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惟捷 一、前言 最近,何毓灵先生所著《河南安阳市殷墟大司空村出土刻辞牛骨》一文(以下简称《骨文》),刊载了一版安阳新出土的牛胛骨残片拓本与彩色照片(见本文附图)并做了相关的研究。[1] 这版残片写满文字,具有相当丰富的研究价值。《骨文》的研究较为细致,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果,例如在胛骨型态方面,《骨文》针对实物做了观察,指出: 本版刻辞是在废弃的卜骨上刻写而成。……从复原状况看,本版为右肩胛骨的一部分。与绝大多数卜骨刻辞不同的是,本版刻辞为倒书,即从骨扇往骨臼方向书写。如果刻辞之前牛肩胛骨完整,正面界格为从骨扇到骨臼垂直延伸最合理。但此界格为斜向。结合“倒书”,说明这块肩胛骨在刻辞之前已残。[2] 何先生认为此骨是重新取用的废弃卜骨,这是非常可信的;不过推测这块肩胛骨在刻辞之前已残,似有商榷余地,正面界格“不一定”从骨扇到骨臼垂直延伸最合理。[3] 关于所谓“界格”,这种在界划内单行刻写的例子较为罕见,与家谱刻辞有关的《合》14925,以及师小字的《合》20338+21844,可以作为类似型态的参照。[4] 前者不是卜辞,後者辞例非常特别,是否这种异於一般卜辞内容的刻辞才会如此书写,亦或与竹简文本有关,值得进一步研究。 此外,《骨文》提出此版内容为习刻的观点,这应该也是没问题的,详见后述。总之,《骨文》已经有了较为全面的分析,我们则试图在其基础上,考量语序结构,尝试针对这些刻辞另外进行文字考释以及断句,并对其使用性质做进一步的分析。以下,从自右而左的顺序,以【一】【二】…作为竖行标记,对骨版正反面刻辞进行释文与考释。 二、正文 正面刻辞: 【一】 二 辞残。 【二】 (旬)在之。曰:牧 首字为“ ”,细辨彩照即可知,此字即习见的“旬”。陈梦家已指出“ ”即《说文》之“螾”,今之蚯蚓, 象其形。其云:
陳氏所引“ ”字之說解,出於于省吾氏的《殷契駢枝三編》,今已收入《甲骨文字釋林》“釋 ”其云:“甲骨文 字作 、 、 等形,舊不識。…… 字右从 作 ,即旬字,其作 者變體也。”[6] 裘锡圭先生也和林氏一样提出相同的意见,补充陈说,其云:
其说可信。值得注意的是,出土材料中确认的蜀字从 从 ,结构上为合体字,末笔没有内旋的例子,而卜辞 皆为独体象形,末笔内旋,可知旬与蜀的差距还是比较明显的。[8] 总结上述观点,我们可以严格隶定此字为“ ”,整行可释为“ (旬)在之。曰:牧 ”,这里的旬存在地名、十日等两种可能,考量“在之”一词的处所属性(见《合》7361、39502)与“牧”的地域性质,我们倾向地名的可能性大些。 【三】 令牧 。曰:[亯?] 从第七、八行来看,“令”前残去的可能是有司二字。“牧”可以呼令,见《合》148“呼牧于朕芻”。“ ”字未见于《甲骨文字编》、《新甲骨文编》等工具书,属新见字,鉴于卜辞“牧”连结处所名词必加介词之性质, 在此当用为受命之牧官私名。此字从宀从 ,后者写法与五种祭祀之“ ”上半部所从类似,如 (《合》35420)、 (《合》35453)、 (《合》35700)等。[9] 末字残断,仍可看出主要结构,拓本未将“亼”下横划拓出,辨认上亦忽略了下部方框左右两竖未出头,并非“口”,以致误释为“吉”。从结构看,此字有“亯”“敦”“京”等多种可能性。