏的形态》(本书第三篇第一章,撰于1963年)。文章主要通过汉代文献中制诏的文体、固定用语以及内容,提出了汉代制诏的三种形式:第一是皇帝根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下达命令,“著令”、“著为令”是其行使立法权的用语;第二是官吏在职权范围内履职奏请,经皇帝“制可”后以制诏形式发布;第三是第一与第二的复合。“著令”诏含有应载入法典的条文,而“具令”诏、“议令”诏则在覆奏文中包含其条文。汉代的立法以第一及第三种形式进行,其程序贯通两汉,效力同等。从对法典的基本认识与立法技术来看,汉魏经历了从未成熟到趋向成熟的阶段。大庭先生的此文从汉代制诏的固化条件入手,剖析制诏的内部结构、外在形式以及汉令的运作实态,最终论及汉令在传统律令体系中的地位,是汉令研究的必读之篇。 第四,诏书册的复原。诏书是汉令的载体,因而一份首尾完整的诏书对于汉令研究的重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王国维先生曾考证过诏书格式,劳榦先生也总结过“诏后行下之辞”的内容,然而由于史籍中记载的诏书多经节略,故体例保持完整的诏书终难得一见。大庭先生的《关于居延出土的诏书册与诏书断简》(本书第三篇第二、三章,撰于1961年)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根据简牍的出土地,简文书法,诏书的公布、书写、传达方式及简文的内在联系,从居延汉简(1930年代发现者)中爬梳出8枚简,复原出了《元康五年诏书册》。通过这一首尾完整的诏书册,不仅可以明确诏书逐级传达的过程及其所需时间,而且可以看出御史大夫在日常事务处理中的实际作用,发现汉代文书政治的细节。《元康五年诏书册》的复原,既是京大居延汉简研究班的代表性成果之一,也是大庭先生汉简册书复原研究的标志性成果。以此为先导,其他考证、复原诏书册的系列成果,又有出土于肩水金关的《永始三年诏书册》,出土于武威的《王杖诏书、令册》,出土于敦煌凌胡燧的册书,地湾出土的骑士简册等(均收入《漢簡研究》,同朋舍1992年)。已故著名简牍学专家谢桂华先生评论道:“大庭脩教授……继承森鹿三教授肇端用古文书学研究简牍的方法,从居延和敦煌汉简中成功地复原出多件册书,其中元康五年诏书册,是最为完整的范例(谢桂华:《兰园大庭脩自用印集》“序”,垂柳草堂,2004年)。” 第五,刑名与罪名研究。刑名研究主要是对汉代迁徙刑的考证。1954年久村因发表的《西汉的迁蜀刑》(久村因:《前漢の遷蜀刑に就いて——古代自由刑の一側面の考察》,《東洋學報》第37卷第2号,1954年),从判决程序、护送至徙迁地、徙迁地的生活、赦免与诏封复家、东汉诸侯的徙迁等方面,论述了适用诸侯王迁刑的判决、执行、消灭以及理念,丰富了汉代刑罚体系的内容。大庭先生的《关于汉代的迁徙刑》一文(本书第二篇第四章,撰于1957年),则将受刑主体扩大至整个犯罪群体,从迁徙刑的分类(徙远郡刑、徙边刑)、获刑对象(徙远郡者多为大逆不道从犯,徙边郡者多为不道犯及大不敬犯)、刑罚功效(本刑与替代刑)、刑罚原理(“废放之人屏于远方,不及以政”)、附加刑(附加执行财产刑)等方面深化了迁刑研究。 “不道”是秦汉法律中常见的类罪名之一,较之具体罪名,类罪名的内涵厘清直接关乎对犯罪本质的认识与刑罚确定的依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既往研究中,沈家本已注意到这一罪名有不同称谓,但并未深究。张鹏一的《汉律类纂》也曾辨析后世“十恶”中的三种罪名之源,却失于疏略。