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秦簡(貳)》近日出版,其中包含不少重要材料。如第9-21簡出現“從人”,第9-26簡出現“執灋屬官”,均可與嶽麓簡參證。筆者注意到,其中的兩件獄訟文書中出現了“相遝”,“相遝”以往出現于《嶽麓簡三》“暨過誤失坐官案”和嶽麓簡的一則秦令中,涉及秦代罪數問題,比較重要,學界有較多關注。[1]今得里耶簡材料,讓我們對“相遝”問題有了進一步認識。[2]筆者嘗試結合兩件文書,對“相遝”問題作探討。 “相遝”和“累論”,是秦代與罪數有關的一對概念,其首次出現于《嶽麓簡三》“暨過誤失坐官案”中,此案的內容如下: [敢]讞[之]:[丞]暨自言曰:邦尉(下?)更(?)戍(令?),(誤?)弗傳邦侯。女子畜馬一匹,買。卿(鄉)遣……權;谿卿(鄉)倉天窗容鳥;公士豕田橘,將陽,未斥自出,當複田橘,官令戍,掾弗得;走偃未當傅,官傅弗得;除銷史丹為江陵史,[簿]未定,與從事;廿一年庫計,劾繆弩百。凡八劾。以累論暨。此過誤失及坐官也。相遝,累論重。謁讞。 [視獄:廿一年]六月己未劾不傳戍令;其七月丁亥劾幹;其八月癸丑劾非系;其辛未劾窗、豕;其丁丑劾偃;廼十月己酉暨坐丹論一甲;其乙亥劾弩。言決相遝,不累。卻曰:不當相遝。……暨言如前。詰暨:累論有令,何故曰累重?何解?暨曰:不幸過誤失,坐官弗得,非敢端犯法令,赴遂以成私也。此以曰累重,毋他解。它如前。問如辭。鞫之:暨坐八劾:小犯令二,大誤一,坐官小誤五。已論一甲,餘未論,皆相遝。審。疑暨不當累論。它懸論。敢讞之。吏議:貲暨一甲,勿累。[3] 簡文提到暨因職事犯罪而被“八劾”,且對“八劾”的具體情況有兩遍描述,史達先生將這兩遍描述分別縷析如下表:[4]
經學界整理疏通,除第三劾外,其餘各劾的基本情況已經大致可通。筆者曾對此八劾的內容作過詳細梳理。[5]案件在定罪量刑的問題上,出現了“相遝”和“累論”兩個法律概念。案件最初的判決是“相遝,不累”,但上級機關認為“不当相遝”,將判決退回。而暨堅稱案件當“相遝”,而“累論重”。經過上讞后,最終的量刑是“貲暨一甲,勿累。”暨本人與審判者之間數次就“相遝”和“累論”進行爭議,說明“相遝”和“累論”為相對的定罪量刑術語。 整理者解釋“相遝”和“累論”時謂: 累論,與後文的相遝相對,二者所指為現代法學所謂“罪數”問題,即同一行為人所實施的多種行為應以一罪處理還是作為數罪處理。相遝,罪狀相及,相關,罪狀相關的過誤失都合併為一罪,僅判一刑。累論,積累論罪,即每一行為算一罪并判一刑,也就是將多種過誤失作為數罪處理。[6] 案整理者的理解比較準確,“累论”指累加論罪,即將“八劾”分別論罪后累加量刑,而“相遝”指相關、相及,即將八劾視為相關的犯罪,作為一罪進行量刑。整理者將“相遝”的“遝”理解為相及、相關,認為“相遝”指“罪狀相關的過誤失都合併為一罪”,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可信的。 嶽麓簡中出現了一則關於“相遝”的秦令,其內容為: 廿七年三月乙卯御史言:留書,數書同日偕留,皆犯令也。其當論者,皆不當相遝,其加者亦不當相遝,及皆不當與它論相遝,及論獄失者,其同獄一鞫有數人者,皆當人坐之。[7] 這是一條關於“相遝”的秦令,直接涉及“相遝”的法律規定,對理解這一法律概念具有重要價值。“暨過誤失坐官案”中提到“累論有令”,可見秦關於“相遝”、“累論”有相關的令條存在,此令可能即屬於“累論有令”的“令”之一。 令文規定,一人在同一日內同時稽留數份文書,皆屬犯令,在論罪時不當“相遝”,即不將之視為相關聯的犯罪而作為一罪論處,而是按照每份稽留的文書分別論處,再累加論罪。涉及加罪和其它犯罪,亦不能作為一罪論處。令文又規定,論獄失者,如果“同獄一鞫有數人”,亦不得“相遝”,而是“人坐之”。“鞫”是秦漢司法程序,指窮究犯罪,《漢書·刑法志》:“今遣廷史與郡鞫獄。”李奇曰:“鞫,窮也。獄事窮盡也。”