全辞表达呼令牧 去从事某事,并进一步补充叙述之意。 【四】 乞(迄?)女(毋?)往 。兹行 乞字在卜辞中一般有两种主要用法,一是表收、受义的实词用法,端看语境变化来做词义判断;一是表最终、竟止的虚词用法,古书中往往用在否定句中,分化为“迄”“讫”,在卜辞中则肯定否定两见。[10] 下接“女”字,同样也有两种主要用法,作为女子的实指以及否定副词“毋”的两类,这种否定词同时具有主语能控制与否的主客观情态。[11]“ ”字《骨文》释“ㄅ(伏)”。细审字形,似象人字上抬手臂之貌,重见于第八行。考量第八行“卒”前缀否定副词“弗”,这种词组一般后加狩、归、入等动词,“ ”也有可能是某种与出行相关的活动,这与本条末句“兹行”也有较好的联系。此条刻辞疑表达“…最终不要前去从事‘ ’活动,此路途…”这样的概念。 【五】 [涉?]水。隹(惟) (逾?) (山) 首字虽残断,然断边有残笔,全字似为“涉”, 《骨文》迳释“止”不确。辞例“涉水”与第九行亦密合,只是第九行“涉”之水旁为右上斜至左下,与本行首字相反,不过这并不影响对“涉”的释读,本版同一字契刻的朝向并不固定,例如正面的“隹”、“若”等字朝右,於反面则朝左。 “ ”字又见《合》8287,该版作 ,所持长条物两旁有点画,可惜残断过甚,文例已失。“ ”字从俞从止,查目前各资料均未见,《骨文》认为即“逾”字,笔者赞同此说,“止”朝上出,似与 (出)、 (逸) 、 (往)构字同意,有脱出、超越之移动意涵。从文献习见的用法来看,《说文》:“逾, 进也。从辵俞声。《周书》曰:‘无敢昬逾。’”段玉裁曰:“ 进,有所超越而进也。”“ ”今作“越”。其下“ ”即“山”,[12]“逾山”两字应连读,或指师旅越山移动的一种情形。《战国策‧魏策》:“夫越山逾河,绝韩之上党而攻强赵”《后汉书‧儒林列传》:“踰越山河,沈沦荆楚”,是山河可“逾(踰)”的例证。 不过,“逾”(或渝、踰)亦存在一种较少见的古汉语用法,即表“顺流而下”义,在清华简《系年》、上博简《上博六·庄王既成》、《鄂君启节》中都有这类用例。清华简《越公其事》载:“若明日,将舟战于江。及昏,乃命左军衔枚稣(泝)江五里以须。亦命右军衔枚渝江五里以须。夜中乃命左军、右军涉江,鸣鼓中水以须。”此段记事亦见于《国语·吴语》:“于是吴王起师,军于江北,越王军于江南。越王乃中分其师,以为左右军。以其私卒君子六千人为中军。明日将舟战于江,及昏,乃命左军衔枚泝江五里以须,亦令右军衔枚踰江五里以须。”李守奎先生已明确指出: 韦昭注:“踰,度也。”其古义汉代学者已经不解。陈伟先生指出:“‘踰’与‘溯’相对而言,并且左右军是在后来(夜中)才‘涉江’到‘中水’(韦昭注:‘中水,水中央也。’,可见‘踰’指沿‘江’而下,与‘泝’指溯‘江’而上对应。”并进一步指出“此义未见于字书,但于鬯《香草校书·国语三》已经指出。”[13] 由於本版此行中“涉水”与“逾”并见,或许释读上也存在“顺流而下”的可能性,姑两存之以待考。 【六】 隹(惟) 、何正(征) ,隹(惟) ,为商王贞问帝是否“若”(《合》2273+2832,典宾)的对象,应为人∕氏族名,《合》13663亦有是否呼“宅” 的对贞,字体上属於典宾类较早期的型态,此三覆重的 作为地名,可能与 是一事。 “何”亦为卜辞习见人∕氏族名,见《合》273、14912等。 、何於宾组中均属商人阵营,而 作为正(征)的受词,应是氏族∕地名,此字从阜从 , ,麦芒也,为齐字主要部件。