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度缺陷与民族建构的困境 1972年“白澳”政策废除后,种族优越论失去了法律依据,澳大利亚各民族的关系开始了重构过程。在多元文化主义思想指引下,澳大利亚政府从法律上确立了族裔平等原则,特别强调文化多样性,每个民族都有保持和传承自身族裔文化的权利。 1973年的《格拉斯比报告》(Grassby Report)直接推动了澳大利亚实行多元文化政策。在阐述其观点时,格拉斯比认为,随着更多的国际移民的到来以及澳大利亚年轻人比例的增加,一种新的自我批判和自我觉醒预示着这个国家正走向成熟,“这些事务的逐渐兴起,反过来促进了一种‘新民族主义’的成长……同样,迄今为止在吸引不同背景的人们方面我们已经建构起一种国民意识,让我们有信心通过移民不断地加强和丰富我们社会面貌。”⑧澳大利亚历史学家安娜-玛丽·乔登斯(Ann-Mari Jordens)认为这实际“把移民安置和公民归化融入结合了起来。”⑨但是显然在再造公民共同价值观方面,多元文化政策并不积极主动,而是希望通过为移民安置提供便利和服务、维护文化多元性和社会平等公正等间接手段自然而然地培育国民意识。实际上,政策的规划与实现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结手段,多元文化政策的理想主义很难落地生根,这是多元文化政策的重要缺陷,也是多元文化政策不能有效抗衡种族主义思潮的原因所在。 在多元社会,如何处理少数民族群体与主流群体之间的关系,这其实是战后移民国家普遍面临的问题,长期以来,加拿大的魁北克法语区与英语区之间就因此而争斗不休。加拿大是最早推行多元文化政策的国家,但是在多元社会的发展演变中同样面临着族群间“虚假联合”的问题,这种现象遭到了部分学者的批评。⑩美国的情况虽然稍有不同但大致相似,“美利坚”民族虽是一个新的民族,但受它融合的主体部分依然是欧洲族群。美国社会虽有强大的“熔炉效应”,但是非裔、亚裔等少数族群并不能完全融入,在很多方面依然受到排斥和歧视。 澳大利亚的多元文化政策由政府主导,自该政策颁布之后,澳大利亚政府付出极大努力,试图在多元文化主义基础之上塑造澳大利亚公民的共同价值观。同时,成立多元文化委员会和国家多元文化咨询委员会,不断摸索完善适合澳大利亚国情的多元文化政策。1996年“一族党”运动兴起后,多元文化政策出现危机,针对这种情况,在1999年的报告中,澳大利亚国家多元文化咨询委员会提交研究报告,主张在保障公民民主和平等权利、原住民和解,各族裔相互尊重,增强移民融入,扩大社会文化和经济多样性,明确多元主义的概念和权利义务、培养多元主义政治领袖等方面采取更多的实际行动。(11)但正是从这份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到澳大利亚多元文化政策的弊病。该委员会依然没有把多元文化主义与白人文化中心思想区分开,并特别强调澳大利亚要继承不列颠和爱尔兰的文化遗产,在澳大利亚文化中给予其特殊的地位。该委员会的观点实际代表了一大批澳大利亚人的认识,他们认为白人是澳大利亚主体人群,澳大利亚文化理应是以白人文化为基础的文化,如果白人文化失去了主导地位,那么澳大利亚将面临文化危机。主体文化群的主导性与少数族裔要求的多样性之间出现的文化裂隙,澳大利亚民族认同的建构陷入两难困境,这也使得澳大利亚的多元文化政策效用受到限制。 在实行多元文化政策的40余年里,种族歧视问题的持续存在其实反映的正是这种民族认同建构的困境与斗争。所以种族问题专家贾亚苏里亚(Jacqueline K.Nelson)认为:“在对种族主义批判的同时,有必要同时对多元文化主义、文明多样性和多元主义进行反思。”(12)有学者对多元文化政策的效用深深忧虑。“像种族和解和多元文化政策这样的措施仅仅是向澳大利亚深厚的种族主义历史清算的开始,欲清算它的深层影响还需更多努力。……从20世纪90年代到2012年,反种族主义议案大部分局限于种族和谐议程,这种架构对宽容有用,但基本没有动摇种族主义的根基,对当代澳大利亚的种族主义活动也影响甚微。”(13) 从实践角度来看,多元文化政策无法有效调和族群(ethnic)和民族(nation)的关系,“当作为公共政策时,多元文化主义代表着促进移民的融入,它同时激发了把人们划分为有明显差异的族群的思想。”(14)这是多元化必然带来的问题。另外一个问题是“为了管理和政治上的便利,制度上的多元文化主义常常视种族集团为平行的而不是多层次的,并且当实施基于文化的根本差异的权利时,很多管理者和少数族裔领袖倾向于固化这种分类。