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中国的国体看“一体多元” 国体(State System)反映的是国家的阶级本质,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它是一个国家政权的体制和架构,集中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根本性质。具体地说,就是国家政权掌握在哪一个阶级手中;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国体决定政体,有国体的存在,就有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即整个国家机器的运行模式,这便是国家的政体。我国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采用的政体是与其相适应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放眼世界,当今国际社会主权国家政体形式主要有君主立宪制和民主共和制:英国、日本、泰国、西班牙、挪威等国家就属于议会制君主立宪制,意大利、德国、芬兰、奥地利、印度、新加坡等国家则采用议会制共和制,而美国、墨西哥、巴西、阿根廷、埃及、印度尼西亚等国家的政体是总统共和制。 且不论“国体”“政体”的性质与关系如何,本文主要从“民族”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来解读“国体”。对于我国的国情与族情,我国宪法早有定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且不论我国是“民族国家”还是“文明型国家”[10]27,都不能简单地将民族主义理论套用到中国这样一个既“古老”又“年轻”的国家上来。西方民族主义“一族一国”的建国理论只是由黑暗的中世纪时期的“宗教共同体”转向另一种共同体——“民族共同体”的过程中应运而生的理论,所以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国家被称为“民族国家”。但是,当这一理论蔓延到中国这样一个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统一多民族国家”时,其建构路径就不得不变成“多民族—国家—国族(含多民族成分)”,所以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而且,民族也分为“古代民族”和“近代民族”[11],西方民族主义所讨论的民族只是“近代民族”,对于资本主义社会之前的“古代民族”并没有进行讨论。我国不仅是“多民族”“建国”,而且是有着悠久“大一统”历史传统的国家。两相比较,“别”大于“同”。这也恰恰是“中国国情”迥异于“西方国情”的地方。 从“国家”与“多民族”的关系来看,我国是典型的“一体多元”结构,因为从政治理论意义上来讲“国家只有一个,而民族却有很多”。“多元”与“一体”的争论一直是我国民族学界的重要学术争论之一,陈建樾认为:“‘多元’与‘一体’是多民族国家族际整合的主义之争,在相当程度上也决定着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命运”[12]。关凯指出:“‘多元’与‘一体’在某种程度上的对立紧张,正体现了‘中华民族’的结构性特点,‘多元一体格局’发展的关键在于中国社会既在客观上保持一定程度的文化多样性,又在主观上具有强大的国家认同凝聚力。”[13]252-253中国社会自古便存在着“多元”与“一体”之争,同时也表现为古代社会中历时千年的“我者”与“他者”的内外分际[14]8。在悠久的历史长河中曾经存在的族体不必赘述,及至今日我国也至少存在着56个民族,当然在中华民族这个“大家庭”中也应该包括那些未识别的群体在内,比如,僜人、穿青人、夏尔巴人、摩梭人、白马人等等。这些未识别的群体也是中华民族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公民,也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我们不能因为未识别这些群体就把他们排除在中华民族大家庭成员之外。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多民族是我国的一大特色,也是我国发展的一大有利因素。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是实现各民族全面发展的国情依据”[1]。各民族共同开发了祖国的锦绣河山,各民族共同发展也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特征所决定的。对于中华民族与各民族的关系以及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对于中华民族“大家庭”民族关系状态的全新认知表明:在各民族汇聚而成的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各族体单元是兄弟姐妹、骨肉同胞,每一个族体单元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不可或缺的家庭成员,国家繁荣富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各民族共同奋斗的目标和发展方向,各民族是发展的主体也是发展的动力源泉。这表明,只有认清“多元一体”和“一体多元”的辩证关系,各民族团结奋斗、共同发展的目标才会更加明确。同时也说明,“大家庭”只有一个,而“大家庭”中的成员却有多个。“大家庭”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即是本文中叙述的“一体多元”关系。反过来,众多的“家庭成员”与“大家庭”的关系却是“多元一体”的关系。当然,如果从“多民族”与“国家”的关系看,也应该是“多元一体”的关系,因为我们有众多的“民族”,而“国家”却只有一个,“多”与“一”,当然是“多元一体”的关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