又见合18755 ,可惜辞残。合31274另有 字,从 营声,从无名组文例来看,其应该也是作为地名∕氏族名用。 全辞表示“…让 、何二族去征讨 ”这样的意涵。 【七】 若之。 ,ㄓ(侑)司。令水 “若”,从残字判断应无问题,参反面第一行,表示比拟义。“之”,代词,“若之”疑与介宾短语“若兹”类似,表示“如此”、“像这样”的意涵。[14] 前者用法仅见《合》5760正,後者屡见,如《合》94、975反、1611反、7153等等。 从ㄔ之“”未见着录,从文例来看,应与 、 相类,做祭祀相关动词用,于省吾先生认为该字从册,读为删,可训为砍;此说较多学者信从。[15] 刘桓先生则以为,并非指用牲之法,只是一种礼仪性的告祭,由於殷代祭祀频繁,用牲数量大,有时难免会出现用牲匮乏、供应不济的情况;有时祭祀用牲多,祭罢食用不完,也会出现浪费的现象。殷代统治者面对这种情形,终於不得不想出变通办法,对祭祀有所改革,在必须以用牲表达对祖先、亲人的感激与敬意的前提之下,适当减少用牲数量,增加仪式上 告用牲的数量,就成为当时必须采取的一项措施。这种 告之祭,重的是礼仪形式,实际上大多不杀牲,祭毕可将用牲撤回。 告,不同於一般口头的告,而是郑重其事地将祭祀用牲情况记载于典册上的告, 与卜辞所见祭祀用册是相关连的。[16] 此说折中 告与用牲,於义较胜。下面“ㄓ司”一词似应与 连读,指 、侑祭於司之意。“司”是女性年长尊者的称呼,[17]“癸卯卜:今日ㄓ司。羌用。七月”(《合》19863)、“乙丑卜:其ㄓ岁于二司。一 ”(《合》27582)是祭祀这类人的辞例。至于“令水”一语,由于残断,不知其意。 【八】 司。令弗衣(卒) 受到卜辞性质的限制,“衣”(卒)在辞例中若与否定副词结合,绝大多是表主观的“ 衣”(卒)形式,但也有少数搭配“不”的例子,如《合》13958“婦媟娩惟卒”,13959“婦媟娩,不惟卒”,此类正反对贞的虚词隹(惟)往往可以省略,如此便能形成不∕弗卒的形式。 字见第四行说明。 字虽较模糊,细审之仍可摹出,其字象水中有舟之形,《骨文》释“涉”不确。《合》11477有“ ”字,与 应属一字,其辞例“甲戌卜,争贞:来辛巳其乇 ”,何琳仪先根据文献证据指出卜辞 (《合》11478)、 (11479)等字应释为洀,读为盘桓舟旋之盘,再指出: ,从“双舟在水中”。古文字偏旁往往单复无别, 唯见一期卜辞,应是“洀”之初文。 或释“旬”,实应释“乇”。“乇”、“拓”音近可通。《广雅•释诂》“拓,大也。”拓盘,大事盘游。[18] 其说似可信。据此,本行内容大概与祭祀“司”之后,不停止“ (洀)”活动有关。 【九】 (速)至。咸涉,水[奠?] “ ”字从矢从止,其矢之尾端有特殊的卷起,在王卜辞中,这个字大都写成矢头朝下之形,如 (《合》18277) (296) (31792) (36824) (《屯》278)等,仅《合》29715写成 ,从辞例看,他们所表达的应该都是同一个词。 关于此字的考释,王襄在《簠斋殷契类纂》2.8,隶定作 ,商承祚在《殷虚文字类编》2.14、《甲骨文编》2.21从之。唐兰在《殷虚文字记》页47释 字作“ ”而无说。商承祚在《佚》292片上也隶定作“ ”,云:“当即彷徉之徉。”他另外在《佚》940片隶定“ ”为“ ”而无释。金祥恒同意 为 字,释上举诸字为“ ”字。于省吾参酌众说,因释此字为“驲”,认为是古代的驿传。