……国家权力机构和主流群体把这种凝聚力和同质化的责任归咎于甚为不和的族裔,阻止少数族裔和阶层分裂和新群体产生。”(15)因此,多元文化政策的推行并没有如预想的那样推动各族裔的尊重和融合,反而形成了极端的两派:一派认为多元文化政策鼓励文化多样性,特别强调保护本族裔的传统文化;另一派则对多元文化政策持批判态度,认为它鼓励文化分歧,实际否认澳大利亚存在民族认同的可能性。(16) 有学者早就指出:真正的民族融合需要经历一个文化熔炼过程,“由于它(指多元文化社会)包含了多种文化,共同的文化只能通过相互交往、相互尊重、管控分歧来形成,使他们通过共同的生活方式团结起来。……经过一段时间,他们逐渐形成一种新的复合文化,这种文化建立在他们各自的贡献、深邃见解之上,而且经过一个对自身的混沌的但可辨识的认同过程。这个过程既不是他们最低程度的共同特征也不是武断地几种理念和惯例的简单集合,而是一种或多或少的带有独特性的文化,在这种文化中,他们被重新定义,形成一种新的关系,组成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17)澳大利亚的多元文化政策显然没有达成民族融合和文化再造的功能,只停留在民族尊重和文化共存的阶段,因而没有促成独立的澳大利亚民族文化,作为民族国家澳大利亚尚缺乏文化基础。 同时,在多元文化问题上,普通澳大利亚人也存在一种矛盾心理,一方面,支持多元文化的基本原则,允许多样性文化的存在,并为此感到骄傲。另一方面又希望广大族裔能深度融合,主张文化趋同,形成具有澳大利亚本国特色的民族和民族主义。在澳大利亚民族认同的建构中日益形成了两股不同步发展的力量,第一个是官方的先导作用。多元文化政策由政府主导推行,它基于自由主义的文化平等观念,带有浓重的理想主义色彩和强烈的官方说辞。另一个是文化背景迥异的民众的接受程度。澳大利亚的文化长期局限于白人文化话语权,白人总希望这种文化认同在白人的控制之内。有人用空间管理者(spatial managers)和空间被管理者(spatially managed)来形容澳大利亚白人和其他族裔之间的这种二元对立关系,空间管理者认为自己有权定义澳洲的民族属性,有权判定谁符合要求,谁被允许进入这个国家,空间被管理者则对自己应该身处何位,该做什么或者该回到哪里有自己的主张。(18) 白人的文化霸权给民族融合造成障碍,其他族裔深感压迫,对白人主张的“澳大利亚文化价值观”心怀疑虑,唯恐因此丧失本民族的文化特征和权利,所以有人评论道:“关于民族、澳大利亚和澳大利亚人的表述仍然太过狭隘,不能带来足够广泛的归属意识。”(19)这是官方不能解决的问题。澳大利亚的这种文化分歧阻碍了“民族意识”的发生,而种族主义思想的屡次死灰复燃又造成了各族裔在文化上的进一步差异和对立,致使“澳大利亚民族”始终没有产生。多元文化政策在这个问题上束手无策,澳大利亚的民族形象始终是‘盎格鲁-凯尔特’(Anglo-Celtic)式的。 由于不能实现民族融合,澳大利亚在种族平等问题上也开始出现危机。在推行多元文化政策的同时,澳大利亚也为种族平等提供了法制保障,1975年即通过了《反种族歧视法》(Racial Discrimination Act,1975年),该法律是对联邦宪法的重要补充,规定了在就业、置产、服务、广告等领域严禁种族歧视行为。在此法案和其他反歧视法案基础上成立了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1995年,更严谨的《反种族仇恨法》(Racial Hatred Act,1995年)通过实施,该法案旨在判定基于种族、肤色、国籍、族群或相关因素的仇视行为为非法。作为《反种族歧视法》的补充条款,该法案增加了18C条款,强调基于种族因素的冒犯、辱骂、羞辱、恐吓为非法行为,可以说从法律角度杜绝了种族主义,但是该法案同时排除了一些“善意”的和基于公共利益的批评行为,形成了18D的修正条款。这在法理上并无不妥之处,但是即使如此,该法案自通过后不断遭到种族主义者的破坏,特别是自2014年以来,包括自由党参议员雷安杰尔姆(David Leyonhjelm)在内的一些人叫嚣废除18C条款,这给澳洲种族关系带来巨大动荡,而总理谭保(Malcolm Turnbull)的暧昧态度更加剧了人们的担忧。(20)以“言论自由”为借口向《反种族歧视法》的挑战无疑也是澳大利亚种族主义僵而不死的现实写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