所謂“同獄一鞫有數人”,指數人同一案件而屬於“一鞫”,此種情況下,吏在審斷時失刑,則不能將此失刑“相遝”,即視為相關聯的犯罪而作為一罪論處,而是“人坐之”,秦漢鞫獄故縱、不直反坐,張家山簡《二年律令·具律》:“鞫獄故縱、不直,及診、報、辟故弗窮審者,死罪,斬左趾為城旦,它各以其罪論之。”[8]“人坐之”即按照每個犯人分別反坐,再累加論罪。[9] 據此,所謂“相遝”即相關、相及,簡文中,“留書,數書同日偕留,皆犯令也”,同日稽留數份文書,每一稽留行為屬於一事,它們之間沒有關係,不當“相遝”。“論獄失者,其同獄一鞫有數人者”,雖同獄一鞫,但是當視為沒有聯繫的數事,因此亦不當相遝。 里耶秦簡中出現了兩件涉及“相遝”的獄訟文書,為進一步探討“相遝”的含義提供了重要資料。 里耶秦簡第9-706簡有: 卅一年八月辛丑,遷陵拔、丞歐徵訊啓,辤曰〼 貲一甲,與此相遝,它如劾。•史有視獄:啓〼 鞫:拔、歐、啓計校謬,不上校,大誤。坐計謬〼 [10] 里耶秦簡第9-2318簡有: 廿七年八月丙戌,遷陵抜訊歐,辭曰:上造,居成固畜園,為遷陵丞,故為啟〼 視獄,歐坐男子毋害詐偽自爵弗得,獄史角曹·六月丙子論〼(正) ·鞫:歐失拜大男子賞橫爵,有它論,貲二甲,與此同事相遝,審〼(背)[11] 這是兩件“鞫獄”類的文書,其格式亦比較接近。相關文書可以參看張家山簡《奏讞書》、嶽麓簡《奏讞書》以及里耶秦簡、湖南益陽兔子山簡中的司法文書。但是這兩件文書又與以往見到的文書不同,其中出現“視獄”程序,“視獄”在張家山簡和嶽麓簡《奏讞書》中多次出現,作“覆視故獄”、“視獄”等,指查閱獄訟案卷。[12]以往材料中的“視獄”,多與乞鞫、覆獄和上讞等程序有關。而里耶秦簡中的“視獄”,與以上程序似乎無關。那麼這兩件文書中為何出現“視獄”程序呢?我們認為可能與文書中的“相遝”有關。 第一件文書中,遷陵令拔、丞歐徵訊啓,“啟辭”謂“貲一甲,與此相遝,它如劾。”即以往因某罪貲一甲,與此罪“相遝”。於是史有“視獄”,即復查以往的案卷。根據黃浩波先生指出,《嶽麓簡四·賊律》:“·賊律曰:為券書,少多其實,人戶、馬、牛以上,羊、犬、彘二以上及諸誤而可直(值)者過六百六十錢,皆為大誤;誤羊、犬、彘及直(值)不盈六百六十以下及為書而誤、脫字為小誤。小誤,貲一盾;大誤,貲一甲。”簡文中的“計校謬”、“大誤”、“貲一甲”可能和此律文有關。[13]案睡虎地秦簡《效律》:“計校相繆也,自二百廿錢以下,誶官嗇夫;過二百廿錢以到二千二百錢,貲一盾;過二千二百錢以上,貲一甲。人戶、馬牛一,貲一盾;自二以上,貲一甲。”[14]秦代的“計”是一種賬簿,由“官”將“計”上報后,县廷諸曹进行“校計”,對“計”進行核查。[15]如“計校相繆”,則相關人員當擔責。《嶽麓簡三》“暨過誤失坐官案”中有“繆弩百”,即屬於“計校相繆”。里耶簡中的“計校謬”、“大誤”、“貲一甲”當與以上律文有關。而“計校謬”、“大誤”可能指“啟”以前所犯之罪,為“視獄”的內容,與此次所犯之罪“相遝”,故簡文稱為“與此相遝”。 第二件文書中,遷陵令抜訊遷陵丞歐,簡文中亦出現“視獄”程序。“視獄”的內容是:“歐坐男子毋害詐偽自爵弗得,獄史角曹·六月丙子論〼。”歐以往“坐男子毋害詐偽自爵弗得”,故論歐某罪。從文書下文的“有它論,貲二甲”看,以往歐所論之罪可能即“貲二甲”。而簡文中的“失拜大男子賞橫爵”可能指此次所犯之罪,或者即指“坐男子毋害詐偽自爵弗得”,由於簡文殘缺,目前不能肯定。簡文謂“與此同事相遝”。“同事相遝”,說明“相遝”的依據和前提是“同事”,“同事”的含義可能是同類事,也可能是同一事。在簡文中,可能指“坐男子毋害詐偽自爵弗得”與“失拜大男子賞橫爵”為“同事”,即屬於同類犯罪,因此“相遝”,即相互關聯。 里耶秦簡中“相遝”文書的出現,為考察秦司法中的“相遝”問題提供了重要材料,說明嶽麓簡中出現的“相遝”,在里耶秦簡的時代仍為秦司法中的重要問題。綜合《嶽麓簡三》“暨過誤失坐官案”、嶽麓簡中的秦令資料和《里耶秦簡二》中的資料,可以對“相遝”、“累論”作如下歸納: 第一,“相遝”、“累論”的適用範圍是秦代行政中的過失犯罪。