裘锡圭发现多条卜辞中“ ”与“迟”的对贞现象,指出此字可能即“迅”字。蔡哲茂先生认同裘说,进一步指出文献中与“迟” 反义而相对的字是“速”而非“迅”,并分析了字形演变,提出此字应释为“速”的看法。[19] 笔者认为十分可信,《骨文》亦从此说。 “咸”在卜辞中若非作为先王名,一般则作为副词,这里无疑应该表副词“既”义,修饰“涉”字。而且鉴于“水”字后还带有残字,张玉金认为: 但是,由于“咸”所在的小句后还有表示另一件事情的小句,这种特定的客观环境使“咸”临时具有表示两件事情先后相继关系的作用。可以译为“…后,就…”、“…完,就…”。[20] 因此,从本板辞例来看,可能表示了“(某人)尽快到达某地,既已涉水而过,于是…”的相关意涵。 【十】 之。 。火 ,子 (宋*) “之”前残一“若”字。 即“散”字所从,习见于畋猎、农业卜辞,裘锡圭先生认为从字形上看,“ ”跟“芟”同意,本义应该是芟除草木,传世文献训“杀”的“散”即为“ ”的假借字。[21] “火 ”二字疑连读,若是,当与农业活动有关。“火”,《骨文》释山,其实与第五行山字比较可以清楚分辨此刻手书写二者之别。“ ”,《骨文》迳释散。 子宋*,与反面之子 可能为一人。此字未必与後世宋字有直接联系,暂隶定之。王卜辞中偶见子宋*此人,见《合》19921(师组肥笔)、20032(师历间类)、20034(师组小字)“ㄓ子宋”等。《合》21481(《乙》56)有“宋家”一辞,《汇编》第531组有“令 比宋家”,与军事有关。屈万里先生曾指出:“此言宋家,亦谓子宋之国”,是可信的。[22] 此人活跃于师组卜辞的时间,后来死去,故受ㄓ祭,而限于辞例残断,不能确知本版这位子宋*其生死与否。 【十一】 。余乃司 “乃”在卜辞中有第三人称代词与副词两类用法,这里置於“余”之後,难以想像能起代词的作用。试推敲语意,做副词用或许较为可能,张玉金指出这类可译为“然後”、“就”的乃字: 出现在双事句(表示了两件事情的语句,一般都是复合句)后一个分句中的谓语中心词前,表示两件事情时间上的前後相接。[23] 倘若如此,则“司”只能视为动词,但这与我们一般对卜辞司字的理解有抵触,也无法据此解释同版其他司字的用法,只能暂时阙疑待考。 【十二】 萑(雚)鷢 《骨文》释 为 ,恐值商榷,此字从氒(厥)不从升(斗),可迳释“鷢”。[24] 在宾组卜辞中,“鷢”所从“ ”口一般与鸟喙同一方向,此字也是如此。《合》8996“乎比鷢、郭”,13523“ 鷢、郭于京”,郭是人∕氏族名,《合》13731“郭其有疾”、《合》6“令郭 在京奠”,可见“鷢”是能与郭协作的人∕氏族。值得注意的是,武丁晚期“京”地是重要牧地,《合》32010“于京其奠 刍”、《屯》1111“ 刍其奠于京”,当卜一事。此地亦有“萑”事,《合》8080“ 于京萑”,我们知道旧释“萑”有穫、灌、观等说法,[25] 近来陈剑根据常玉芝的看法,也指出此类“酒萑”之萑,可能是某种祀典名。[26] 不过在本版此处,或许与农业用法有关,《合》9596“帚妌年萑”、9608“在 田萑”,都指示出“萑”的这类特征。 据此,“ 萑(雚)鷢 ”或许与呼令“鷢”在某地进行农业活动有关。[27] 【十三】 。亡 ,《骨文》释“齐”并加问号,笔者认为此字当是“雨”字残文。