大庭先生则采用归纳法对秦汉文献中频现的不道罪案件加以解析,撰成《汉律中的“不道”概念》(本书第二篇第三章,撰于1957年)。该文首先厘清了该罪名的内涵,指出其包含了诬罔、罔上、迷国、诽谤、狡猾、惑众、亏恩等罪名,其行为各有构成要件。其次界定了不道罪的概念:“背离臣下之道、扰乱民政、危害君主及国家、颠覆现行社会体制的行为,一般称为不道。”再次提出了汉不道罪与唐十恶罪的关系,指出十恶中有五项可以在汉律中得到对应,且大半包含在不道之中;汉代的不道罪伴随着律概念的发展而分化,进而与唐“十恶”发生关联。就类罪名的分析及对唐律十恶罪的溯源而言,该文堪称范本。作为居延汉简研究班的系列研究成果之一,该文与森鹿三及研究班成员守屋美都雄、布目潮沨、米田贤次郎、平中苓次等人的成果同时刊登于《东方学报》(京都第27册,1957年)。为大庭先生此文、《汉代的迁徙刑》及布目潮沨先生《汉律体系化试论——围绕列侯的死刑》撰写评论的滋贺秀三认为,二人的力作“标志着汉代法制研究的新水平,应给予十分高的评价”。 第六,统治机构与官僚制度的研究。关于汉王朝的统治机构(本书第一篇第二章,撰于1970年),以官名改称、九卿的性质、郎中令及其选举、少府的变迁、御史大夫与日常政务、丞相与朝议为题,意在揭示汉王朝统治的本质,其所呈现的官吏任用晋升、文书政治、会议制度,既是认识汉制自身规律的切入点,也是佐证汉律规范对象的制度背景。关于将军制度的研究(本书第四篇第一至三章,撰于1968-1971年),着眼于国家权力的分配,皇帝与将军的权力关系。他指出国家须臾不可离开刑罚权,但唯一例外是将部分刑罚权委托给将军,因此汉代有将军“不常置”的原则(大庭脩:《象と法と》)。他又通过对将军之职从不常置到常置及其权力的变化,透视皇帝对将军的依赖与掌控。其中与将军权限有关的誓言、约束、斧钺以及节与持节者,涉及兵刑合一、军法与律令的关系,本身既属于政治史、官制史的研究范畴,也属于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另一方面关于啬夫以及官吏的兼任、因功次晋升、出勤与休假(本书第四篇第四章至第七章,撰于1953-1957年),也通过大庭先生对简牍与典籍记载的剖析而得以揭示,进而立体体现了处于汉代官吏体制内下层人们的日常状况。这其中有关汉代官吏晋升的研究成果得学界时誉。西嶋定生指出:“大庭氏的论考,通过木简、《史记》、《汉书》考究了什么是决定汉代官吏晋升的依据,明确论证了一般所考虑的功劳是功与劳两个方面,与特别功绩的功相对,劳是指经过累日积劳,即一定的出勤天数而自动获得晋升资格,可以说为汉代官吏制度的理解提出了绝好的资料。”(西嶋定生:《1953年の歷史学会——回顧と展望——東洋史·秦漢》,《史學雜誌》第63编第5号) 大庭先生对秦汉官制的研究终其一生。1999年大庭先生自关西大学荣退,但由他主持的研究会依旧持续进行活动。当时主要是以王先谦的《汉书补注》为底本,合读《汉书·百官公卿表》、颜注、《补注》,同时精读《续汉书·百官志》《晋书·职官志》《宋书·百官志》,至2002年6月《汉书·百官公卿表》读毕。然而一个月后,大庭先生患病住院,在去世的4天前,大庭先生还过目了译注原稿。2014年11月27日,在大庭先生去世13周年忌日,《〈汉书·百官公卿表〉译注》出版,著者以大庭脩先生为监修者(参见吉村昌之《〈汉书·百官公卿表〉译注》“后记”,朋友书店,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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