“暨過誤失坐官案”中暨涉及的“八劾”屬於“大誤”、“小誤”、“坐官”、“小犯令”等,“大誤”、“小誤”又稱“過誤失”,“坐官”又稱“坐官弗得”等。嶽麓簡秦令中涉及“相遝”的犯罪包含“犯令”、“鞫獄失”等,里耶秦簡涉及“相遝”的犯罪包含“大誤”、“弗得”、“拜爵失”等。涉及“相遝”的犯罪均為官吏的職事犯罪,且為過失犯罪,類似于後世的“公罪”。[16] 朱瀟女士在探討“相遝”和“累論”時,有一段精彩的論述: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累論和相遝兩項刑罰原則,僅在嶽麓秦簡案例中出現一次,因此很難推測它們在秦代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適用範圍。從案例的行文看,暨在強調自己的行為“過誤失”屬於“相遝”時指出:“不幸過誤失,坐官弗得,非敢端犯法令,赴遂以成私也。此以曰累重。”據該陳述推測,適用“累論”需要“端犯法令,赴遂以成私”的條件,而此情形似乎僅僅出現在官吏犯公罪時。所謂公罪,就是指官員在執行公務中的疏忽過失,或者不能盡職履行公務的情況。如辦事錯謬、怠忽職責等。本案中所涉及的犯罪均屬於比較典型的公罪。或許將累論和相遝暫且視為適用于坐官情形下的刑罰適用原則,將是比較謹慎的做法。[17] 案新出的材料證明,“相遝”和“累論”確實不是秦代罪數問題普遍適用的原則,而是僅適用于官吏的職務犯罪中,且局限于行政中的過失行為,[18]大致與後世“公罪”的概念相合。後世的職事犯罪分為“公罪”和“私罪”兩種。“公罪”是為“公”,表現為職務中的過失、錯謬、不覺、不知以及力不能及等行為,並非出於官吏的主觀故意,而私罪是為“私”,表現為故意枉法,並且有以職權、職事謀私的動機存在。[19]秦代涉及“相遝”、“累論”犯罪,均屬於此類“公罪”的範疇。[20] 第二,“相遝”的含義是相及、相關,“相遝”又稱“同事相遝”,指屬於同類事或同一事而具有關聯性的犯罪,“同事”是“相遝”的依據。屬於同類事或同一事而有關聯性的犯罪,按照一罪處理。但是從秦簡看,“相遝”的使用比較混亂,如“暨過誤失坐官案”中,暨被八劾,此八劾不屬於同一事,但是最終卻被認定為“相遝”。在嶽麓簡的令文中,同日內稽留數份文書,不屬於一事,令文規定“勿相遝”。而在“論獄失”的行為中,同一案件有數名罪人,但是其論獄卻只有一鞫,當屬於一事,而令文卻規定“不當相遝”,而是“人坐之”。顯然,秦代處理罪數的原則雖然是“同事”,但是在具體實踐中卻不易操作,無法準確把握“同事”的概念。[21] 綜上,通過《里耶秦簡二》的材料,筆者認為“相遝”、“累論”是秦代行政過失行為中使用的兩種并合論罪的方法。“相遝”指屬於同類事或同一事的行政過失行為具有關聯,屬於一事而具有關聯的過失行為只認定為一罪,不屬於一事而不具有關聯的行政過失行為則分別論罪,累加量刑。秦代雖然規定“相遝”的原則是“同事”,但在實際操作中似乎無法把握“同事”的標準,因此在司法實踐中,“相遝”、“累論”的使用比較混亂。 [1] 張伯元:《“累論”與數罪並罰》,《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八輯,第49-54頁。陳松長、溫俊萍:《論秦律的罪數處罰——以“嶽麓書院藏秦律”為中心》,《簡帛研究》2016年秋冬卷,第80-85頁。朱瀟:《嶽麓書院藏秦簡<為獄等狀四種>與秦代法制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6年,第137-145頁。 [2] 筆者曾系統研究嶽麓簡中的“相遝”和“累論”問題,參見拙文《嶽麓秦簡“暨過誤失坐官案”發微》(未刊稿)。 [3] 釋文參考陳松長、溫俊萍《論秦律的罪數處罰——以“嶽麓書院藏秦律”為中心》,《簡帛研究》2016年秋冬卷,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7年,第81頁。釋文用寬式。 [4] 陶安:《嶽麓書院藏秦簡(三)校勘記》,《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六輯,第542—545頁。 [5] 參見拙文《嶽麓秦簡“暨過誤失坐官案”發微》(未刊稿)。 [6] 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叁)》,上海辭書出版社,2013年,第149—150頁。 [7] 陳松長、溫俊萍:《論秦律的罪數處罰——以“嶽麓書院藏秦律”為中心》,《簡帛研究》2016年秋冬卷,第84頁。 [8] 彭浩、陳偉、工藤元男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28頁。 [9] 學者認為秦漢論獄不直者當反坐,則論獄失亦可能反坐。參見徐世虹主編《中國法制通史·戰國秦漢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90頁。 [10] 湖南省文物考古所編著:《里耶秦簡(貳)》,文物出版社,2017年,第29頁。 [11] 湖南省文物考古所編著:《里耶秦簡(貳)》,第89頁。 [12] 李學勤:《<奏讞書>解說(下)》,《文物》1995年第3期。 [13] 黃浩波:《<里耶秦簡(貳)>讀札》,簡帛網,2018年5月15日。 [14]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75—76頁。 [15] 參見汪桂海:《漢代的校計與計偕簿籍》,《簡帛研究》2008年,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195—202頁。黃浩波:《里耶秦簡牘所見“計”文書及相關問題研究》,《簡帛研究》2016春夏卷,第81-119頁。 [16] 秦代為何在職事犯罪中採用“相遝”、“累論”?“相遝”、“累論”的性質到底是什麼?2017年11月在“山東大學第一屆漢唐制度史青年學者工作坊”上,作為點評嘉賓的侯旭東先生認為“相遝”、“累論”可能和漢代考課中的“得算”、“負算”有關。案秦漢考課依據法律進行,涉及賞罰制度,考課不合格者往往受到貲甲、貲盾的處罰,或許“相遝”、“累論”確與考課制度有關。我們懷疑“相遝”、“累論”不是秦代罪數的法則,而是一種處理行政失職行為的特殊制度。 [17] 朱瀟:《嶽麓書院藏秦簡<為獄等狀四種>與秦代法制研究》,第142頁。 [18] 陳松長、溫俊萍先生推測“相遝”、“累論”的規定可能和犯罪的故意和過失有關,“端為”者可能“不當相遝”,過失者可能“相遝”。參見陳松長、溫俊萍《論秦律的罪數處罰——以“嶽麓書院藏秦律”為中心》,《簡帛研究》2016年秋冬卷,第85頁。筆者認為,簡牘中“不當相遝”的“論獄失”、“犯令”等均屬於過失犯罪,說明相遝、累論均与過失有關。而根據里耶簡,判定“相遝”的依據是“同事”,似非故意和過失。 [19] 徐世虹:《秦漢律中的職務犯罪——以公罪為考察對象》,《政法論叢》2014年第6期。徐世虹先生認為秦代雖未見公罪之名,但公罪之實已具形態。筆者曾對“暨過誤失坐官案”中的“公罪”問題作專門探討,指出秦代已經存在公罪和私罪的區分。參見拙文《嶽麓秦簡“暨過誤失坐官案”發微》(未刊稿)。 [20] 目前沒有見到職事犯罪之外的犯罪採用“相遝”、“累論”的材料,但是并不表示其不存在。在沒有出現此類材料的情況下,論定“相遝”和“累論”是處理行政過失犯罪的原則,似乎有採用“默證法”之嫌疑。 [21] 陳松長、溫俊萍先生亦指出,“暨過誤失坐官案”的判決,經歷了由“相遝”到“累論”再到“相遝”的曲折過程,可知秦律中關於罪數量刑的原則並非絕對明確,而是存在一定的搖擺空間。參見陳松長、溫俊萍《論秦律的罪數處罰——以“嶽麓書院藏秦律”為中心》,《簡帛研究》2016年秋冬卷,第82頁。 (编者按:本文到達簡帛網信箱時間爲2018年5月17日07:08。) (责任编辑:admin) |