《合》14156有关于“不 ”的贞问,此旧有释“雹”、“霁”者,李学勤认为这是一种同辞同字异构的现象,以为仍当释“雨”为是;[28] 林宏明指出:“今从此缀合可知,因‘不 ’而商人卜问是否为帝所造成的(帝所降予我的灾祸),可见此时商人是希望有‘ ’的,那么,释为‘雹’就不好解释了”;[29] 其说可从。 【十四】 已殘去。 反面: 【一】 乍若之。 ,ㄓ(侑)司。令 考量本版不少内容与农业有关,此行首字“乍”似应以释“柞”为宜,表达“伐除树木开辟田地”概念。[30] “令”下該字僅存些許殘筆。 【二】 其隹(惟)余觞[亡] “其隹(惟) ”一语,卜辞中未见能与否定副词搭配之例,此处待考。“其隹”若处在占辞之中,之后大多附加天干,指示推测的时间,这种例子最多;若处在命辞之中,可附加人称代词如《合》3201臣、《合》10422王。本条属于后面这类用法。 “ ”字构形为一种三足、有流有柱的酒器,是商至西周早期以前习见标准器,历来大多释“爵”,今依李春桃意见改释为“觞”。[31] 其字中有点划,象内含有物,有时内物为方形,此类觞字后往往与生者名或祖先名形成动宾结构,前者如《合》22323“多子”、2863“竹妾”、3226“子 ”,后者如《花东》449.3、449.4“祖乙”,《合》1895“司”、《屯》2118“南庚”等等。关于“觞+生者名”的问题,近來劉源有過很精闢的探討,可參看。[32] 【三】 之。二人曰:罙每。亦 此字释“罙”无误,最早是吴大澂在《说文古籀补》将金文 字释为罙,其字象伸手探皿,结构正倒无别,甲骨文中两种型态均存在,读为“探”或“深”,具体可参蔡哲茂分析。[33]“每”,卜辞中大多读为“悔”,“弗悔∕其悔”是习语。整体来看,由于“罙”有用作人∕氏族名的例子,如《合》8278:“乎视于 。二月”、《明续》S0665“贞:令从 ”、《合》13747“貞: 其ㄓ疾”等,此行似表示有某两人说道,关于“罙”的悔吝之事,后面“亦”字带出下一分句,可惜细节已不可考。 【四】 [若?]兹。每火败子 “败”,见《合》17318“贞:亡败”。2274“丙子卜,宾贞:父乙异惟败王∕父乙不异败王。”黄天树指出: 《说文》:“败,悔也,从攴贝。”《说文》认为是会意字,其实“败”字从“贝”,是有所选择的,“贝”既是表示“被毁之物”的形(义)符,同时也标示“败”字的读音。“贝”是具有表音作用的。稽诸古音,“败”在并母月部,“贝”在帮母月部。声母只有并帮浊清之异,韵部同属月部。按败应从攴从贝,贝亦声。[34] 应当注意的是,本行内容与正面第十行似有某种关系,至少二者在语序结构与内容性质上颇为近似,这体现在:①若之∕若兹 ②每火∕ 火 ③败∕ ④子某∕子宋* 这四项的对比上,这种现象看来恐非巧合可以解释,若之∕若兹均表“如此、像这样”的意思;从口之 、 在用牲法之外,能表示一种不顺、不安之意,《合》6080“貞:王曰 ,工方其出,不 ”、《合》15328“貞:若,不 。” 与“若”相对,且非占卜主语所能控制,而每读为“悔”,性质也与之近似。“败”、“ ”,如前所述,同样表示毁伤、残损的动词概念。可见,此行体现出当时一种刻意的同形式书写,其背后动机为何,尚待进一步研究。 【五】 囿。 肩女弗 “ ”即“囿”字,见《说文》囿字籀文重文与石鼓文,《骨文》释“圃”可商。在卜辞中多见“囿”做本义用,指农业种植之园囿,《合》9552贞问在“龙囿”的农作是否受年。“肩”在此疑作氏族∕地名,而非副词义、本义用,《合》98“侯以肩刍。”肩是地名,则“肩女”当即肩人之女子,《合》671有“以角女”。当然,此处的女也有可能作为否定副词“毋”用,如此,则连用两个否定,加上前面 字,全辞则不甚可知。 【六】 败子 以鼄 此行与反面第四行有关,“子 以鼄”,似指子 所致送来的“鼄”。此字即蜘蛛的蛛字初文,可以附加音符“束”(晚商)、“朱”(西周以降)以表音,今隶定为鼄。李孝定、刘钊等学者已有很好的论述,[35] 在此处,根据其卜辞用法推测有两种可能性,第一是读为“属”,表给予、交付义,“以鼄”同意连文,宾语残去;第二,是读为“诛”,表诛杀义,卜辞从戈的鼄字均表此义,且其词位与“伐”极为相近,可置于祭祀动词“又(侑)”(《合》41410)“酒”(《合》30428)之后。“伐”是斩首祭祀,名动相因,可作名词用,“某人以伐”一语屡见,由此看来,本行内容或大略可解释为“‘败’子宋所带来的这些人牲”这样的意思。 【七】 三日 ,迺 暂隶定为“ ”,关于此字的考释众说纷纭,由於与本文论述无关,这里不展开来做讨论。[36] 其於卜辞中均位於“数日++干支”的结构之中,见《合》8554、17055、18789等,例多不赘。从可见的材料来看,还没有确切一例是在 字后省去干支的,因此本辞在这里直接於“ ”字后接续下一分句,是颇为奇特的;就一般古汉语语法而言,若“迺”位於后句之首,在“于…迺…”句式中表达“到某一时间才做某件事”的意思,例如九日廼至(《合》19449)、七日迺用(《合》22046)等。我们从这种用法来判断,本辞的语序应该可以存在,只不过在过往辞例中未曾见到 +迺的搭配用例,值得注意。 此外,“数日+ +干支”是宾三类——出一类的特色辞例,使用时间可以限制在武丁晚期到祖甲中期以前,据此或许能掌握此版骨刻辞刻写的大略时间区段。 三、结语 关於本版刻辞的性质,《骨文》作者做出了一些推测: 本版刻辞虽有钻与灼,但未见卜辞常用的干支、卜、贞、占等字,刻写顺序也与一般的骨臼朝下的牛骨卜辞不同,其性质当非卜辞,而属习刻刻辞。所记内容似乎与战争有关。反面的凿没有打破刻辞,由此推断,本版刻辞是在废弃的卜骨上刻写而成。[37] 其论大致可信,不过笔者认为,刻辞所记内容不仅与军事有关,亦与农、牧、祭祀活动存在一定关系,刻手练习书写当有所本,也就是说刻手应该取用了某类现成的文字材料作为母本,从残存内容上来推测,这个母本应该还是卜辞的可能性大些,刻手取用废弃卜骨作为习刻载体,这表示了他当下身边必定存在一定数量已用毕的甲骨,武丁时期殷墟甲骨有字的比例不低,刻手即采取眼前现有材料进行练习,显然顺理成章。并且,我们可以清楚发觉他的契刻乃有意识地回避了常用字,例如干支、贞、卜、占、 等,这迹象足以作为本版属于习刻的旁证。正或许是由于此原因,刻手在书写时更进一步对文本多予省略,一些文句中的介词、连接词以及常见名词可能受到了略去,只留下原辞中刻手想要练习的文字,这遂造成本版文辞难以通读,原因在此。 以上关于本版刻辞释文、内容性质的论述,只是笔者的一点基于原始材料的初步推测,未能涉及的面向不少,疵谬亦多,在此谨供同道参考,并冀不吝指正。 附图 图一:大司空村新出刻辞胛骨正面拓本 图二:大司空村新出刻辞胛骨正面彩图 图三:大司空村新出刻辞胛骨反面拓本 图四:大司空村新出刻辞胛骨反面彩图 【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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